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归纳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归纳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需要掌握一系列技巧,以确保被告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的权益得到维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辩护技巧的归纳。
1.熟悉案件事实和法律: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调查报告、证人证词、物证、法律条文等。
这样可以帮助律师理解案件的核心和法律适用,为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2.细致地分析证据:律师应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词等。
通过将证据关联在一起、分析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律师可以找出证据中的疑点、漏洞或矛盾,为被告辩护提供有利的证据。
3.平衡和使用辩护证据:律师应该积极收集和使用辩护证据,包括律师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或通过雇佣私人侦探等渠道获取的证据。
律师需要权衡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并决定如何最好地使用这些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立场。
4.良好的证人审问技巧:在与证人交叉审问时,律师应该运用适当的技巧来获取关键信息,并进一步强化辩护论据。
这包括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辨认、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并运用逻辑推理和质疑来削弱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5.引入专家证人:律师可以通过引入专家证人来对一些技术或科学问题进行解释,从而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解释可能对审判起到关键的影响,因为这些专家可以提供特定领域的深入知识和经验。
6.注意法庭形象: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注意维持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以及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和法官的良好关系。
律师应该保持冷静、专业,并巧妙地展示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辩护观点,以提高辩词的令人信服度。
7.利用口头辩论技巧:在庭审中,律师应使用适当的辩论技巧,如逻辑推理、针锋相对的辩论、使用合适的比喻或符号等。
这有助于律师更加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使辩护更具说服力。
8.关注法律程序和程序保护:律师应始终关注案件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保护。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证人的可靠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
如果律师发现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或保障受到损害,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刑事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技巧刑事辩护是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技能,它为被告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作为辩护律师,掌握有效的刑事辩护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几种有效的刑事辩护技巧,以帮助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充分了解案件在进行刑事辩护之前,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研究法律法规以及了解其他相关信息。
只有通过全面了解案件,辩护律师才能准确把握辩护的重点和方向。
因此,辩护律师应该在案件开始之初就着手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并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深入交流。
二、准备充分的辩词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准备充分的辩词,以在庭审中有力地辩护。
辩词应该围绕被告人的利益、辩护理由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展开。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分析证据、提供专业的法律观点和进行适当的反驳来强化他们的辩词。
同时,辩护律师在准备辩词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语言的表达和逻辑的严密性,以确保辩词的质量和说服力。
三、善于运用辩护策略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不同的辩护策略,以增加辩护的成功率。
一种常见的策略是否认罪行。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据、找出矛盾之处或者质疑证人的信誓旦旦来否认被告人的罪行。
另一种策略是辩解。
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说明诸如紧迫情况、正当防卫或精神疾病等辩护理由,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和刑罚。
四、注重法庭辩论技巧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需要展现出出色的辩论技巧,以提高辩护的效果。
辩护律师应该能够运用语言表达技巧、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引导证人等技巧。
同时,辩护律师应该善于保持冷静,并在对方辩词中找出破绽或漏洞,以便进行有力的反驳。
此外,辩护律师还应该充分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引导陪审团或法官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
五、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是重中之重。
辩护律师应该以被告人的利益为先,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该坚持公正、道义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被告人在庭审中得到公正对待。
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与策略

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与策略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职责之一,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具备熟练的辩护技巧和有效的策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一些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常用的技巧与策略。
一、积极收集证据在为客户进行刑事案件辩护时,律师需要积极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等。
这些证据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的全貌,并有助于找出疑点和漏洞。
同时,收集的证据也可以为律师提供有力的辩护依据,挽回客户的名誉与自由。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进行刑事案件辩护时,首先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对法律的掌握才能在辩护过程中运用自如,找出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为客户争取更好的结果。
此外,律师还应该关注法律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的修订和适用情况,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三、精准的辩词和语言表达能力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具备精准的辩词和语言表达能力。
律师的陈述应该清晰、有力,并能够准确地阐述事实与理由。
此外,律师还需要灵活运用辩词的技巧,比如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等,以提高辩护的成功率。
四、严密的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需要具备严密的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律师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找出疑点和漏洞,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则,构建有力的辩护论述。
同时,律师还需善于辨析对方观点的弱点,以削弱对方的辩词和理由。
五、善于引导和操控庭审过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善于引导和操控庭审方向。
律师可以通过提问证人、申请调取证据等方式,引导庭审焦点,突出自己的辩护重点。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掌握庭审的节奏和节制,避免被对方律师牵着鼻子走。
六、积极媒体应对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需要积极媒体应对。
律师可以通过发表言论、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解释案件的来龙去脉、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以争取舆论的支持,帮助客户树立正面形象。
