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立法寻租”现象
政府预算编制管理中的寻租现象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公共财政支出框架还有待建立,而政府预算作为年度政府与纳税人之间资金分配的蓝本,其编制环节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漏洞,编制程序也不够规范,同时相关的财政监督、激励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对官员利用职权大量设租也缺乏必要的制衡。
这种情况下,在政府预算管理中就产生了寻租现象。
寻租现象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正确认识与分析政府预算编制管理中的寻租现象,对于完善、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预算编制管理中寻租现象产生的制度分析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预算编制管理不规范,预算编制制度不完善,导致预算编制质量较低,这不仅影响了预算执行质量和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为预算单位争取预算最大化而采取寻租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
下面就从政府预算编制管理的制度入手,分析寻租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预算编制管理范围狭窄、内容不够全面。
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范围仅限于预算内资金,而各类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基本上由部门和单位自主安排收支,这样就脱离了预算的监管。
从财政角度看,根据国家发展计划编制的预算主要包含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而部门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取得的收入(如收费等)游离于预算之外。
从部门来看,不仅拥有预算安排的大量资金并享有很大的自主支配权,而且想方设法通过建立各种收费、基金,形成预算外资金。
另外,现行政府预算编制中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程度较低,造成了部门间经费水平也因预算外收入能力不同而苦乐不均。
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各部门突破预算管理的限制对自身经济利益进行追逐,加之财政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这就为寻租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政府预算编制与管理缺乏细化,约束力不强。
目前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中,往往缺乏详细具体的明细资料,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和具体支出项目,存在着预算编制粗糙、内容简单的问题,因此无法对预算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审查监督作用的发挥。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分析及其防范

第7卷第1期2005年1月江西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Vol.7,NO.1Jan.2005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分析及其防范王永桂(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47) [摘 要]作为“阳光交易”的政府采购,一度被誉为“廉政救世主”,但并不能因此而陷入“廉政神话”,政府采购并非可以“包治百病”,对腐败现象“药到病除”。
在此背景下,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表现、影响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找有效防范寻租行为的措施,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经济人[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63(2005)01-0058-03[收稿日期]2004-11-20 近代规范的政府采购起源于18世纪末,追溯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在我国,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试点,标志我国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开始。
然而,目前对政府采购的界定众说纷纭,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中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实体购买货物或劳务或工程的行为”。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是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是政府各个部门为了履行其职能,出于管理活动的需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则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但不管是如何界定政府采购,其共同的一点就是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
政府采购在我国兴起伊始,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经济过大,政府采购过程中难免不出现寻租行为,导致腐败现象。
设租寻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设租寻租是指政府或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为私人利益提供不当优惠或便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可能导致资源错配、腐败现象丛生。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设租寻租行为。
本文将从设租寻租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设租寻租的定义设租寻租是指政府或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为私人利益提供不当优惠或便利的行为。
具体而言,设租是指政府或政府官员通过制定政策、制定规则、提供补贴、减免税费等手段,为特定行业或企业创造有利条件,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优势;寻租则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行贿、拉拢、腐蚀等手段,获取政府官员的支持,从而实现自身利益。
三、设租寻租的表现形式1. 政策寻租:政府制定有利于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政策,使这些行业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2. 规则寻租:政府制定有利于特定行业或企业的规则,使这些行业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 补贴寻租:政府通过提供补贴,使特定行业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 税收寻租:政府通过减免税费,使特定行业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5. 行贿寻租:企业或个人通过行贿、拉拢、腐蚀等手段,获取政府官员的支持,从而实现自身利益。
6. 关系寻租:企业或个人通过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取政府官员的支持,从而实现自身利益。
