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第九条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国有农用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一)收回。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二)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

(三)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第十条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满足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5%予以补偿;

(三)收购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据国资委审定的产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确认的实际成本和相关政策给予收购补偿;

(四)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出让金部分为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政策给予补偿。

第三章收储程序

第十一条收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收储对象。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列入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

(三)征求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核查结果,征求规划、建设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说明及附图,建设部门出具必要的权属证明。

(四)制定调查测算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拟收储地段情况制定区片收储调查测算方案,并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区片土地收储调查评估测算经费。

(五)发布公告。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的委托,申请市拆迁办对需封闭的收储区片实施封闭并发布公告。其中的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发布征地预告和征地公告。

(六)现场调查测算。成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财政评审中心、城投公司、土地统征工作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棚改办等单位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拆迁调查承办、中介机构组成的调查测算组,进入封闭现场进行调查评估测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同步进行核准。

(七)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和落实资金。涉及到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下同),由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委托(下同)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制定收储方案。上述方案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额度上浮5%-10%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专用账户,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拨付给市城投公司和土地统征工作站。

(八)签订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市城投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

(九)收回、收购、征收补偿。市城投公司按照《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收回、收购费用。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征地补偿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与被收购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约定,向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收回、收购补偿费用。

(十)拆迁安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城投公司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协调和配合;涉及棚改地段的,由市棚改办负责进行全程监督。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储备管理与开发利用:

(一)权属变更登记与入库管理。市城投公司对其拆迁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收回和征收的国有农用土地、集体土地以及棚改用地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告,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收购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

(二)开发利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应当对其收储的土地进行净地平整,并可在土地未供应前进行前期开发,也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市容环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除因收储土地需要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外,储备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融资抵押。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供地计划,经市土地市场供应协调评审小组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收购土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回、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四)宗地图;

(五)职工安置方案(产改企业应当提交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六)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区政府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附件:

(一)收回、收购土地及拆迁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宗地图;

(三)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期限;

(五)交付土地和房屋的期限和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收回、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土地收储实行公示制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收储信息,提高土地收储透明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收储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20%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收储的土地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金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储资金来源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收储成本费用,返还给土地储备中心或城投公司,用以滚动投入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储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挪用土地收储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收储工作中,玩忽职守、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以及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土地收储工作实际的相关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7日起施行。2004年3月19日发布实施的《齐齐哈尔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绵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第五条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七条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城市规划区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包括已全征全转按建设项目供地后剩余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发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收购的土地或实施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凡符合本办法储备条件的,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30天报告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第十条无主土地、统征土地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收购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对置换土地估价结果进行地价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核查、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收购费用。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费用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和建构筑物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三章土地储备补偿

第十五条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通过有偿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拟储备地块原用途拟定补偿价格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使用或者申请续期使用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国营农场等用地经核准废弃的;

(四)其他应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收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以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土地成本费用的凭证计算补偿;

(二)以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缴纳的出让金总额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出让金部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按原取得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二)按土地储备后实际售价的50%予以补偿;

(三)下列划拨土地的补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返还土地收益:

1、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补偿价格按本条(一)、(二)项确定不足以弥补原土地使用权人因收回土地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建设用地的;

2、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为解困企业或破产企业需要安置职工的。

第十九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行使市人民政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收购价为其原转让双方预约的转让交易价。

第二十条需置换的土地,根据该地块原使用性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价格,差额部分可以以现金或等价土地抵偿。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利用:

(一)前期开发整理。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储备的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进入供地程序前,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三)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负责拆迁,或者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成片开发需拆迁的,可委托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拆迁。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以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订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供应储备土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布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

件等。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除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外,其余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竟价方式进行出让。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确定拟供应土地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土地供应信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四)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签订储备土地出库协议,按规定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支付土地的储备成本,凭缴费凭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投入启动资金;

(二)储备土地的增值资金;

(三)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费用的支付和储备土地供地后资金的归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按收购储备土地的项目进行核算,项目之间实行盈亏互补,滚动积累土地储备资金。

