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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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一、关于栏杆概念的明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说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0m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220m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450m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0mm。

二、护栏设计规范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防护栏杆标准

防护栏杆标准

防护栏杆标准防护栏杆是用于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设施,在建筑、道路、桥梁等场所广泛应用。

其设计和安装标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范。

本文将就防护栏杆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防护栏杆的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要求在1.1米至1.3米之间。

这个高度既能保证成年人的安全,又不会对儿童和老年人造成不便。

在特殊情况下,如在高楼建筑的屋顶或平台上,防护栏杆的高度可能需要更高,以确保人员不会意外坠落。

其次,防护栏杆的材质应选用具有一定强度和耐腐蚀性能的材料,如不锈钢、铝合金等。

这样可以确保防护栏杆在恶劣环境下也能保持稳定和耐久。

同时,材料的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以延长使用寿命。

另外,防护栏杆的结构设计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一般要求栏杆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12厘米,以防止小孩或宠物意外穿越。

同时,在栏杆的下部也要设置防止攀爬的装置,以确保栏杆的作用不被绕过。

此外,防护栏杆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式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在选择安装位置时,要考虑到周围环境和使用功能,确保防护栏杆的作用能够最大化。

在固定方式上,一般采用螺栓固定或焊接固定,以确保稳固可靠。

最后,防护栏杆的外观设计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在一些公共场所,如景区、广场等,防护栏杆的外观设计需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既能起到保护作用,又能美化环境,提升整体观感。

总之,防护栏杆的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高度、材质、结构、安装和外观设计等,需要综合考虑。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选择和安装,才能确保防护栏杆的功能和安全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提高对防护栏杆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一、关于栏杆概念的明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说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0m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220m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450m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0mm。

二、护栏设计规范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建筑工程防护栏杆设置要求

建筑工程防护栏杆设置要求

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要求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的设置,强化建筑工程使用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建筑工程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临空处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10米.(三)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

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

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四)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不宜留空。

(五)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六)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

11米。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

9米.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米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米。

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

9米;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

50米,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四、住宅工程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

11米;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米。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

栏杆规范-百度文库

栏杆规范-百度文库
8.4 栏杆、扶手应按组按型号堆放、运输、防止变形。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发布日期 :2007-3-20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1. 防护栏杆(板)设计的安全高度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相应建 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高度为面层以上的净空高度,初装 饰房必须扣除相应面层的厚度。安全高度起量位置应从可踏面起算。注:当栏杆 (板)下部为实心体且高度小于 450 ㎜,栏杆内侧实心体水平面宽度大于 65 ㎜ 时,其实心体水平面应视为可踏面。 2. 采用玻璃做防护的,应执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本要点规定,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 定》(发改运行【2003】2116 号)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做防护的,应符合《钢 结构设计规范》、《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本要点的规定。 3. 居住建筑和有儿童活动的场所,防护栏杆(板)必须采取防儿童攀滑的构造, 竖向杆件的净空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 当采用玻璃做防护栏杆(板),必须采用夹层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外装 饰为玻璃幕墙时,内侧应按《建筑玻璃技术规程》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高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内侧必须采用 可靠的护栏。 5. 防护栏杆(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 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防护栏杆(板)的施工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先进行“样板”的施工,经有 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的安装,检查时应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 复验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 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栏 杆护手与立柱、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不得直接埋管或点 焊于膨胀螺栓上。栏杆杆件应光滑,不得有毛刺。 8. 栏杆(板)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防护与预埋件的连接接点应 符合设计要求。焊接连接的金属、塑料栏杆及扶手必须进行满焊。预埋件(或后 置预埋件)连接节点、防雷连接节点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9. 栏杆(板)的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坠,无漏刷,附着良好;金属栏 杆的除锈等级和涂层干膜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涂层的附着 力和涂层干膜的总厚度,设计无要求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 行,并有相应的记录资料。 10. 在防护栏杆(板)安装施工完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 下道工序的施工。 11. 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房屋时出具栏杆等临空防护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 理使用说明书,房屋管理者(建设方或物管)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据说明书 对栏杆等临空防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当使用年限超过设计确定的合理使用年 限时,应该委托检测单位鉴定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继续使用。

护栏规定-统一做法

护栏规定-统一做法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一、关于栏杆概念的明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当栏杆底部有宽度≥220mm,且高度≤450m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0mm。

二、护栏设计规范5 技术要求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5.1.4 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5.3.1 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随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应超过h/100(h为扶手高度).5.4.2 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4.3 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5.4.4 栏杆、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5.4.5 金属栏杆、扶手在涂防锈漆前,应清除锈蚀、油污。

建筑防护栏杆强制性条文规定

建筑防护栏杆强制性条文规定

建筑防护栏杆强制性条文规定1、民用建筑工程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临空处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

1.2、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1.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不宜留空。

1.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米。

1.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米。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米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米。

1.6、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米;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米,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1.7、住宅工程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托儿所、幼儿园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20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4、中小学教学楼外廊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米;室内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0米,室外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米,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5、临空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80米(住宅窗台应为0.90米)。

楼梯栏杆强制性标准

楼梯栏杆强制性标准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住宅楼梯栏杆扶手》JG3002.3-925.1.1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mm,水平扶手超过500mm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mm (—建上要求1050mm)。

5.1.2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mm,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mm。

5.1.3楼梯井宽度大于200mm时,不宜选用使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mm。

找到强制性条文有关内容如下: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咼度不应小于1.05m,咼层建筑的栏杆咼度应再适当提咼,但不宜超过1.2米;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0.6米。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0.11米。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0.2 米时,必须米取安全措施。

6.3.5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

楼梯水平段栏杆xx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住宅建筑》(GB50096-1999) 4.2.1条口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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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栏杆扶手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 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
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 产品分类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5 技术要求
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5.1.4 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 制做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

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6 试验方法
栏杆、扶手的结构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GBJ10规定的悬臂构件的要求进行。

7 检验规则
栏杆、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7.3 批量与抽样
7.3.1 按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7.3.2 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不小于3件,批量大于30 0件时,按2%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中就有不少于10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量测检验.
7.3.3 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1件试件进行检验.
质量评定原则:
按件评定,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必须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项目中,优等品必须不
少于6项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须不少于5项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须不少于4项符合要求.
验收原则:
被抽检的栏杆、扶手中,优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一等品验收;一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合格品验收;合格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合格品率仍低于9 0%,则应全部返修。

对返修的栏杆、扶手经检验合格后,一律按合格品验收,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8 标志、包装、堆放、运输
必须在明显部位标志厂名(厂标)、产品代号、生产日期(年、月、日)和生产班组,并根据检验结果,盖验收章或挂标牌。

生产厂供应产品时,必须出具“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合格证”应标明:标准编号、合格证编号、工程名称、构件代号、重量、生产和出厂日期、数量、结构性能、质量等级等。

楼梯栏杆、扶手应按照质量等级包装成组,每组重量不大于80kg。

包装要牢固,严防变形、损伤。

栏杆、扶手应按组按型号堆放、运输、防止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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