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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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土地确权档案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县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县土地确权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3. 各乡镇(街道)土地确权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2. 土地确权档案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

3. 各级土地确权办公室应定期对土地确权档案进行清查,确保档案收集齐全。

五、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原则。

2. 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归档等工作。

3. 档案分类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编目应规范、完整,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

六、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的原则。

2.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七、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的原则。

2. 档案利用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档案利用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

八、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历史性、实用性的原则。

2. 档案鉴定工作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 鉴定后的档案,根据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销毁。

九、监督检查1. 县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土地确权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土地确权主体的登记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维护、档案信息的检索和使用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开、便捷和安全。

第二章土地确权主体的登记管理第四条土地确权主体包括土地确权机构、土地确权责任人员和土地确权参与人员。

第五条土地确权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其登记信息。

第六条土地确权责任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好责任,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管理的原则进行建立和维护。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包括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测绘报告、权属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的存档应当采用防火、防潮、防蛀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信息的检索和使用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信息的查询应当公开、便捷,可以采用电子查询等方式。

第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第十二条在使用土地确权档案信息时,应当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泄露和篡改档案信息。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第七章结束语。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一、总则为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土地确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和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确权档案的定义及分类(一)土地确权档案是指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二)土地确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2. 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资料;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材料;4.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材料;5. 土地确权相关政策文件;6. 其他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材料。

四、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体系。

(二)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查询和利用。

(三)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透明地开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五、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职责(一)土地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2. 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归档、利用等工作;3. 加强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土地确权工作机构职责:1. 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2. 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确权档案的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3. 对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职责:1. 依法依规提供土地确权档案所需材料;2. 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开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3.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土地确权档案内容。

六、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流程(一)收集:收集土地确权档案材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资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材料等。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明细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明细

一、总则为了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土地确权登记申请材料;2. 土地确权调查、测绘、审核、审批等相关文件;3.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材料;4. 土地确权档案归档材料;5. 土地确权档案整理、保管、利用等相关记录。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2. 土地确权工作人员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3. 土地确权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维护、修复等工作;4. 土地确权档案利用人员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收集土地确权档案材料;2. 档案整理: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3. 档案归档: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维护1. 保管条件:土地确权档案应存放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库房温度、湿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2. 保管期限: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3. 修复与维护: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档案利用与查询1. 查询: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制度,方便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和群众查阅档案;2. 复制: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需要复制的档案进行复制;3. 借阅: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需要借阅的档案进行审批、登记和归还。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范进行;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登记、审批,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确杖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确杖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土地确权档案在土地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三、档案分类土地确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土地确权登记档案;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档案;3. 土地征收、征用档案;4. 土地补偿安置档案;5. 土地储备档案;6. 土地开发整理档案;7. 土地开发利用档案;8. 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确权档案的类别和内容,及时、全面地收集土地确权档案。

(2)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反映土地确权的过程和结果。

② 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

③ 及时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与土地确权工作同步进行。

2. 档案整理(1)土地确权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

(2)档案整理包括以下步骤:① 分类:按照档案类别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

② 编号: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

③ 编目:对档案的内容、形式、来源等进行著录,编制档案目录。

④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编号顺序排列,归档保存。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确权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2)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高温、防低温等原则。

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③ 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2. 档案利用(1)土地确权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依法利用原则:档案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②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档案利用应公开、公正、公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土地确权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土地确权工作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土地确权工作中的凭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材料;2. 土地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证书等;3. 土地确权相关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等;4. 土地确权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土地确权工作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土地确权工作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档案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规范,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3.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材料的特点,采用适宜的保管方法和设备,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4. 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的原则,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档案保管期限1.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2.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3. 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长期保存,期限为30年;4. 具有临时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短期保存,期限为10年。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 档案销毁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法,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七、监督检查1. 土地确权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3.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确权工作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旨在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各级及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与土地确权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土地确权流程2.1 确认申请资格(详细描述确认申请资格所需条件)2.2 提交申请材料(详细列出需要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2.3 审核审批程序(具体说明审核审批程序包括哪些环节,每个环节应满足什么要求)第三章土地登记备案3.1 登记备案主体责任(分别阐述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责任划分)3.2登记备份内容(必须记录在登记册上面信息)3.3存储方式(介紹如何保存檔按照邏輯順序存儲並詳細說明如何保護機密信息)第四章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4.1 档案组织机构(详述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4.2 档案分类与编目(具体说明对土地确权档案进行分类和编目的方法和标准)4.3 存取权限控制(阐述不同人员在查看、修改或删除文件时应遵守的规定)4.4個別文獻處理(介紹對於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單獨處理文檔分類索引等)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5.1 监督检查(描述监管单位有关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执行登记备份工作,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2法律責任舉例(列出常見依法追究責任事由虛假陳報賠付倒手轉讓隱匿私藏不配合執勤等)本文涉及附件:- 申请资格确认表格样本- 登记备份材料清单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的一部关于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确权工作,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第五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信息系统等,加强档案管理能力建设。

第二章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第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是指由地方牵头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

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土地确权档案的建立、归档、利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土地确权档案建立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建立土地确权工作开始之日起,按照地方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清晰明确记录土地确权的主体、范围、性质等信息。

第十一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土地确权档案的质量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土地确权档案归档第十三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档,严格按照文件分类、编号、整理、装订等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在档案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库房进行储存和保管。

第十五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条件提供相关部门和个人查阅和调阅。

第十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五章土地确权档案利用第十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等进行使用。

第十八条土地确权档案可以作为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土地执法等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适时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土地确权档案保管与销毁第二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对有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保存,剔除无用档案。

广东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规范广东省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法规先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安全保障:加强土地确权档案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3. 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流程。

4. 信息化建设:推进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管理职责1.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2.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基层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3. 乡镇(街道)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的各项措施。

4.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调查报告、土地界址碑等文件材料。

2. 土地确权档案的整理:按照档案整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装订等。

3. 土地确权档案的归档:按照档案归档规定,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4. 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系统。

5. 土地确权档案的利用: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调取等服务。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1. 建立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2. 推进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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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

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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