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商资格名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注册免责问题: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 注册决定问题:由注册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 注册文件: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企业拟披露文件和其他证明性文件。 ▪ 注册回避制: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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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和MTN注册发行组织架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金
资金
资金
资金用途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
收入
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
费用 审计
托 管托 费管
评级 费用
法律意见 费用
会计师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评级机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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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CP和MTN主承销和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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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积极意义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企业更大的财务自主性。
▪ 三是:在期限、金额、时间等上具体方式上有更大选择空间,
▪ 短期融资券(CP)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 的债务融资工具。
▪ 主要规定或特点:
管理方式--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
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2017年目录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4)第一节债券融资的作用 (5)第二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介绍 (6)一、公募债券 (7)(一)短期融资券 (7)(二)超短期融资券 (8)(三)中期票据 (9)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10)三、创新产品 (11)(一)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11)(二)项目收益票据(PRN) (13)(三)资产支持票据 (16)(四)并购债券 (20)第三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21)第四节承销发行保障措施 (22)一、余额包销 (22)二、发行利率 (22)三、工作计划 (23)债务融资工具介绍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我国债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三大类。
其中,政府信用债券包括政府债券(细分为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和央行票据,发行主体分别为财政部、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 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证券公司债,发行主体分别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公司债和可转债等,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
按照监管主体不同,非金融企业债券由三大板块构成: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协会”)注册发交易商协会 永续债 发改委 证监会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 并购债项目收益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 )、中期票据(MT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项目收益票据(PRN )等;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的包括城投债、产业债在内的企业债;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最大,在整个债券市场的占比最大,影响也最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发行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销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债务融资,乙方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和能力。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非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___万元,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乙方是一家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资质的投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万元。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和详细信息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中期票据等,具体种类详见《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说明书》。
第四条身份和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2)提供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必要信息及公告、公示资料,并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3)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4)承诺披露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风险因素和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信息;(5)若发行人违反协议,乙方有权按协议要求提出索赔,甲方应积极履行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完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2)确保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保密,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向发行人提供合适的意见和建议;(4)当发行人违反协议或相关法规时,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人权益,同时乙方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甲方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2. 发行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发行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期限以债务融资工具的到期时间为准。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一)SCP超短期融资券定义: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审批机制:注册制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担保方式:无担保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 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 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 5 万元/年;律师费用5-15 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分期发行:可在2 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审核时间:2 个月左右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 个月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限制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二)CP短期融资券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365天)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审批机制:注册制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担保方式:无担保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 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 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5 万元/年;律师费用5-15 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分期发行:可在 2 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 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审核时间:2 个月左右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 个月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三)MTN中期票据(含永续债)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一般1 年以上,市场上最长的为10 年;永续债无固定期限,发行人具有赎回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比

附件六: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介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表1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对比表2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对比(续)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2、确定主承销商、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律师等中介机构;3、进行尽职调查;确定信用增级(担保)方案;4、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报表审计;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制作发行申请材料;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5、向省发改委报送发行材料;由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报6、与主管机关沟通;根据反馈修改、补充材料;7、国家发改委审批,人民银行、证监会会签,批准发行8、进行信息披露,联系登记托管9、发行企业债10、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11、到期按时还本付息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完成注册文件;召开董事会4、向证监会提交5、企业股东大会决议6、证监会审批通过7、公司债发行8、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9、到期按时还本付息1、前期准备阶段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联系担保工作;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券商、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2、材料制作阶段完成担保工作签署各项协议文件(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担保函、担保协议);中介机构撰写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上报文件初稿3、申报阶段全部文件定稿;申请文件报送上交所备案;寻找潜在投资者4、备案阶段备案期间与主管单位持续跟踪和沟通;完成备案5、发行阶段发行推介及宣传;备案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债券附: 常用金融产品英文缩写。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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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51家)
A类主承销商(35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类主承销商(16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50家)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财务公司类承销商限于承销其所属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