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依据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法律依据。
2. 合同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在合同法层面的依据。
二、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表现1. 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并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2. 买受人享有期待权:虽然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根据所有权保留制度,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即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4.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并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认定1. 合同效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 对抗效力: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具有对抗效力。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
3. 优先效力: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出卖人的所有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权。
当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限制1. 不得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买受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应当给予买受人合理的宽限期。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一物多卖的规定。
总之,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明确的效力表现和认定标准。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期待权研究

期待权研究中文摘要期待权始于19世纪德国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百年来“有关期待权之判决,数以百计,学者之论着,更是汗牛充栋。
” 学者们对期待权的构成要素、概念、性质、类型化、保护等基本问题仍存有争议,未能形成完整的期待权理论体系。
论文在分析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重新考察了期待权的概念,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并以此为标准对典型期待权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期完善和提升我国民事权利基础理论。
论文的写作分为三大部分:本文通过异域经验、传统观念对期待权概念、性质给予界定,并通过对期待权典型类型的分析得出期待权是独立的权利,可以针对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权利人保护的缺失点给予救济手段,增强权利人的防御能力,更大的发挥权利的价值。
本文希望通过对期待权的分析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使期待权具有一处居所。
关键词:期待权性质类型化保护AbstractContingent right stating at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in ownership reservation purchase in the 20th century. For hundred years “th ere are hundreds of adjudications related to expectant right,and even more huge collection of the scholar works.” But some fundamental problems such as the constituents, the concept, the legal nature, the types of expectant right, the research of protect the right and so on are still in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basic theories of scholars, the dissertation has come up with its own opinions about the conception, and it has analyzed the legal statuses of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disser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from the author‟s original ideas as followings:The first part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he introductory chapter of expectant right, beginning with introducing the establishment background, the historical reforming, and the concep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n giving its conclusion about law nature of expectant right after analyzing the foregoing theories from many scholars.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thesis conducted a research for categorizing researchto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understanding for the types ofexpectant right in scholar fields, and analysis three of the types. By the analyzing the problem in the system of the contingent right such as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the expectant right of the heir of succession in the second place and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tions to the pre—sale real estate, we know more about the expectant right.The last part discusses how to protect the expectant right and so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ally discuss it. First, it acknowledged that independence of expectant right in the legal system; then discussed the transference and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 paper proposed that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nt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right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By