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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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程

一、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

(一)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要求:

混凝土主要组成材料为水泥、粗、细骨料、水和外加剂(掺合料)。

1、水泥的质量要求

(1) 配制混凝土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火山灰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水泥),有特殊需要时,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快硬水泥),或其他水泥。选用水泥时,应注意其特性对混凝土结构强度和使用条件是否有不利影响;

(2) 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3) 选用水泥标号时,应以能使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收缩小,和易性好和节约水泥为原则,常用标号水泥各龄期强度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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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装水泥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防止受潮,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0袋,不同标高、品种和出厂日期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5) 水泥如果受潮或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应重新取样检验,并按其复验结果使用。

2、细骨料的质量要求

(1) 混凝土的细骨料,一般应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河砂或海砂,河砂和海砂不可得到时,也可用山砂或用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各类砂应分批检验,各项指标合格时方可采用;

(2) 砂的质量见标准。

3、粗骨料的质量要求

(1) 混凝土的粗骨料,应采用坚硬的卵石或碎石。应按产地、类别、加工方法和规格等不同情况,分批进行检验,机械集中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400m3,人工分散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200m3。

(2)粗骨料的边续级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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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骨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

(4) 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宜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宜大于输送管径的2/5。

4、拌和用水的质量要求

(1) 水中不应含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和油脂、糖类及游离酸类等;

(2) 污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及含硫酸盐量按s03计超过水的质量0.27%的水不得使用;

5、外加剂的质量要求

(1) 必须有生产厂家出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广名、品种、质量、重量、包装、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需要时应检验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方可使用。

(二) 混凝土配合比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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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的配合比以重量比表示,并应通过设计和试配选定,应保证混凝土的设计强度、耐磨、耐久和混凝土拌和物和易性的要求,在冰冻地区还应符合抗冻性的要求。

2、混凝土配合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进行计算并通过试配确定。

3、为节约水泥和改善混凝土的技术性能,在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参照产品说明用试配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1) 在钢筋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化钙、氯化钠等氯盐,无筋混凝土的氯化钙或氯化钠掺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3%;

4、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砂率宜为40%—50%;

(2) 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3) 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0—180mm;

(4) 宜掺加适量的外加剂。

6、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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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泥标号为325号以上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dm3,当水泥标号为425号以上并掺有活性细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dm3;

(2) 砂率宜为35%~40%;

(3) 灰砂比宜为1:2~1:1.25;

(4) 水灰比宜在0.55以下,最大不得超过0.6;

(5) 坍落度不宜大于5Cm,如掺用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可不受此限制;

7、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当设施工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底板不宜留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 的墙体结合的水平施工缝,施工缝的形式可按设计规定留设;

(2) 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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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详见评定标准;

二、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通病及监理质量控制

(一)混凝土工程的常见质量通病

1、混凝土工程常见质量通病

(1) 材质与试验不符合要求

1) 水泥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内容项目及手续不全,批量不符合规定;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未经复试即使用(或复试不合格未注明如何处理):

①用于承重结构工程的水泥;

⑦无出厂合格证者;

⑦储存期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超过一个月);

④水泥出厂日期及安定性不明,或对质量有怀疑者;

3) 砂石级配不合格,含泥量超过规定,或其他指标不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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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试验批量不符合要求;

4) 外加剂无法定单位鉴定,无许可证;

5) 水泥选用不当,砂石品种规格选用不当,现场管理不善,料证不符;中途变更材料未及时重做试验,或不同品种材料混用水泥库底不随清随用。

(2) 搅拌、计量、配合比与试块不符合要求。

1) 无试验室试配,或不经过试验室,乱用经验配合比;

2) 试配与材料、试块不一致、不交圈;

3) 计量不准,无专人管理,无开盘鉴定;

①无秤(用体积比,铁锹比,眼睛估);

⑦有秤不用(无管理制度);

③秤环了,或不准,或被砂石垫死;

④无秤量加减砂石措施(秤旁要有砂石堆、铁锹)或不车过磅;

⑤加水无计量,砂石含水量不测,或不扣除砂石含水量,无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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