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险法的立法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完善

建 立健 全 的社 会保 障法 律体 系是 建立 完 善 的社 会 保 障制度 创举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仍 的必 经程序 。中 国社会 保障立 法从 1 9 5 1 年 开始 发展 到现 在 , 从 然 欠缺 , 像 社会 救济 、 社会福 利 、 社会 优抚优 恤等 大部分 仍是依靠
经 济的 发展 。 这 些都充 实和 完善 了我 国社会保 障法 律制 度 , 逐 步
( 四) 社会保障法 舞鹈机制薄弱, 效率低
确立和巩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社会保 障制度 立法 不健全
我 国社余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比较薄弱。在实践中普遍存
关键词 社 会保 障 社会 保 险 社会 公 平
作者简介: 李晓菲,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法学 ) 。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5 3 . 0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在职工生、 老、 病、 死、 伤、 残等
我国社会保障在立法存在多主体参与现象, 各个管理机构受
生 活待遇 、 医疗 保健 和社会 福利等 方面 都有 了具 体规 定 ; 1 9 5 0 年 利益驱动 , 各行其是, 使得我国原本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变得分 和1 9 5 2 年 分别 颁布 的《 关于 救济 失业工 人 的指 示》 和《 关于 劳动 散, 实践过程中常 出现各个部门政策法规不统一、 待遇标准不一 就业 问题 的决定》 的社会救 济法规 , 解 决了当 时失业工 人 的困难 ,
浅析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的一种金融机制和保 障措施。 自 1 9 8 5年我 国推行了社会保险制度 以来 , 保 险制度取得了长足 的发展 , 但在该制度健康发
展的背后还隐藏着很多问题 。通过对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 提 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 进而为促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 、
町 持续 的发 展 奠 定 了 良好 的基 础 。
现人 力 资源 的浪费 , 徒增 一 些不 必要 的费用 。另 外 , 人
由养老 、 医疗 、 工伤 、 生育和失业保险等各项内容组成
的一个 完整 体系 I 】 1 。1 9 4 9年 以后 , 我 国开始 注重 社会 保
险制度 的发展 和完 善 , 经 过 不断 地改 革 和创新 , 我 国现 已建 立 了养老 保 险制度 、 医疗保 险制 度 等 , 初 步 形成 了 健全 的社会 保险 体 系。然 而 , 中国社会 保险制 度也有 其 自身 的不 足和面 临 的挑 战 。
财 经 与法
2 0 1 3 年( 第4 2 卷) 第l O 期
浅析 中国社会保 险制度存在 的问题 及对策
李 丽群 , 马
( 西北 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 , 甘肃
莲
兰州 7 3 0 0 0 0 )
摘
要: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国或一地 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 , 是第 三 三 产业 及金融业 的主要组成部分 , 也是 社会 正常运
个法 规 1 。相 比我 副而言 , 美 国在 1 9 3 5年 就 已经颁 布 了
是 完全 的社会 保 险制度 , 许 多私 营 企业 就业 人 员 、 农 民
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大多都没有参加社保 ,而这部分人
口占从业 人 口的 比重却 逐年加 大l 3 J 。 社会 保 险制度保 障 的对象 应该 是全 体劳 动者 。然而在 一 些偏 远 的贫 困地 区, 享受 保 险待 遇的人 是极 少 数 的。 目前 , 只有 城镇 企 业 职工 的社会 保 险发 展较 为 成熟 ,而 处于试 点 阶段 的 农 村社会 保 险制 度和 机关 事业 单位 职 工 的社会 保 险正 在 建立 和改 革 中 。占我 国人 口比例 很 大 的农 民工群 体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2011-01-20 |访问次数:566 |编辑:rky |【大中小】2011-1-20摘要:会保障法制化对完善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已取得一些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包括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立法层次低、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等等。
本文介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并从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证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
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律例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证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证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证法典。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证干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孕以基本法律形式呈现的社会保证法,同时也包孕其他法律、律例中有关社会保证的规范,更包孕具有法律效率的有关社会保证事项的中央性律例和规章。
1社会保证法制是指由国家权利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订的各项社会保证法律、律例、规章和制度的总和。
它不仅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求接纳社会保证手段来办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同时也是实现整个社会保证制度良性运行的需求保证。
浅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制定法律 的严格 程序 ,造成 随意性 大 ,缺乏 严肃性和稳定性 ; 二是 由于法律条文用语不规范 ,难以准确表达立法精神 ;三是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现行 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城镇企事业单位 由于立法层次低 ,法律效力相对较 低 ,约束 力差 ,难以达到有 职工 ,部分包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经济成分 中的劳 效规范人们行为的 目的。 可见 ,我 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应尽量 、尽快地采用正式法律 动者的社会保 险没有纳入进去 ,至 于城市农 民劳务工 、外派劳 务工 的社会保险制度更 是不完善 。由于缺少相关 法律 作依据 , 社会保 险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 、外资企业 中仍形 同虚设 ,起不 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
的能 力 十分 脆 弱 。
一
、
社会保 险 韦度概说 0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 的 ,旨在使劳动者在其 出现了混账管理 、空账运行的情况 。这样 的保 险基金保障未来
因年老 、患病 、生育 、残 疾、伤残 、失 业 、死亡 等原 因而发生
三 、我国社会 保险 立法的模式 选择 生活困难时 ,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调整社 会 社会保 险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 的作用。 保 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帮助公 民抵御各 种社会风 险而 相应的 ,任何社会保险制度 比较成 熟的国家 ,都是 通过社 会保 制定 的各种法律规范 的总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核心运行 险立法 ,使社会保险制度得 以确立 ;通过 社会保险 法的实施 ,
险制度的缺陷 日益突 出,主要表现在 : ( 一)社会保险立法水平较低 ,法规不健全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基本需求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给予不同群体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面临诸多难题。
对策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要增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功能,使得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问题二:保险待遇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策二:提高保险待遇水平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的水平,确保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险待遇,真正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等待遇的稳定支付。
