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相关法规
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与转让

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与转让在商业交易中,销售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保留和转让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销售合同中所有权的保留与转让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所有权保留的定义和作用所有权保留是指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卖方在完成交付和支付手续后仍然保留对货物或服务的所有权。
该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卖方在买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仍保有对货物或服务的控制和所有权。
这种保留的权利通常涉及财产的物理转移和比例支付。
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在制定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时,应遵循适用的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所有权保留的要求和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关键是确定适用的法律并与之保持一致。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要求在销售合同中提供明确的保留条款,并进行公证或注册以确保其有效性。
三、所有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权转让是指从卖方向买方移交所有权的行为。
在确定所有权转让时,应遵循以下条件和方式:1.明示的意图:所有权转让应该是在双方明确的意愿下进行的,并在合同中详细规定。
2.合法转让:所有权转让应该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
例如,对于特定类型的货物或服务,可能需要获得特殊的许可或批准才能进行转让。
3.交付和接受:所有权转让通常需要实际的交付和买方的接受。
商品的交付可以是实物转移、文件传递或电子邮件发送等不同形式。
4.支付条件:在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支付完成之前,卖方通常保留对其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买方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支付义务,以获得所有权的转让。
四、所有权保留与转让的注意事项在销售合同中处理所有权保留与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的条款和定义:所有权保留和转让的条款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以避免产生争议或误解。
这样一来,双方在进行交易时能够明确各自的权益及责任。
2.保护措施:为了确保所有权保留的有效性,卖方可以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如担保、抵押或监管安排等。
商业中的所有权保留与转让规定

商业中的所有权保留与转让规定在商业领域中,所有权保留与转让规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条款。
该规定确保了企业拥有合法权益,并且能够在必要时将其转让给他人。
本文将探讨商业中所有权保留与转让规定的重要性、相关法律要求以及执行此规定的最佳实践。
一、所有权保留的重要性在商业交易中,所有权保留规定允许卖方在买方未完全支付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依然保持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这可确保卖方在买方违约或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对财产的控制权。
此外,所有权保留规定还可以给买方提供一种额外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购买的财产符合预期质量。
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要求为了确保所有权保留规定的有效性,一些法律要求应予以满足。
首先,所有权保留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并通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加以确认。
其次,该规定必须明确指定在买方未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时,卖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解除合同、追回财产等。
此外,该规定还应明确规定买方在何时视为未履行支付义务。
三、所有权转让的规定除了所有权的保留,商业交易也可能涉及所有权的转让。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如合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
为确保权益的安全转让,一些要求应予以满足。
在商业交易中,所有权转让应基于书面协议,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转让协议应明确指出转让财产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转让协议还应明确规定转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转让完成后的权责变更。
四、执行所有权保留与转让规定的最佳实践为了最大程度地确保所有权保留与转让规定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企业应采取以下最佳实践。
首先,企业应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指导,以确保所有权保留与转让规定能够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
其次,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记录和文档,包括购买合同、收据、付款账单和相关通信等。
这些文件将成为执行所有权保留或转让的关键证据。
此外,企业应确保购买方在购买之前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所有权保留或转让规定。
这可以通过提供明确的购买合同和将所有权保留或转让规定明确列入合同中来实现。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议题。
当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如果卖方希望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拥有对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权益,就会采取所有权保留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包括定义、法律规定、影响因素以及相关解决方案。
说明:本文以叙述性的方式呈现,展示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无需使用分节标题。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在房屋买卖中,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在将房屋转让给买方后,仍保留对房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一种约定。
常见的所有权保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地上产权保留、地上房产与地下房产分开交易等。
这种约定主要是由以下原因产生:卖方可能希望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使用房屋,或者保留对房屋某些权益的管理与控制。
此外,存在法律或财务方面的考虑,使得卖方选择保留一定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下面介绍了一些常见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土地法规定: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土地法规定了对房屋所有权的保留权。
这意味着卖方可以将地上房产与地下房产分开交易,保留对地块的所有权。
2. 财产法规定:财产法规定了对个人财产的权益保留。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可以保留对某些具体财产的拥有权。
影响因素房屋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决定通常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卖方的需求:卖方可能对房屋有特定的使用需求,例如希望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居住或使用房屋,或者出租房屋获取收入。
2. 买方的情况:买方如果对房屋有特定的要求或限制,可能会考虑接受卖方的所有权保留请求。
3. 市场需求: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可能对所有权保留的决策产生影响。
如果供大于求,买方可能更倾向于接受卖方的要求。
解决方案针对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卖方出租房屋:如果卖方希望在特定时期内继续获得租金收益或使用权,可以与买方达成租赁协议。
2. 部分所有权保留:卖方可以保留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例如地下室或一楼商铺。
试论所有权保留之相关规定浅析

试论所有权保留之相关规定浅析论文摘要买卖合同中,卖方作为标的物的出卖方,最为关心的就是能够收回货款,以及在货款不能收回时,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
因此,我们在实务中经常见到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进行特殊约定(即,非交付转移),以期更大限度的保护卖方权益。
本文就对比较常见的所有权保留进行浅析。
