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措施在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律领域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
它为那些受到威胁或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本文将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申请流程以及其具体的保护措施。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颁布,旨在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的一种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受到威胁或受到侵害的个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限制威胁者或侵害者与被保护人之间的接触,并要求威胁者或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确保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份申请书,详细陈述自己的情况和受到的威胁或侵害,并提供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证人陈述、通信记录、医疗报告等。
2. 提交法院申请:申请人需要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提交给当地的法院。
申请人可以选择亲自前往法院递交申请,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3. 审理程序:一旦申请被法院接受,法院将安排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申请。
被保护人也有权力进行抗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4. 制定保护令: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证据足够充分,法院将制定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保护令会明确规定被保护者和侵害者之间的禁止、限制、接触等具体规定。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1. 禁止和限制接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侵害者与被保护者之间的任何形式的接触。
禁止的范围可以包括亲自接触、通过电话、短信或社交媒体进行联系等。
2. 禁止靠近指定地点: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禁止侵害者接近被保护者居住的地点、工作场所或其他指定场所。
3. 配合警方监控:在某些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要求侵害者配合警方的监控,以确保被保护者的安全。
4. 暂扣武器:如果侵害者拥有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暂扣其武器,以减少被保护者的潜在危险。
5. 接受心理辅导: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要求侵害者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其改变侵害行为并加强对被保护者的认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受到家庭暴力、性侵犯、骚扰或威胁的个人的人身安全。
这项法律措施可以通过法庭的裁决,限制施暴者接近或接触受害人,以确保受害人的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需要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施暴者的威胁或伤害,法庭会根据证据来决定是否颁布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在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手段,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申请保护令。
一旦保护令颁布,施暴者必须遵守法庭的限制,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也可以保护受害人免受性侵犯、骚扰、威胁等行为的伤害。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保护令,限制施暴者接近自己或者自己的子女,确保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除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中。
比如,受到性侵犯、骚扰、威胁等行为的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保护令,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这些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帮助受害人摆脱施暴者的侵害。
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受害人申请保护令并不能解决问题。
一些施暴者可能会无视法庭的限制,继续对受害人进行伤害。
因此,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受害人也需要考虑其他的安全措施,比如报警、寻求心理咨询、寻求帮助等。
