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些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
第一,法官中立性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受到任何外来压力和干扰。
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前须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形,以确保自身的中立性。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避免了个别法官的偏袒和不公。
第二,公开审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更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对诉讼公正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律师参与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可以自己进行辩护。
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还能有效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确保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辩护权利,有效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第四,严禁酷刑和非法证据的使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
此外,非法证据也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被告人受到不当的待遇和惩罚。
第五,申诉和复核的机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检察机关、辩护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判决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进行复核,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一申诉和复核的机制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公正的判决产生。
第六,法律援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没能负担法律费用的被告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包括委托律师、减免诉讼费用等,能够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到诉讼的过程中。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配置

摘要 :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 法明确 了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辩护人 身份 , 增加 了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 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 并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进行 了扩充。随着世界 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 的发展 , 加 强侦 查程序 中的人 权 保 障 已成 为趋 势 , 按 照被告 人诉 讼权 利保 障 的 国际标准 , 我 国律 师 在侦 查阶 段 的权 利还 有很 大的拓展 空 间。
和司法改革 的重要成果 。
次讯 问或者 采取 强制措施 之 日起 , 有权 委托辩 护人 ; 在 侦
查期 间 , 只能委 托律 师作 为辩 护人 。 ” 为 了保 证犯 罪嫌 疑 人 实现这一权利 , 该条还要求 “ 侦查机 关在第 一次讯 问犯罪 嫌 疑人或者对犯 罪
第9 6条规定 :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 者
修改 , 但在侦查 阶段律 师身份 这个问题 上 , 律 师法 因其 配套
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修 改 , 因此 , 律 师法没 有直接 明确地 进
行修改 , 只是为将来 留下 了伏 笔和 空间。《 律 师法》 第3 3条
规定 : “ 受委托 的律 师凭 律师 执业 证 书、 律 师事 务所 证 明和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 函 , 有权 会见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并 了解 有关 案件情况。律师会 见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 不被 监 听。 ” 在这里没有把律 师区分 为侦查 阶段 的“ 律 师” 和审查 起 诉 阶段及 审判阶段的“ 辩 护人 ” 或“ 辩 护律 师”, 而是 统称 为
Vo I .1 1 Nn 3
新 刑 事 诉 讼 法视 角 下 律 师 侦 查 阶段 的权 利 配置
乔 金 茹
( 河 南财 经政 法大学 , 河南 郑州4 5 0 0 0 2 )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关系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关系作者:曲展一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控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构建合理的控辩关系乃至实现控辩平等,对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意义重大。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对控辩平衡的调整上作出了许多努力,并逐渐趋于控辩平等。
但在控辩关系上,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做适当调整,以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控辩关系;发展;平等;建议一、控辩关系概述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方,控辩关系就是指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或一方强一方弱,或双方平等。
其中,控诉方处于主动地位,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辩护方处于消极防御的地位,即使有律师的帮助,其实际力量不可能与追诉方对等,且被告人往往被羁押,两者的力量相差相当悬殊,可见,控、辩双方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
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指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持均衡,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控辩平等的含义,不仅是指控辩双方拥有均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同时,还指法官对于控辩双方也应当加以平等对待,不能因为追诉方代表国家就偏向追诉方,歧视被告方,应当给予双方参与诉讼的同等机会,法官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材料,应当同等关注,法官制作的判决必须在充分关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
二、我国控辩关系的历史发展从我国来看,我国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法律工具主义的诉讼观念,注重发挥刑事诉讼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功能而忽视或轻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以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为标志完成了刑事诉讼的三次转型: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现了有法可依,二是刑诉法中引进了对抗制,初步引入了控辩平等的理念,三是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使控辩关系更加趋于协调。
由于诉讼构造受诉讼观念直接影响和制约,在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国家侦控机关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被告人的地位趋于客体化,根本无力同追诉机关相抗衡,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难以形成,这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在诉讼中无权保持沉默,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和法官的讯问,否则将对其作出不利评价;法律未明确禁止非法证据的效力,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严重受限,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在庭审中,控方的证据由法院来出示,这就容易使法官形成预断,使被告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处境。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得合法、稳妥。
解读一: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辩护人

法律名称
01 概念释义
03 基本内容目录Biblioteka 02 基本特征 04 相关法律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 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 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
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
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
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
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刑事诉讼法
建议在修改中,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将对被告人羁押的权利交
给法官。
公安检察机构羁押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听证,听取双方羁押与否的理由,最后由法官裁决。
目前,在案件侦查期律师介入案件没有正式身份,使得控方异常强大,控辩审的三方
诉讼格局无法平衡,此次刑诉法修改将对这种情况开刀。
陈卫东预测,刑诉法此次修改将
着重解决律师辩护难的问题,明确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作为辩护人的身份。
同时解决律师
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一系列的难题,为律师作为辩护人职能的实现创造良好
的基础,使律师在法庭上同控方的辩护更加协调。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如果有一个白胡子老爷爷爬进来,把你装进袋子里,你一定不要惊慌,那是我告诉圣诞老人我最想要的礼物是一个象你这样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