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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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

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

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社会调查报告还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解读:“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强制性规定,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不仅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之所以要听取律师意见,是因为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更了解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事实中哪些情形对采取非羁押措施更有意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并与成年人分别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是分案处理原则的要求。应当强调的是,分案处理原则不应仅是办案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而应当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成“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也可以通知”含义是,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也可以通知”并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强制性的。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5款规定,如果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人,询问时也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应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解读;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第四,在程序上,应当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但该项仅属于程序条件,并非实质要件,不影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若公安机关、被害人有异议,可以在附条件决定作出后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不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

工作中的不良记录,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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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能不能私了 https://www.360docs.net/doc/1c10801051.html,/qdb/502122.html ?离职员工: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合同被你偷走了https://www.360docs.net/doc/1c10801051.html,/qdb/502123.html

?我是“新人”,我也要休年假https://www.360docs.net/doc/1c10801051.html,/qdb/502124.html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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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原配能不能起诉第三者https://www.360docs.net/doc/1c10801051.html,/qdb/502126.html

?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https://www.360docs.net/doc/1c10801051.html,/qdb/502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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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家违约不交房,能不能让他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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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保护工人长期目标

B S C I保护工人长期目 标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一、劳工方面: 1.长期目标:无强迫的/监狱的/契约的或抵债的员工。 ?管理措施:管理部雇佣时应严格要求应聘者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对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管理部经理需每月底进行一次检查。 2.长期目标:与所有员工依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管理措施:员工应聘合格后,管理部需依照规定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合同,管理部经理应每月底对上月新进员工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3.长期目标:员工在合理通知工厂前提下,可自由离职,无罚款。 ?管理措施:管理部在给员工办理离职时,加强沟通,在办理好交接的情况下,让员工自由离职,无罚款现象,管理部经理和管代应随时抽查监督。 4.长期目标:合理正当雇佣员工,无交押金和抵押身份证等情况。 ?管理措施:管理部严格按照《禁止强迫劳动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5.长期目标:满足员工基本需求,如饮用水、洗手间、急救医疗箱等。 ?管理措施:管理部应及时查收意见箱是否有相关反馈,定期与员工交流。 6.长期目标:不使用童工(16周岁以下为童工)。 ?管理措施:管理部雇佣员工时应严格按照《禁用童工控制程序》要求执行,对应聘者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信息进行核实,管理部经理需每月底进行一次抽查。 7.长期目标:未成年工远离有害工种。 ?管理措施:管理部应严格按照《未成年工控制程序》要求执行,管理部经理需每月底进行一次抽查。 8.长期目标:员工知道法定工作时间,并且享有法定节假日(法定假日、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年假、病假、事假等)。 ?管理措施:管理部应通过广播大会将法定工作时间告知给工厂所有员工;对各类请假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通知做好工作安排,给予批假;对于可以享有假期,但是主动放弃休假的员工,应按照标准给予补贴。 9.长期目标:没有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身体胁迫、口头辱骂或胁迫等不良事件发生; ?管理措施:管理部应将副总的邮箱和电话公布给所有员工,在各个车间设置意见箱,并将对举报人的保护政策沟通给员工,管理部若收到任何举报不良事件,都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0.长期目标:员工有申请病假和事假的权利。 ?管理措施:在《员工手册》上清楚说明病事假办理流程,管理部在对病事假的原因有了了解后,对于合理申请应给予批准。 11.长期目标:对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倾向、种族分类、残疾、怀孕、宗教、政治派别、工会关系或婚姻状态等方面无歧视现象。 ?管理措施:管理部需制定《禁止歧视控制程序》,并沟通给相关人员,按照执行。 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1.长期目标:无工伤事件。 ?管理措施:按照《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程序》对危险源做识别、汇总、控制,建立《急救措施控制程序》和《事故调查控制程序》,保留事故调查报告。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析版)

2016年全国中考政治真题汇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2016?南京)教育部门对某市一初级中学周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 A.体现了环境污染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问题 B.保证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国家生活中的首要地位 C.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 D.说明教育是先进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受保护的原因.未成年人由于自控力差、自保了差、因此,容易受到不符侵害. 【解答】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所以C符合题意,ABD观点错误,环境污染影响学生的健康,与题干无关;错误,教育是完成先进文化建设根本任务的途径,ABD被排除;故选C: 2、(2016?黄冈)2015年8月,全国禁毒办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这表明() 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③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④我们要珍惜生命健康,远离毒品危害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属于“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这一知识点,需要在掌握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解答】从题干的描述中看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机