means of exotic experience and traditional ideas, the article give a concept of expectant right and we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e expectant right is an independent right. The article hope that by analysis the function of the right, we can protect the obligee‟s right at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Keywords: Expectant right, Legal nature, Categorize,Protect目录第一章期待权基本理论4第一节期待权的定义和概念5一、期待权的构成要素5二、期待权的概念厘定8第二节期待权的缘起10第三节期待权性质分析11一、特殊权说12二、将来权利说12三、归属权说12四、形成权利说12小结:本文对期待权的性质界定13第二章期待权的类型14第一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15一、所有权保留制度缘起15二、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是典型期待权16三、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性质17第二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期待权20一、继承开始前的继承人期待权法理地位20二、后位继承人的法理地位22第三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待权2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界定23二、预售商品房期待权的效力25本章小结:28第三章期待权的保护28第一节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28一、期待权人享有法律承认的利益28二、期待权人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29三、期待权具有独立的权利机能29第二节期待权处分时对权利人的保护30一、期待权的转让30二、期待权的转让方式31第三节期待权人的善意取得32第四节建立期待权的预告登记制度33一、明确预告登记的申请人34二、确定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35三预告登记的效力36结语41参考文献:42期待权的研究历史背景和意义“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有根本性的重要问题。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期待权论文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谈期待权摘要:期待权自产生以来,一直是学者争论的中心,在期待权学说发展的历程中,学者们对于期待权的认识,无论是从概念、构成、性质还是范围的界定上,都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本文对期待权的概念、性质、类型、保护等问题做一个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研究的深入与完善。
关键词:期待权预告登记一、期待权的概念厘定期待权这一概念始于19世纪德国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用以描述所有权保留买受人除了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性质的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和支付价金义务以外的法律地位。
[1]学者们对于期待权研究众说纷纭。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期待权定义为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2]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博士在其著作《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则将期待权界定为对未来完整权利取得的一种期望,因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3]我国学者王轶教授给期待权下的定义是: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得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自由)。
[4]通过以上定义归纳,我们可以将期待权界定为: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在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具备时即能实现该完整权利的权利。
二、期待权的性质1、形成权说。
认为期待权类似于形成权,同为权利取得过程中的中间状态。
按照此说,期待权与形成权都具有使权利发生变化的权能,从而与支配权相对应。
2、特殊权说。
胡长清先生在《中国民法总论》中称,期待权所可取得之权利,固因条件所附法律行为之内容而异,或为债权,或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然取得此等权利之权利,则既非物权,亦非债权,而为一种特殊之权利。
[5]3、将来权利说。
司考民法导学:既得权和期待权

司考民法导学:既得权和期待权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既得权、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取得权利的部分前提条件已经满足,但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让与人在法律上不能阻止权利取得,且取得人所处法律地位已经构成其财产价值,可成为交易的客体。
这种取得权利的期待被称为期待权。
公认的期待权有: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②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概念辨析】【继承权】VS【期待权】①我国大多数教科书均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这是错误的。
错误原因:抄错了。
②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注意:与我国的第二顺位继承权属于两码事情),其中的后位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我国无此制度。
③在我国,继承权一定不是期待权,因为,基于继承权取得财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太不靠谱,且法律无任何保障措施,不具有权利的特征,因而不是期待权(见【例4】和【例5】)。
【例4】甲(81岁)的汽车被乙过失损坏。
甲因年老体衰,加之甲一贯超然物外,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遂未予理会。
甲的儿子丙(39岁)气不过,以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乙。
①继承权是一个虚幻的概念。
在《继承法》上,你找不到支持乙的请求的请求权基础。
别的地方也找不到。
②甲死亡之前,法律对丙继承甲之财产的指望不提供丝毫的保障。
没有法律保障的指望,不是权利,也不是期待权。
③在诉讼中,乙只需对丙讲一句话,即可一语道破天机,揭示继承权非期待权的原有:“别太乐观!别!你指不定死你爸前面呢!”法律//教育网【例5】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赠与乙汽车一部。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论继承制度中的期待权问题