论文关键词买卖合同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多见于买卖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双方达成合意,卖方为了保证其能够顺利收回货款或即使不能收回货款也能回收已交付的货物,虽将动产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但设定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货款或完成其他约定条件为止;买方未按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或未完成其他约定条件时,卖方有权将其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取回,以此充当货款或其他约定条件,以期降低卖方交易风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关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在民法、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关规定。
具体总结如下:1.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则财产的所有权从卖方交付给买方时起,自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时点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可见,民法上是允许买卖双方对于所有权的转移时点进行特殊约定的,如所有权保留制度。
2.《合同法》第134条更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给予了进一步的肯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根据审判实际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出了司法解释,对其适用对象、可行使权利的情况、不可行使权利的情况等给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更便于民事主体在实际交易中妥善运用所有权保留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的第34条~第37条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详尽解读。
(1)首先,第34条规定了适用对象,即所有权保留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法律范本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法律范本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保证卖方在支付全部购买款项之前可以保留所售物品的法律机制。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卖方的利益,确保他们在买卖交易中能够有效地保留相应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返还物品,以及补偿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法律上被赋予一定的权威性,以强制实施相关协议。
1. 保留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保留所售物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支付全部购买款项。
这意味着,即使买方已经取得物品的实际控制权,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直到全部支付。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卖方的利益,以防止买方未能按时支付或违约。
2. 所有权转移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支付全部购买款项、履行其他相关义务或达到特定的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完全满足的情况下,物品的所有权才会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3.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买方未能支付全部购买款项或违反合同其他条款,卖方有权追回所售物品,并有权要求违约罚金或其他补偿。
同时,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因追索所售物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等。
4. 返还物品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买方在违约情况下应当返还物品给卖方的义务。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违约时立即返还物品,并应当承担以及支付因返还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搬运费等。
5. 完整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当作为买卖合同的完整条款之一,与其他合同条款一同构成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在起草买卖合同时,应当详细说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总结: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于确保卖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障了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保留物品的所有权,并在买方支付全部购买款项之前保持物品的控制。
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返还物品的义务。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约定,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对其内容和影响进行详细说明。
1.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定义与作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保留一定的权益或所有权部分的约定。
该条款主要用于保护卖方的利益,确保在交易完成前,卖方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该条款的作用在于解决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问题。
卖方通过保留一定权益,可以在交易完成前继续对房屋进行管理和处置,以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买方则可以避免购房后,卖方对房屋产生其他纠纷或债务问题而导致买方权益受损。
2.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内容(1)保留时间:所有权保留条款首先需要明确保留的时间期限。
卖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买方约定,一般为一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达成。
(2)所保留的权益:所有权保留条款中还需明确卖方保留的权益内容。
例如,卖方可以保留对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收回权等,但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范围和条件。
(3)卖方权益的限制:为保障买方的权益,所有权保留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卖方在保留权益过程中不得损害买方权益,并限制卖方对房屋的改造和处置。
3.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影响(1)卖方权益保护:所有权保留条款为卖方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确保其在交易完成前仍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这一条款可以防止买方违约或产生其他纠纷时,卖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2)买方权益保护:所有权保留条款也能够保障买方的利益。
例如,该条款可以防止卖方在交易完成前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从而避免买方权益受到损害。
(3)交易风险控制: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卖方保留一定权益可以使买方更加谨慎对待交易,避免后续出现意外情况。
4. 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1)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包括保留时间、保留权益和卖方权益的限制等。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事宜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事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与担保事宜是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需特别关注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就该问题展开论述,包括所有权保留的定义和意义,以及担保事宜的相关规定。
一、所有权保留的定义与意义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自己手中,直到某种条件满足后,才将其转移给买方。
该保留权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
所有权保留的意义在于,它使得卖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亦对买方的利益起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如果买方无法按时支付所有的购房款项,卖方可以依据协议终止合同并保留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卖方需要重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处理其他问题。
