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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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摘要】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但会见难、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了使辩护律师更好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结合中国的现实修改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控辩失衡的问题,落实了辩护律师的大量权利的实现,增强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1.完善律师会见权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作出辩护意见的有效途径。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充分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具体表现在:①会见时间及范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并且还专门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具体责任。

②会见手续及程序: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除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的权利,吸收了律师法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改革律师阅卷权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查阅的范围受到限制,律师便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就很难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职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完善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已经在实施当中,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关注,最为显著的改变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的合法权利,改变了律师以往遭受歧视的尴尬处境。

本文立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制度,首先对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时间进行了明确的指出,并进一步指出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与地位提升的具体表现。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律师辩护人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会议的审议,并声明新的法律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与之前的法律条文相对比,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并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社会上引发广大群众的讨论热潮。

尤其是人们一直给予高度重视的辩护制度,也在这次大范围的修改中得到了全面的完善与革新,同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一、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已经明确的说明了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身份和时间。

事实上,对辩护律师的身份确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并有效的弥补了1996年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存在的遗漏和缺失等问题。

这一次的修正对辩护律师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新法律明确的指出了律师在查探过程中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身份应该是“辩护人”的身份,这就说明了辩护律师一旦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就拥有了刑事辩护人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职责;另一方面,新法律对律师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当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审讯后,或者是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的时间起。

二、《草案》中辩护制度主要内容的完善(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着重阐述了辩护律师具有会见权以及通信权,这项法律条文的提出让律师享有了不被任何人事物所限制的会见权,也就是,只有辩护律师觉得有必要去见嫌疑人,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去会见嫌疑人,而且关押的场所只能对他们的会见进行程序性的查实,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辩护的修改,例如,将辩护权适用时间提前,扩大法律援助救助范围等,属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的应有之义。

但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其中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文章通过研究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形成律师制度艰难现状的原因和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等内容,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诉修改;律师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辩护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律师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律师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法》{1}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其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且应当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义务。

然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脱轨现象,我国律师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受阻根据修正前《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诉讼程序,并赋予其包括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六项诉讼职能,但是仔细研究便可得知,前三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只能称之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而非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极其有限。

这些都与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的刑事司法规则所要求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维权作用相距甚远。

{2}律师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受阻具体表现在:1.律师会见权受制约。

根据修正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也逐渐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要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一、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素质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要加大力度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刑事辩护能力,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受到的指控和证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采证权利,以便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合法的。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审判程序不断出现失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审判程序,同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意识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导致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完善证据的采信标准,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总之,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是我们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司法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最新 试析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精品

最新 试析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精品

试析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较大,亮点也很多,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的修改。

在本次修改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大增大了,对律师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增强,在各个方面提升了律师的诉讼地位。

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对律师的肯定,也让当事人的权利更有保障,也更加对律师推动中国辩护制度发展寄托了新的希望。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制度诉讼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公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多处都有较大的突破,引发人们的热议。

人们一直所关注的辩护制度在这次的修改中也不负众望,有了较大的修改,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相应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一、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的辩护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可以参加刑事诉讼,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此打破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维护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让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了解和掌握全面的情况。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这样就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在押不能亲自委托辩护人的困境,也使得侦查机关不能再以犯罪嫌疑人必须亲自委托辩护人为借口而拖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为自己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改变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单独面对侦查机关的不平等待遇,让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力有了保障,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力。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以辩护人权利扩大为视角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以辩护人权利扩大为视角