论继承制度中的期待权问题作者:胡云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摘要期待权是实现要件未全部具备的权利,其中包含权利人对取得完整权利的期望,期待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留所有权买卖和附条件、附始期合同中相应权利人的权利是典型的期待权。
继承权可分为客观继承权和主观继承权,无论何种继承权都不符合期待权的特征,因此继承权并非期待权。
继承制度中的后位继承属于期待权,我国应当构建后位继承制度。
关键词继承权期待权后位继承作者简介:胡云杰,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51-02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类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我国民法理论多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在笔者看来,继承权并非期待权。
一、期待权概述(一)期待权的概念界定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划分是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一种理论性分类,从字面意思理解,既得权是已经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未来享有的权利。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则继承权当属期待权。
然而,以时间为标准来划分既得权与期待权并不科学,因为在时间上,对于现在已经实际享有、或是未来享有的判断未必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此会造成民事权利分类上的混乱。
所以,目前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划分既得权与期待权的标准应是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在这个意义上说,期待权即是一种没有齐备所有权利实现要件的权利。
换言之,期待权的实现需要附加一定的条件,这也难怪有学者将期待权界定为“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期待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期待权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
权利的取得需具备各种要件,期待权是在已经具备部分要件的情况下而存在的权利,这是期待权成立的前提。
如果一项权利缺少实质性要件、或者所具备的要件无法确定,其便无法成立期待权。
期待权概念及其学说之考察

经济利益加 强保护 ,与私法权 ̄ C 结合 ,厘 清期 待 JN J e
权 的 体 系 ,划 分 期 待 权 的 类 型 , 明 晰 期 待 权 之 性 质 ,从 而 视 其 具 体 权 利 类 别 与 阶段 ,运 用 私 法 权 利
作 者 简介 :张雅 萍 ( 9 0一) 17 ,女 ,山 东馆 陶人 ,黑龙 江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研 究 生 ,哈 尔滨 商业 大 学法 学 院副
2 1 / 5 总 第 4 9期 0 10 0
文 章编 号 :10 0 1—1 8 ( 0 1 5— 1 9—0 4 x 2 1 )0 0 4 6
商 业 研 究
C MME I L R S A H O RC A E E RC
期 待 权 概 念 及 其 学 说 之 考 察
张 雅 萍
( 龙江 大 学 法 学院 ,哈 尔滨 1 0 8 ) 黑 50 0
法 规 都 未 使 用 期 待 权 一 语 ,我 国 立 法 上 亦 未 有 期 待 权 这 一 概 念 ,期 待 权 的 概 念 多 是 在 学 术 研 究 和
期 待 权 的保 护 与 救 济便 无 处 着 手 ,千 里 之 行 ,始 于 足 下 ,厘 清 与 明 确 期 待 权 的 概 念 理 论 与 实 践 意 义
期 待 权 的 概 念 界 定 ,而 这 一 分 歧 又 直 接 影 响 到 期
法 院 时 代 的 12 90年 就 已 经 确 认 了 所 有 权 保 留 买 卖 中 买 受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为 期 待 权 ,但 由 于 德 国 法 律
未对期待 权 作 明 文规 定 ,使 得 期 待 权 的 概念 、性
所有权保留买卖与期待权保护问题
需 要在 将来 陆 续 取 得 剩余 权 利 要 件 的将 来 权 利 , 这 认 为 : 权利 之本 质 为法律 所保 护 的利 益 , 依法 律 归 凡 属于 个人 的利 益 , 论 精神 或物 质 的 , 无 均为 权 利 。德
国学 者梅 克尔 提 出了“ 法力说 ” 该说 认 为 , , 权利 总是 由特 定利 益和 法律 上之 力两个 要 素 构成 的。所 谓 法 律上 之力 , 由法 律 所 赋予 的 一种 力 量 。澳 大 利 亚 系
权保 留买卖 中买受人 的期待权 所受 的损 害, 可能 来 自于 出卖人 , 既 也可能 来 自于第三人 。侵 害期
待权的行 为, 可能是对标 的物 的所有权 的再次转让 , 可能是对标 的物 的事 实 毁 , 既 也 损 因此 , 于 对
买受人的期待权保护应 区别不 同情况对待 。
[ 关键词 ] 所有权 , 买受人 , 期待权 [ 中圈分类号? 2 [ I 3 文献标识码 ] [  ̄ A 文章编号 7 0 — 1520)4 05 — 2 1 4 47(06o — 13 0 0
前在 很多 具 体 问 题 上 , 然 存 在 诸 多 分 歧 。 对 于 期 题 作 出了 分 析 , 点 则 见 仁 见 智 , 如 康 德 所 说 过 仍 观 正
权利 说 。在 英美 法 系 中 , 权 威 的 布莱 克 法 律 辞 典 家 一个 众所 周知 的问题 : 么是 真理 , 较 什 同样 使 他感 到 确定 , 是一项 取 决 于 现 有 条 件 继 续存 在 并 直 到 将 来 权 利 之本质 为 意思 之 自由 , 意思 之 支 配 , 或 即权 利 为 特 定事 件成 就 才发 生 的权 利 。2 将 来 权利 说 。将 来 个 人 意思所 能 自 由活 动或 所 能 自由支 配 的范 围 。 . 无 权 利说 认 为期 待权是 一 种 已具有 某 些权 利 要 件但 还 是 大 陆学 者对 期待 权概 念下 的主 流定 义 。3 法律 地 . 位 说 。法律 地 位说认 为 期待 权是 一 种对 权 利 取得 的 意思就 无权 利 。德 国学 者 耶 林 提 出“ 益 说 ” 该 说 利 。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作者:潘佳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自期待权这一概念创设以来,各国学界对期待权的性质就没有停止过争论。
其中最为典型的买受人之期待权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清偿全部价金之前可能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故为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应赋予其以期待权。
关键词期待权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作者简介:潘佳浔,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1-02期待权一词源于德国,其概念是在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学术界也并没有形成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性质的统一观点,故对于期待权这个新型的权利,学术界有着很大的争论。
如此看来,对于期待权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含义(一)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并不是现代民法所创设独有的,观望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早于罗马法时期便存在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