5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浙江驰星工贸有限公司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1.0目的 为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控制。 3.0定义 童工: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4.0程序 4.1按当地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拒绝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4.2如因某种特殊之原因,而需招用18周岁以下及16岁以上之未成年工,则公司将会遵照法律、法规对其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4.3如果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4.3.1按劳动法之规定,予以遣返。 4.3.1.1通知其家长接回家乡,以保证其回乡安全 4.3.1.2由公司负担其回乡车旅费,并赠送全部再受教育经费。 4.4如果留用未成年工,将遵循以下做法。 4.4.1由行政部列出未年成工清单,并设置未年成工情况表,向有关劳动 - 0 -

部门申请审批后,方能上岗工作。 4.4.2调整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不安排有危险性的工种 4.4.3不安排其加班加点以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4.4每年定期免费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健康有问题,公司免费为其治疗;并保留检查记录。 4.4.5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和条件,优先参加公司的培训或送其到当地政府或非政府承办的学校接受教育。 4.4.6春节回家,由公司安排成年人护送,并负担来回车旅费 5.0相关文件 童工及未成年工教育管理规定 6.0记录 6.1童工及其教育经费的文件:保存于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毁弃。 - 1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

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生效日期2012-01-06 东莞市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编号04 修订日期2012-01-06 版次A01 程序文件第4章页次01 1、目的:为保护我司在职未成年工的权益及人身安全、健康、教育。 2、范围:适应本公司所有未成年工 3、责权:人事部 4、定义: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劳工。 5、工作内容 5.1、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参见《身份证识别程序》),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 证真假情况。 5.2、人事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未成年工。一旦发现应采取以下几项行动,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安全。 5.4 、公司发现之未成年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其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并控制其每 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九年制义务教育完成止。 5.5、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5.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警卫,不得操作各种 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品与过敏性工作,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5.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间、有毒、有害、高温、低温、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5.9、按规定要求定期(半年)对未成年工进行详细的健康体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 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10、各部门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减轻劳动 或安排其它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6、支持性文件 6.1、《劳动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3、《身份证识别程序》 6.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相关记录 7.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7.2、员工入职登记表 以下(空白)

SA8000未成年工教育程序

SA8000未成年工教育程序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未成年工得到适当的教育,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未成年工,即当地强制教育法律规定的或正在求学当中的未成年人。 3. 职责 体系总务部负责根据公司政策和标准要求,制定和实施未成年工教育计划。本程序应向所有员工传达。 4. 工作程序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在未成年工来本厂应聘之日就必须对其讲明本厂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以下几条。 1. 工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所录用的未成年工要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 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4.2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未成年学生。若该未成年工正在求学中,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并且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夜班工作。 4.3公司应该跟踪未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4.4.在未成年工到本厂报到之日,体系总务部对其办理本厂对招聘员工的应办手续,对未成年工 的使用和特殊保护进行登记,另外还必须发一份(适合工厂)国家对未成年工保护法的文件。公司建立未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 5. 相关记录 5.1[未成年工登记表] SAR-4.1-05-03 5.2体检结果登记表SAR-4.1-05-04

最新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精品文档 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国内脱硫脱硝) WLG-Ⅱ-36 B/0 版次B/0 分发号 持有人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作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2012年05月02日发布2012年05月02日实施

目录 1 目的 (1) 2 范围 (1) 3 定义 (1) 4 职责 (1) 5 程序 (1) 5.1 设计过程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 (1) 5.2办公区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 (2) 5.3施工现场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 (2) 6 相关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记录 (3)

1 目的 对与公司重大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进行控制,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国内项目及公司内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过程的控制。 3 定义 本程序采用GB/T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定义。 4 职责 4.1运营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管理文件及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 4.2运营中心负责检查各项目部范围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情况,各项目部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情况。 4.3设计中心在工程项目设计中负责考虑工程及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以及工程设计的节能降耗方面的改进; 4.4综合办负责办公区域的废弃物的分类处置,以及水电、办公用品的节约等。 5 程序 5.1 设计过程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设计中考虑降低工程和设备的投入,采用新技术,节约资源与能源;降低原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情况说明报告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是学校保护的重要任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这五个方面的教育,对于把他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们重点改革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加强音乐、美术等科目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及劳动观念、劳动技能的教育。 2、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我们通过对未成年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使他们提高对是非的辨别力和抵御不健康事物影响的免疫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自主自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提高他们社交能力,建立正常、健康的人际关系,积极地参加社会生活。比如,我们每年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社会实践,举办生活技能培训和比赛等。 青春期教育我们以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为核心。通过教育,使未成年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生理的发育变化,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

