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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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2 卷第 6 第 6 期
v 12 No 6 0.6 .
绥化学院学报
Ju nlo uh aU ies y o ra fS iu nvri t
20 年 1 月 06 2
De .0 6 c2 o
刑 事诉讼程序 中对未成 年人权 益的保护
陈兴 旺 陈娟 娟
( I 苏卅 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卅 250 ) I 1 6 0
讼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为没有 聘请 律师的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法认为没有必要立 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 出的暂 时不予提起 …《 暂缓起诉不是 不起 诉 , 而是 附有一定 条件 人指定辩 护律师 , 并没有 规定 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聘 请律 师 的 公诉的制度。 ’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指定 律师为其 “ 提供 法律 咨询、 理 申诉、 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 , 代 是人 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 当起诉的 控告”“ 、申请取保候 审” 的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在对 自己的行 案件 , 着预 防 、 本 挽救 、 教育 、 化与打击 并举 的原 则 , 感 考虑到
现了起诉 便宜主义( 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 能的实现 , 而 , 从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完善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 在他 们犯罪后运 用 司法手 段对他们
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策 ; 可以有效追究犯罪 、
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 暂缓起诉制度也有利 于犯 罪预防 , 利于 有 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要: 国际社会和我 国国内立法 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权益保 护都提 出 了明确的要 求。然 而在 我 国的具体刑事 诉讼程序
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 没有得到 充分 有效 的保护 。在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 以及 刑事 审判过程 中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摘要:目前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儿童、贫困地区儿童犯罪的增多,必须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整个社会的重视,更亟须各方合力将国家法律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少捕慎诉”的办案态度、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以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97-02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义务规定、轻责任追究。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给对未成年人保护带来新的希望,但是笔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反思,认为该法以及上述的法律规范依然存在不足。

目前,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儿童、贫困地区儿童犯罪的增多,必须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整个社会的重视,更亟须各方合力将国家法律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少捕慎诉”的办案态度、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以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的状况及不足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保护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三项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个人法制观念差、家庭成长环境恶劣、社会治安环境较差等多种因素造成。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

【 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轻罪 记 录封存制度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在第五编“ 特殊程序” 中专章规定 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作 为该编 第一章 , 新增条文就有 1 1 条, 占新增条文的 1 8 . 3 %, 极大吸收了我 国未成年人刑事 司法实践中的有益 经验 , 极 大地丰 富 了未成 年 人犯 罪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的 内容 。2 0 1 2年 底 , 《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高检规则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 释》 ( 以 下简称“ 高法解释” )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以下简称“ 公安部规定” ) 均结合新 的刑事诉 讼法加以修订和完善 , 并都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了各家办理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具体 程序 。两 高 司法解 释和公 安部 规定 对 于未成 年人 特殊 司法 制度 的进一 步 贯彻 落实 均 有亮点 , 但也存在很多未尽事宜和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 一) 社会 调 查主体 的 多元化 与 专业化
有学者认为新刑诉法第 2 6 8 条确立了“ 相对确定的弹性调查主体模式” , 公检法未必就是制作调查 报告的主体 , 换言之 , 他们是可以适用调查报告 的主体 , 而不是真正进行调查 的主体。可以说 , 本条文的 规定 , 并 未 明确 三机关 该如 何调查 未 成年人 的相关 信 息 。公安 部 规 定第 3 1 1 条 采 取 的是 由公 安机 关 为 主体 独 立完成 社会 调查 , 高 检规则 第 4 8 6条 第 2款 和高 法 解 释第 4 7 6条 第 2款 则 均规 定 了可 以委 托 有 关组织和机构进行。高法解释还 明确 了有关组织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 团体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是生理变化显著,智力发育很快,精力旺盛;二是心理发育正处于由幼稚趋于成熟的过渡阶段,外部表现为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模仿欲,对外界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事事要求独立。

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思想比较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易冲动,易受外界影响,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突发性。

这些导致未成年人容易忽视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因而走向犯罪道路。

但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往往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根据这些特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的有所区别。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法,并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这已成为大势所趋。

从实践而言,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创建于19世纪初,迄今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如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和上诉制度等等。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中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对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的资格、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分案处理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原则及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除了应当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特点,遵循如下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始终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分案处理的原则 3 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4 及时的原则 5 和缓的原则
1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 日期
3 诉讼工作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
2 案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承办
4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 讼权利
5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6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原则和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2 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 3 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7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8 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小测试
思考题
Thinking Questions