第三十四条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收购或拒绝收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公室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收储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2: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项目立项审批依据及流程资料 (一)市政府同意进行项目开发的授权批复; (二)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二)项目实施范围: 1.项目所在区位图; 2.项目所在0.6m分辨率的航拍图; 3.项目储备土地范围红线图; 4.道路红线图。 (三)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包括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征地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投资人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的委托合同(协议); (四)项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五)收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文件; (六)收储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调查文件; (七)收储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九)土地移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 (十)土地申请规划条件文件、二勘及评估等土地前期供应文件; 二、土地收储费用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成本测算报告(包括成本测算结果、费用组成、文件依据等); (二)昆明市土地收储(宗地)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由审计人员拷贝电子版),填表要求如下: 1.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附表1-1内容逐项填写; 2.对一般划拨土地及属于市、区财政金额拔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附表1-2内容逐项填写; 3.对协议出让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附表1-3内容逐项填写; 4.对“清理整顿”完善的用地,按照附表1-4内容逐项填写; 5.对军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附表1-5内容逐项填写。 对地上建(构)筑物,按附表2分类进行: 1.对房屋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1内容逐项填写; 2.对附属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2内容逐项填写; 3.项目情况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按照附表3内容逐项填写。 (二)相关账本、报表、凭证、税费缴纳依据、财务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 (三)征地、拆迁、安置所执行的补偿标准及制定依据、拆迁公告、拆迁许可等; (四)与征地拆迁受补偿人签订的协议(合同)及附件(包括测量、测绘、评估报告及相关单位签认单等); (五)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 (六)财务成本及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贷款本息及其它项目贷款分摊资金的计算依据及相关文件;(七)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场地平整等项目的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施工(竣工)图纸、竣工文件等;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需纳入土地收储的费用文件资料。 三、片区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含最后修正的设计概算); (三)明确投资来源的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五)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各类服务合同;(六)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含内部财务管理的制度)及规定。 (七)审定的全部工程结算及汇总表、与项目有关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全套; (九)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

浅谈土地储备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土地储备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土地储备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于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实施的时间较短,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诸如土地储备机制立法滞后;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土地储备运作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城市规划工作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进行健全完善。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land reserve system on our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has important function, but lies in the land reserve system in the build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time is short, the practice still has some such as land reserve mechanism backward legislation; the city land reserve agency’s main body status is not clear; land reserve operation capital source is relatively single; urban planning work is not perfect. so it is necessary to our country the city land reserve system in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earch, and perfect. keywords: land reserve system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法人代表证明;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 (6)地形现状图; (7)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规划设计要点;

(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8、权属变更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摘要: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 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应从以下方面来认识:(1)它改变了我国土地征收和供应的结构,完善了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取得与供应的制度。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供应方式由“毛地出让”(生地出让)转向“净地出让”(熟地出让),从协议出让为主转向以招拍挂出让为主。(2)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成本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分离核算,可以避免协议出让中房地产商与政府在征收拆迁成本、出让金与土地规划参数间不断地讨价还价的现象。土地储备制度割断了用地者与被征地人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可以避免拆迁补偿费用与土地出让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政府全面而有效地控制土地的利用、开发,更好地实施土地规划。(3)土地储备制度不仅具备调控土地供给的作用,也具备调控土地需求的功能,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4)土地储备制度激活了存量土地的利用价值,对一些地段比较偏僻、开发条件不理想以及闲置的城市土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管理,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通过前期开发和整理,作出统一计划和整体安排,加快企业存量土地盘活进度,解决部分企业改制的燃眉之急,实现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5)促进土地保值、增值,加强土地资产管理。(6)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土地储备机构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类似于仓储者,它管理着已经储备的土地。(三)储备土地的取得方式 储备土地的取得,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实务中的操作,大概有土地征收、土地收回、土地购买和土地置换四种方式。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 土地储备制度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是“熟地”。所谓“熟地”,是指已经完成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土地已经达到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土地的一级开发完毕,“生地”变成了“熟地”。 (五)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土地储备中心,即《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虽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但往往并不亲自实施实际的“七通一平”等具体工作,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授权,来委托特定的企业承做土地的一级开发,或者说从事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内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容 编制收购储备计划、报区政府 储备中心 审批 宗地调查储备中心、地籍股 成本测算 征询意见、拟订收储方案 报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中心、耕保、 规划、用地、地产等。 下达储备通知 签订收购储备合同 结算补偿、交接资产 储备中心、交易大 变更权属 厅 建立储备台账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工作流程 土地储备是指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同形式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收购储备。 凡市区范围内符合《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土地,均可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 → ①受理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中心在认定符合收购条件后,正式予以受理。受理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收购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房屋使用权合法凭证、宗地图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前期调查: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后,搞好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权属、土地与房屋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现状及用途、收购所需费用等方面的调查。 ③拟制方案:根据调查的情况,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搞好评估测算的基础上,拟制收购方案。