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使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我校在师资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外聘专业老师,定期为高年级学生开展青春期教育,使我校青春期教育健康稳步地开展。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仅体现在要使学生得以全面发展上,而且体现在要面向全体学生上。我们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或者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做到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以保护这部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使他们同其他未成年学生一样,健康地发展。 二、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 育。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对于学校来说,首先,对依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将他们无理地拒之于校门之外。关于这一点,我校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服务范围内的本地户籍学龄儿童100%无条件接收。其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非法剥夺或侵害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第三,对中途辍学、逃学、旷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返校上学。第四,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学生滥收费用,影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使。第五,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利用教学场地和设施。此外,学校还应当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使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工作真正体现出来。

13.1-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课时练习题

(2016年新编)《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习题 一、单选题 1、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A.法定义务 B.道德义务,也仅是道德义务 C.自主权利 2、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不受侵犯。 A.健康休息学习 B.居住活动外出 C.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小明(15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婚姻法 C.教育法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发育成长 B.安全健康 C.生活教育 5、某中学在清明节前夕组织学生到一处著名的革命历史纪念地开展活动,可这里却不出售学生票,只卖成人票。请问,他们这种做法()。 A.违背我国法律 B.不应该但不违法 C.经营方有自主权 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 B.家庭 C.监护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组成。 A.5章 B.8章 C.7章 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A.惩治犯罪的教育 B.预防犯罪的教育 C.对犯罪的对策研究 9、如果发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B.国家机关 C.任何组织或个人 1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11、在我国,凡是年满()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A.6周岁 B.7周岁 C.8周岁 12、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社区)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试点结束后即撤销。 1 / 13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

员工招聘身份识别管理程序

员工招聘身份识别管理程序 一、目的: 1.1建立有效的员工身份信息识别管理系统 1.2建立有效的禁止使用强迫劳动 二、范围 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长期、合约、计件、外省劳工、外国进口劳工、散工或临时工),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 三、原则与政策 3.1 禁止使用非自愿或强制劳工(如:奴役劳工、监狱劳工、抵债劳工、非自愿的受聘等) 3.2 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的工人 3.3禁止使用童工(任何未满16周岁),保护未成年工(青年工人)与妇女权益 3.4禁止歧视:公司在涉及聘用、支付薪酬、培训机会、晋升、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均根据工人的工作能力进行操作;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个人特征、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等歧视 3.5禁止骚扰或虐待(强迫)劳工:本公司严禁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限制员工人身自由、扣押员工任何有效证件、交押金、招聘费等 四、工作程序 4.1.人事招聘作业规范 招聘由人事主管或文员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核实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符合《劳动法》务工年龄等条件的发给《员工档案登记表》。 要求应聘者在《员工档案登记表》中据实填写个人履历、学历、政治背景及详细地址。对将从事重要岗位(如运输、仓管、搬运等)的人员人事部要通过当地公安部门协助核实其身份、背景,经核实合格后方可上岗。 4.2.身份证件真假鉴别 4.2.1视觉鉴别: 4.2.1.1身份证网格直接印在证身上,而假身份证网格在过胶片上。 4.2.1.2真身份证中公安机关印章“局”字,外形上下整齐,并且“尸”与“乛”右上方连接在一起(96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身份证)。 4.2.1.3真身份证中公安机关印章字体偏长,笔划采用类似隶书形式如“一”而假身份证中印章字体属铅体字“一”。 4.2.1.4真身份证防伪标志“长城图案”与“中国”字样鲜明,并会反光;而假证图案与字样暗淡,不明显(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证件)。 4.2.1.5真证反面国徽比较精细、清楚,假证则粗糙、简单。 4.2.1.6违背以上任何一点均不得录用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社区)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试点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社

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社区),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以“法律七进”为载体,通过在村(社区)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学习目标: 理解: 了解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 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让学生了解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难点: 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导学点一:通读课本P79-P84 ;将以下知识要点在课本中找到并作补充; 预习提纲: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2、家庭保护:履行、职责。提供,以文明、健康的思想、品德、生活方式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不侵害其合法权益,预防其违法犯罪,筑起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3、学校保护: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不侵害其权益。加强学校防范措施,排除影响教学秩序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 4、社会保护:提供优良的和必要的物质条件,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等。 禁止招收未满( )周岁的童工。 5、司法保护:本着、的原则,坚持、、的方针,在处罚上与对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是有区别的。 展示预习成果, 一起解决预习中的问题; 导学点二:请将你的预习成果充分利用,单独完成以下的练习后进行讨论和展示; 1、某市四名未成年人因为没有钱上网,于是合伙持刀抢劫,共抢劫财物一万多元。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不进行公开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 A、学校保护 B、家庭保护 C、司法保护 D、社会保护 2、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14个部委联合推出了“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这一举措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实行(): A、学校保护 B、家庭保护 C、司法保护 D、社会保护 3、下列行为中,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是(): A、某营业性歌厅向未成年人开放 B、某同学违反课堂纪律,任课老师把他赶出教室 C、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没收毒害青少年的淫秽光碟 D、家长让正在读八年级的女儿辍学打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4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