但是其制度正式确立却是于1896年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著名学者申卫星提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然已经将标的物先交付买方,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或全部付清前,或者当事人之家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卖方仍保留该标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转售所得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从某个角度看,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所买物的所有权似乎是渐进的转移给买受人的,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出卖人都享有这个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只有支付了全部的价金才能获得所买物的所有权。
其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最后一笔价金之后才能够发生转移。
因此,对于买方在获得所买物所有权之前应该赋予其某种权利,以保护其所付出的价金,这种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论期待权
论期待权【摘要】现代民法以私权为核心,本文对期待权的研究正是缘于对私权在民法中这一重要地位的认识。
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有着自身独特的经济价值与诚信价值。
期待权是由德国的判例与学说所创设。
自其产生后,就成为学者们的研究起点和争议的焦点。
基于对期待权的研究对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期待权的概念入手,列举了期待权的类型,并阐述了期待权的特点,最后简要说明了一下对期待权研究的必要。
【关键词】期待权;所有权保留;经济价值;诚信价值一、期待权的界定期待权是由德国的判例与学说所创设,其一经产生,德国法学家们一直对此话题争论不休,也因此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
而在中国,自期待权概念确立以来,几乎每本民法教科书都在民事权利部分对其加以阐述,但同时每本教科书都几乎以同一种模式对其定义并略加举例,而欠缺对其内容详尽的阐述,因此期待权成为了一个为法律人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
期待权虽由德国学者提出,但最终未被民法典所采纳,因此造成了期待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
而后对其研究虽极精密,但迄今未能建立完善的期待权的概念。
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沃尔夫冈·克吕格尔所言,“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概念能像期待权一样,预示着进入了法学的奇妙世界,学问也就由此开始了。
”学者们基于思维上的差异,在期待权问题上众说纷纭,有些问题无法形成统一的定论,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对期待权概念的界定。
目前有关期待权的学说主要有期待说、法律地位说和法律保护说。
期待说认为,期待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期待。
法律地位说认为期待权是一种法律地位。
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指的是因具备取得权利要件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法律保护说认为,期待权是法律对期待权取得既得权利的过程中于法律上的保护。
德国著名法学词典将期待与期待权解释为:期待在民法上首先仅是一种纯粹的对未来权利取得的希望。
如果期待人的地位增强到,在一个确定的条件成就时,已经对取得人产生一个由期待向完全权利转化的请求权,人们称其为期待权。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在采⽤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经常约定尽管出卖⼈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但在买受⼈尚未⽀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对于期待权这个名词有法律知识,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1、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2、在采⽤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经常约定尽管出卖⼈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但在买受⼈尚未⽀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三、物权有哪些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配⼀定的物,并排斥他⼈⼲涉;3、物权的客体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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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
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一下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一、期待权的基本理论
研究保留所有权买卖这一特种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期待权首先从研究期待权的基本理论开始。
二、期待权的概念
期待权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曾试图以规定“附条件权利”而试图在立法上体现期待权,但是最终未被民法典所采纳,造成“期待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
于是,“期待权”之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学说判例所建立,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之研究,虽极精密。
惟迄今未能建立完善的期待权之概念。
“所以,有学者认为对于期待权研究的复杂性,”首推期待权的概念界定。
“”而这一分歧又直接影响到了期待权的类型化和性质认定等诸多问题。
“所以,讨论期待权的概念对于期待权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类型化研究有重大意义。
三、期待权的类型
德国学者基于其对期待权的独特研究,认为期待权主要分为三种: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物体财产期待权。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提出:“期待权于财产权上皆会发生,财产权一般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
准此,期待权亦可区别为债权之期待权、物权之期待权及无体财产权之期待权。
”笔者认为这种概括式的分类是可取的,理由在于:第一,它借助了完善的财产权分类体系,将期待权划分为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知识产权期待权,可以相对完整地构筑期待权体系而不必担心有所遗漏。
第二,它可以较好地概括出各种具体类型期待权的若干权利特征。
例如,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期待权是一种对债权的期待(债权期待权),它表现了相对突出的债权请求力;而对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买受人所享有的期待权则是一种对物权(所有权)的期待,因而可以基于对标的物的占有而表现出较强的物权支配力。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律伴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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