问题三:缴费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虚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策三:完善缴费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问题四:信息不透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导致参保人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不清。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并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在确保全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
一、问题分析1. 保障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虽然覆盖面较广,但是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模较小,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导致部分人群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补贴金额较低,导致一些参保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水平。
2. 风险分担不均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风险分担存在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基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导致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较重,风险分担不均;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一些利益集团的问题,导致一些人员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风险分担也存在不均的问题。
3. 制度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制度的运行效率较低。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运营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制度的运行效率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资金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也导致了制度的运行效率较低。
4. 参保人员缴费意愿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意愿较低。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则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参保人员对参保的认同感不强;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较为单一,导致一些参保人员对缴费意愿不强。
二、改革建议1. 提高保障水平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需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提高补贴金额,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2. 实现风险分担均衡为了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均衡,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平衡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实现风险分担的均衡。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参保人员范围不够广泛。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并未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
这些人口群体的参保意识不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提出时间并不长,加之国民经济总量有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3.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够公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一些地区和人群的社会保险待遇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4. 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基层的零星管理和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导致一些社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二、对策1.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筹集和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缺口和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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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汉新20081201018华南师范大学论社会保险法的立法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劳动者,采取的通过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制度,是当代文明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 草案) 》自2006年开始起草,经过四次审议之后,于2010年10月28日高票通过。
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历时3年多的时间,可以说这部法在很多地方都已经比较完善,但也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问题建议立法社会保险的概述当今欧美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无论是“福利国家”的北欧模式,还是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美国中间模式,或者“完全积累制”下的拉美模式,虽然各自都有弊端和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毋庸质疑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在我国,尽管各种社会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
经过多次的草案修改,四次审议,历史三年,直到2010年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20余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
①这次《社会保险法》的高票通过,从立法层面上讲,这是一次重大的立法突破,而从实践层面上,这是一项关乎民生关乎国民最切身利益的立法,是我国司法制度与社会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项最为重要而且影响深刻的结晶成果。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国家通过立法起来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的,保障其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收入来源时,获得基本生活保证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
②相对于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具有更多不同的特征,即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筹资建立基金,向特定的当事人定期支付。
社会保险是通过税收或者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公告基金和个人账户,用以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范围的一个概述。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制度因其涵盖的范围之广、涉及内容之深、所保护权益之重要而对于每一位社会公民来说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它的立法不仅受到了各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更受到了每一位公民的密切注意。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险立法两个阶段。
这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必须基于有中国特色的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中国的劳动保险立法,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1年至1957年。
当时建国后不久,政府立即根据当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23条,着手“逐步实行劳动的保险制度”,并于1951年由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至今未失效)。
