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以及热点解读_细则_
对《预算法》的认识

对《预算法》的认识《预算法》对公共财政体制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预算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架构。
其中,该法涵盖了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审计等各个环节。
首先,该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重要性。
预算编制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管理的核心环节,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法》要求所有预算必须根据计划经济的原则和规定,制定全年预算和政府支出预算,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其次,该法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制度。
在预算执行方面,《预算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预算管理,做到支出、收入的合理安排和严格执行。
同时,对于违反预算法规定的行为,《预算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该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重要性。
预算监督是保障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财政资金滥用和挥霍的关键环节。
《预算法》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并规定了专门负责预算监督的机构和程序。
最后,该法还规定了预算审计的相关制度。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的重要手段,《预算法》规定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程序、权限和要求,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效益。
《预算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推进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它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它提供了一个系统、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了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有助于加强政府的财政管理能力,推动财政事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其次,它为促进财政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财政体制是中国经济转型和发展的关键环节,而《预算法》为提供了一系列关键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推动了预算管理体制向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再次,它加强了预算的公开和公众参与。
《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和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促进预算的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增强预算管理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预算法解读ppt课件

预算法解读
一、关于财政的几个名词解释 二、新《预算法》修订的背景 三、新《预算法》特点及影响
预算法解读
一、财政业务有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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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基本职能:
• 财政的职能是指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根据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的财政负担着 四个方面的职能,即资源配置职能、收 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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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财政预算:
• 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反映,它体现 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特定时期 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预算是对未 来一定时期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它作为 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乃至国家行政管理 中被广泛采用。就财政而言,财政预算就是由 政府编制、经立法机关审批、反映政府一个财 政年度内的收支状况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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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 报告制度
• 是国际上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长期以来实 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仅能够核算 反映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无法完整反映政府 拥有的资源、政府的各类负债、政府的运行成本和费 用,对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责任不能科学有效的会计 记录、分析评价和报告披露。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 合财务报告制度,可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的资产和负 债情况,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 革,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地方政 府发债评级机制,推进政府财务分为向上公开,以及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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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财政自给率(%)
• 财政自给率是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 入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的比值, 财政自给率是判断一个城市发展健康与 否的一个重要指标。
预算法重点法条

预算法重点法条预算法重点法条是指在预算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法律条款,是预算法核心内容之一。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规划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升财政效益。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预算法重点法条。
第一步,阐述预算法基本原则。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一条,是国家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避免财政浪费和不当使用。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民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步,阐述预算制度和程序。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二条,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和程序。
这一法条中规定,国家财政预算必须在法定程序内制定、执行、监督。
这一规定确立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程序,强调了在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同时,这一法条还强调了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预算收支监督和评价职责,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阐述预算的内容。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内容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结果。
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内容的范围和要求,强调了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原则,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步,阐述预算执行和监督。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四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贯彻合理预算原则,确保预算执行顺利,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规定强调了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和财政效益。
综上所述,预算法重点法条是预算法的核心内容,实施预算法重点法条可以有效规划政府的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效益。
宣讲预算法

宣讲预算法
摘要:
1.预算法的概念和重要性
2.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3.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4.预算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5.预算法的国际比较和启示
6.预算法的意义和启示
正文:
宣讲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概念和重要性
预算法是一部规范政府预算行为的法律,对于保障财政稳健运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包括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环节。
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需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预算。
三、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旨在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四、预算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预算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预算法律制度体系。
五、预算法的国际比较和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国际上的预算制度,可以为我国预算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六、预算法的意义和启示
预算法对于规范政府预算行为、保障财政稳健运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法》逐条解读

《预算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这一条是《预算法》的总则,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和依据。
它强调了预算制度的重要性,要求政府收支行为必须规范,预算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预算的公开透明性,以确保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预算级次和各级预算的设立。
它明确了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预算,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的原则。
它强调了收支平衡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考虑到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程序和要求。
它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批准权,以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预算的组成。
它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种预算类型,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的定义和用途。
它强调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指出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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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解读(PDF X页)
亮点 四 :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理 , 严 控 债 务
NI . 险
建 设楼 堂馆 所 的 , 责令改正 , 并 对 负有 直 接 责任 的主 管人 员 和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给 予撤 职 、 开 除
原《 预 算 法》 规定 “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按 照 量 入 为
绩 效 评 价 在 有 关 预 决 算 审 查 的 章 节 中 , 明 确 要 求 人 大 负 责 审 查 年 度 预 算 如 何 提 高 绩 效 以 及 重
亮点= F r : 首 次 规 定 财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推 进
基本 公 共服务 均等化
国 家 现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是 5 - ) - 税 财 政体 制改革 中的成功 经验 , 对 于 缩 小 地 区 间 财 力差 距 、
腐 败
公 开 透 明是 现代 财 政 制度 的基本 特征 , 也是
党 的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对 财 税体 制 改 革 提 出 的一
项 基 本要 求 。新 《 预 算 法》 明确 要 求 “ 经 本 级 人 大 或者 常委 会 批准 的预 算 、 预 算调 整 、 决算、 预 算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及 报 表 ,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出 、 收 支 平 衡 的原 则 编 制 , 不 列赤 字 ” 。但 实 际 上 ,
处分” 。这 些 规 定 从 预 算 的 编 制 环 节 、 预 算 执 行 环
节 、监督 环 节等 进 一步 明确 硬 化预 算支 出约 束 , 为 随意 、 任 意 调 整 预 算 行 为 打 上 了句 号 。
结 构 、 明 确 管 理 制 度 等 四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税 制 、建 立 事 权 与 支 出责 任 相 适 应 制 度 奠 定 了法 制 基 础 ,有 利 用 于 优 化 转 移 支 付结 构 , 提 高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分 配 的科 学 性 、 公 平 性 和公 开性 , 缩 小地 区间财 力差距 、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均 的等化 、 促进 区域协调 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中国财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收支活动、强化预算约束、保障人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法律。
自1950年颁布实施以来,预算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财政制度的核心。
一、预算法的历史演变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初于1950年7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正式开启了我国的预算法制化进程。
历经数次修订后,现行的预算法是在201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该版本的预算法充分体现了现代财政管理的理念和要求,对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查和批准、预算监督等五个部分。
其中,预算编制强调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同级人大审议并公布;预算执行则明确了预算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预算外支出;预算调整则要求严格控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决算审查和批准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最终确认,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和审批程序;预算监督则是保障预算法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预算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财政法律体系的核心,预算法在我国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预算法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预算法,政府可以合理分配资源,实现社会公平,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从而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预算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预算法规定了政府收支活动的规则,为政府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边界,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
再次,预算法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
通过预算政策,政府可以引导资源配置,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最后,预算法是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途径。
预算法通过强化预算约束,促使政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三、预算法的未来发展与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预算法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新预算法解读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新《预算法》解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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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以及热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预算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际宪法,现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得超支。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缴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四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十九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三十条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三十一条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章审查批准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第四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