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
中国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国际习惯法规则包容性很大,如诚实信用原则、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都是国际习惯法的表现,它们被中国法律所吸收并非不显见,在一些民商事法律中甚至刑事法律中都有反映。
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一)

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一)关键词:国际刑法;国内刑法;国际犯罪内容提要: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
国际刑法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合作的规定、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等,应当成为国内立法体现国际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国内立法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公约的主要途径有制定单行刑事法律、修改补充现有法律条款、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
这些国际刑法公约对于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保障国际公共秩序的安宁,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这些国际刑法公约的适用,主要还是通过各国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追诉国际犯罪的活动即国内刑事司法活动来实现的。
通过各国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来适用国际刑法,首先就必须使国际刑法规范在形式上变成国内刑法的一部分,即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的基本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刑法中的确认,是国际刑法国内适用的首要前提。
因此,研究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得以体现和确认,对于国际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及其必要性在专门规定禁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着缔约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国际犯罪的制裁的义务。
例如,《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条分别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立该国对第一条所称任何罪行的管辖权”;“每一缔约国应按照第一条所称罪行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立其在下列情况下对第2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罪行的管辖权”。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
论国际刑法学之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之借鉴

己1年 己 ( ) D1 1月 中 3
论 国 际刑 i 之 于 完善 我 国刑事 立 去学 去之借 鉴
夏 凉
摘 要 国际刑法 与 国内刑 法是互相 补 充、 得益 彰 、 同发 展 的 , 相 共 国际刑 法理论 的探 讨对 于我 国刑 事立 法技 术 的成 熟与
这 因而 是不 可取 的 。 另外 , 敞意 酗酒 亦不构 成辩护 理 由。 者认 为, 笔 关于 这一 理论 , : 原因 和 工 作量 , 势必 导致 司法 效率 的降低 ,
自山行 为理 论还 有待 于学 界的进一 步研 究 。 同时 , 巴西 奥尼 关于 倘 若两 个概括性 的罪 名发生 了“ 条竞合” 法 的情况 , 则可按照 相关 共犯 中 帮助 犯的“ 犯罪 中止” 的论述 , 也颇有意 思, 值得玩 味 , 认 原 则处理 。 他 为: 帮助 犯 的“ 中止” 在犯罪 行为实施前 中止其 帮助 行为并积 极 指
刑责) 比较 恰 当, 比较科 学 , 也 是我 们在立 法上应予 借鉴 的; 当然 ,
实施 的暴 力 行为” 另一 部分 则是 列举 构成恐怖 主 义罪 的各种 罪 :
至于精 神错乱 、 酗酒状 态和 麻痹状 态是 否 u可 以免责 , 值得进 行 , : 机 、 杀和 爆炸 等 。 三 则 如 劫 谋 笔者 也赞 同这一 做法 , 为只有这 因
、
对刑事 实体 法的借 鉴作 用
首先 , 在免除 刑事 责任 的几种情 形上 , 国著 名 国际刑法 学 美
者 巴西奥尼 认为 : 于正 当防卫 、 急避险 、 从 、 神错乱 、 对 紧 胁 精 酗酒 “ 拒绝提 供间谍 罪证” 之行为 : 将关 于走私方 面的犯 罪统一规 定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3章_国际犯罪概述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主体,是指依据国际刑法规定,实 施国际罪行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者。 1、国际犯罪以个人的犯罪行为为基础,国际 犯罪的刑事责任以“个人刑事责任”(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为基本原则。 2、在现代社会,国际犯罪也可以由团体(或 组织)实施。 3、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一个长 期争论的话题。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概念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决定 行为的国际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构成是成立国际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国际犯罪构成是对行为的国际危 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诸事实特征的统一
特点
国际刑法发展的滞后性以及规范的分散性、不 统一性相当突出。国内刑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 定,具有完整的规范体系。 国际刑法的间接适用模式决定了国际刑法在裁 量和执行刑罚上具有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 是国内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国际刑法中的表 现是不完整的。 国际刑法公约中的罪刑规范具有独立于国内法 的特点。
特征三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成立国际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 观要件是认定犯罪和实行处罚的依据,具有国际 法的拘束力。 缔约国或加入国在立法时,要考虑国内刑法规范 与国际公约规定的衔接问题。 如我国1979年刑法在反革命罪一章中规定有以反 革命为目的的劫持飞机罪,其适用范围较窄。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 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修订为劫持航空器罪,删 除“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构成要素,将“飞机” 改为“航空器”。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肖扬宇(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450)摘要:随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心从国内企业转向其他国家的企业,我国商事主体在海外所面 临的腐败规制风险显著增加。
当前,我国单一罪名模式的反海外腐败立法在规范要素和域外管辖方面仍存在 着一定的不足。
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应该向实用型立法转变,坚持对国内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和外国商事 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双向规制的路径,通过进一步完善反海外腐败法律规范,提高我国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 科学性,通过健全会计、金融、技术等配套制度增强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实效。
