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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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调研报告

关于云南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调研报告

2008-09-12 09:06:00关于云南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调研报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2003年9月云南省政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提出了《关于改善云南省投资环境的建议案》,省委、省政府予以高度重视。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根据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的建议案,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云政发[2003]180号),在全省执行。

云南口岸建设和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是关乎我省扩大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促进云政发(2003)18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推进我省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经云南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在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商务厅、省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调研组,对云南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情况进行调研。

2004年4月13日至5月20日,在省政协副主席管国忠同志的率领下,调研组深入有关中央驻滇单位、省级部门和保山市、德宏州、思茅市、西双版纳州进行了调研,同时,请红河州、怒江州、临沧市、文山州政协协助对各自辖区内的口岸建设管理和对外贸易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向调研组提供了文字材料。

新疆、黑龙江、广西省区政协为调研组提供了该省区加强口岸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云南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现状1、云南口岸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十五”计划以来,省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的同时,将云南口岸建设纳入了我省“十五”发展规划,从2002年起实施《云南省边境口岸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每年投入2000万元建设资金,加快云南口岸建设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2004年6月,省政府已安排预算内资金5670万元,用于口岸建设的60个项目。

目前,我省现有的11个一类口岸和9个二类口岸中,昆明空港、版纳空港、思茅港、景洪港和河口、瑞丽、猴桥、章凤等8个口岸的联检楼已建成或具备联检功能;片马、盈江、孟定、打洛、天保、金水河、畹町、沧源等8个口岸和景洪港的关累码头的联检楼正在建设中;磨憨、南伞、孟连、田蓬等4个口岸的联检楼正在做前期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5【实施日期】1992.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边境经济贸易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第三条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贯彻执行本州“以贸易为先导,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依靠教育和科技进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贸工农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自治州所辖瑞丽市、畹町市、潞西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作为边境经济贸易区。

鼓励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到本州各地进行贸易和经济合作。

鼓励州内外,省内外工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州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自治州边境贸易执行“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

自治州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政府规定的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减税免税和进出口商品免领许可证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自治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成立进出口公司,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优惠政策,在边境口岸开展转口贸易,在沿海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边疆民族经济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实行边境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相结合,边境地区与内地协作相结合,利用国内国外原料,面向国内国外市场,发展加工工业,增加出口创汇产品,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边合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边合区应当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成为带动我省沿边地区经济发展、实施沿边开发开放战略以及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载体。

边合区应当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各边合区要加快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规划、城乡规划和省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多规合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重视边合区的建设发展,要将边合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边合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和执行边合区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边合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合区管委会)。

边合区管委会具有省人民政府下放给所在州、市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对边合区的行政管理,编制边合区发展规划,制定边合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边合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项;(三)依法管理边合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办理边合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和土地划拨手续,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四)负责边合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五)负责行使边合区内各项经济管理职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六)负责边合区内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和分析上报;(七)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边合区拥有独立财权,其预决算在所在州、市预决算内单列,接受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徐荣凯2006年8月17日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边防部门对进出本省边境地区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入国境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行政区。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所称边境通道,是指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供边境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四条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出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省公安边防部门主管全省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下列职责:(一)对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查控、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边境检查站的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10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6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省政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79件规章及17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下列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予与废止:一、规章(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17日云政发[1989]44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边境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4日云政发[1993]193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汽车客运站服务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1日云政发[1993]22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云政发[1994]91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2月17日云政发[1996]42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6月28日云政发[1996]121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则(试行)》(1998年9月2日云政发[1998]169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农业税暂行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92号文件发布)本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保山、思茅、西双版纳、德宏、临沧、怒江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林业厅、商务厅、外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缅边境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我方人员非法出境赴缅伐运木材等违法行为,严格边境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边疆稳定和边境安宁。

今年以来,我省对缅贸易平稳增长,人员、货物进出境流量增加,滇缅贸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为适应滇缅经贸合作与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9月1日起,恢复对我赴缅劳务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入境的证件办理和放行。

请省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公安边防总队按照自身职责,切实做好人员、车辆进出境的查验和把关工作,确保合法、有序进出。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中缅边境5州(市)要建立、完善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构建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非法赴缅伐木问题。