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总的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法律保护,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面对家庭暴力、性侵犯、骚扰或威胁等问题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保护令,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然而,保护令并非万能,受害人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手段来保护自己。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的保护,更多的受害人能够摆脱施暴者的伤害,重新获得安宁和自由。
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3篇)

第1篇引言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详细解读。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作出的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裁定。
2.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规定。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1.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伤害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1. 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是谁,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裁定。
2. 具体的请求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接近、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等。
3.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与裁定1. 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 裁定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3)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子女;(4)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地;(5)其他保护措施。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保护令?有哪些内容
⼈⾝保护令,法律术语为⼈⾝安全保护裁定,是⼀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受害⼈及其⼦⼥和特定亲属的⼈⾝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作出的民事裁定。
那么⼈⾝保护令有哪些内容呢?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保护令?有哪些内容
1.⼈⾝保护令的实质内容
由于家暴是发⽣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种⾏为,详细来讲就是家庭中的⼀⽅成员利⽤暴⼒亦或是威胁、羞辱等相关的对家庭成员中另外⼀⽅的⾝体、精神等进⾏侵害的⼀种⾏为,因此⼈⾝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单独或并合包括以下⼏个⽅⾯:
(1)严禁被申请⼈对申请⼈以及其近亲亲属进⾏暴⼒威胁;
(2)严禁被申请⼈通过不正当⼿段,来妨碍申请⼈以及其近亲家属的正常⽣活;
(3)在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严禁被申请⼈进⼊申请⼈⽣活和⼯作的地⽅;
(4)在⼈⾝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同被申请⼈均不得私⾃对共同财产进⾏处置;
(5)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搬离共同住所;
(6)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接受⼼理⽅⾯的治疗;
(7)别的相关的保护措施。
2.⼈⾝保护令的附带内容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在⼈⾝保护令中附带以下内容:
(1)假使申请⼈不具备稳定的收⼊来源,亦或是⽣活难以维系的话,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给申请⼈⽀付⼀定的费⽤;
(2)被申请⼈还必须给申请⼈⽀付⼀定的治疗费⽤。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指法院颁发的对一些人的保护措施,以防止他人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骚扰等侵害行为。
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群范围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群:
1.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个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或伴侣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伤害、精神虐待、性虐待等形式的侵害行为。
通常情况下,被暴力侵害的个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其自身安全。
2.受性侵害的个人:性侵害是指他人对个人的性骚扰、性侮辱、强奸等侵害行为。
受性侵害的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以保护其身体和性权益。