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1.总则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工在劳动和工作中身体健康,依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未成年工的定义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雇佣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员工,为未成年工。 3.内容 3.1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雇佣未成年员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需向东张劳动局办理 登记,向劳动局提交《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与《未成年工登记表》,由劳动局登记备案。 3.2 公司对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不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3.2.1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业; 3.2.2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 的作业; 3.2.3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焊工、电锯手、电剪手、锅炉司炉等高温工作或危险性工 作; 3.2.4 未成年工如患有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非 残疾型)时,公司不安排其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极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3 公司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上次的体检已超过半年。 3.4 未成年工上岗前,公司将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本办法未尽事宜,详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条款。 编制: 审核: 批准: 未成年工保护程序第1页,共1页

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公司的生产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2、“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本制度的基本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是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管理法》是本制度的基本依据。 3、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部门为质量部,具有对应的监察、处罚权。 二、规定及处罚标准 (一)、劳动保护 1、禁止穿拖鞋、短袖、短裤、背心、赤膊和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厂区,违反者罚款50元/人次。 2、上班期间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和铭牌,违反者罚款20元/人次。 3、作业期间必须按不同工位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护耳器、口罩、防毒面具、手套、围裙等。违反者罚款20元/人次。 4、质量部制订《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仓库依据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时申购,备足库存,各车间按月领用。凡仓库报单不及时或采购不及时导致车间缺货的,酌情处罚50-100元。 5、在职员工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拒绝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二)、生产现场 1、车间卫生务必日清日结,各工位、公共区域无水渍、油渍、垃圾、废料等,卫生工具分区标识,分类摆放;凡卫生脏乱差或物料无序摆放的,处罚责任人10-20元/人次,导致安全事故的,处罚50-100元/人次。 2、采购部及时整修车间地面,确保地面平整无凹陷,防止物料倾斜和人员滑倒扭伤。 3、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疏散通道,不得堵塞安全出口、损坏安全标识。 4、生产场所一律禁止抽烟,有抽烟嗜好的员工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抽烟。凡发现在车间抽烟的,一律罚款100-200元/人次。地面发现有烟蒂的,不管是否外来人员还是本车间认为所为,均对管辖该区域的车间处以50元/个的罚款,由该班组均摊。 5、提供防高温、防静电、排粉尘、通风透气的工作条件。 6、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一律不得在厂区内部停放,装卸、施工等原因可临时停放,违规者罚款20-50元/人次。安检员有权制止外来人员的违规停车,有权对本公司人员的违规停车给予处罚。 (三)、消防安全 1、各车间严格按5S标准确定分区,不得占用消防器材位置或挪动灭火器、防火砂、消防水袋等消防器材,并留出一米左右的消防通道。违反者处罚20-50元,并勒令立即整改。 2、油漆、松香水、脱塑剂、香蕉水、酒精、柴油、氧气、乙炔、二保气等易燃易爆品必须专区隔离存放,防火防撞击防泄露。对危化品乱存乱放的,罚款10-20元/人次。 3、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灾现场的逃生技巧,经抽查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处罚20元/人次。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Special protection of minors by law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前言:小泰温馨提醒,政治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形成人们一定的政治观点、信念和政治信仰的教育,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受教育方针、目的制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方向性。本教案根据政治课程标准的要求和针对教学对象是初中生群体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并以启迪发展学生智力为根本目的。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第一课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难点: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活动导入:我说我“家” (课前准备小时侯的全家福照片)学生相互展示并交流自己准备的“家庭照片”,由此引出“家庭保护”。 2、七嘴八舌: 学生讨论:

(1)父母教给了我们什么? (2)除父母外,哪些人可以成为我们的监护人? (3)列举身边的事例,说明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3、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的内容,了解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4、诊断室: 多媒体出示尹某案例。 讨论:尹某产生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学生讨论后教师引导学生认识: (1)家庭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法律的规定。 (2)家庭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 5、我说我“校” (1)结合实际,说说我们在学校里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2)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学校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 (3)列举学校保护对我们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身边的具体事例。 引导学习认识:青少年成长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保护。 承转:在校园内有时也会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呈现。 6、你争我辩: 多媒体出示教材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其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辱骂、不体罚。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本规定是依据、参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世界人权宣言(UDHR)、国际社会责任(SAI)和道德贸易行动(ETI)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行业标准或守则编写,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此档现予以颁布实施,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1.目的 为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2.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3.2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3.3公司工会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4各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

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4.管理程序 4.1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4.7各项目部、专业公司根据本单位施工环境特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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