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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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6〕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6日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青岛建筑资质备案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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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第一篇: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法规名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青建发[2010]54号【颁布时间】 2010-04-19【实施时间】 2010-05-01【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09]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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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5〕55号)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决定》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
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土地、规划、建设、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的项目,由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备案机关提报备案申请文件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3、土地预审意见;4、规划选址意见;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海域使用情况;7、其他相关内容。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地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入青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外地企业须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外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原则上应当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地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入青施工,劳务分包企业须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
第五条首次入青的外地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青信用证》申请,不得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过期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考核不合格的;3.近两年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4.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或农民工工资上访等问题,处于停业整顿或停接任务期的;5.近一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的;6.近两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且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2.企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或备案证明;3.在本市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非住宅办公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1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持《备案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所有备案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入青备案登记时的《维护青岛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执行。
四、初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查公示合格后,持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建设(开发)单位的招标邀请函,到市建管局领取《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中标后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办理《备案证》。
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发放《备案证》。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说明

文件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工作的通知《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进行网上登记时,应详细阅读本说明。
进入“入青建筑企业信用登记”或“队伍管理”中的“外地入青”,即可进入入青登记程序。
进入“携带有关资料和证件办理核实手续”可浏览办理入青应提交的资料。
在“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信息要求”,点击“4、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登记信息”,可录入、上传登记信息。
录入登记信息前,请先“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在“我没有加密软件狗”内注册。
所有应录入的信息应全部、真实录入,录入的资料信息应对应一致,确认无误后上传。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职称:管理人员本人所持有的最高级别的职称,主要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等。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中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
工程技术人员指持有职称证书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人员,不包括会计、经济、统计类的持证人员。
2.职务:管理人员本人在本公司的最高级别职务或在驻青机构的职务。
3.岗位(持证情况):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关键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如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财会员、统计员等。
注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属于关键岗位证。
4.岗位证书编号:上述相应岗位证书的编号。
5.入鲁备案:法人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建筑市场应办理的入鲁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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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
案登记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建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18
【实施日期】200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