3.受儿童虐待、遗弃的儿童: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受到虐待和遗弃的儿童可以由监护人代表或者相关机构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其安全和权益。
4.受欺凌侵害的个人:欺凌是指他人对个人进行精神或身体上的迫害行为,包括欺负、孤立、侮辱等。
被欺凌的个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其自尊心和人身安全。
5.受敌意报复的个人: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受到他人的敌意报复行为,包括报复袭击、报复骚扰等。
这些个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其安全。
6.受工作场所暴力、骚扰的个人:工作场所是个人进行工作的地方,但有时候个人可能受到同事、上司、客户等他人的暴力、威胁、骚扰等行
为的侵害。
受到工作场所暴力、骚扰的个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以维护自身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用场景和作用。
1. 张某的前男友李某对其进行了多次骚扰和威胁,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接近她或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2. 王某的邻居刘某因为琐事经常对其进行人身威胁,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远离自己,并不得接近或骚扰自己。
3. 张某的丈夫杨某对其进行了多次家暴,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杨某立即停止家暴行为,并禁止接近自己。
4. 李某的前同事陈某因为个人恩怨对其进行了多次威胁和诽谤,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诽谤。
5. 王某的前女友刘某在分手后一直纠缠不休,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扰,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
6. 张某的邻居王某在酗酒后经常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王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
7. 李某的前雇主陈某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8. 王某的前配偶刘某在离婚后一直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9. 张某的同事李某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10. 王某的亲戚陈某因为利益纠纷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以上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广泛应用场景和重要作用。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个人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概述人身安全保护令(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简称PSPO)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
本文档将向您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由法院颁布的命令,它可以保护您免受虐待、威胁、骚扰或侵犯您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的行为。
在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对方将被限制接近、骚扰或威胁您,并且违反这项保护令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申请条件为了顺利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您必须是被滥用、威胁、骚扰或侵害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的受害者。
2.您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您处于虐待或威胁的环境中,并证明获得保护令对您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申请步骤步骤一:准备相关材料在准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您需要收集以下材料:1.您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等)。
2.包含虐待、威胁或骚扰行为的证据,例如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警方报告等。
步骤二:填写申请书您可以从当地法院或相关部门获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书。
在填写申请书时,请确保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包括:1.您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年龄、住址等。
2.对方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描述虐待、威胁或骚扰行为的详细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恶劣程度等。
4.提供可证明虐待、威胁或骚扰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
步骤三:提交申请书填写完申请书后,您需要前往当地法院或相关部门进行提交。