④上报会审:将收购方案及土地收购审批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讨论通过。对特殊地块的收购,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⑤测图确权: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进行实地勘测、绘图,明确土地权属。 ⑥签订合同:在完成以上程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方式等。 ⑦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收购补偿费的支付,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的变更、土地交付等。 ⑧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付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储备土地地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收回储备。 收回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或土地使用权人暂无开发能力申请收回,或城市建设发展调整规划需要收回的地块依法收回,使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62038

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流程补充说明 一、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收购储备申请,同时一次性交付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收储申请。 2.上级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收储的意见。 3.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成果或土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凭证;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等土地来源相关文件。 4.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5.关于被收回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设定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限制情况和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况的说明。 6.现场照片。 7.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8.其他有关资料(如:航拍图、地形图、控规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二、现场踏勘 对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四至范围、地上物状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三、权属及规划核实 1、核实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及抵押、查封等其他限制条款。 2、对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的地块,核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会同规划部门确认规划用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情况。 3、最终将申请收储地块事宜上报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收储工作。 四、评估测算 由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地块进行现状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数据。 五、收储价格审核及确定 评估机构提供的收储价款,由储备中心初审完毕后,会同国土分局内部相关科室及区财政局、发展改革、规划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联审,联审完毕后将结果报区政府新城会审议,确定最终收储价格。 六、签订收储协议 收储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 七、支付收购费用 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国有土地收储补偿费。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1-3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

全州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全州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的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筹集城乡建设资金,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地收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征用、收购、储备、出让”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及时保障项目用地,以经营土地带动经营城市,促进全州城镇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土地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的主要范围为各县、市城区(包括乡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的商业、旅游、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部分新增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根据州、县、市财政的财力状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部分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四)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且未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五)依法收回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八)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九)土地交易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三、资金管理和收储运作 (一)土地收储所需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分级承担,具体土地

财综 2018 8 土地储备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土地储备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土地储备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土地储备工作 摘要: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为城市政府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并业已成为推进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新的突破点。但在现实土地储备工作中呈现出了许多诸如社会上对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多头管地和经营土地等等不良现象。为此,我们要加强如下工作来做好新时期的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科学制定土地统征储备规划;切实解决征地中的几个实际问题等。 关键词:土地储备;土地统征;土地补偿;城市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26-03 土地储备是指城市政府依法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与储备,以供应或者调控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土地储备制度最早在荷兰、瑞典等欧洲国家实行,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始推行这个制度,并在大部分国家获得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城市土地市场的发育,中国的土地储备制度也应运而生,它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代表了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中国城市用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被誉为中国解放后“第二次土地管理革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为城市政府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土地收益分配,为有效解决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产生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并业已成为推进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的突破点。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尽管在各地城市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由于中国土

村镇土地收储应对方案 .doc

村镇土地收储应对方案 撰写人:XXX 本文档介绍了XXXXX. YOUR LOG

为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盘活城区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我县中等城市建设战略实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镇所辖西村、张杖子两个行政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收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对土地的收购储备,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城区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收储范围 东起杨杖子自然村西、西至刘学强花棚东边、南至杨杖子前山山根、北抵张杖子村村级公路。具体收储面积及范围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补偿价格 该区域位于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Ⅲ,省政府批准的区片地价为5.6473万元/亩。考虑本区域土地征占市场价格,确定此次土地收储价格为耕地12.24万元/亩,设施农用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价格。另行给予村集体每亩地3000元,用于发展村公益事业。 附属物补偿办法

1、建(构)筑物补偿: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 2、经济作物补偿:由农业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后,报县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补偿。 3、林木补偿:由林业主管部门清点登记后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对发布收储公告后抢栽抢种林木、苗圃的一律不予补偿。 4、土坟补偿:单人1500元/座,双人1800/座。 5、水利、电力设施补偿:由水务、电力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成本法评估作价补偿。 6、动产原则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支付一定搬迁费用,或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协 商补偿。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土地收储工作,整体把握相关政策,研究议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镇为土地收储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把握、调度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组及村有关人员协助国土、林业、农牧、住建、水务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

