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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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3页)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3页)

(三)建立健全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机制 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依法维护律 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规定, 明确落实律师行使辩护权 的细化性、操作性、保障性措施, 明确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 本规则及禁止性规范, 健全司法机关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重 视辩护律师作用的规则和机制, 为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 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提高律师辩护工作水平 的几点思考
(一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做好法律实施准备
· 组织广大律师(拟今年组织全员培训)认真学习理解、深 刻领会、全面掌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关于完善刑 事辩护制度的新规定
· 既要充分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 的有力的制度保障, 又要全面掌握刑诉法对加强和规范律 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 对规范律师辩护行为提出新的要求 ——进一步充实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又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5条、第36条) ——要求辩护人收集的有关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 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40条) ——明确了辩护律师有权保密的例外情形,即知悉的准备或正在实施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 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第46条)
律师辩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会对律师辩护的功能作用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存在误解与偏见: 社会公众有的至今仍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是帮凶是代言人; 有些司法人员甚至部分党政领导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监督、制 衡作用持有偏见,甚至抵触;个别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干 扰、妨碍司法公正的不良声誉,影响社会对律师辩护的正确认知与评 价 从立法角度存在制度缺乏、不衔接及不完备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 与新修订的律师法有关辩护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不衔接问题,造成律 师法的新规定至今难落实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律师辩护 权利的救济保障措施、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制裁措施等,亟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予以 完善 律师执业指导、监管体制机制存在不适应、不健全: 律师工作管理力 量、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不适应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律师执业行为的规 制、执业监管的手段和机制、“两结合”管理的协调协作机制滞后于律 师业发展需要,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荣辉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为适应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依法透明办案,在刑事诉讼辩护部分的修改过程中突出强化了律师的“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新的辩护制度对传统的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与时俱进1.会见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首先,从旧条文的“可以”到新条文的“要求”会见,两字之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其次,从旧条文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到新条文的“了解案情”,律师从传统的仅在侦查阶段进行程序性辩护到现在的实体性了解案件,说明律师实质介入案件的提前;最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仅凭“两证一书”即可,羁押机关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程序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2.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部分规定)。

首先,此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时间从“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其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范围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

两处的修改提前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时间,有助于律师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及时维护被告人权利。

此条存在的不足就是在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未对公诉机关查阅律师掌握的证据作出规定,略显不公。

3.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第39、40条规定)。

辩护人取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取证的“盲点”,有助于在审判环节更全面客观的展现案情。

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两种权利,但并未对取证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法》或者由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4. 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现行刑诉 法与后来修改的其他法律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 需要通过修改刑诉法,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如现行刑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而我国刑法 1997 年修 正案则将反革命罪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两者存在 明显冲突,因而需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改解决这一法律 冲突。又如,2008 年我国律师法修改后,有关律师在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时间以及会见中不 受监视的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并 且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起 诉阶段的阅卷权等内容也是现行刑诉法所没有的。 由于刑诉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师法,而律师法中涉及 刑事诉讼新的规定在刑诉法中又未及时加以确认,新 律师法的规定形同具文,司法机关并不理会,在实践 中推行的难度很大。《修正案( 草案) 》充分考虑到了 与新律师 法 的 衔 接 问 题,确 认 了 新 律 师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并且有关律师辩护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的 发展。所以,此次修法既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保持 了法律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和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整 性、一 致 性,并使法律规定落到了实处,能够产生应有的实施 效果。
( 二) 《修正案( 草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修正案 ( 草案) 》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来 看,《修正案( 草案) 》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刑诉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现行刑诉法共有两 百二十四条,大多数条文比较笼统和原则,加之我国 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 实用性,往往在执行中走样,刑诉法实际上成为一种 摆设。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纷纷通过司法解释或内部 规章的形式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司法解释及内部 规章又缺乏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有 发生,司法在某种程度 上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内 部“游 戏”,人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逐 渐 丧 失。 例 如,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 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对什么是主要 证据,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 细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等对主要证据的界定又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移 送案件和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在条件掌握上难以取得 一致,出于方便审判的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将全部卷 宗移送 法 院,使 得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所 以, 《修正案( 草案) 》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细 化的条文规定,使刑诉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并避 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替代性立法”。 2. 司法机关活动的规范和制约问题。现行刑诉 法属于强职权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尤其侦查机关 职能活动 所 受 制 约 较 少,对 其 行 为 的 程 序 性 规 范 不 够,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暴露的各 种违法取证、违法使用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侵犯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看,与刑诉 法对其规范不足,法律监督不到位,程序性和实体性 制裁不力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修正案( 草案) 》在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制度,其完善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却呈现一种危险的倾向,刑事辩护律师屡遭牢狱之灾,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刑事律师面临的压力增大,遭受的阻力加强。

