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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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一般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

前30年特别是文革十年,如果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有影响的话,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为什么十年动乱之后,作为国家颁布的七部法律里,最重要的刑法和刑诉法,为什么这么快能够出来,就是文革的前30年的基础。

二是我们前30年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十年动乱期间,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小平同志提出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新中国的法治史上有一个重要的领导人,那就是彭真同志。

刑法和刑诉法都是在他直接领导下起草的,现行的基本思想都是他最后敲定的。

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时代的烙印,有一些中国的特色,这一直影响着我们现在的制度,也影响着这次正在进行的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了我们现在诉讼制度就是和别人不一样:第一就特征,是借鉴了十年动乱之后,为什么第一批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制定出来的经验,重要的原因是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个特征,是如何看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第三个特征,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方面,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就是办案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实行分工配合,互相制约。

第四个特征,是如何看待被告人,如何看待辩护人。

第五个特征,主要反映在我们对客观案件事实查明的要求上,或者说是在我们证据的标准上。

第二阶段是96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修改可以从两方面来描述,一个是立法取得的辉煌成就,这是我们引以自豪的,健全了我们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增加了三个重要原则;一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检察权,有点独立行使职权的意思。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认有罪。

第三个成就,是强化了辩护制。

除此之外,我们还改革了刑事审判程序,特别是把审判的程序吸收进来了。

我们的起诉制度也做了一些调整。

针对公检法和侦查起诉阶段,各自解决了一个96年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而且为此立法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作者:毕淑婷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不局限于律师辩护,加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三难”问题,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也制约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着眼于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尤其是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比,逐步分析我国刑事辩护面临的困境,通过新旧《刑事诉讼法》的比较,阐述我国刑事辩护立法的变化与发展,指出特色亮点,最后针对我国刑事辩护的尴尬现状,提出可行解决途径。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

二、两大法系下刑事辩护的发展(一)英美法系刑事辩护现状在刑事诉讼模式上,英美法系国家属于“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

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文化因素的相互吸收,英美法系国家逐步认识到惩罚功能的重要性,也吸收了职权主义的做法,立法随之进一步完善。

在英国,除了非专业治安法官外,所以法官均从律师中选任。

其辩护主体限于律师,其中出庭律师可以在治安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从事辩护业务,必须独立执业,成长为这类律师有着严格要求;事务律师只能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出庭辩护。

辩护律师的高水准无疑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质量,有助于更有利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对律师而言,一般要在其要求后4小时内安排会见。

这有助于律师尽快展开辩护前的准备,为调查取证赢得时间,避免有些证据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被逮捕后,询问前,应有如下警告语:“你不必讲什么,但如果你在讯问时未提及你日后在法庭上赖以作证的事实,这将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

你所讲的一切可能会在被用来作证据。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1.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1古罗马的萌芽阶段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

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

《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在罗马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自己延请懂法律的人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开展辩论。

由于古罗马法学的发达,辩护人多为熟谙法律者甚至法学家,这就大大促进了古罗马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使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1.1.2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至高于它的神权统治。

由于早期基督教的不宽容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

在裁判所中虽容许被告人辩护,但其辩护已沦为对审判官的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而非依事实和法律予以驳击,因此在裁判所中的辩护是徒有虚名的。

而且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政权方面,刑事诉讼中奉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几乎剥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对象的地位。

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有,也因为法官的预断而难以发挥作用。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制度,其完善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却呈现一种危险的倾向,刑事辩护律师屡遭牢狱之灾,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刑事律师面临的压力增大,遭受的阻力加强。

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的方式总结刑事辩护的现状、原因,从而探讨刑事辩护的前进方向。

关键字:刑事辩护;现状;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辩护是律师界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由和生命相关。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因其遭受牢狱之灾,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公正和基本人权。

这个律师业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恢复与构建过程中,从未像现在这样暗淡。

一、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

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

如陕西省从2006年以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律师平均办案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2006年的1.16件。

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有的省比率只有10%左右。

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而大多数律师精英都走向房地产、金融等比较安全的领域,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迫使律师逐步放弃刑事辩护的最大理由。

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和英美、欧洲等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呈现鲜明的对比,在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刑事辩护却异常发达,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能够成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律师成功的标志,而在我国,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作者:葛莎莎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刑事辩护的修改完善与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2012年刑诉修正案不仅提前了辩护权的适用时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救助群体范围,还对辩护制度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力性内容、告知义务等义务性内容、申诉控告等救济性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发展民主的题中之意。

关键词:刑诉修正案;保障人权;刑事辩护制度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3-02从古至今,由中而外,从律法演进的视角来审视世界历史与人类文明的走向我们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人类社会从野蛮迈向文明,从漠视践踏人权到保卫人权,无一不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我国的刑事诉讼从诞生到一次次修正积极的推动了我国法治民主化的进程,此次刑事诉讼修正案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至此,人们终于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精神蕴于人权,目标已然确定,接下来要做的便是进一步刻画这一精神。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受到了各界的热切关注,主要是因为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保障被追诉者人权的标志性制度,所谓“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断扩充的历史。

”[1]摒弃纠问式诉讼,发展辩护制度,构建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格局一直是我国诉讼制度努力的方向,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从修正后法律实施的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加强辩护职能,使之能够有效地与控诉方对抗的效果。

”[2]暂且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单从法律修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来衡量,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在发展辩护制度的道路上似乎走得更远些。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也逐渐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要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一、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素质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要加大力度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刑事辩护能力,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受到的指控和证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采证权利,以便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合法的。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审判程序不断出现失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审判程序,同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意识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导致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完善证据的采信标准,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总之,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是我们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司法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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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
陈律师在《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的《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中指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发展,可以被梳理成五条线索或脉络:一是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向“法律代理人”的转变,律师职业伦理随之从原有的注重公益义务走向对忠诚义务的强化;二是律师辩护阶段从原有的“法庭辩护”逐步走向“全流程辩护”;三是从原有的注重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走向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四是从原有的律师参与诉讼走向“律师有效辩护”;五是在辩护权利的保障机制上引入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在上述五个方面,刑事辩护制度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存在深层的制度问题,更存在着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空间。

一个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要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主要评价标准应当是律师能够为委托人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也得到妥善的保障。

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律师职业定位和律师职业伦理所作的调整,可谓是一种“质”的飞跃。

但在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参与空间、参与阶段等方面,我国法律只是作出了“量”的积累,还有待于发生“质”的提升。

这可能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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