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及女工特殊保护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2)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环境和操作风险,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面临更高的安全风险和健康保护需求。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已成为迫切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三、保护原则1. 平等原则: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职工和成年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 预防原则:化工企业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作中的危害和风险。
3. 优先原则:在工作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优先保护。
4. 人文关怀原则:化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特殊保护措施1. 基本条件a.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进行入职前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b.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女工和未成年工作人员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实施情况。
一、女工保护管理制度女工是指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特殊保护需要的女性劳动者。
为了保护女工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1.法律法规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主要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女工的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女工享有公平合理的劳动待遇。
2.监管机构在中国,女工的保护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工作场所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女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工会组织则负责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
3.实施情况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但女工的保护工作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女工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导致女工的就业歧视、工资低配、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女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得她们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女工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二)未成年工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由于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工作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特别的保护。
1.法律法规针对未成年工的保护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未成年工的保护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别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监管机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教育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目的与范围1.为切实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明确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涵盖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二、总则1.按照女性的生理特点进行劳动就业安排,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于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招收女性;对于那些会导致女性生理机能无法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自身及其下一代健康存在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与。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的招工对象年龄通常为16 - 25周岁。
三、职责1.行政部负责在招工以及工种安排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总则的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与工作。
2.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负责严格贯彻落实本制度。
四、女员工特殊保护1.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拒绝录用、辞退女员工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在员工的级别确定、职位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对女性存在歧视,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严禁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以及有毒有害的作业。
3.基于女员工的生理特性,在女员工处于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将其调任至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不安排其上夜班。
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以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予1小时的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并且工资应照常发放。
5.由行政部组织,每年定期为女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强化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对于一些对女员工身体健康存在危害的工作,生产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实行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方式改变劳动组织形式。
五、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各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进行工作。
2.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不宜让其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以及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3.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先进行体格检查,以便依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女员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员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总则保护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他们持久的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1、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1.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1.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
1.3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
2 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2.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2.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2.3 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
2.4 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
(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
2.5 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
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
2.6 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响作业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劳动。
3 女员工产期劳动保护3.1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休产假不得提前或错后。
3.2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逐渐增加工作量,使女员工有一短时期的适应过程,不致影响乳汁分泌及女员工本身的健康。
3.3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 女员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4.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4.2 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____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____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限制女职工的就业,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解雇女职工。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相关内容,如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一些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禁止从事过重体力劳动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其次,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制度建立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就业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
其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条件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条件符合标准和要求。
再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合法维权的途径,解决劳动纠纷。
最后,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权益保障基金和援助制度,提供一定的补偿和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第三,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实施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就业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用工单位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保护和关注不够,存在不公平待遇、歧视和虐待等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面对违法用工现象不敢维权,导致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在法律层面,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内容;在制度建立方面,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在实施方面,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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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未成年工,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2.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
2.2不得安排女员工连的作业,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3公司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4不得安排经期女员工从事高处、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劳动强度的劳动。
2.5在怀孕期间,所有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室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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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未成年及女工特殊保护
RBA-QP-B01
1/1
1未成年员工的特殊保护
1.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轻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极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作业。
2.8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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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发行日期
版本
A0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休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高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6不得安排未成年公锅炉司炉。
1.7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季以上高处作业,第二级以上高温或低湿作业,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接触铅 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2.6女员工生育享受17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7女职工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以下劳动,国家对顶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或锰 氟、溴、甲醇有机化合物、有机氟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