总结: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职业中的重要一环,要想在刑事案件中实现辩护目标,律师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技巧和策略。
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

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刑事辩护是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律师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在辩护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理有据。
以下是关于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的详细论述。
一、了解案情在开始辩护之前,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相关文件,并与被告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其立场和诉求。
这对于后续的辩护策略制定和辩词的准备至关重要。
二、分析法律问题经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后,律师需要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以便形成合理的辩护观点,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制定辩护策略根据了解的案情和法律问题,律师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辩护策略,包括选择采取的辩护手段和方式,以及在法庭上的行为举止和态度,注意在策略制定过程中兼顾客户的意见和期望。
四、准备充分的证据和辩词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辩词,确保能够据理力争,据事劝诫。
有力的证据和有条理的辩词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五、善于发现证据的瑕疵在对案情的分析中,律师需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瑕疵和矛盾之处,并通过提出质询、抗辩等方式,对控方的证据进行逐一辩驳,从而削弱其证明力。
六、善于应对法庭辩护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善于应对控方的质询和指控,冷静应对,不慌不乱,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技巧,有组织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观点,并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和反驳做好充分的准备。
七、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无论在哪个阶段,律师都需要始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包括在调查阶段积极参与取证、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在法庭上竭力为被告争取应有的权益,保障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八、注重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律师需要注重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辩护,必须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
刑事辩护是一项高度复杂和专业性的工作,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才能够有效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审判。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1.全面搜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前,首先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要证人,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视频、录音等。
只有全面搜集到证据,才能更好地进行质证,揭示事实真相。
3.利用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质证证人的常用技巧。
通过交叉质证,律师可以深入地剖析证人的证言,从中找出矛盾之处、不一致之处,通过反问等手段,揭示证人的不可靠之处,进而对被告进行有利的辩护。
4.运用物证辩护:物证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的质证,帮助被告辩护。
在质证物证时,律师需要展示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对物证细节的分析和对比,找出疑点,并通过质证来引起法庭对这些疑点的关注。
5.利用鉴定结论:在质证证据时,律师可以引用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法医、鉴定人等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提供专业的分析和佐证,并帮助陪审团或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6.运用正视质证:正视质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坦然面对不利证据,并通过质证来解释或削弱其对被告不利的影响。
律师可以利用质证来找出证据的可靠性问题、潜在的误读或误解,并通过案例或专业知识提出不同的解释。
8.利用情感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时,可以灵活运用情感因素。
通过通过掌握关键细节、通过提问方式来引起法官、陪审团的共鸣,增强证据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运用比喻等方式,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运用以上技巧质证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为被告争取有利的结果。
然而,律师在质证证据时还要注意法庭的规则和要求,并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诚实和公正的态度。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因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和技巧来进行有效的辩护。
以下是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一些关键技能和技巧。
1.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首先,律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证据、目击者证词及相关文件。
同时,律师还需要熟悉适用于案件的法律,以便能够在辩论中引用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文。
2.善于审理证据:律师需要仔细审视和分析所有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
通过精确地观察和比对证据,律师可能能够找到矛盾之处或证据的不完整性,从而在辩论中对这些证据进行有效的质疑。
3.准备充分的辩护词:辩护词是律师进行口头辩论的关键要素之一、律师需要准备有力的辩护词,以支持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或减轻罪名。
辩护词应当具备逻辑性、合理性和说服力,以使陪审团、法官或法庭成员相信被告人的无辜。
4.善于提问和质询:律师需要善于提问和质询,以便能够在辩论中引导证人或相关当事人的回答。
通过巧妙的提问,律师可以揭示证人的偏见或误导性的证词,从而帮助辩方构建有力的辩护。
5.利用专家证人:律师可以考虑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证人,以提供专业的见解和解释。
通过专家证人的证言,律师可以加强对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名的辩护。
6.建立和谐的法庭形象: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展现出专业、自信、有礼貌和尊重的态度。
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庭形象,律师更有可能获得法官和陪审团的支持,并有助于增加辩护的说服力。
7.有效的口头沟通: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口头沟通能力,包括流利的语言表达和清晰的逻辑思维。
通过清晰而有力的陈述和辩解,律师能够更好地传递自己的观点和论点。
8.基于事实和法律的逻辑推理:律师在辩护中应该借助逻辑推理,建立有力的论证链条,将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引导,以使陪审团、法官或法庭成员能够理解和接受辩护观点。
9.充分利用时间管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介绍论点和重要证据,同时也应留有一定的时间应对对方辩护意见和质询。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案件辩护与庭审技巧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案件辩护与庭审技巧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刑事案件辩护与庭审技巧是律师必备的核心能力。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必须具备辩护客户的能力,并在庭审中运用有效的技巧,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辩护与庭审中的关键技巧。
一、刑事案件辩护技巧1. 了解案情:在进行刑事案件辩护时,律师首先应该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案发经过等,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2. 确定辩护策略:律师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本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辩护策略。
