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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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简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简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简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
1.适应刑事案件⾃⾝的特点,提⾼审判效率。

刑事案件千差万别,繁简不⼀。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和辩护⽅并⽆争议的刑事案件,不必要⼀律适⽤普通程序进⾏审判,因为此时繁琐的诉讼程序并⽆实际意义。

2.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以简易程序处理相当⼀部分刑事案件,可以免除讼累,加快办案进度,节约诉讼成本。

简易程序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也能减轻诉讼当事⼈的诉讼负担。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的⽐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分普遍,⽽且适⽤范围有不断扩⼤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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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两点思考

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两点思考
法。


保 障简易程序 中被告人的听 审权
相对于普通程序 而言 的简易 程序 的优势很 多 , 诸 如它 比普 通 程 序简化 、 快捷 , 有利 于节 省司 法资源 , 有利 于减少犯 罪嫌 疑人 的
审前羁押 时间并 能迅速地展 开对犯罪 的制裁 , 增强对 现行刑事 犯 罪的打击力度 , 有利于治安 防范 。但 刑事 简易程序 与普通 程序 最 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程序 的简化 不能为被告人辩护权 的行使提供 充 分的时 间和条件 , 意味着被告人不可能得 到太 多的程序保 障 , 这其 中隐含着误判 和错判 的风险 , 不利于人权保 障。
司法 效率 的最 大化 。
3 5 0 0 0 1 )
人选择 了 自愿认罪 , 等 同于放弃 了无罪辩护 的权利 , 放弃 了获 得无 罪释放 的机会 。一旦 开始适用 简易程 序 , 被 告人 的定罪 过程将 会
【 关键词】 简易程序 ; 听审权 ; 一审终审
现代刑 事程 序所追求 的双 重价值 目标是 正义 与效率 , 但 两者 难免存在 冲突。刑事简易程序就是要在公正与效率之 间寻 找一个 最佳 的平衡 点 , 即合适 的度 , 在 这个 度 以内 , 兼顾 公正 与效 率作 用
因此尊重被告人 的听审权 显得尤 为重要 , 它是 程序公 正 的基
本要求 , 是诉讼权保障 的核心 内容 , 也是公认 的最低 限度 的程序性 保障 。根据 听审权 的要求 , 被告人应 当享有充分 的请求 咨询权 、 请
求表达权和请求 注意权。但在简易程序 中由于法庭审理 的很多环 节被省 略 , 与普通程序相 比, 被 告人受 到侵 害的可 能性会增 加 , 这 就更需要确保被 告人享有听审权 。 首先对 于请 求咨询权 , 被告对 于案件 及适用 简易程 序 可能失 去 的权利必须有 清晰 明白的 了解 。其 次 , 是否适 用简 易程序 必须 由被告表达其 意志。最后 , 其表 达的意 志必须能 够产 生一定 的效 果, 否则请求咨询权和请 求表 达权 的存 在就 没有意 义 。被告 的请 求 咨询权是其 决定是否 放弃普通 程序选择 简易程序 的基础 , 否则 其做 出 的选择 是否 出于 自愿 、 是否是其 真实意思 的表达 就难 以得 到保证 。 对于请求表达权及请求注意权 , 修正案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这是尊重被告人人权的基础, 也是避免 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的基本要求。但是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

新刑诉法体系下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分析

新刑诉法体系下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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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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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体系下 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机制 分析
王 万 字
摘 要 对于基层 形 式检 察执 行机 关的 具体 司法 实践 过程 当中, 使 用 简易程序 实行 审理的案件 占据 着相对 比较 大的 比例 , 其在很 大程 度上 能够很 好地缓 解基 层形 式检 察执行机 关 办案人数 规模 小和案 件数量 庞大 等方 面的具体 突 出矛盾。 当然也 会存在 着各种各 样使 用范 围不 明确、 被告 人缺 乏选择 权等 各个 方面的 司法疑 惑与 急需解 决的 实际问题 。新 刑诉 法的产 生 , 能 够进 一 步地 改进 与 完善 刑 事案件 相对应 的简 易程序 , 明确规定 了 相 应 的合适 务件 、 检 察执行 机 关相应 的建议权 与被 告人 相应 的选择权 , 特 别强调 了对 于检察执 行机 关公 诉工作 影响程度相对 比较大 的则是明确 了公诉 人应 当出庭 公诉的 实际程序。 关键 词 新刑 事诉讼 法 公 诉案 件 简 易程 序 作者 简介 : 王 万宇 , 重庆 市渝 中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过 程, 对 于达成案件 办理 能够表现 出繁简 分流 的效果与提 高诉讼 人 已经承 认罪 名 : 对 于使 用简 易程序 没有任 何异 议。 ( 3 ) 对 于检 的直接 效率 能够 发挥 很大程 度 的积极 作用 。这 一方面 的具 体变 察执行机 关具 有相应 的建议 权 。( 4 ) 规定例 外状 况 。( 5 ) 根据可 化, 对于 强化法 律监督 , 增 强权 力限制 , 尊 重与保 护人权都 具有非 以判处三 年有 期徒 刑作 为界 限分 成两种 具体 的审判 形式 。 ( 6 ) 公 常 积极 的实际意 义 , 然而会 给检察 院公诉 执行部 门带来 了新型 的 诉 人需要 出庭 。 ( 7 ) 明确规定 审判人 员相应 的法 律义 务 。( 8 ) 经 压 力和 新式 的挑 战 , 依据基 层形 式检察 院实际 的公诉案件 统计分 过审判人 员相 应 的许可 , 被 告人与辩 护人 能够 同公诉人 、 自诉人 析, 近几 年 以来 简易程序相 应 的案 件 已经 占据 了所有 案件 6 0 %的 与诉讼代 理 人进行 互相 的实 际辩 论 。( 9 ) 不会 受到送 达期 限、 讯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诉法修改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刑诉法修改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议刑诉法修改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此次刑诉法修改,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公诉而言,影响尤大,新刑诉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

