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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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穗民规字〔2018〕7 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7 号市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民政局: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7月24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件1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科技创新管理,为科技咨询、项目论证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本市开展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本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原则】专家库是广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相关各方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职责】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审核、培训、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和专家履职评价等。

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专家所在单位职责】我市专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六条【使用单位职责】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及时客观评价或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三章专家入库和出库管理第七条【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专家库中的专家包括技术类、管理类、财务类和其他类。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研究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科技政策法规。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穗科创〔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科创〔2016〕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联系人:何国钧,电话:83124052)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政策制定、科技评估、科技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核实、评价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创委)负责专家信用的认定、核实、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信用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尊重规律、鼓励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专家基础信息、专家在科技咨询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用等级等内容。

专家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管理依托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运行,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专家信用档案。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对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发挥作用和党建工作等。

第九条社会组织评估满分为1000分。

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5A级(AAAAA),得分在951分及以上;(二)4A级(AAAA),得分在901分及以上950分以下;(三)3A级(AAA),得分在801分及以上900分以下;(四)2A级(AA),得分在701分及以上800分以下;(五)1A级(A),得分在501分及以上700分以下。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人员【发文字号】穗科创[201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4【实施日期】2015.05.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2015〕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5年5月14日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科技评估、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第六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一、基本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穗府办[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日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三)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穗市监规字〔2021〕1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检集团:为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局科技处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科技评审工作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提高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广州市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市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专家库中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遵循“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专家选取和使用以满足支撑市市场监管局科技评审工作需要为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第四条专家主要工作为检验检测平台评审、设备需求技术论证、科研项目评审推荐、科研成果奖推荐等。

第二章专家入库与出库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动向,熟悉科技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熟悉与市场监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可放宽年龄至75周岁)。

(四)自愿参加相关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及评审规定,保守秘密并对项目及材料负责,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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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实际,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制订、等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专家是指来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服务、联系工作委托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
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

具体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

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医务工作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资深党建工作者须为党龄5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党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须有副高以上职称;社会组织类别专家须担任所在组织的领导职务或是有丰富社会组织管理实践经验的一线人员,所在社会组织为民政部门授予的品牌社会组织或5A级社会组织的优先;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并愿意为社会组织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审、评估、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第七条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

专家自愿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三)资格核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初步审核。

(四)公示。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
局实名提出。

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入库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客观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或受邀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3次以上(含3次)的;
(五)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致使评估、评审、评价结果有失公正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未经同意,故意泄露评估、评审、评价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九条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拟出库专家名单后,书面告知专家本人。

第十条聘期:社会组织专家每届聘任期限为5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和社会组织相关业务承办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成依法行政监督员,参与广州市社
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选取若干名专家,并与其联系确认具体使用事宜。

第十三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定期组织对专家的评价工作,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公正、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更新。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向承办单位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建议,按照委托业务要求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按期保质完成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及其它工作;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监督工作,受邀参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
(四)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在所委托业务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五)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与申请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书面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与拟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培育扶持、服务交流、党建工作等相关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受邀开展社会组织相关的课题调研,提出建议和方案,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接受委托,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评审、
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具专业意见和结论;
(四)受邀参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五)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积极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理论和专业支撑;
(六)工作期间,有权要求被评估、评审、评价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七)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工作承办单位委托服务所支付的劳务报酬;
(八)受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七条专家参加评估、评审、评价活动或参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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