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程序

土地收(征)购储备、交易业务流程及标准 天津市塘沽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程序及标准 一、土地收购储备业务标准及业务程序 根据《塘沽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及《塘沽区地产开发中心工作章程》 制订本标准。收购业务件由中心分管主任核准进件,经批准后转储备部, 储备部部长分配办理。 一、土地收购报审标准 (1)报局审批资料及要求 1、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格式规范,测算合理。 2、土地收购补偿协议(附收购范围图):格式规范。 3、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格式规范,测算合理。 (2)报件要求 1、报局审批前须先经中心业务会讨论通过。 2、经办人意见明确,签名必须手签,其他为电子文件,标点符号使用准确。签报要将收购地做简要说明,包括用地面积,坐落四至等情况,并注明建 议收购补偿费金额及相关需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3)附件评判标准 1、土地收购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内容填写准确,申请单位须加盖公章,上级单位须有明确批示意见(并加盖上级公章)。无上级单位的须注明本单 位可自行处置。 2、土地现状调查表:由经办人经现场调查后填写,明确意见。填写内容和 现场情况必须一致,申请单位要加盖调查内容属实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有工商局防伪标志)。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土地开发补偿费审批表。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要在有效期内。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内容齐全,加盖公章。

9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内容齐全,加盖公章。 10、协议签订时,原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 原件丢失的须有省级报纸刊载的复印件。 11、职代会决议:内容明确,加盖工会委员会公章,不需开职代会的需说 明原因并有相关替代文件。 12、涉及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证必须注销或他项权利人出据明确的书面意 见。 13、涉及法院查封的须有查封法院的解封函复印件。 14、土地收购范围图要用红线标注。 15、评估报告的评估单位要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A级:全国范围内作业 B级:全省(包括直辖市)范围内作业 C级:区内作业 房产:一级:全国范围内作业 二级:全省(包括直辖市)范围内作业 三级:区内作业 二、中心报件程序 分三级管理,第一级:部门负责人 第二级:分管副主任 第三级:主任 三、土地储备档案的保存、保密及统计 1、土地储备入库要求 土地收购完成后,由经办人按照标准完成立卷归档工作,暂不上市交 易的经中心主任同意,编号纳入土地储备(档案)库,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须上市交易的整体档案转交易部,并签订移交目录,土地出让完成后,储备和交易档案合并归档,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2、保密工作

【管理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闽政〔20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 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地;被

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革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后,该地块即成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最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最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____年度工作总结及____年工作计划 ____年度工作总结 即将过去的一年,收储中心在局.党组及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一手抓〝保先及机关效能建设〞.一手抓土地经营管理,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全年工作,先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开展了全县存量.闲置土地调查. 存量.闲置土地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调查.查收我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26宗,总面积2_598平方米.其中闲置地_宗,面积__平方米,空闲土地4宗,面积3_6平方米,基本搞清了家底,为下一步土地收购储备运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规范土地上市交易,遏制非法交易行为. 年初,我县少数单位,在未取得县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9宗抵债,闲置土地资产违规上市交易,针对这种情况,我局收储中心及时行文上报县政府,其多次对委托方(县工行)宣传政策,责令其立即停止拍卖,并补办相关手续,在相关股室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45万元,余额仍在积极催缴中. 三.依法征收储备梁家村民组集体土地,用于收储运营. 针对收储难.难收储,为尽快打破僵局,中心积极寻找机遇,依法征收储备旌阳镇梁家村民组集体土地 4.3亩,建梁家住宅小区,目前,该宗地已上报省.市办理相关手续后,挂牌出让. 四.____年我中心共挂牌出让土地三宗,面积3333.67平方米,成交价46._万元,协议出让一宗面积384296平方米,协议价28.50万元. 回顾一年的工作,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今后,不断在工作中总结,借鉴兄弟部门成功的经验,力争_年再上一个新台阶. ____年工作打算 一.对原汽车八队出让土地受委托人委托公开挂牌,目前,正完善相关手续,积极与建委联系对该宗地的规划进行调整. 二.受交通局委托,对该局配载中心的土地,依法进行处置.

最新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

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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