这些都是对公诉部门的全新挑战。

而最终这些挑战将通过庭审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就对出庭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适应这一变化,使出庭公诉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我谈谈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一、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一)简易程序全部出庭将大量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

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对基层院而言,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如果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庭审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挑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审环节“验明正身”方可成为定案证据,这就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辩论会变得异常激烈,这对公诉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加了出庭公诉的工作量和难度,最突出的表现是容易影响庭审效果。

庭审效果不佳,会极大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而在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对于公诉人而言,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简易程序的再认识

对简易程序的再认识

近年来,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而法院人员编制相对稳定,积案过多成为法院系统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或者缓解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手的矛盾,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简易化”措施,以节约个案审理的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审结更多的案件。

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论指导,各地的“简易程序”事实上处于一种各行其事的无序状态。

显然,这种状况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是不利的。

要统一各地简易程序的改革步伐,首先就要统一人们对简易程序基本问题的认识。

这起码应当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作出明确的回答:其一,为什么要采用简易程序; 其二,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简易程序再认识,以规范案件的审理方式。

笔者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拙见,不当之处还望仁者指正。

一、设立简易程序之必要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安排,社会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民事交往的有序。

现实生活中,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是很普遍的事。

但是,“诉讼的需求与国家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①,因此,人们面临着以下课题:其一,将诉讼的需求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其二,提高国家诉讼制度的纠纷解决能力;其三,将现有的诉讼资源在各种需求中合理的配置,以达到其纠纷解决效益的最大化。

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效率正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肖扬同志更是指出“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②。

在这个意义上,效率就是诉讼正义与公正。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支付了诉讼费用,这些诉讼费用的支付制约了诉讼正义的实现。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量经济纠纷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迅速地获得财产或债权的返还或陪偿为目的,对他们而言,效率就是最大的正义。

因此,有必要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等手段来实现诉讼制度的低成本化。

而这种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提倡效率优先的简易诉讼程序无疑具有极大的经济优势。

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浅析

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浅析

刑 事诉 讼 以惩 罚 犯 罪 的效 率 为 目标 与 评 价 标准 1 。现 行 刑 事诉 讼
民检 察 院 是 家 法 律 临督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是 否 依 法 进 行 实行
法 创设 简易 程 序 的 目的是 提 高 诉 讼效 率 , 节 约 司 法 成本 。现 代刑 法 律 督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 0 3条 f 原第 1 6 9条1 规定: “ 人 民 检 察 事 诉 讼 愈 来 愈 注 重诉 讼 中 的人 权 保 障 和程 序 正 当 ,因此 其 程 序 院发 现 人 民法 院审 理 案 件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诉讼 程 序 . 有 权 人 民 设 置 和 制 度 构 建 愈来 愈 精 密 细 致 ,伴 之 而 来 的则 是 程 序 运 行 所 法 院 提 出 纠 正意 见 ” 检 察 院 对 简 易程 序 审 理 公诉 案 件 嘘 派 员 需 的 司法 资 源 愈 来 愈 多 , 司法成本愈来愈高 , 而 司法 效 率则 与 之 出庭 , 是 加 强 对 法 院 审判 活 动 监 督 的最 重 要 途 径 之一 既 可 以 避 相反 , 如果 只考 虑 公 正 , 不 注重 效 率 , 则会造成案件堆积如山 , 诉 免 法 官 同时 行 使 控 诉 、 审判 职能而出现角色混淆的尴尬局面 . 义
过宽, 适用 比例 较低 。 加之 现 代刑 事诉 讼 愈 来愈 注 重诉讼 中的人 权保 障 和程 序 正 当 , 导 致 简 易程序 适 用所 耗 的 司法资 源愈 来愈 多 . 司法成 本愈 来愈 高。因此 , 为 进一 步应 对 司 法 实际 需要 ,  ̄ L 4 -  ̄ 司法资 源 配置 , 新 刑事 诉讼 法在 修 改 时对 简 易程序 进 行 了重要 修 改 与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