这部条例的颁布,中国工人群众真正感觉当家做了主人。
第二阶段是1958年至1965年。
60年代,中国经济实行全面调整的方针,劳动保障制度也进入调整阶段。
而这一阶段也是以《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几个主要的政策性调整文件的出台作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1966年至1978年。
经过了十年文革,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这十年的浩劫也把劳动制度由原来全国统一的制度变为支离破碎的“企业保障”。
1978年,中国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随之,劳动保险法律制度也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③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可以分为3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年至1993年。
它以1986年国家实施劳动合同制、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等为改革的重要标志,这一阶段是将社会保险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1998年,明确将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
在这一阶段,原有制度临近崩溃,而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被打上了效率优先的烙印,众多行业自我统筹也导致了社会保险制度被进一步分割。
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
这个阶段,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理顺,离退休人员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得到了保障,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是,直至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立法上的存在问题对于目前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我发现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
统筹层次决定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还只能落实到地市级统筹。
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
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决定了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统筹层次越高,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力越强;相反,统筹层次越低,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越弱。
所以,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要尽可能地高,即实现全国统收统支,形成全国一盘棋。
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第二,覆盖人口范围小。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里的“覆盖全体公民”并不是说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内都在享用社会保障资金,而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作为我国保障的最低层次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具备这种特性。
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则不具备这种非排他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
第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等行政管理成本高。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成本高的表面含义是执行制度的操作费用大,它可体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制度在现有环境下很难完全执行,表现为执行度不高;第二,要达到一个较高的执行度,就要付出更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可体现为成本费用)。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居民生活救济和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其资金的征收以强制力很强的“税”的形式由税务系统完成,应该说不存在成本高的问题。
然而,用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补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社会保障资金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其强制力就不够,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就很难取得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有力配合和支持。
其结果,社会保险的执行面就上不去,提不高。
此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点多面广,还要进行多项内容的登记及监督检查,其工作量是很大的。
受机构、人力、财力的约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保证社会保险的执行面的扩大,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若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人力和经费,必然带来政府运行成本的扩大。
如果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的同志又认为不是自己的份内之事。
因此在现有的制度规定下要使社会保险制度完全执行,就要付出高昂的制度执行成本。
对于现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建议上述的三个问题,如果无法顺利解决,将会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顺利进行。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社会保险的立法原则。
从一般的理论通说来看,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点:第一,普遍性原则;第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原则;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第五,强制性原则。
④因此,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应当围绕着这三个原则来探讨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险立法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承受力;第二,统一制度和标准,便于实现全国社保信息一体化管理;最后就是要切断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障联系,约束和激励公民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以便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流动市场。
根据上述注意问题和立法原则,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提出全民社保的思路。
在设定的期限内,逐步取消社保双轨制或多轨制,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保的对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保的对接。
社保法应把农民纳人社保范围,实现参保对象的最大化。
全民社保,不分城乡,不分等级,才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二、按照社保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这虽然比原来前进了一大步,但还不够彻底。
尽管草案也提出要“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但这个“逐步”没有明确的期限,容易成为拖延和“慢慢来”的托词。
修订稿应该像制定五年、十年发展规划那样,提出用多长时间实行全国统筹。
有了明确的时间目标,才会产生压力、激发动力,从而大大加快全国统筹的进程。
三、参保、取保的时间门槛要降低。
劳动者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此前都有较高的起点时间限制,达不到一年或半年时间,就不够参保或取保资格。
社保法修订稿应该作出改进,比如可否将参保、取保的时间门槛下调为三个月或一个月,让更多劳动者可以从中受益。
参考文献:①彭高建编著,《中国养老保险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②郭捷编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③杨燕娞编著,《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④王允武、罗澍、廖娟主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