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所需材料
民办高职申请条件

民办高职申请条件
申请民办高职的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举办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例如,举办者不能存在违法经营、非法牟利、办学行为不良等记录。
2. 学校名称必须规范,且经过审批机关核准。
一般来说,名称应体现学校的性质和专业特点,而且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命名。
3. 有明确的办学地址及校园用地(面积)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和运动场地等必要设施。
4. 具有与所聘任的教师资格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教师的数量、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需符合相关要求。
5.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有健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
6. 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如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达标;具有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实训设备、经费、场地和安全保护措施等。
7.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8. 需要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包括申办报告、合作协议书或投资承诺书、筹设申请表、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
9. 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另外,还需要准备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师资情况介绍、拟开设专业的就业前景、学院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等,并在完成所有申请程序后,等待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
具体申请条件建议咨询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请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请报告一、申请学校基本信息1. 学校名称:XXX职业培训学校2. 所在地区:—区(市、县)3. 学校类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4. 办学层次:初级、中级、高级5. 办学层次范围:XXX专业技能培训二、办学理念及意义阐述职业培训是适应社会需求、提升就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推动本地区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
XXX职业培训学校将致力于培养具备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技能人才,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推动社会进步。
三、学校管理机构设置1.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由行业领域专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等组成。
2. 行政管理部门:聘请专业的教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人员,负责学校日常运营和管理。
3. 教学管理部门: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和校内教师组成,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四、课程设置和教学资源1. 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前景,设立包括基础理论、实际技能、实训实习等环节的全面课程体系。
2. 开设专业课程,并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提供实践机会。
3. 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资源,如实验室、工作室、图书馆等,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学习效果。
五、师资队伍建设1. 选拔优秀的教师团队,要求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鼓励教师参与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教学水平。
3. 建立教师培训和评估机制,不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六、学生管理及发展规划1. 实行分类管理机制,对学生进行导师制指导,关注他们的学习和发展。
2. 搭建实习就业平台,与相关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创业支持。
3. 倡导全员育人的理念,培养学生的社交技能、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七、财务规划1. 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2. 开展市场调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兼顾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
八、办学条件和设施1. 学校占地面积:XXX平方米2. 教学楼、实验室、工作室等设施的建设和配备情况。
高安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高安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拟办学校名称:现申请民办学校设立。
本审批表填报内容及所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分,谨此确认。
举办者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高安市教育局制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基本情况四、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时填写此表,并需附法人资格证明。
五、申请办学个人情况(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复印此表。
六、拟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七、拟任校(园)长履历表八、拟任副校(园)长履历表九、拟任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十、拟任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需附各成员简历及本人学历、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备政治权利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十一、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附页。
十二、拟任财务人员(会计、出纳)登记表十三、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学校)十三、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幼儿园)十四、学校资产、办学场所有效证明十五、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十六、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卫生安全审核意见十七、学校章程十八、乡镇对民办学校办园条件现场勘察记录表十九、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保证书高安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本人及举办的民办学校自愿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
不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2、在发布广告和招生简章15日前,将拟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发布的形式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审批机关备案,并保证正式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一致。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
4、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按时将年度财务报告上报审批机关。
5、每年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等。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筹设赞同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全部权人的身份证、租借协议或赞同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所小区内创办的要供给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允许建议书(存案)、消防建筑工程查收建议书(存案)、食堂卫生允许证,校舍建设完工查收合格证或房子安全判定证明。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二、筹设营利性学校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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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
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
人。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筹设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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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筹设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的申请书》收悉,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筹设的学校(教育机构)符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的
需求,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你(你单位“)筹设——————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
学校幼儿园地址为————筹设期为——年望你们在筹设期内,按照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认真做好筹设的各项工作,待学校幼儿园具备办学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时,及时向我局提出
设立申请,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