四、设租寻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设租寻租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不正当优惠。
具体内容包括:(1)禁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制定含有歧视性、不公平性条款的规范性文件;(2)禁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不正当补贴、减免税费;(3)禁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设租寻租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行贿、受贿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我国社会中的寻租行为 [税收征管中的寻租行为原因分析]
![我国社会中的寻租行为 [税收征管中的寻租行为原因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1dd46f8ba1aa8114431d9f8.png)
我国社会中的寻租行为[税收征管中的寻租行为原因分析]摘要:当前寻租问题在税收领域日益突出,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包括政府(征税人)和纳税人两种寻租行为,本文从我国现实的文化传统和税收环境等方面入手,深入分析了产生寻租行为的原因。
关键词:税收征管寻租税收环境一、税收征管中的寻租(一)寻租的含义寻租(Rent-seeking)理论的思想最早萌芽于1967年,由塔洛克在《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中首先提出。
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却是克鲁格1974年在她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并由此启动了寻租理论研究的大潮。
到了1982年,巴格瓦蒂提出“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UDP)”对寻租进行定义后,这一概念进一步受到经济学家的关注。
(二)税务寻租寻租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是一种经济的“负和博弈”,税务寻租指的是涉税各方借助于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合法或非法地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非生产性行为。
税收是国家赋予征税人的权力,只要有设租的权利,就有寻租的可能,因此,寻租现象在税收领域中非常普遍。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寻租行为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工作的核心,也是税收执法权的集中体现。
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也就是税收执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的寻租行为,并深入探讨税收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
二、税收征管过程中寻租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税收征管过程的寻租行为包括政府(征税人)和纳税人两个方面。
(一)征税人方面:因为税收赋予了征税人一定的权利,征税人可以通过这种权利影响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从而获取相应的租金。
征税人的寻租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被动寻租和主动寻租。
被动寻租是指征税人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干预经济时产生的租金,这种租金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干预经济的方式不当,如错综复杂的减免税政策,会让一些本不应该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想办法给自己贴上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标签产生的租金等。
我国资本市场审计寻租问题剖析

我国资本市场审计寻租问题剖析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剧增,这也造成了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事件频发,这些问题也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学者们发现审计舞弊行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和审计师的寻租行为,而寻租行为的产生则是由于我国产权制度和上市公司法律规范缺陷导致的。
这一行为不仅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还对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的审计寻租问题,从相关理论和概念入手,分析审计寻租的制度性问题,并深入研究审计寻租的供求,最终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审计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借鉴。
关键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审计寻租产权制度研究背景一方面,近些年财务舞弊案例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审计效度的信心。
审计师对审计成败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何有效地防范审计师与上市公司联合舞弊已逐渐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分析上市公司舞弊动机、遏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以及控制审计失败,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国审计环境在近几年也发生了巨变,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发布了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并逐步进行完善。
例如,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审计技术提示1号——财务欺诈风险》;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师审计准则等。
这些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环境也愈发规范。
另一方面,寻租理论的成熟发展,使其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寻租理论的创始者Annel Krueger和G. Tullock(1974)将寻租定义为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利用相关资源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
这个概念在短时间内发展迅猛,并得到广泛应用。
它在公共选择领域位居统治地位,为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思路。
剖析“立法寻租”现象

剖析“立法寻租”现象【摘要】立法寻租指的是利用立法过程中的权力和资源来谋取私利的行为。
其现象包括议员利用立法权力获取财富或权力,以及非法行为的发生。
导致立法寻租的原因主要包括权力集中、监管不力等因素。
其影响则表现为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稳定等。
对立法寻租现象应采取措施,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等。