关键词:海外腐败;实用型立法;管辖权Regulatory Transforma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Xiao Yangyu(School of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450, China )Abstract : With the regulatory focus in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transforming from domestic enterprisesto other countries' enterprises, the risk of corruption regulation faced by China's commercial subjects abroad has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At present, our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adopts a single accusation model and has deficiencies in regulatory elements and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 t should be transformed to a more practical one and adhere to a two-way regulation on both domestic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 corruption and foreign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s corruption. By further perfecting the legal norms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the scientific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be improved,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also be enhanced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supporting systems of accounting, finance, technology, e t c .Keywords : overseas corruption; practical legislation; jurisdiction[中图分类号:D F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〇96_8752 ( 2〇21 ) 02-0037-08]D O I : 10.13310/j .cnki.gzjy .2021.02.005近几十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 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美国国内企业转向了 其他国家的企业。
国际刑事法与国内刑事法的关系研究

国际刑事法与国内刑事法的关系研究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交往和合作领域的发展使得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而国际刑事法与国内刑事法的关系也变得前所未有的紧密。
国际刑事法是指涉及跨国犯罪和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规范,而国内刑事法则是各个国家根据其国情和法治原则制定的刑事法律。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与国内刑事法的关系及其对犯罪打击和国际合作的意义。
首先,国际刑事法的确立和发展为跨国犯罪追溯和打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框架和机制。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跨国犯罪在不同国家之间泛滥成灾。
而国际刑事法通过国际协定和法律规范,规定了通缉犯的引渡、刑事司法互助和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等,为各国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例如,通过《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国承诺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存储和使用,使得国际社会能够共同应对化学恐怖主义,保障全球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国际刑事法与国内刑事法的关系也表现在两者之间的互补和借鉴。
国际刑事法以跨国犯罪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而汲取了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借鉴了国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和审判程序,使得国际刑事司法得以运行和发展。
同时,国际刑事法的制定和执行也直接影响了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例如,国际刑事法对战争罪和人权侵犯的定义和定性,为各国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然而,国际刑事法与国内刑事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国际刑事法往往强调国际共同利益和全球刑事司法的一致性,而国内刑事法则更加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就导致了两种法律制度在具体案件处理和惩治手段上的差异。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刑事犯罪采取死刑的惩罚方式,而这在国际刑事法中被视为违背人权和不人道的行为。
如何在国际刑事法和国内刑事法之间找到平衡,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国际刑事法与国内刑事法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国际刑事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在国际刑法领域推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评《国际刑法学——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

际刑法领域 , 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 都有许多问 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可循 , 需要研究者进行探索。 因此, 作为一本有价值的教材 ,就必须做到既注重学术创
新, 又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将学术性和实用性有机 结合。
维普资讯
: 誓 l评 广 场
在际法域进际治中法的动 国刑领推国法与国治互
评《 刑法学 国际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 犯罪的法律控制》
张 琼
国际刑法和国际刑法学是 2 世纪发展起来的一 O
术创新精神 , 显现出作者多年来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 和学术积累,例如在第四章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作者重视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有机统一与协调 , 提出既要保护主权 , 又要尊重人权 。 在第五章“ 国际刑 法的主体” 作者依据最新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 , 中,
基本知识 , 又为博士生的课题研究提供线索。
国际刑法学》 一书中, 在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邵沙平教授的国际刑法学体现了 科学性和发展 怀。在 《 性的有机结合, 因此, 无论是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 还 是国际刑法的具体制度, 作者都从历史来源、 现实制 度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以使初学者知道现行有效
分析了国家 、 国际组织和个人这三类 国际刑法主体的
门 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也是近年来
国际社会最为关注、 发展最为迅速的国际法新领域。
