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验厂法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简易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简易版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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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 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 气镐、气铲、钏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 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 苯、汞、甲醛' 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引言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的各项管理和保护工作。
3. 定义3.1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4.1 招用和录用1.企业在招聘未成年工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合法渠道招聘。
2.未成年工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材料及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书,企业必须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留存备案。
3.未能提供合法材料的未成年工将不能被录用。
4.2 工作时间1.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未成年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在晚上10点至早上6点之间。
4.3 健康保护1.未成年工在入职时需进行健康体检,并定期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2.未成年工必须参加企业规定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关防护用品。
4.4 休息和休假1.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需有至少30分钟连续休息时间。
2.未成年工每周享有连续休息24小时的休假时间,不得与其他休息时间合并。
3.未成年工每年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5 福利保障1.未成年工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2.未成年工在工资发放上,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少发、克扣或拖欠。
5. 未成年工保护考核标准5.1 合规性考核1.相关部门定期检查企业是否合规招用未成年工,并对招聘材料进行核实。
2.检查应涵盖是否遵守工作时间限制、健康保护措施、休息和休假等规定。
5.2 健康及安全考核1.对未成年工健康体检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2.检查企业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并落实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5.3 工资发放考核1.相关部门将定期抽样检查未成年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2.检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否有克扣、少发或拖欠工资现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内容?

The greatest joy in life is that everyone says you can’t do it, but you have don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内容?在很多农村,年轻人不上学早早工作的很多,如果是年满十六周岁,可以当做未成年工使用,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那么,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在这个文件里面,对未成年工的工作范围、安全保护及体检安排等作出了说明,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在很多农村,年轻人不上学早早工作的很多,如果是年满十六周岁,可以当做未成年工使用,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那么,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在这个文件里面,对未成年工的工作范围、安全保护及体检安排等作出了说明,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作具有许多特殊性,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保护。
首先是身心未发育完全,缺乏对自身健康和疲劳的准确感知和控制能力,容易出现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等问题。
其次,未成年工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易受到工作环境和同事的影响,容易误入不良行为和维权困境。
最后,未成年工是家庭和社会的宝贵资源,需要教育和培养,而不是被剥夺教育和发展的机会。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其中包括:1.未成年工作时间限制未成年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加班工作,不得轮班工作。
2.未成年工作强度限制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不得过大,不得从事高空、高温、高危等特殊劳动。
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必须有休息时间。
3.未成年工工资保障未成年工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未成年工不得承担公司的罚款等费用。
4.未成年工安全保障未成年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合格考试方可上岗工作。
未成年工的工作场所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和疏散逃生路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5.未成年工教育保障公司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未成年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6.未成年工保护责任雇主、单位、监护人必须承担未成年工的保护责任,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帮助。
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以上是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和尊重,促进全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企业和雇主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却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第⼀条为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未成年⼯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处于⽣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处作业;
(四)《冷⽔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冷⽔作业;
(五)《⾼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
(⼋)矿⼭井下及矿⼭地⾯采⽯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流放及守林作业;
(⼗)⼯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的作业;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三)潜⽔、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以上的⾼原作业(不包括世居⾼原者);
(⼗四)连续负重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公⽄,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五公⽄的作业;
(⼗五)使⽤凿岩机、捣固机、⽓镐、⽓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六)⼯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于五⼗次的流⽔线作业;
(⼗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9【生效日期】:1995-01-01【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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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