例如,可以选择证据驳斥、证人证言反驳、法律解释等多种辩护方式,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3. 合理运用辩护技巧: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应灵活运用各种技巧,如事实引导、反问、对比万象等,以增加说服力和争取辩护胜诉率。
4. 重视与当事人沟通:律师需要与当事人保持密切的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心理需求,以便更好地代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权益。
二、庭审技巧1. 充分准备:在庭审之前,律师应该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材料、准备法律依据和案情分析、准备辩护词等。
只有充分准备,律师才能在庭审中游刃有余。
2. 控制庭审节奏: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和引导庭审进程。
当对方提出问题或证据时,应冷静应对,并以合适的方式进行辩驳。
3. 善于引导证人证言:庭审中,律师要善于引导证人证言,通过合理的提问方式使证人表达自己的意思,以达到辩护目的。
4. 重视形象与语言表达:律师作为辩护人,应重视自身形象的塑造,并注意控制言辞的表达方式。
坚定有力的陈述和适度的表达,有助于增强辩护的力量。
5. 掌握法庭技巧:律师应熟悉法庭规则和相关的法律程序,在庭审中恰当应用。
例如,了解合法的反问范围、适时的抗辩、提出反证等。
总结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刑事案件辩护与庭审技巧是律师不可或缺的能力。
辩护技巧的运用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庭审技巧的熟练掌握则能提高律师的辩护效果。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案件辩护与庭审技巧有所了解,并对律师有所帮助。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的技巧和策略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的技巧和策略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旨在为被告争取合理的刑事正义。
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并运用一系列技巧和策略来提供有力的辩护。
本文将探讨一些在刑事辩护法庭辩论中常用的技巧和策略。
一、准备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在刑事辩护中,准备充分是取得成功的基础。
辩护律师应该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包括证据、目击证词、调查报告等等。
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能够有条理地进行辩论。
二、挑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辩护律师需要深入研究、分析和质疑检控方提供的证据。
他们可以通过调查发现并解释证据的瑕疵、潜在的错误和不准确之处,从而削弱其合法性和可信度。
三、证人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人交叉询问来澄清矛盾之处、揭示证人的动机或偏见,并展示出证人的可靠度。
在交叉询问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灵活运用提问技巧,以引导证人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四、专注于质证和证据的解释质证是辩护律师争取判决的关键手段之一。
通过仔细筹划和执行质证战略,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证词,来支持被告的辩护。
此外,在辩论过程中,他们还可以详细解释证据的含义和可能的误导,以增强法官和陪审团对被告的认同。
五、提出有力的辩词辩护律师应该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他们需要清晰、有力地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词,并通过合理的论证和案例分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注意语言表达的适度,避免过分情绪化或攻击性的言辞。
六、注意法庭礼仪和形象在刑事辩护中,维护良好的法庭礼仪和形象对赢得法官和陪审团的信任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应该保持专业和尊重,不要与法官和检察官发生冲突。
他们需要注意仪态、言辞和服装,以形成积极的形象。
七、审判前思考和应对未知情况刑事辩论中,出现意料之外的情况是常有的事。
辩护律师需要有提前思考和应对的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知情况。
通过事先制定备选方案和应急措施,辩护律师可以更好地应对突发状况,保持冷静和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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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
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
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
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
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
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
我则不以为然,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并借助法院已公开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判决的先例,加以说明。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
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
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
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
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
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
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
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
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
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先谈敢辩。
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
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表现。
记得1998年11月,我担任罗荣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广州日报和羊城晚报均载文说罗荣是贪污大鳄广州市最大的贪污犯。
起诉书指控罗荣利用其担任鸿联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之便,将鸿联公司20**12月,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再谈谈善辩问题。
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请辩护人注意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等等,个别的出现过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
有人问我,参与张子强团伙案辩护最难的是什么?我回答:是讲司法管辖权问题。
一方面,众所周知,张子强团伙案尚未开庭公审,香港传媒就对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炒作,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请了一流的律师,被告的亲属也明白这个道理,我们如果对司法管辖权问题一声不吭,就无法向被告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交代;另一方面,该案是通天大案,中央和省市领导都关注,如果将司法管辖权说多了或说的方式不当,上级有关部门无法接受,在法庭上直言内地法院无管辖权还可能薄了审判人员的面子,造成审辩对立于辩不利。
这就有个如何把握分寸讲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我当时就采取了两手策略,一是就司法管辖权问题先后给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分析报告,建议将案件移送香港处理;二是在法庭辩论中,用少量篇幅简明扼要地指出该案犯罪后果地在香港,该团伙中叶继欢等人在香港仅判轻刑,建议法院从内地与香港定罪量刑轻重有别的角度考虑,要么将全部案犯移交香港处理,要么则将全部案犯移交广州法院审判。
这样一来,台下的人认为我大胆地讲了很多律师不敢讲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被告及其亲属对律师的态度由将信将疑转变为完全信任;台上的人又认为我讲的在理,上级领导、审判人员、公诉人都评价我作的辩护最好。
最后讲明辩问题。
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静气,人人注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
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诉书认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被告的辩护律师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行轻得很,从轻处罚是不够的,但直到发言完毕,还未讲明既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罚不够,应如何处罚。
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免除处罚,既然从轻处罚不够,而该案被告免除处罚又不可能,辩护律师就应直截了当地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顺序上有讲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
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