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2.冲突规3.统一实体规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第一节冲突规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的结构冲突规在结构上有围和系属组成。
围是指冲突规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国际私法是研究各国间私事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法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籍、居住、契约、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国际私法的深入复习要点的归纳: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自主性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用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
2.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彼此内政。
3.国际私法的利益认定原则: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1.国际私法的自动适用原则:法院自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适用何种法律。
2.国际私法的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国际私法的寄托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私法的公序推论原则:法院根据公序原则除外适用矛盾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1.国籍法:包括获取、丧失和保有国籍的规定。
2.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关系的规定。
3.财产法:包括财产的取得、保有和转移等财产关系的规定。
4.契约法:包括订立、履行和解除契约的规定。
四、国际私法的争议解决1.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规定了法院对国际争议的管辖权。
2.法律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争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议,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
4.理论: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国际私法的依据、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各国间正在努力合作,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公约来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2.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跨国争议解决的需求。
3.国际私法的社会政策: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着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原则的复杂学科,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法规则、重要领域、争议解决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2022年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8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达,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旳重要法律事实。
意思表达是其必备要素。
法律行为旳方式,重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旳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旳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合用行为地法。
理由是:(1主权说。
(2任意法说。
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
但对不动产物权旳转移、设定、承担等行为,一般只容许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旳权利旳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旳方式旳行为,则是应当合用行为地法旳。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旳法律合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使用办法律行为自身旳准据法和行为地法旳。
练习:有关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旳准据法,目前国际上旳立法趋势是:A、行为地,B、法院地,C、当事人属人法,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选择合用可合用旳准据法。
为使法院能依个案详细状况选择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旳准据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现了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长可选性旳立法趋势。
此类冲突规范容许选择旳准据法包括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旳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旳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达,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旳行为。
英美法中旳代理重要是委托代理。
而大陆法旳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旳调整范围。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旳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旳原因分别确定。
如:在法定代理中,应依身份关系得准据法;在意定代理中,仅从代理源于委托协议来分析,应根据协议冲突法原则决定准据法。
代理权关系准据法旳合用范围有:1、代理人旳权限,2、代理人得祈求酬劳旳数额,3、本人或代理人得中断代理关系旳条件,4、代理关系与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布而消灭,5、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旳责任。
有关协议旳法律合用,现今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支配本人与代理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旳准据法,也当首先由当事人约定。
)国际私法重难点辅导

(2013.06.10)国际私法重难点辅导(文本)石蕾:大家好,今天的教学活动正式开始今天的主题是重难点辅导,今天我们会就本课程的重难点内容逐章逐节进行辅导,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
2.广泛性。
3.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具体内容大家自己看教材,但是第三个原因涉及到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什么是域内效力和什么是域外效力也就是什么是属地效力和什么是属人效力也是国际私法上的很重要的概念,同学们要重点看一下。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
采用的方法是制订一个冲突规范,在冲突规范当中指出怎么来适用法律,从而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之为准据法。
这里涉及到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就产生了间接性。
(二)实体法调整:制订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适用这个直体规范。
这种方式也称之为直接调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范围有大、中、小国际私法之争论。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三)统一实体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们采用的这个观点基本上是属于中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渊源。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迄今为止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其具体表现为: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
国际私法课程第一章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课程第一章教学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知识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提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份。
2.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法律冲突及冲突产生的条件: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条件: 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2。
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有两种: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和商裁程序规范。
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以统一实体规范、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的,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种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到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4第十四章婚姻家庭一、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能力、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与自愿,以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必须举行宗教结婚仪式或必得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无任何程序或形式限制的事实婚姻等。
综观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这又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缔结)地法。
这是至今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立场。
(2)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共同属人法,形式要件仍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中国《民法通则》也取这种立场,只是它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特别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二、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正确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在当代,国家之间经过签订领事协定,准许由各自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很普遍。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都肯定了领事婚姻制度。
派遣国领事一般应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为其侨民办理结婚仪式。
在领事婚姻中,不但实质要件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不受婚姻举行地法的制约,而且在形式要件方面,也与一般情况要求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同,亦得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三、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作者:————————————————————————————————日期: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反映着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客观标志确立,现在连接点的确立,除采用客观标志外,还采用主观因素与客观标志相结合的方式确立连接点,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三)选择型冲突规范(四)重叠型冲突规范五、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又称作系属公式,其种类有:(一)属人法(二)物之所在地法(三)行为地法(四)法院地法(五)旗国法(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七)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二节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2.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二)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1.时际法律冲突的概念2.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第三节先决问题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主要问题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二、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
三、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的向法院起诉。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第四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与起源概念。
识别是将涉外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起源。
1891年德国法学家卡恩在《潜在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识别问题。
二、识别是对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的认识过程1.识别是识别主体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两方面:A.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B.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2.识别产生的原因:A.与涉外民事案件有关的国家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B.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同一事实情况分别规定到实体法或程序法不同的法律部门。
C.由于社会制度或明或历史传统的不同,会出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三、识别的对象识别的对象是事实情况。
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
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四、识别的法律依据1.依法院地法识别。
2.依准据法识别。
3.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识别。
4.依最密切联系地法律识别。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识别。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反致一、反致的概念1.广义的反致和狭义的反致2.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二、反致制度的产生1.反致制度产生于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福尔果继承案2.反致产生的原因A.客观原因。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系属。
B.主观原因。
法院把冲突规范指向的国家的法律理解为包括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内。
C.与同一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国家之间的法律存在致送关系。
三、反致的理论分歧1.赞成反致的理论2.反对反致的理论四、各国反致的立法与实践1.接受反致、转致2.接受反致、不接受转致3.不接受反致、转致4.我国不接受反致第二节法律规避一、法律规避的概念与起源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以便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
法律规避起源于法国鲍富莱蒙离婚案二、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存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连接点,或者规避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3.当事人规避的是强制性法律,而非任意性法律。
4.当事人实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的。
5.当事人规避法律后,仍与原国家或原地区保持某种联系。
三、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理论与立法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是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如何确定该外国法是否存在及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
二、查明外国法的方法1.英美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举证。
2.大陆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法官负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3.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查明,必要由当事人予以协助。
4.秘鲁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不能查明时,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5.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
三、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我国法律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适用外国法错误。
这种错误各国都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对这种错误,法国、德国等国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允许上诉。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内容与本国的冲突规范相抵触,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历史沿革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1.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限制例外说2.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限制原则说3.布鲁歇的国际公共秩序与国内公共秩序说4.英、美国家学者侧重研究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5.俄罗斯、东欧国家学者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主张限制适用。
6.我国学者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观点四、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我国关于公共秩序立法,最早见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当事人的本国的婚姻法以不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68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1992年《海商法》第267条、1999年《合同法》第7条都是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另外,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也适用于国际惯例。
重点难点辅导(二)第五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的五个时期三、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概念以及对象(二)最惠国待遇,概念以及特点(三)优惠待遇第二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一)国籍冲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二)住所的冲突(三)住所冲突的解决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法律规定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二)自然人行为能力(三)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第三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规定。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第六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第二节代理一、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三)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第七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中的法律冲突一、涉外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涉外物权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重要)一、物之所在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于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
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相关的不动产,而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其原因是动产数量太少。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生产力的发展使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加大,最终导致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二)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三、物之所在地的适用范围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1.运送中物品的法律适用2.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法律适用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的法律适用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法律适用6.外国国家财产的法律适用五、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1.我国在涉外物权方面,遵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