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的方式总结刑事辩护的现状、原因,从而探讨刑事辩护的前进方向。

关键字:刑事辩护;现状;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辩护是律师界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由和生命相关。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因其遭受牢狱之灾,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公正和基本人权。

这个律师业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恢复与构建过程中,从未像现在这样暗淡。

一、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

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

如陕西省从2006年以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律师平均办案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2006年的1.16件。

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有的省比率只有10%左右。

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而大多数律师精英都走向房地产、金融等比较安全的领域,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迫使律师逐步放弃刑事辩护的最大理由。

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和英美、欧洲等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呈现鲜明的对比,在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刑事辩护却异常发达,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能够成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律师成功的标志,而在我国,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我见——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二章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我见——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二章

( ) 国建 立刑 事和 解制度 的可 能性—— 从 两个案 例 二 我 引 出 的 实证 分 析

随着新技术 的飞速 进 步和 社会 财富 的爆 炸 性且 不均衡 的增 长 , 出现 了飞速增长 的势头。中国大陆地区在 17 年 代 犯罪 90 末 开始改革 开放后 , 济高速 发展 , 经 社会 处于 转型期 , 罪同 犯 样 呈现扶摇直 上的趋势 。从最高人民检察 院历 年的工作 报告 看 ,9 0年上半年 , 国各级 检察 院提 起公 诉 的涉嫌 刑事 犯 18 全 罪人数为 80 0多 , 1 8 40 到 9 9年提起公诉 的刑 事犯罪嫌疑 人人 数 为 5 00 2 0 0多 ,04年提 起 公 诉 为 87 8 20 6 16人 ,0 8年提 起 20 公诉 14 8 7人 。多年对 犯 罪的 严厉打 击 , 39 1 包括多 次 的运动 式的 “ 严打 ” 不但没有使得犯罪 得以减 少 , 反而 无法 阻止被监 禁人数在 近二十年 中成倍 地 增长 。《 中国统 计年 鉴 ( 0 8 》 20 ) 显示 ,0 7年我 国监 狱服 刑人数达到了 18 2 2人 , 为继美 20 5 92 成 国之 后 , 世界第二大监狱人 口国。面对 着汹 涌的犯 罪浪潮 。 传 统的犯 罪控制模式 可以说 在某 种程度 上已经 是束手 无策了 。 然而 , 美国法理学家德 沃金所 言 :如果法 律不 能充分解 正如 “ 决 由社 会和经 济的迅速变 化所带 来 的新 型争 端 , 们就 不会 人 再把 法律 当作社 会 组织 的一 个 工具加 以依 赖 。 … 如何 在 新 ” 的社 会形势下 , 更好地协 调犯 罪控制和人权保障 , 复受损社 修 会关 系 , 并最终实现公正这 一刑事司法终极价值 , 成了刑事 就 司法 在理论 上和实务界 不得 不需要面对 的棘手问题。 其二 , 以报应理论 为支撑 、 灭和控制犯罪为 目的的传 以消 统 刑罚模 式对 社会 资源的 浪费 是惊人 的。以监 禁为 例 ,02 2 0 年时 , 我国每关 押一名犯人 , 国家财政每年就需花费一万元 以 上, 而当时一名犯人所 造成 的社 会资源 消耗每 年至 少是在三 万元 以上 。在相对 有限 的社 会 ( 司法 ) 资源 无法应 对 无限扩 张的犯 罪时 , 求一种替 代或 至少是 一种补 充 的刑 事 司法模 寻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收 稿 日期 : 0 I1—5 2 1-22 作 者简介 : 楠 ( 9 5 ) 女 , 俞 1 8 一 , 甘肃 兰州人 , 士研 究生 , 博 从事刑事诉讼法 学研究。
俞楠 .论 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的 特别程序 一 一 谈刑 事和解 制度 再
事人 可 以达成 和解 协 议 , 具体 包括 两类 案件 : 一是 对 于制 度设计本 身 , 不论 其适用 范 围还是受 审查 内 对于 【 民间 纠纷 引起 , 嫌刑 法分 则第 四章 、 五 容似乎 尚存在一定缺憾 _。凶此 , 大 ] 涉 第 2 J 为确保刑事 和解机 章规 定 的犯罪 案件 , 可能 判处 j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刑 以下刑 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表示 , 且实践 中的和解也多与直接 的经济赔 偿挂 案》 从辩 护 制度 、 强制 措施 、 证据 制度 、 侦查 措施 、 思”
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解决 机制 赋予 了一 层 “ 自治” 彩。两方 早 已存在 着 色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类似 刑事 和 解 的实 践 , 在英 围 、 国 、 大利 亚 如 美 澳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以作 f 不 可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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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