邵沙平教授从上个世纪 8 O年代开始率先在我国高校 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 国际刑法》 这门课程。9 3 19 年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了她撰写的 《 现代 国际刑法教 程》 一书, 该书出版后广收好评 , 被一些著名大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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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①张殿军1 赵明明2(11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摘 要:国际犯罪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将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和完善,可以更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
我国目前已将部分国际犯罪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但仍需增设相关国际公约中的其他罪名,进一步完善我国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立法。
关键词:国际公约;国际犯罪;国内立法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5X (2006)02-0071-03 国际社会为预防和惩治日趋频繁的国际犯罪作了不懈努力:一方面加强了有关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的立法,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打击国际犯罪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加强了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工作,并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在国际犯罪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显得愈发重要。
一、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的必要性11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只作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国内法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使国际公约、条约的精神具体化,使其实施变为现实。
即国际刑法的适用需要通过国内刑事司法来实现,如果不能将国际刑法的某些刑事规范在国内法中刑事化,国内刑法就难以实现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1](p 1460)。
现有的大多数国际刑法规范对国际犯罪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而需要由国内法做出具体规定。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只是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只能作为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补充。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处理国际犯罪案件时,首先是要从其国内法中去寻找依据,而不可能仅仅依据国际条约[2](p 19)。
因为每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依照国内法律制度进行活动的,即便是在有关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性犯罪的国际刑事合作的过程中,也不可能逾越本国的法律规范。
尤为重要的是,司法实践明确表明,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由国家来行使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打击国际犯罪的效果更为显著。
所以,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不断完善各国国内刑法中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才能使相关的国际公约得到贯彻实施,有效地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21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从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来看,实现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途径,目前只有国际法庭管辖和国内法院管辖两种模式。
通过国际法庭管辖模式来实现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还存在许多困难,在国际社会还没有完善的直接执行机制的现实条件下,对大部分国际犯罪分子的惩罚仍需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来实现。
因此,通过国内法院管辖模式来实现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关键就在于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3](p 150)。
31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符合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一般趋势目前,在许多国家的国内刑事立法中都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编专门规定了“破坏人类和安全的犯罪”。
其中包括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罪;公开号召发动侵略战争罪;生产或扩散大规・17・①收稿日期:2005-03-07作者简介:张殿军(1968-),男,辽宁锦州人,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讲师1研究方向:国际法学12006年第2期(总第31期)张殿军,等: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3月15日出版模杀伤性式器罪;使用战争中禁止使用的手段和方法罪;种族灭绝罪;生态灭绝罪;雇佣军队罪;袭击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或机构罪。
《法国刑法典》专章规定了种族灭绝罪、其他反人类罪、恐怖活动罪。
《西班牙刑法典》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和平和国家独立罪”、第四章“海盗罪”;《意大利刑法典》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对外国及外国元首之犯罪”等,这些罪名都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罪名相同。
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来加以规定,表明这些国家对打击国际犯罪的重视和履行国际义务的真诚态度。
因而,“刑法中的这类规定是否突出,是否有专节专条,是一国刑法是否具有国际性、现代性的重要标志”[4](p 125)。
41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可以更好地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自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来,被批准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其中有关国际刑法的公约40余个,涉及国际犯罪20多种[5](p 126)。
我国现行刑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上述国际刑法规范的精神。
例如,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一对国际犯罪实行普遍管辖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洗钱罪等与国际犯罪相关的规定。
但是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诸如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海盗罪、扣留人质罪等国际犯罪,没有专门加以规定。
虽然说可以将上述有些行为视为杀人、放火、贩毒、爆炸、抢劫、劫机、绑架等犯罪,适用中国刑法进行追究,但上述国际罪行的内涵远非是这些国内刑法中的罪名所能涵盖的,而且有些行为也无法归入到这些犯罪中,因而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灭绝种族罪、酷刑罪,因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而难以追究和惩处,即使将之勉强归入现有罪名中处罚,亦显然有罚不当罪之虞,与这些犯罪之严重危害性远不相称。
