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刑事诉讼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和阐述,探讨其内容和实践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权利保障等内容,确保了人民公正受审和刑罚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以公正、快速、高效、公开为基本原则。
公正是指审判的公正性,包括被告人的申辩权和举证权等;快速是指案件的处理要及时,不得滞后;高效是指案件的办理要效率高,程序要简化,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公开是指诉讼过程和结果应对公众透明。
三、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1. 立案立案是指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将案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
立案的基本要素包括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法定事实等。
2. 侦查侦查是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证据等手段来了解案件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等。
侦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搜查、鉴定、抽血等。
3.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材料、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4. 审判审判是指法院在独立审判的原则下,根据国家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
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 执行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义务,保证被告人判决的实施和执行的公正性。
四、刑事诉讼法的意义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2021年3月1日,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这份解释从多个方面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的说明和补充,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权威、高效。
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相较于原有的版本,存在许多改动和变化。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
第一,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要求传递的传票应当写明嫌疑人的组织单位和姓名,并且应当告知嫌疑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可以辩护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
此外,新的解释还规定,公安机关在传讯嫌疑人时,必须将传票交给嫌疑人的亲属或者指定代理人,并同时告知其相关知情权利。
第二,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扩大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的权力。
例如,为了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新的解释允许公安机关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调取的物品材料进行复制、取样等行为,以便进行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但是,也必须注意保护被复制、取样等物品材料的完整性和原貌性。
第三,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对证据采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例如,新的解释规定,如对嫌疑人所作的口供存在争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分析认定口供的可能性和可信程度;在鉴定证据时,应当严格审查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同时还应当考虑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佐证情况。
第四,针对电子数据和网络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投入大量篇幅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处理上,新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采用相关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对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和审理时,人民法院要求能够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是新、旧版本刑事诉讼法解释之间变化的一小部分,新的解释还对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比如对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保候审、异议申请等。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办案人员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这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以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而且效率比较高。
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
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
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
刑诉法修改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议刑诉法修改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此次刑诉法修改,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公诉而言,影响尤大,新刑诉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
这些都是对公诉部门的全新挑战。
而最终这些挑战将通过庭审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就对出庭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适应这一变化,使出庭公诉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我谈谈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一、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一)简易程序全部出庭将大量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
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对基层院而言,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如果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庭审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挑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审环节“验明正身”方可成为定案证据,这就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辩论会变得异常激烈,这对公诉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加了出庭公诉的工作量和难度,最突出的表现是容易影响庭审效果。
庭审效果不佳,会极大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而在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对于公诉人而言,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国内外刑事诉讼经验与成果,推出了一系列的变革,下面将对其中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被告人询问制度的变革。
在旧法中,被告人询问是在审前进行的,且在审前询问中,被告人不享有辩护权,这使得一些无法自行辩护的民众难以得到保障。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询问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在侦查阶段进行,这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辩护的空间。
同时,在被告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回答检察机关的问题,这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的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旧法中法律援助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刑事辩护人的角色,明确了辩护人的权益和义务,且对刑事辩护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刑事辩护人相应的报酬。
这样一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辩护,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取证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取证主要由侦查机关完成,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取证的权力逐渐延伸到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手中。
新法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收集证据的要求,且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取证的权力不再由单一的机关掌握,避免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保证了取证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律师团、专家团等取证参与者,进一步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询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和取证制度的变革,增强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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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 页共 29 页 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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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出庭作证的例外
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 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 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 母、子女除外。
例外规定与大义灭亲的关系问题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 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 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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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判制度的变化与完善
1、一审程序中主要体现在繁简分流 2、检察机关向法院要全案移送材料 .. 3、明确二审开庭范围.. 4、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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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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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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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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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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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拘留逮捕后不通知家 属的范围
一是从案件范围上 控制 二是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仅适用
于拘留,而不再适用于逮捕、监视居住 三是在拘留之后,还须具备有碍侦查条件 四是规定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
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而不是 家属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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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 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 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
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 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配合。
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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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证其罪
新刑诉法第50条:“ 审判人员、检察 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 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 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 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 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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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疑人方面的变化
1、一般案件会见嫌疑人时的手续 2、特殊案件会见许可 3、会见不受监听 4、会见内容上,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被告人核实证据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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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问题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 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 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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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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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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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
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 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 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 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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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制度的变化与完善
1、证据的概念与种类 2、不能自证其罪 3、非法证据排除 4、证人出庭制度及例外 5、证人保护 6、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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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刑诉法(现行): 新刑诉法:
第42条: 证明案件 第48条 :可以用于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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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
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 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没有例外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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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了适用 条件
2、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3、明确了逮捕条件,加强了对逮捕的控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 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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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的证人保护问题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都是证据
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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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42条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新:48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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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证其罪的进步与不足
进步
不足:表述不规范
与如实回答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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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
排除的范围 排除的阶段与主体 排除的内容 对涉嫌违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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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作证范围 2、强制出庭作证.. 3、强制出庭作证的例外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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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
一、刑诉法再修改的背景与影响
(一)背景 (二)影响与评价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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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法再修改背景
1、现行刑诉法在公安司法实践活动中存 在某些突出问题。
2、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无法完全满足现实 需要..
3、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 公正特别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提出了更高 的标准..
4、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呼唤刑诉法修改..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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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诉法在公安司法 实践活动中存在某些突 出问题。
近几年出现了影响大的 冤案: 杜培武案 佘祥林案 赵作海案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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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的影响与评价
1、影响大 2、给执法、司法工作
尤其是公安执法工作 带来了新的挑战 3、总体上刑诉法修改 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一 次重大进步 ,但对 有个别条款存有争议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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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刑诉法的重要变化内容 解析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完善
(三)强制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五)辩护制度的变化与完善
(六)审判制度的变化与完善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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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逮捕条件,加强了对逮 捕的控制
第一、明确了条件,进行了细化。 第二,明确把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
措施 第三,加强了审查批捕的参与性 第四,逮捕后,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