浅谈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

浅谈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

了我 国未 成年 人保护 的基本 法律制 度 , 为我 国未 成年人 的保护 工 成年 人 的附条件不 起诉制 度 、 规定 了未成 年人犯 罪记录封存 制度 作提供 了法 律 依据 。修 改后 的刑 诉法 对办 理未 成年 人犯 罪案件 等保 障未 成年 人 的诉讼权 利 , 显 得尤 为重要 。 新刑诉 法单设特 别 方针、 原则、 各个 诉讼 环节 的特 别程 序作 出规 定并 专 门设 立未 成 程序 专章规 定 了未 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 序 , 有利 于维护 未成年 年 人刑事 案件 的诉讼 程序 , 这些规定 体现 了进一 步贯彻 “ 教育 、 感 人 的权益 , 未成 年人特 别保 护这 一 目标 更加现 实化 , 具有重 大的
单粗 暴 , 父 母 的负面 影响 也会使 未成 年人 误入歧 途 , 另 一方面 学 年 人刑 事案件 时, 积 极做 好讯 问前教 育准备 工 作, 同时考 虑到未
校 的管理 存 在缺 陷和漏 洞 , 重智 轻德 现象较 为普 遍 , 法 制教育 不 成 年人 内心脆 弱敏 感 , 因此 在讯 问过程 要注 意讯 问语气 、 语 调和

出发 点来 看 , 检察 机关 做好 未成 年人刑 事诉 讼案 件工作 , 是确 刑事案 件时可 以从 未成年人 立场作 为切入 点 , 根据 该未成年 人的
保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统一 的重要途 径 , 那 么如何 做好未 成年人 心理、 生理特点, 制定详细的讯 问提纲, 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
化、 挽救” 的方 针和 教育 为主 、 惩 罚为 辅的 原则 , 为切 实保 护未 成 划 时代意 义 。
年 人 的诉讼 权利 和其 他合法 权利 , 提供 了程序 保 障 , 为违 法犯 罪 未成年 人提 供宽 松环 境和继 续发 展 的空 间。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立法将要发生——对刑事诉讼修法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考察

立法将要发生——对刑事诉讼修法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考察

宋远升 , 东政 法大学讲师 、 华 法学博士 。
① 谢佑平 :刑事诉讼 国际准则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20 年版 , 10页。 《 , 02 第 3
1 5
青 少 年 犯 罪 问题
21 第 1 0 2年 期
未成 年人 犯 罪与成 年人 犯罪 之 间存 在质 的 区别 , 大程 度上 表 现 为 主体 和 主观 恶 性 的不 同 。 成 很
未成年人刑事 诉讼 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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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将要来自发生 对刑事诉讼修法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考察
宋 远 升
【 内容摘要】 在 目 前进行的刑事诉讼修 法中, 社会事实引起 的社会 关系的变化是刑事诉讼 法修订
增设 未成年人 特 殊程 序 的 内因。在 外部 因素方 面 , 面, 则 临着“ 约 必 须践 守 ” 压 力和 动 力。在 增 设 的 条 的 未 成年 人特 殊程 序 中, 殊程序 的模 式 、 法 的方 式都 是 需要 重 点 关 注 的对 象。 当然 , 论是 模 式还 是 特 立 无
寥寥三条。对于国际上公认的、 具有普适价值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 司法原则 和制度 , 譬如 : 双重保护 原则 、 诉讼权利特别保护原则 、 分别处理原则 、 全面调查原则 、 前科封存制度 、 暂缓起诉制度 、 刑事和解制 度等 , 在刑 事诉 讼法 中并 没有 得 到体 现 。这 本 身 就 是对 我 国 “ 约必 须 践 守 ” 国际法 义 务 的悖 反 , 条 的 这 种 内在 冲突, 也是我 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动因之一。 ( 犯 罪未成年人个体特点与刑事诉讼程序的 中突 二)
人 的身心 特 点相 适应 , 模仿 性 、 易受 暗示性 、 情景性 、 戏谑性 和 冲 动性 , 成 为未 成 年 人犯 罪 的显 著行 为 就 特征 。 而行 为人 的 辨认 与控制 能力 本身 能说 明行 为的社会 危害 性 。 此 外 , ⑧ ④ 未成 年人 即使 在某 个 时期 曾有 过 犯罪 , 持续 犯罪 的事例 极 为少 见 。对 于 较 经常 犯 罪 的少 年 而言 , 漂 流 过 程 中偶 然 的事 情 。 但 是 ⑧ 同时 , 人类行 为 无论 是诚 实 的还 是不 诚实 的 , 社会 性 的还 是反 社会 性 的 , 是人 的 自然 心 理 机 制 和生 是 都 理状 况 以及 周 围生 活环境 相互 作用 的结果 。 从 个体 角 度 而言 , 成 年人 一般 具 有 特 定 时 期 的 特定 生 ⑥ 未 理 和心理 反应 , 这种 由特 定心 理和 生理反 应激 发 的犯 罪 , 有 随年 龄成 熟 自动愈 合 的 可能 , 就 是 犯 罪 具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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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

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

社会调查报告还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解读:“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强制性规定,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不仅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之所以要听取律师意见,是因为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更了解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事实中哪些情形对采取非羁押措施更有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并与成年人分别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是分案处理原则的要求。

应当强调的是,分案处理原则不应仅是办案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而应当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成“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也可以通知”含义是,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也可以通知”并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强制性的。

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5款规定,如果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人,询问时也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应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解读;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

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第四,在程序上,应当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但该项仅属于程序条件,并非实质要件,不影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若公安机关、被害人有异议,可以在附条件决定作出后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不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记录,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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