请注意,您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费用标准因地区而异。
步骤四:等待处理结果一旦您提交了申请书,法院将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与您进行面谈或要求补充材料以进一步证实您的申请。
在等待处理结果期间,请确保您随时保持联系,以便法院能与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注意事项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请务必遵循以下注意事项:1.提供准确、详尽的信息和证据,以增加获得保护令的成功率。
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帮助个人保护自己免受他人侵害。
如果你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考虑申请人身保护令。
以下是人身保护令申请的一般流程:1. 寻求法律援助。
首先,如果你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你可以咨询律师或前往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他们可以向你解释人身保护令的相关法律和程序,帮助你了解你的权利和义务。
2. 收集证据。
在申请人身保护令之前,你需要收集证据来证明你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威胁的书面记录、电话录音、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确保你的证据是具体、详细、可靠的,这将有助于你的申请。
3. 填写申请表格。
接下来,你需要填写人身保护令申请表格。
这些表格通常由当地法院提供,你可以前往当地法院或其网站下载。
在填写表格时,要确保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详细的受威胁情况描述,以及你所收集的证据。
4. 递交申请。
填写完申请表格后,你需要将申请递交至当地法院。
在递交申请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法院将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安排听证会。
5. 参加听证会。
一旦你的申请被法院受理,法院将会安排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你需要向法官详细描述你的受威胁情况,并提供你所收集的证据。
被申请人也会有机会陈述自己的立场。
法官将根据听证会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颁发人身保护令。
6. 遵守人身保护令。
如果法院最终决定颁发人身保护令,你需要遵守法院的要求,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同时,被申请人也需要遵守人身保护令的限制,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流程,你可以申请到人身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是有限的,如果你在有效期内仍感到受到威胁,可以考虑申请延长有效期或重新申请人身保护令。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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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1676)
为使人民自由之保障更为妥善并取缔海外之监禁,爰立本法。
查各郡官,典狱官及其他官吏,关于其执行职务所羁押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每奉人身保护令状,往往延搁不复,虽经三令五申,仍有借故推诿命令者,殊属违反职责,有干国法。
按在押人犯,其中颇多应予交保释放。
如此枉法监禁,实使人民蒙其重累。
兹为杜绝此种弊窦,并与现在及将来之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为迅速之救济起见,制定本律如下。
第一条
各郡官、典狱官、牧师或其他人员,遇有为其所辖在押人犯向其本人或其属员,管狱员或助理员,递呈人身保护令状者(除押票内特别载明系犯叛逆罪或重罪者外),应于递呈后三日内,当其缴清解送签发令状之法院或法官审讯所应缴之费用,及如经本律规定应解送审判之各该法院或法官命令还押时所需费用之保证金并具结担保决不中途脱逃时,应即呈复。
征收此项费用,每里不得超过十二便士(注:该费虽未遵缴,主管人员仍须照办)。
在押人犯于暂时解送或着令解送大法官或监玺法官,或提交签发令状之法院法官或司税裁判所推事,或令状内规定应向呈覆之其他人员。
除羁押处所与各该法院或人员相距在二十英里以上者外,应随时呈覆羁押之理由。
相距二十英里以上一百英里以下者,应于解送后十日内呈覆之。
在一百英里以上者,应在二十日内呈覆之,不得迟误。
第二条
为防止各郡官、典狱官、或其他官吏诿称不明令状意义起见,特依上述职权规定如次:凡人身保护令状,概应注明“遵照英皇撒路氏二世之第三十一律”字样(Perstatatum
triccsi moprimo Caroli Secundi
Regis),并由签发人员署名。
凡在押罪犯或嫌疑犯(已决罪犯及在执行中者,不在此限),除押票内载明系犯叛逆罪或重罪者,或在假期内者及不在各季内者外,得依法定程序,为其向大法官,监玺法官,或其他法官,或司税裁判所推事提出声请。
上述大法官,监玺法官,一切法官或推事,应即查核呈案之抄发押票
与拘留状,或于声请人依其他程序宣誓声明各该拘留所主管人员,确曾否准抄给押票与拘留状时,得依据声请人为羁押之被告,由在场之证人二人作证所具书状,颁发人身保护令状,加盖各该法院关防,令交主管拘留所官员,并由该主管人员即时具覆。
该主管人员,于收到此项令状后,应依上述各期限内将羁押之被告解送应向具覆之大法官,监玺法官,一切法官或推事。
如有未能解送到案者,仍应随时具覆,并将羁押或拘留情由具实呈覆。
解到后二日内,应视被告之身分与犯罪行为之性质,酌令交保,待下季遵投皇座法院或行为地与羁押地之各该郡,各该县,或各该地之下届巡回法院或清狱回审庭,或其他主管法院,并将令状覆文与保结一并签发通知主管法院。