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

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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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引发的思考
摘要:新刑诉法对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检察机关该如何适应新法的要求,通过派员出席法庭,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改背景、原因及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检察机关适用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案件办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法律监督
一、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修改的背景
1、基本情况分析
以往简易案件的庭审,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不出庭”往往变成了“实际不出庭”。

这样做虽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快了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

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普遍存在着简易程序检察院出庭案件少、无提出抗诉、对简易程序监督乏力、且对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监督更是“盲区”等。

这些都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

2、简易程序修改完善的原因分析
公诉人不出庭往往会带来以下弊瑞:
(1)审诉合一,检察监督缺位。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在不出庭情况下,由法官代为宣读起诉书和代为举证有审诉合一的弊端,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原则和影响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
性。

(2)不利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而且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的很少,绝大部分都是服判的。

正因为如此,从而忽略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无从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其适用简易程序的受理
数量、庭审过程、判决结果一无所知,又何谈依法实行监督呢?显然,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这也进一步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二、实行简易程序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影响
1、新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
一是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新刑诉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没有以往刑诉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三年”的限制。

二是对简易开庭的审理程序作出了新规定。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仍维持原规定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是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规定纳入了新刑诉法。

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出庭”改为
“应当出庭”。

五是增加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规定。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并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六是调整了审理期限。

对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新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带来的影响
(1)产生的积极作用。

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弥补了监督空白;二是保障和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知悉权、辩护权有了保障;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

(2)带来的弊端。

一是新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比较宽泛,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增多;二是目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现象较为突出,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则大大增加了基层工作负荷,百分之百出庭使得办案人员疲于应对,加大了工作量。

三、刑事简易程序修改后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规定,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1、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认真研读新刑诉法,把握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从实践看,简易程序适用是否成功的关键是根据法律规定,把握好适用条件。

在此可以归纳为:把握一个条件,转换两种程序,注意三个态度,排除四个例外。

“一个条件”,即依照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的规定,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概括为: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即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

“转化两种程序”,即一种是依照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是依照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注意三个态度”是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应当注意诉讼各方面的态度和意见。

首先是重视被告人认罪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态度。

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包括对指控事实全部不认罪,部分不认罪或者开始认罪事后翻供,都难以适用简易程序。

因此,只有在被告人认罪即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至少是承认基本犯罪事实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下才能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为此,检察机关须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注意审查全案,看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以及供诉是否稳定,有无翻供可能;其二,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之前,讯问被告人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将案件其他基本证据的主要内容告诉被告人,看被告人有无辩解意见,以防在其法庭审判阶段了解其他证据后翻供,同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其次是人民检察院应切实把握好刑诉法规定的应当派员出席简易庭的态度。

将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作为应当性规定,是检察机关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活动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意。

法检两家控审分离,各司其职,互相牵制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再次是充分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的权利。

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排除四个例外”即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把握好四个另外适用情形,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环节。

2、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庭审的监督。

简易程序本身就是为了简化审判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因为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导致庭审和普通程序无异,就违背了简易程序的初衷。

应该按照新刑诉讼对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的环节把握、提高庭审效率。

3、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查。

新刑诉法必然会导致简易程序案件增多,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法院采取技术性手段延长案件审限的监督。

根据新刑诉法二百一十四规定,简易程序的办案时限为20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
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20日内或者一个半月内无法结案的情况。

法院为解决超审限问题的技术手段之一就是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重新计算审限。

对此种情形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转换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杜绝不正当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切实维护好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法律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4、如何应对简易庭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的应当性要求。

新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范围变宽泛,去掉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限制,因此基层院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大大增加。

实践中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统一由一到两名检察官办理,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并实行统一移送和集中开庭等制度。

虽然专人专案不利于公诉人的成长,但短期可以适当缓解公诉人出席简易庭过渡阶段带来的压力。

同时公诉人也应当做好出席简易庭的准备工作。

新的刑事简易程序中规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公诉人出庭应事先制作好出庭预案,防止出现庭审答辩时或被告人翻供等不利庭审状况的发生。

5、提升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监督能力。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

要想在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监督工作上有所建树,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

因此,除加强对公诉人的教育培训外,公诉人自身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事实上简易并不是简
单,它只是审判程序的简化,而不是将当事人权利简化,更不是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省略。

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本着不以案小而不为的精神,把法律监督工作做细做透。

把好轻微刑事案件的事实关和法律关,切实维护国家法津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辽宁鞍山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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