二、我国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建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国际犯罪比较少,而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根据刑法第3条确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就不得定罪处刑,因而中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的“适用本法”就等于纸上谈兵,既不能承担有关条约义务,也不能真正行使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所以,只有将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作为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的渊源,并在国内刑法典中予以体现,才能建立一个完整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我国刑法需考虑增设下列犯罪:11增设酷刑罪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规定一切酷刑行为都是犯罪。
为了保证实施酷刑行为的人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该公约对酷刑罪规定了普遍管辖的原则,以及对犯有酷刑罪的嫌疑犯进行拘留、起诉或引渡、审判的规则。
中国于1988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中国刑法应增设酷刑罪。
21增设灭绝种族罪鉴于灭绝种族的行为违背联合国之精神与宗旨,给人类带来的危害至为惨烈,为文明世界所不容,《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特别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犯罪,各缔约国承允防止并惩治该种罪行的义务。
该公约确认了犯罪地国及国际刑事法庭对这类犯罪行使刑事管辖的权利,明确规定灭绝种族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而可以引渡。
中国于1983年加入了《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因此,中国刑法应增设灭绝种族罪以体现上述公约的有关内容。
31增设种族隔离罪《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宣布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要求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的罪行。
该公约第2条规定:所谓种族隔离的罪行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系统地压迫他们,而做出的不人道行为。
中国于1983年加入,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理应将种族隔离罪规定在国内刑法之中。
・27・学报 大连民族学院Number 2(G eneral N o.31)JOURNA L OF DA LIAN NATIONA LITIES UNIVERSITYMarch ,200641增设种族歧视罪《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了种族歧视罪。
根据该公约第一条规定,“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原属国或民族本源之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文化或公共生活及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认、享受或行使。
”强调“决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形式及现象,防止并打击种族学说及习例,以期促进种族间之谅解,建立毫无任何形式之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之国际社会”,要求缔约各国严厉制裁这种犯罪。
中国于1982年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因此,中国刑法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增设种族歧视罪。
51增设其他有关的国际罪行除了要增设上述国际犯罪外,还应根据1991年中国参加的《万国邮政公约》,增设非法使用邮件罪;根据1996年中国参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设海盗罪;根据1987年中国参加的《关于防止和惩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增设暴力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根据1992年中国参加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增设危害海上安全罪;根据1992年中国参加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增设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等。
现有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一般只规定罪状,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定刑。
为了使国际刑法的有关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必须在其国内刑法中规定相应的法定刑。
在为有关的国际犯罪设立法定刑时,应当坚持实定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另一方面,还应根据国际犯罪的严重性,既要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这类犯罪规定相协调,又要与国内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其他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协调。
所以,我们在增设上述犯罪的时候,不仅要规定上述国际犯罪的罪状,还应规定相应的与罪责相适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国际犯罪而言,可以考虑设置的刑罚主要包括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生命刑。
对于组织或团体实施的国际犯罪来说,对犯罪组织或团体可以考虑设置财产刑或者资格刑,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则可以考虑增设大体上与自然人犯罪同样的刑种刑度。
参考文献:[1]王建军.国际公约对刑法修订的影响及意义[J ].刑事法评论,1999,(4):460.[2]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黄 芳.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导论[J ].法学评论,2000,(2):50.[4]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J ].法学,1997,(10):25.[5]苏彩霞.中国刑法国际化论纲[J ].中外法学,2003,(2):26.On Legislation for I nternational Criminal Offense in ChinaZHANG Dian -jun 1 ZHAO Ming -ming2(1.C ollege of Chinese and Law 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Dalian Liaoning 116605,China ;w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China)Abstract :With the exas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e ,the safety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 ociety are cru 2cially disserved.The m ost significant measure we should take is to stipulate and perfec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inci 2ples in China.China has recently ruled s ome international crime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crimes in international treaties which should be added in order to counter crimes.K ey w ord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 crime ;legislation in China(责任编辑董邦国)・37・2006年第2期(总第31期)张殿军,等: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3月15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