需要对立法寻租现象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提出建议,以遏制立法寻租行为,保障立法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立法寻租、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立法寻租的定义、立法寻租的现象、立法寻租的原因、立法寻租的影响、应对立法寻租的措施、对立法寻租现象的总结、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对立法制定的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立法寻租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政策等规定来获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立法寻租现象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政府对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一些政府官员或政治精英往往利用制定法律的权力来谋取私利,而非真正为社会谋福祉。
这种“立法寻租”现象严重影响了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导致了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深入研究立法寻租现象,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剖析立法寻租现象的本质和特点,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为规范立法过程、维护公共利益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立法寻租现象,可以揭示立法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和风险,为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监督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立法寻租现象的深入剖析,可以为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丰富学术理论,促进学科发展。
研究目的是为了在立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实现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更好发展。
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2)

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2)三、行政规章立法寻租1.寻租与立法在经济学界,“寻租”又称“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DUP)。
寻租活动就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
“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行政主体可能是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的一方,利益集团常通过对行政部门的社会性接触和规章制定听证会制度或秘密渠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国会立法寻租被称为“淘金峡谷的战斗”,“它越来越从国会的门厅转向(行政)机构的走廊”,亦被称为“走廊上的活动”。
〔17〕寻租是“看不见的脚”对市场平等原则的践踏。
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在旧中国,典型的行政立法寻租存在于官僚资本家之中。
例如:孔祥熙之子孔令侃掌管的中央信托局为整垮民族资本,采用高层次的“寻租”手段,通过其父“运动”了蒋介石,于1939年9月颁布了《全国猪鬃统销办法》。
新办法与旧办法有两处重大变动:原来规定经营猪鬃必须由中信局委托,现改为向贸易委员会登记;原来规定私商收购的猪鬃应售与中信局,现改为可以自行收购、加工、售与贸易委员会。
这个新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孔令侃的统购统销的“专利”〔18〕。
目前,我国尚未有新闻机构披露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现象,倒是有篇小说〔19〕描写的故事值得注意:在市场竞相生产助力车时,某市交通管理局下达禁令,禁止助力车通行,目的是维持交通铁序。
港商陈遇花钱买通交管局,推迟出台管理办法,赢得了时间,又转入其他未管制的城市生产。
某国有企业因不知此行政规章而使运作中的转产助力车改革失败,全体职工重新陷入生活困境。
我国当前的行政寻租高密区是“管钱管物的部门最为活跃”。
有学者指出:政府部门立法热、法规相对过剩,原因之一是存在着政府部门利益的寻租因素,以“行政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之名,使本属市场机制的行为纳入政府管理范畴。
一些部门所依之法,不过是按其部门意志扩大行政权力,限制或收回宪法或基本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第6卷第3期2006年9月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Kun 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ogy Vol 16,No 13Sep 12006收稿日期:2005-07-19第一作者简介:马建仙(1953-),女(回族),云南昆明人,政工师,主要研究方向:党政管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分析马建仙1,杨 靖2(1.昆明理工大学校办,云南昆明650093;2.昆明理工大学档案馆,云南昆明650093)摘 要:通过对寻租理论的分析揭示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的寻租行为导致了公共政策的低效,社会资源的浪费,论述了如何防范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关键词:寻租;公共政策;政府创租中图分类号:F81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06)02-0060-05Ana lysis of the Ren t Seek i n g Behav i or i n M ak i n g Publi c Poli c i esM A J ian -xian,Y AN G J ing(1.University School,Kun 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 ogy,Kun m ing,Yunnan 650093;2.A rchive D ivisi on,Kun 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 ogy,Kun m ing,Yunnan 650093,China )Abstract:The p r oble m s existing in making public policies are uncovered thr ough analyzing the rent seeking theory .The rent seeking behavi or of the government results in the l ow efficiency of public policies and the waste of s ocial res ources .How t o p revent the rent seeking behavi or in making public policies is als o discussed .Key words:rent seeking;public policy;governmental rent seeking 寻租的概念是由克鲁格1974年在探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首次提出来,他的观点类似于图洛克的观点,但发展了图洛克的观点,并在经验上估算了配额所造成的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剖析“立法寻租”现象摘要:“寻租”这个话题大家都不陌生,但“立法寻租”这样一个隐蔽性强但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极大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批判。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立法寻租”现象,商议解决对策,并由此引出立法上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即立法的民主性,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立法,立法寻租,立法民主“寻租”这个词语在当前学术界也算是个热门,在经济学界,“寻租”(rent–seeking)又称“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DUP)。
