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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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0节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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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考点提示:辩护人的范围、权利、义务,拒绝辩护,委托辩护的时间,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等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体系】第一节 辩护一、辩护的概念(一)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证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有效辩护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有效辩护至少有三个因素:自我辩护权、辩护人的辩护、法律援助。

有效辩护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及时性;第二,充分性;第三,抗辩性;第四,过程的持续性。

二、辩护的种类辩护与代理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有效辩护原则辩护制度的意义刑事代理 辩护与代理的基本内容 辩护制度概述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拒绝辩护※刑事代理的含义和种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辩护与代理的异同点(一)自行辩护关于自行辩护,理解下列含义:(1)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

(3)在自行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变;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辩护人所特有的一些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如阅卷权等)。

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守则

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守则

2018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的司法**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人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人

2019 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能够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要点:1、辩护人的人数;2、担任辩护人的条件。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35 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水平或者限制行为水平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能够准许。

【第36 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高检规则》第40条一名犯罪嫌疑人能够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2 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3 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理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每日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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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1.概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机关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人数(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 至 2 人作为辩护人。

(2)1 名辩护人不得为 2 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一)积极范围1 律师;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消极范围★1.绝对禁止(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自由受限)(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能力受限)2.相对禁止(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考点提示】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刑诉法解释》36 条对于审判人员离任后担任辩护人问题作出了限制:(1)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一)诉讼地位:独立1.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区别于诉讼代理人)(二)诉讼职责: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律师辩护人1.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需要法、检许可)(1)阅卷对象: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材料除外)(2)阅卷方法:复印、拍照、扫描等(3)阅卷时间: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2.会见与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需要法、检许可)(1)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司考刑诉法考点:辩护与代理,司法考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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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考点:辩护与代理,司法考试讲义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诉法考点:辩护与代理”,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

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刑事辩护的种类(一)指定辩护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辩护(1)共6种人。

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2、任意指定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辩护人的范围1、能够当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因此,辩护人包括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

2、不能当辩护人《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刑事诉讼法辩护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辩护知识点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独立地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行使辩护权,不受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本条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是控诉机关亦不能只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也应当给予同样的关注。

从这一规定来看,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与辩护人职责之间存在重合的部分。

但是,二者绝对不能互相替代,更不允许公安司法机关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辩护人。

2.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参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参与诉讼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因此,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诉讼代理人不同,他不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或传声筒,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反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亦有权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有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与辩护人意见不一致,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更换辩护人,但是无权要求辩护人更改辩护意见。

五、辩护人的权利义务(一)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公安司法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干涉,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2.阅卷权阅卷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最重要途径,要保障辩护的有效性,就必须切实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请在全面掌握刑诉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以所给出的名词解释和主要知识点作为复习参考。

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当事人3、辩护人4、诉讼代理人5、立案管辖6、审判管辖7、监视居住8、物证9、书证 10、证人证言 11、原始证据 12、直接证据 13、意见证据规则14、自白任意性规则15、两审终审制16、第二审程序 17、上诉不加刑原则 18、执行 19、技术侦查 20、举证责任二、知识点1、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如何确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2、人民法院的诉讼职能有哪些?3、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如何理解“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项原则?4、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5、陪审员审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刑诉法第15条。

符合这些法定情形的,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如何处理?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范围?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9、人民法院在确定级别管辖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P12110、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1、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回避理由包括哪些情形?有权决定是否回避的主体或组织有哪些?12、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每个诉讼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什么时候?13、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内容?)14、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15、在庭审中,当事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两种情形的不同处理)16、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何区别?17、拘传适用的对象?18、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9、何谓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期限如何规定?20、拘留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各是多长?21、逮捕的条件是什么?22、批捕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2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的内容?(理解)24、刑诉法关于审理期间的计算有哪些特殊规定?(重新计算的?不计入期限?)25、如何适用留置送达措施?26、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哪些?27、证人的条件有哪些?28、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哪几种?29、证明对象的内容?哪些事项属于免证事实?(运用)30、何谓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31、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这些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了解,运用)32、侦查阶段询问证人的程序如何规定?33、人身检查的要点?34、补充侦查的种类有哪些?法律对补充侦查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35、我国起诉制度的特点是什么?36、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初步审查内容有哪些?37、审查起诉的方法有哪些?38、提起公诉的条件什么?如何理解?39、法定不起诉条件?(概念)40、刑诉法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是怎么规定的?(被害人的权利?)41、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有哪些?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哪些案件可以反诉?42、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有哪些?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43、公诉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请注意时间的规定。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1节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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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人的地位和责任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权利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

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一)辩护律师专有:1.侦查阶段了解案件情况权利(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4)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2.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辩护人权利 辩护律师专有 都有,非律师 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平等享有了解案件情况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同意,不同对象程序不同)不被监听保密权(准备或正在实施的三类例外)核实证据权(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通知权(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律师,侦查阶段;非律师,移送审查起诉阅卷权 时间: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式: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扫描、拍照) 申请向公、检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提出辩护意见权拒绝辩护、上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权等 开庭相关情况通知权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权3.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不具备强制性,对不同证人程序不同)(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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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辩护人具有以下限制: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规则》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转交期间为“三天”:公安部《规定》规定的公安机关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由于我国目前律师的规模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执业律师以外的公民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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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所谓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责任的人或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他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比较亲近,比较了解情况,有助于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其中,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
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也可以准许。

根据《解释》第36条和《规则》第3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或者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或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上述情况中如果是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可以担任辩护人。

3.辩护人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同样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名辩护人也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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