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

经济与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杨二鹏 河南省滑县检察院技术科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一些先进的技术已经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各级的检察机关来说对嫌犯的审问时需要进行讯问同步记录,这就需要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上要能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主要就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就其问题成因加以分析,最后探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策略,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285-01一、引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讯问制度也有了相应的改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侦查机关对嫌犯以及被告人讯问中,从开始到结束这一段时间的完整客观录音录像的记录。
通过这一方式就能够保证讯问的公正性,对案件的查清也有着重要依据,加强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实际就有着重要意义。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分析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身有着诸多价值,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讯问是获得证据最为重要的措施,以往的书面记录是通过人工实施记录的,由于在记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就在实际中会出现为能够详细记录就要将讯问的速度放慢,有的不能完全将讯问的内容记录下来,还有是重复的讯问等问题[1]。
而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下,就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在同步性上比较强,能够准确的记录嫌犯供述,从而对讯问笔录的缺陷得到了有效弥补。
另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规范化也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诬告侦查人员。
通过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成果的固定就这保障,以往的讯问笔录是在封闭环境当中进行的,所以人们对笔录的准确性就会存在着怀疑,并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情况也比较容易出现,而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实施就能够在公正性上得到保证。
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作者:张译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具有哪些独特的功能,在证据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其制度体系如何构建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完善作者简介:张译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44-02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的独特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在审判阶段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是一个在现有刑事审判过程中建立的全新的程序。
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相当于将侦查人员人列为“程序上的被告”,法官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还要再开启另一个程序性的案件,相当于形成了“案中案”用以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控方要证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而要证明后者,主要是通过法庭上播放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检验,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口供的可能性予以排除。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早在200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从而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这项规定还较为原则,内容上尚显单薄,检察机关在在实践操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魏广金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第一种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
或者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比如讯问室温度、湿度、时间以及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的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摁手印的画面切换等不符合要求。
第二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不仅耗费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因此,有时侦查人员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
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由于录音录像材料需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
但目前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相关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出台,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准备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二是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三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性质上的分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一.一则案例说起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元。
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
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
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②通过辩护律师就该案中录音录像材料的简单陈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本案来说,对于检察院自侦的贪污受贿等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录音录像③,而本案只是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了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其次,整个的讯问过程中只有录像但没有录音,而且有的录像画面也极不清晰以致影响观看,表明录音录像制作过程的不规范、不严谨;再次,该案法官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采取的是开庭之前召集控、辩(辩护律师)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方式,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这种审查方式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研究;最后,法官在看完这些录像资料之后认为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即使没有声音,即使不完整也可以认可它的合法性,据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新刑诉法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影响摘要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出台和实施,将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将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
本文重点结合检察机关实施录音录像的方法和经验,就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影响及对策作一初步探析。
关键词录音录像证据侦查作者简介:胡贯理、李永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时常出现过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广西黎朝阳案等,均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高检院于2005年底开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巩固和全面推广落实这一制度,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也是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体现了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
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一)防止刑讯逼供,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修改后刑诉讼法第五十条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将这一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依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
(二)防止翻供翻证,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惩治犯罪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
关于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若干思考

术设各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客观性 、 完整性等 事实上审查; 、 2
侦查机 关或执法部 门提供的 。由侦 查机 关派员按照法定 程序
进行 的,须全程不 问断的录音录像 ,以保证录音录像 的完整
性。
提取 该类证据 ?本文结 合基层工作 的特 点就视 听资料方面提
出一些看法 。
一
( )侦查机关 自行产生 的录音录像资料 三
3 .允许 的情 况下对复制过程进行全程 的录 音录像 ,以保
证 调取 证据 的合 法 性 。
证据使用 的重要意 义,明确了解制 作、采集 视听资料 的重要
性 。侦 查人员要从 思想一 提高认识 ,推 动职 务犯罪侦 查工作 卜 向规范化 、科学化发 展。加强侦 查人 员的思想教育 ,组 织干
面提 供 了指 引,我们需要 明确 的是如何 贯彻执行 。笔者所在 院在 2 0 0 6年 8月建设了同步录音录像专用办 案工 作区,使讯 问职 务犯罪嫌疑 人 同步录音录 像工作规范化 。讯 问职务犯罪
时便于操 作等等 ,使其具有其他 证据所无法 比拟 的优 点 ,但
又存在着 被篡改 、伪造的可 能性 ,我们应 当全面分析 认识这
中作为独立的证据来证 明案件 的真实情 况。反映 了现代科学技术对刑事诉讼 的影响,也标志着我 I 律制度建设的 日趋 完善。 法
关键 词 :视听 资料 ;录音录 像;采集 ;制作
21 o 2年 3月修改后 的 《 刑事 诉讼 法》第 四十 八条第二款 规 定,证据包括 :( )物证:( )书证 :( )证人证言; 一 二 三 ( 四)被 害人陈述 ;( 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 、辨认 、侦 查实验等笔录 ; 六 七 ( )视听 资料、 电子 数据 。 明确将视 听资料 、 电子数据 作 八 为刑 事诉讼活动 中 的证据 使用 ,那么我 们如 何理 解、采集 、 料时应分两方面进行 :1 、公 民 自行提供 的。提取该类录音录 像 时,要求提供方将 设备一并提交 ,使证据调取方 能利 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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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陆光曦、赵涛时间:2012-07-20新闻来源:正义网【字号:大| 中| 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由此可以看出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
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一原则,成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的问题。
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
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而新刑诉法也对这一尝试、探索进行了吸收。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
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
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
一、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
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
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
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办案
效率。
有些刑事案件,特别是涉毒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有较强的依赖性。
绝大多数涉
毒案件没有查获毒品,定案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上、下线的口供之外,很难收集到其
他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而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
翻供的理由又多
集中在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
整重现,大大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任意翻供。
侦查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的保护人权。
最后,录音录像有利于侦查人员提高业务能力。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
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提高侦查人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把握与运用;树立合法取证意识;规范讯问行为。
实践证明,凡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同步录像的,都产生了三个明显的积极变化,在庭审时被告人声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而翻供的大大减少了,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提高了,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意识增强了。
二、实践中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有了尝试,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录音录像时间与该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不能相互对应。
往往是录音录像是一个时间,而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则是另一个时间。
第二、有些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过程不完整。
录像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犯罪嫌疑人阅读笔录、签字的过程;或者没有阅读过程,做完录像直接签字,甚至讯问中还出现犯罪嫌疑人中途离开录音录像范围数分钟的现象。
第三、对待同步录音录像走过场,急于求成。
通过讯问录音录像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有些录音录像中,甚至存在侦查人员诱供的现象。
例如一起强奸案的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直接将强奸细节讲出来,再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实,犯罪嫌疑人只是简单的回答“恩”或者直接点头。
这样的讯问录音录像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与其笔录的内容不一致。
特别是
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笔录中讲的非常清楚,但与其讯问录音录像中大相径庭,相差甚远。
第五、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甚至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读由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的情况。
三、解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正确理解新刑诉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真正内涵。
如前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
只有认识并领会这一精神实质,才能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二、精心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进行讯问录音录像之前,全面吃透案情,全面搜集、掌握案件所有证据情况,同时,充分理解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把握相关证据要求,做到有的放矢。
摒弃“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
善于通过运用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形成证据锁链。
第三、从制度上对讯问录音录像进行保障。
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但该法条只有原则性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这一规定真正落在实处。
而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我院在2008年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杀人、抢劫、强奸等8大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经过几年的探索、尝试,目前已推广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日前,我院同公安机关签订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讯问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