“寻租”活动就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寻租”的概念是和腐败在一起的,各种利益集团或个人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预公权力,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立法寻租”问题的提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了解到的“寻租”现象一般都是“行政寻租”,即以直接的行政干预的方式来迎合利益集团的要求。
对于更隐蔽的“立法寻租”现象我们关注得不多。
事实上,这一现象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我们国家政治经济现实状况决定了在过去一段很长时间内,“立法寻租”问题得不到关注。
主要原因有四:一、党的一元化领导,强化了行政主导型社会,法律始终只被当作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被行政吸收或者包容了,人们习惯于生活在“父母官”的庇护下;二、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自身的局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可以说宪政架构是以“立法至上”为标准的,但是由于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的局限以及活动的非常设性,使得人大的权威大大降低,立法活动无法得到多数人的认同;三、长期以来国家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在在立法领域进行“寻租”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寻租”这一问题通常是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在一起的。
四、公共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国家对新闻出版活动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制度,许多重要信息被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名义而封禁起来,特别荒唐的是,对于立法活动这样本来应该具有最大公开度的活动也常常被封锁消息,很多法律都是在多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空降”而生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对经济主要是在宏观层面上进行调控。
我们所熟知的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空前重视,一大批法律法规被制定,每年还有很多法律法规被列入立法规划中。
据统计,截至1994年6月底,全国各类现行有效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1581件,而其中1978年12月以前的仅有12件。
在经济一切“优先”的时代里,作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产物和保障——法律也相应得到了大发展,立法上的一举一动已经开始能影响到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利益集团开始介入其中,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干预立法活动,以从源头上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提供“合法”的保障。
二、当前我国“立法寻租”现状及表现在我国当前立法活动中,“立法寻租”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打架”、争权夺利;二是立法过程中强势集团的身影越来越多,而弱势群体和其他阶层处于被排挤边缘化的状态。
对于第一种,立法“部门化”的现象,很多人已经有所了解。
部门之间互相争权夺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最典型的莫过于《公路法》中“开征燃油税”的问题以及《反垄断法》的起草。
1997 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路法》,提出“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附加费”,拟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但随后国务院提出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却两次未获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十二次会议,最终通过了《公路法》修正案后,就不断传闻即将实施燃油税,但是又不断地宣布延后执行。
至今将近5年时间过去,人大已两次换届,我们反而看不到出台的希望了。
其中的关键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博弈所带来的平衡与再分配问题。
燃油税问题涉及到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及庞大的地方政府等各方的利益,都想把握改革的主动权,为了争夺《公路法》修正案的起草权,而争得不可开交。
显然很大程度上,里面有“部门利益”在作祟。
从20XX年开始,被看作市场经济重要指标的《反垄断法》加快了立法进程。
然而,专家称这部呼声日高的法律“今年出台希望不大”。
原因在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都高调“问津”《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造成“群龙无首”,使这部法律的出台受阻(1月11日《北京晨报》)。
《中国青年报》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干脆用了“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比喻,《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10年前就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起草形成了法律草案。
难就难在大家抢着担,谁都想主导这个法案的起草。
去年6月,在盛杰民教授的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推出之后,国家工商总局迅速出台《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接下来的10月,商务部又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成立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开展市场秩序的调查;如今,国家发改委又在发布的经济研究报告中把推动《反垄断法》出台当成今年的重点工作。
很显然,无利不起早,三部委这样的动作积极,就跟上述燃油税的问题一样,都想把利益的关键点掌握在自己手里。
这种部门行业间的立法圈利活动,绝对是一种“立法寻租”,立法腐败活动,对公共生活安全危害极大,它干扰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比如《反垄断法》这样一部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迟迟不能出台,对于构筑健康的国民经济体系是个重大妨害,同时它也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