这些情况下,所有权保留成为卖方保障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二、担保事宜的相关规定除了所有权保留外,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事宜也是双方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
担保事宜是指买方为了保证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得到履行,而向卖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或保证的约定。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等。
保证金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作为对合同履行的信用保证。
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依据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反之,如果买方按规定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卖方需要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抵押物是指买方将其名下的财产(一般为其他房产)权利抵押给卖方作为债务的担保,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第三方担保则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一位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其对交易进行担保。
担保事宜的约定旨在减少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买方提供的担保可以增加卖方对交易的信心,而卖方接受担保则能确保交易中的义务得到履行,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事宜是交易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条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担保事宜方面,买卖双方应就具体的担保方式及相关责任进行充分协商,以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各自的权益。
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的保护制度⼀般发⽣在商品交易的买卖之中,当然了,不同的国家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制度是有的规定的,因为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是不⼀样的,所以各个国家只会制定属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是很合理的。
那么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买卖交易中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它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所有权保留有不同的规定。
德国规定“动产的出卖⼈在⽀付价⾦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付全部价⾦为其推迟⽣效条件,并在买受⼈对⽀付价⾦有迟延时,出卖⼈有权解除合同。
”按照德国民法严格划分债权⾏为和物权⾏为的体例,所有权保留是物权⾏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成⽴并⽣效;该制度不适⽤于不动产买卖;只要当事⼈意思表⽰⼀致,⽆须订⽴书⾯合同,所有权保留关系即成⽴。
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转移;第三⼈可以基于对保留买受⼈占有的信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法国的保留所有权规定除双⽅当事⼈意思表⽰达成⼀致外,尚需具备⼀定的书⾯形式。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债权⾏为附停⽌条件,买卖合同本⾝成⽴,但未⽣效。
根据《瑞⼠民法典》第715条规定,当事⼈在约定所有权保留时,除了需要意思表⽰⼀致之外,还需要履⾏法定的登记⽅式,才能⽣效。
如果不经登记,所有权保留在当事⼈之间不发⽣效⼒,更不能以所有权保留对抗善意第三⼈。
瑞⼠民法典只承认动产的所有权保留,⽽且还规定买卖牲畜不得保留所有权,不动产不能保留所有权。
意⼤利采取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
在标的物为机械物且价格超过3万⾥拉,则保留所有权可对抗第三买受⼈。
但以保留所有权的约款在对机械物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书室的特别登记簿上进⾏了登记并⾃第三⼈处得到机械物时,该物尚在实施登记之地为限。
可以看出,只要是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就能保留所有权。
当事⼈之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意思表⽰⼀致就可以成⽴,但是⾮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就对所有权保留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破产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立对出卖人而言的一大好处是当买受人依法宣告破产后,出卖人享有破产取回权,而避免被当作普通债权人对待。
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管理人占有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也体现在它能有效对抗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该保留财产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该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在这里,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体现在出卖人有权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有权选择接收申请执行人的代为给付,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或者依法解除合同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六个专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占有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经破产清算程序,直接通过清算组取回该财产。
破产清算组不得将应由权利人取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清偿给权利人。
破产企业在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例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为别除权;在破产时,非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此为取回权。
例如,出卖人已将出卖物发送,买受人尚未收到,也没有付清全部价款而宣告破产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回其标的物。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
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
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第六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
责任。
向法院申请赔偿
应当首先向侵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经依法确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逾期未予确认的或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依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书写申请确有困难,口头申请的除外。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的,应提交该公民死亡、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该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申请人与该终止法人或者组织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清算组、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代理关系证明。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
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的,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无需提交委托手续。
四、若申请人申请确认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没有作出法律文书或申请人无法取得该文书的,应提交能够证明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相关职务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超过两年请求时效的应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请求时效内行使请求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