踏进刑 事诉 讼 的大 门 时就 能 获得 律 师 的辩 护 , 对 重 的证 据 , 忽 视 对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利证 据 的保 存 甚
保 障犯罪 嫌 疑人 、 被 告人 的诉 讼权 利 , 维 护其 合 法权 至在 某些 情况 下 , 放弃对 犯 罪嫌 疑人 人 权 的保 护 , 采 用刑 讯逼 供 的方式 获得 证据 。而律 师作 为 犯 罪嫌 疑 益起 到 _ r 至 关重 要 的作 用 。 鉴 于此 , 第 十一 届 全 国 人大第 五次会 议 审议 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专 门维 护 者 , 更 多 的是 收 集 证 明犯 罪
而启动鉴定的决定权由公检法等机关不仅如此由于现行刑诉法在追究辩护律分别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享形成了鉴定启动权被师妨害作证罪的程序上缺乏周延的设计仅规定刑国家专门机关垄断的职权主义启动模式因此事辩护律师妨害司法作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辩护人妨害作罪证的滥用如有些刑事执法人员认为律师是跟他们作对的对头从而导致针对辩护律师的报复据揭示了我国辩护制度的现状
的 明确辩 护律 师在 侦 查 阶段 的辩 护 人 身 份 、 解 决 会 取辩 护 律师 的意 见 , 可 以使 其 同时 掌 握 犯 罪 嫌 疑 人
见难 、 阅卷难 、 扩 大 法 律援 助 范 围 四大 亮 点 外 , 还 罪轻 、 罪重 、 有罪 、 无罪 的证 据材 料 , 对 案件 事实 有 一
( 二) 审查起 诉听 取辩 护律 师 的意见

听取辩 护律师 意见 的权 利
对 已经 发生 的冤 假 错 案 的 研 究 表 明 , 办 案 机 关 没有认 真 听取律 师 的辩护 意见 是造 成冤 假 错案 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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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
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
(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在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三类犯罪作出具体界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可能扩大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从而使得“会见难”继续阻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三)辩护律师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执业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诱供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自出台之日起一直受到律师界和法律界的批评,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下降。

二、对刑事辩护权的法律定位
(一)刑事辩护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
这里的基本人权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还包括律师的基本人权。

刑事强制和处罚措施是对人身权利的一种合法限制,因此律师辩护权存在的意义,首先在于维护包括被追诉人的实体权益、程序权益在内的合法权益不被任何人或机关的不法行为所侵害。

律师辩护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以不同形式载入了各种世界性的权利公约。

如联合国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1 条明确规定“被拘留人应有权为自己辩护或依法由律师协助辩护”。

目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的理念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这就要求在实现辩护权维权目标的基础性配置上,寻求合理方案,坚持控制犯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人权。

并使基于特定身份的律师行使辩护权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被依法适用刑罚。

立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时,也应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刑事辩护权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
刑事辩护的有效实现有利于维护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基于此意义,我国《宪法》第115 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不仅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还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我国法律规定了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人的责任以及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辩护权不应受到不正当地限制,更不应该被剥夺。

(三)刑事辩护权是相对权,要与义务相对应和受到法律限制
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权利如果没有制约,就不是一种现实、合理的权利。

律师辩护权的有效、正确行使,需要法律充分保障其行使,也有必要作出合法、合理的限制。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辩护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关于辩护的种类、范围、辩护人条件、律师介入诉讼程序的时间、辩护人的责任,就是对辩护权的法定限制。

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律师不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都会受到相应的惩戒。

这种依法限制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也是制度合理设计的一部分,把法定的限制误解为剥夺律师辩护权也是不恰当的。

三、完善我国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的建议
(一)对限制性会见的情形作出明确解释,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
权利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包括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限制会见权的三类犯罪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避免不当剥夺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

(二)完善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辩护方增加抗辩能力的有效途径。

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便于司法机关“兼听则明”,作出正确的裁判。

因此,为取得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预期效果,使控辩双方力量基本平衡,应当取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制定科学的、包括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归责、方式、不当取证的责任等内容在内的完整规范,从立法上赋予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凭平等的调查取证权。

(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职业权益,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者作为职责出现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者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赋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辩护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所决定的,而且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以及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力量的先天强大,不加以合理配置会失衡明显。

明确赋予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将有力地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对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将会起到确实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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