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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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保我县排放重金属行业企业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我县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土壤环境监管,着力推进重金属行业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作,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持续改善土壤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全县现有黄金、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新建铅锌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执行内容

(一)执行对象

县内所有黄金、铅锌工业企业,即生产黄金、铅、锌金属矿产品和生产铅、锌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总铅0.2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1.5m3/t。

四、工作步骤及内容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31日)对全县涉重企业、在建涉重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摸清现状。确定需要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名单。通过查阅企业环评、现状评估报告、现场检查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措施,结合企业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能够达标企业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全,无法判定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达标情况的企业,要求企业立即开展重点污染物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二)督促整改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9月30日)对没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应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按照“一厂一案”原则,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现状和污染物排放特点等情况,针对排放不达标的因子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合理选择和优化提标改造工艺,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达标升级改造,实施深度治理,按时完成达标整治任务。在建涉重金属项目,要完善环保治理措施,确保投产后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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