但大法官,监玺法官,司税裁判所推事,认为被告之羁押系经具有刑事管辖权之法院依法定程序或票状执行,或经上述法官,推事,或警察判官所签署盖印之状票执行,且依法不得交保者,不在此例。
第三条凡羁押后两季内,故意不呈请颁发人身保护令状而现声请停止羁押者,在假期
内不得依据本律签发此项令状。
第四条各官吏,或其属员,或管狱员,或助理员,延误或拒绝具覆者,或在上列规定各期
间内不依令状之规定解送在押人犯者,或经羁押之被告本人或他人请求抄发押票或拘留状而不于六小时内依本律规定抄给者,其主管狱官应科予第一次应处罚金一百镑充给各该被告或被害人。
再犯时应处罚金二百镑,并褫夺其任职及执行职务之权。
此项罚金得由羁押之被告或被害人,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诉追。
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向英京任何皇座法院提起此项债务诉讼时,处罚之被告不得托故不到,或请求保障,或因公缺席,或请颁给起诉禁令,或约同旁人到庭护誓并请求撤销原案,或依据“并无损害应不起诉”(Non vult ulteris
prosqui)或其他理由请求停止诉讼程序。
该被告请求辩论延期命令以一次为限。
此项诉追所得,或被害人诉追之宣判,应足为初犯之判决。
初犯判决后,所有诉追所得或宣判,应足为该被告官吏再犯之决判。
第五条为防止同一犯罪行为而重被羁押以免讼累起见,特依据上述职权,规定如次。
凡
依人身保护令状已经解送或保释之被告,除遵照保结所载应行遵传投庭之法院或其他主管法院所为命令与程序者外,任何人不得因其同一或捏饰罪犯行为而再加羁押。
凡故意违反本律之规定羁押上述业经解送或保释之被告,或故意着令羁押,或故意帮助羁押行为者,应科予罚金五百镑,充给羁押之被告人或被害人。
不论押票内如何匿饰增减,仍应依上列规定诉追之。
第六条
凡犯叛逆罪或重罪而羁押之被告,其犯罪行为确在押票载明,而于各季第一星期,或特派听审庭,或清狱回审庭审判期届之第一日即曾口头或以书状向公开法庭请求提讯者,不得延至羁押后之下季或下届提起公诉。
皇座法院,特派听审庭,或清狱回审庭之法官,于各季或各届最后一日,应依羁押之被告或其代理人向公开法庭所为之请求,准予交保。
但依据誓言,法官认为国家不能在同季或同届内提出证据者,不在此例。
依上列规定,羁押之被告于各季第一星期或各届第一日,口头或以书状向公开法庭请求提讯者,不得于羁押后之下季或下届提起公诉或审讯。
审讯后,宣告无罪者,应予开释。
第七条本律之规定,不适用于因债务或其他民事诉讼事件而被羁押之被告。
刑事犯于开释后,因犯民事案件应予羁押者,应另依法羁押之。
第八条
凡帝国人民,因犯刑事或刑事嫌疑而被羁押于监狱或看守所者,除依人身保护令状或其他法定令状,或提交法警,或其他属员解送公共监狱时,或经巡回法院法官或警察判官名令移解公共工场或反省院时,或按关于审讯或开释之法定程序由原监狱或原处所移至本郡其他监狱或处所时,或发生火警,时疫,或有其他必要时外,不得将其解送其他官吏所辖之监狱或看守所。
凡违反本律,于被告依上列规定羁押后,签发或副署上述移解命令及执行此项命令之官吏,应视其初犯或再犯,分别科予本律上述之罚金,由被害人依法定程序诉追之。
第九条
上述羁押之被告得向最高裁判法院,司税大臣裁判院,皇座法院或民诉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状。
大法官,或监玺法官,或上述法院之法官,或裁判所推事,在假期内。
曾经查核抄案之押票或拘留状,或经请求人声明是项禀状确未获准抄给时,而不依本律规定签发人身保护令状者,概应科予罚金五百磅,由被害人诉
追之。
第十条
依本律之意旨,凡皇权直辖各郡,南海岸之五港,或英吉利帝国境内各特许地,威尔斯自治区,堵威河旁之伯勒城,浙西岛或革因稷岛,不论当地之习惯如何,概适用人身保护令状。
第十一条
为防止海外非法监禁起见,特规定如下。
凡帝国人民现在或将来居住于英吉利帝国,威尔斯自治区及堵威河旁之伯勒城者,不得监禁于苏格兰,爱尔兰,浙西,革因稷,丹吉尔,或隶属于国皇及其继承人与后裔之海外殖民地领域内外各部,各兵房,各岛屿或处所。
此项监禁一律认为非法。
凡现在或将来被非法监禁者,得向各地方国立法院控诉违反本律实施羁押,拘留,监禁,命令监禁或移解及参与签发盖印副署或教唆帮助之人员。
告诉人除损害费外,应判给三倍诉讼费用。
此项损害费之数额,不得在五百磅以下。
关于此项案件,除主管法院法官认为必要而当庭裁定并注明原因者外,不得以命令展延,或停止诉讼程序,或颁发起诉禁令,或准予因公缺席,或给与特权或颁发二次以上之延期辩论命令。
凡故意违反本律,签发盖印或副署此项羁押,拘留,或移解令状,或实施羁押,拘留,监禁,或移解或教唆帮助者。
依法审判后,应永远褫夺其在英吉利境内,威尔斯自治区,或堵威河旁之伯勒城,或各岛各领地,各自治殖民地担任有俸给官职或有责任官职之权,并应依据查理二世第十六年所制定之蔑视皇权治罪条例处罚,其所处没收褫夺公权及其他各刑,一律不得受国皇及其继承人与后裔之特赦。
第十二条
凡以书面与商人,或殖民地所有人,或他人签订以移送其本人至海外为目的之契约,并预交定金者,虽嗣后经本人否认所订契约,仍不得享受本律规定之利益。
第十三条重罪犯依法审判后,当庭请求移送海外,经法院认为适当者,本律虽有相反之规定,仍得移送之。
第十四条“监禁在1679年6月1日以前者,不适用本律”。
第十五条
凡帝国境内之居民,在苏格兰,或爱尔兰,或国皇或其继承人或后裔所辖各
岛,或在外国之殖民地,犯应处死刑之罪,应在各该行为地审判者,本律虽有相反之规定。
仍得依据本律制定原有程序,解送各该地审判之。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律之规定者,除被害人于两年内对其提起控诉者外,逾期后不得向其诉追滋扰。
被害人在狱者,应自其在狱死亡或出狱日期起两年内起诉。
第十七条
为防止意图幸免审判,在巡回审判期前请求移押,以致不能如期提交审判起见,兹特规定各郡巡回审判期公布后,在押人犯不得请求本律规定之人身保护令状移解公共监狱。
但得依据此项令状,解送巡回法院,依法审判之。
第十八条各季巡回审判期终止后,在押人犯均得依据本律规定,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状。
第十九条关于本律所称犯法行为之控诉,各被告得同具原案总争点之答辩。
(本条业经删除,并代以1893年公务职权保障条例。
)
第二十条
查被羁押之逆伦犯,或重罪犯,或其共犯,往往由各该郡实施羁押之治安法官或其他治安法官侦查,依据其犯罪嫌疑之轻重,定其应否准予交保,故特规定,凡羁押之逆伦犯,或重罪犯,或其嫌疑犯,或共犯,其犯罪行为在押票内载明者,除依照本律制定前原有程序外,不得依本律规定或其他程序,移押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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