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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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3456(5-3-4)71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3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4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5三、存货损失6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7四、固定资产损失8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9五、无形资产损失10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11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12六、在建工程损失* 13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4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15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53-16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3)17(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2)18 1.贷款损失19其中: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20其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21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22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23(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24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25其中:股权转让损失26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27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28十二、其他资产损失29合计(1+2+5+7+9+12+14+16+24+26+27+28)30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54-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9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查建彬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纳税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纳税筹划分析

MONEY CHINA/2021年丨月上财经界TAXPLANNING■税务筹划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纳税筹划分析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宣辰摘要:本文对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常见税种加以介绍,阐述了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计量方式;同时,结合实际案例,从收益税务和损失税务角度出发,分析转让中的纳税筹划主要思路;最终指出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纳税筹划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所谓企业股权转让当中的损失或者所得,即各大企业由于清算、收回或者转让股权投资相应的收入和股权投资成本相减之后剩下的资金.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资本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各大企业在交易股权方面的业务也逐渐增多。

在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当中明确指出,企业在转让股权损失或者所得时,必须缴纳相应的税务,所以有关企业应该致力于采用最合适的方法转让股权,以便确保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企业税务压力一、企业股权转让中常见税种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通常涉及道德税种主要有四类,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

其中,印花税税率基本为万分之五;而只有上市公司对股权进行转让,且企业自身持股时才需要上缴增值税,其税率相对较低。

当股权转让方为个人的时候,其需卿纳个人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企业,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种拥有较高的税率,一般该税率会处于15-25%范围内。

二、企蚯权巒呦转i±股权的时候,所谓股权转让收益,即股权取得和出让的差,当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进行详细界定时,不仅要对现金相应收入和支出加以考虑,也应对能够折算成现金的等值物、股权等各类资产实际改变状况加以综合考虑,因此在实际转让阶段,其相应的受益即股权取得过程中企业投入的全部成本和股权出让之后得到的全部受益之差,国家为了防止双重征税现象的出现,在有关文件当中指出:(1)各大企业在包含转让股份以及股票的一般股权买卖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转让业务:在实际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有关企业实际发生的投资利润和盈余资本应当依据相应的投资效益加以处置,严禁将其纳入企业股息收入当中加以运算。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最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

20xx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自然人LP选择单一投资基金20%税率,基金业绩报酬不可税前扣除

自然人LP选择单一投资基金20%税率,基金业绩报酬不可税前扣除

自然人LP选择单一投资基金20%税率,基金业绩报酬不可税前扣除个人LP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整体核算,一直是合伙型创投基金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就该问题进行过多方面的阐述,其中具体而言:第一,文章“【实务操作】合伙型基金自然人投资人按20%税率和按5%-35%税率核算最佳策略选择—前篇”对两种核算方式进行了系统性对比和框架总结,从定性角度给出了个人LP 如何进行选择的判断标准;第二,文章“【实务操作】合伙基金自然人合伙人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税率)和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5%-35%税率)的最佳策略选择”通过建立一套分析模型,在了解基金特定参数后,个人LP能轻易做出使其税负最低的最优选择;第三,文章“【实务操作】合伙型基金自然人出资人在20%税率和5%-35%税率之间的例外情形”针对合伙型基金中一项特殊的收益进行了分析,即针对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无论自然人投资人选择何种税率核算,都是直接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于上述三篇文章,本文从特殊的角度分析在自然人LP选择按20%税率核算后,为何基金业绩报酬不可税前扣除的原因以及税务局的相关反馈。

一、问题的提出个人LP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从合伙基金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权转让所得,是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得出。

那么,基金业绩报酬可否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呢?二、税务局对该问题的反馈2020年6月,福建税务局针对个人咨询该问题给与了明确回复,其中具体问答过程和回复情况如下:提问标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税收问题留言内容:公司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财税【2019】8号文的要求,在税务局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假设2020年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税费)为1000万元,当年支付给财务顾问的业绩报酬费用为200万元,个人合伙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税时,应当以100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还是以1000万元扣除200万元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也就是800万元作为纳税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回复部门:福建省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该合理费用指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不包括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

浅谈集团内部企业无偿划转股权的会计处理

浅谈集团内部企业无偿划转股权的会计处理

浅谈集团内部企业无偿划转股权的会计处理作者:李茂亭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5期摘要:在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下,国有企业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为了使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生产升级,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国有资本的增值率和保存率,国有集团公司将在公司内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资源的整体配置。

根据转移的生产类型,从政策理解和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了集团自由转移的会议处理,并提出了操作性建议。

本文分析了现有的无偿划让类型及所涉及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探讨了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提出了实践中合理、简单、能降低税收风险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集团内部实施资产自由转让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团;无偿和;会计处理引言:无偿划转股权是国有企业将资源整体配置给公司内部不同企业的一种手段。

这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股权的优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中国的免费股份转让主要是免费的。

国有资本转让的会计处理没有特别规定。

目前,集团内部的股权自由转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国家支持产权自由转让,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优化自身产业布局,调整集团结构,整合社会资源,使国有企业成长壮大,与世界一流企业竞争。

一、中国现行的无偿划转政策中国现行的无偿划转政策也就是中国的股权自由转让,只适用于国有股权,因此股权的变动不会给上市公司的股东造成影响。

股份的自由转让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将在转让过程中完成重组。

自2014年以来,国资委(SASAC)对国有产权转让做出了具体规定,扩大了转让范围,使两个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或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可以进行自由转让,在双方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完成股权的自由转让。

二、税务处理方法1.;;; 契税根据要求,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涉及单位或个人接管公司股权的过程,因此无需征收契税。

目前,中国的自由转让只是股权转让,这种转让不会产生契税。

2.;;; 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前,税法明确没有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因此没有对集团内部的股权自由转让征收营业税。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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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

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1)一般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

增发价7.61元/股。

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三、个人所得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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