对于第二种“立法寻租”情形,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立法寻租”,因为我们国家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很不够,一般人很难详细了解其中的明细,对其中是否参杂了一些不好的因素也无从得知。
不过有一个例子应该是可以拿出来佐证的。
那就是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这个条例把我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授权的非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一刀切”地规定为非法,要加以处罚。
这种超级保护超越了WTO的标准,也超过了有关发达国家的软件保护水平。
有理由相信这个条例的通过其背后有不简单的原因。
尽管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微软曾经对于新条例某些条文的修改产生过直接影响。
但是,微软参与其中的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在中国各地召开软件法律保护巡回“研讨会”时经常出面的几位“讲师”,同时也是软件条例修改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则是不争的事实。
至于在其他领域内,比如汽车工业,房地产行业等,地方在制定汽车引进,房屋动拆迁等地方性法规时,其背后是否有一股强力在左右着则是很明显的。
特别是在汽车工业领域,各个地方的保护主义是公开的,是用法律手段“合法的”对抗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原则。
房地产行业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通过颁布法规规章,“合法地”以低廉的价格剥夺农民的土地然后高价倒卖出去,一切都是那么堂而皇之,强愈强、弱愈弱。
而这种强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合法”掠夺弱势群体的做法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三、“立法寻租”现象的根源“立法寻租”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无论是部门“打架”、争权夺利,还是强势集团“合法”掠夺弱势群体,归根结蒂还是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
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人们一般都会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或者是全社会利益的代表,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代表广大人民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理应为人民服务,而不会有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的问题。
但是应该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却往往是两回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否也带有自身特殊的经济利益是个核心问题。
而事实上,“从西方国家成熟的法治经验看,市场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利益群体的分化,导致多元利益主体格局的形成,政府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政策制定实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使社会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保持相对平衡,从理论上讲,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有自身的特殊经济利益难以成立。
”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政府机关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特殊经济利益的存在,并在实践中强化了这种默认,使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收入差距迅速拉开。
这便使得各个部门千方百计要将各种可能获取的权利攥在手里,并且不断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或者扩大部门权力。
因此出现比如电信部门制定的“霸王条款”,医疗卫生部门单方面公布的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的规定”,以及部门之间互相的争权等都不足为怪。
这些被称为“立法腐败”的现象已非罕见,某些权力部门乘立法之机挟藏私货,将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有利于其部门利益的内容写进法律、法规。
难怪有学者会提出,对于这样的法律、法规人民不禁要问:依据这样的法究竟是治国还是治民?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无论是在民主社会、还是共和社会,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它的价值目标只能是公共利益。
现在我们国家确实处在社会转型期,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
最近国内舆论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将一切在这一期间出现的问题都归结于社会正处于调整重新确立秩序的原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把改革当成了挡箭牌和掩盖物。
但实际上,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并不必然转移政府的价值取向,政府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个大方向应该是不会变的。
但如果有些政府部门以改革的名义,进行“圈地运动”,把自己所管辖的领域看成是其食利范围,或者把某些管理部门或者对象看作是自己的利益,通过立法的手段去维护它,甚至是利用这种权力去坑害或者打击竞争对手,这就严重背离了政府行政价值取向,也严重亵渎了法的精神。
这样的情况,在一些涉及到专有、垄断性质的管理部门比较突出,比如烟草糖酒专卖行业,铁路运输行业以及劳动资质认证行业等。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将人的“逐利”本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如何用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利益是人们始终关心的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对于“资本家”而言,只要有300%的利润,他们就敢冒被杀头的危险。
从最初的在“执法”过程通过贿赂等方式来逃避规则或降低规则的约束,到后来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与其等法律法规出台后不时的去“公关”,还不如从一开始就直接介入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于是“寻租”活动从“执法”领域开始扩展到源头“立法”领域来。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既可以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专心于生产,也可以从规则制定者、立法者和政府机构中争取法律或规则的有利变动,以实现个人财富最大化,具体的途径取决于改变权力结构的相对成本。
当成本较低时,有影响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制定一些使社会的生产能力之部分实现的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