关键词:辩护制度;草案;”三难”问题
近期以来,接连发生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被剥夺辩护权利甚至人身权利无法保障的事件强烈冲击着社会以及法律从事工作者,促使人们将目光聚焦到刑事辩护的现状上。

因而借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展开论述。

笔者认为《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也有与《律师法》有着接轨的一方面,但是《草案》的规定是否真正达到了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呢?
一、《草案》中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

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 [1]《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有着以下亮点:第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

《草案》第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解决辩护”三难”问题。

此次《草案》在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上基本都是以《律师法》为蓝本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把《律师法》规定的那些得不到执行的东西吸收进来,并且让该务实的地方更加务实一点。

[2] 第三,扩大伪证罪的对象。

《草案》第四十二条对伪证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

就是将以往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二、对《草案》规定的相关辩护制度的批评以及建议
(一)《草案》未能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
虽然《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仅仅为原有九十六条的范围,那么这样的”辩护人”和”法律帮助人”有什么区别?因此,叶青教授认为,除现行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通过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外,还应当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3] (二)有关刑事辩护”三难”问题的评析以及建议
1.未能对律师会见权作出细致的规定
《草案》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可以说是”用心良苦”,因为规定了”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我们都知道权利的享有必须配以相关的救济方式方可实现,”没有
救济就没有权利”。

如果看守所没有及时或者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可以通过怎么样的途径进行救济呢?因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建议:”在辩护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会见要求后,看守所没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的,在安排会见前不得安排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

[4]笔者认为这样的建议是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的,因为这样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没有明确阅卷权的范围
《草案》对于辩护人的阅卷权的确是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也有一定的进步。

但是与新《律师法》依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新《律师法》规定的阅卷的范围是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而《草案》规定的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两者之间依然是存在差别的。

所以,从《草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看,阅卷权的范围也应该按照新《律师法》的范围为蓝本。

3.应当加强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
关于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也就是说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同意。

而《草案》对于备受诟病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5]因此,上海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建
议:为了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能够充分有效的行使,还应当增加司法机关依申请应当调取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申请调查取证权便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会流于形式。

[6]这也是说当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时,司法机关应当去调查。

(三)应设立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程序
《草案》对伪证罪的主体从以往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那么,应该如何保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呢?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建议取消原刑诉法第三十八条。

[7]而尚权律师事务所建议增加相关的条款,建立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程序,律师因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该律师参与辩护或代理案件的司法机关的上一级司法机关管辖[8]将辩护律师伪证罪的管辖机关规定为上一级司法机关有利于遏制原来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而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三、结语
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刑事辩护律师在社会中是否受到尊重以及他的现状能深刻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

而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

[9]《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公民在遭到国家公权力机
关非难时所运用的保护自身权利的程序法,应当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学者吁解决律师辩护”三难”,[n].法制日报,2011-08-03
[2]申欣旺.应当写入”保障人权”---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谈刑诉法修改. [n].中国新闻周刊,2011-09-05
[3]叶青.刑诉法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n].人民法院报,2011-09-21
[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刑辩律师团队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的建议.[eb/ol].中国律师网,
/pages/2011-9-19/s62055.html,2011-1 0-18
[5]冀祥德.刑事辩护”三难”问题与刑诉法修正案. [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09-29
[6]上海律协刑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eb/ol].中国律师网,
/pages/2011-9-23/s62114.html,2011-1 0-18
[7]韩嘉毅.韩嘉毅律师对《刑诉法草案》的三十六条修改意见.[eb/ol].中国律师网,
/pages/2011-9-6/s61931.html,2011-10 -18
[8] 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所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eb/ol].中国律师网
/pages/2011-9-14/s62002.html,2011-1 0-18
[9] 广西一刑案4辩护律师均被抓,全国律协关
注.[eb/ol]./data/thread/1011/2727/49 /60/3_1.html,2011-10-20
作者简介:李春燕(1987-),女,广东省茂名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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