三、制订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

边境州市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边境管理。

要跟踪、了解本地区境外木材伐运动态变化和缅政治、经济局势走势等情况,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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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云政发[1996]121号发布日期:1996-6-28执行日期:1996-7-1生效日期:1900-1-1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边境地区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走出了一条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子,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对边境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这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次严峻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讲纪律,顾大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按照调整、规范、完善、发展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继续保持和促进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促使边境经济贸易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已以云政发〔1996〕20号文件转发)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经济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边境经济贸易,系指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与毗邻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地区)。

即: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26个边境县(市)第四条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边境经济贸易工作。

边境经济贸易需商毗邻国家主管部门及我使馆的涉外事宜,由省周边局承办并统一对外。

边境地区边境经济贸易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各边境地区(地区、州、县、市)外(边)经贸局(委、办),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贸易工作。

第五条国家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法规实施管理、检查、检疫和检验。

二、边境小额贸易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省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贸易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七条我省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的国家指定口岸为:国家一类口岸:瑞丽、畹町、河口、金水河、天保、磨憨、景洪;国家二类口岸:章凤、盈江、腾冲、片马、南伞、孟定、孟连、打洛及田蓬、沧源(待批)我国与毗邻国家另有协议的,按两国协议办理。

第八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我国毗邻国家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8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申办企业所在地的边境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周边局审批。

省周边局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批,报对外经贸部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核准登记。

第十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和条件:1.应是在国家规定的边境贸易区域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3.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必备的设施和资金;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业务人员;5.省外企业须与边境贸易区内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联营、参股,开办生产加工企业,方可参与边境小额贸易。

6.国家明文规定不得经商的部门及境外商人不得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7.同一部门在同一注册地不得重复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8.已在边境地区登记注册并已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易货贸易公司、边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均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一条根据我毗邻三国实际,瑞丽市、河口县和勐腊县各指定一家有经营实绩和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的边境口岸经营向毗邻三国出口我省自产的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指定企业由省周边局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

第十二条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年审共同进行。

检审内容及验收条件由省周边局制定,由各边境地州边贸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检审合格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保留边贸经营权;检审不合格企业要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检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第十三条进出口商品管理(一)出口商品管理1.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验放。

2.指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云南省自产的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合同和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验放。

(二)进口商品管理1.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在国家机电办核准的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机电办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2.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3.属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申报登记,海关凭有关部门发放的证明验放。

4.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指标内由省周边局指定公司经营,其进口农资商品、粮食、成品油、棉花等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领取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农资产品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农资部门统一经营;粮食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有关企业在进口前应持上述证明、证件和合同报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三)除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

经批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除国家有特定规定以外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四条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指标、配额、许可证实行年度专项申报制度,由核准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年度计划,报边境地(州)、县边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省周边局,由省周边局根据各地上报计划及年度进出口实绩、生产情况及增长率,向省外经贸厅、省计委、省经贸委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由上述部门按规定权限向国家主管部门申领或审批核发各地所需年度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机电办专项下达的进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必须专项使用,由省周边局统一分配,并会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合同和统计办法范本由省周边局统一制定,有关企业和边贸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填报。

第十六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后由省国税局会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三、边民互市贸易第十七条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线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在交通不便的、自然条件恶劣的民族、贫困、边远山区及历史形成的边民互市点,距边境线距离可适当的放宽。

第十八条边民互市市场应设在边境地区的适当地点,具体地点由边境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我省边境地区的居民和毗邻国家边民,均可进入边民互市点从事互市贸易。

但应按照中缅、中老、中越边境地区边民出入境管理规定,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并办理出入境和海关手续,方可参加互市。

第二十条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境外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件不可分割的生产、生活物品除外);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十一条我省边民携带互市物品出入境时,在设关地通道,由海关监管;在未设关地区,由当地国税部门监管并征收应税互市物品的税收。

根据我省边民互市惯例,边民互市行业主管部门为边贸主管部门,边民互市市场列入集市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列入集市贸易统计。

对于边民互市物品销售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我省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点(见附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边民互市贸易中双方边民携带人民币出入境,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第二十五条边民互市贸易应在指定的互市市场进行,不准在场外交易。

四、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由边境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周边局审批;海关凭省周边局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批准书验放;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省周边局报外经贸部备案,海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批准书》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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