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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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和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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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认为他不老实,不敢行使
(二)委托辩护
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案 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
委托辩护人介入的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
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三)指定辩护
概念: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遇有法律规定的特 定情形,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 师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形式。
特点: 1、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2、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 3、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案件
应 当 指 指定


护可 以 指 定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与控诉相对应的一种 诉讼职能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辩护的基本内容
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辩护根据:事实、法律 辩护对象:控诉和刑事追诉活动 目 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途 径: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
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主要的 宪法、律师法、司法解释——辅助的
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关系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不承认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各种辩护制度都是为 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 而设立的
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 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护
指定辩护
(一)自行辩护
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和刑事追诉活 动,自己进行辩解。
特征:1、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始终 2、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追诉活动的 各个场合

论文题目-刑事法学院

论文题目-刑事法学院

刑诉、证据学年、毕业论文题目1.试论刑事诉讼法及其范畴2.论刑事诉讼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及其特征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作用5.从弹劾试诉讼到纠问式诉讼的演进及其历史地位6.辩论式诉讼的历史地位及评价7.职权主义结构与当事人主义结构的比较研究8.论刑事诉讼的目的及其作用9.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及其选择10.论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及其依据11.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12.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13.论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14.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15.从检察机关的性质看其职能的掌握16.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17.简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范围18.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1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保障20.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当事人21.单位被告人及其诉讼程序2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比较研究23.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4.论程序法制原则25.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26.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法律地位27.论我国刑事程序法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8.论我国刑事程序法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9.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30.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评价3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理论论证32、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3.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34.论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35.刑事诉讼中的依靠群众原则新论36.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3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其利弊分析3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缺陷与完善39.论审判公开原则40.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41.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立法与实践分析43.论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44.论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必要性45.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46.试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47.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探讨48.试论毒品案件的地区管辖49.试论我国的指定管辖50.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问题刍议51.论刑事立案管辖中的几个问题52.试论合并管辖和优先管辖53.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刍议54.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55.刑事立案管辖的交叉时的解决途径56.论我国刑事回避适用情形的探讨57.对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思考58.浅议律师能否成为回避的对象59.论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改进60.对回避程序中的问题的思考61.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62.律师垄断刑事辩护的可行性分析63.试论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64.试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若干问题65.试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66.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浅析67.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能68.试论我国的指定辩护69.关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探讨70.论辩护律师的社会角色71.试论辩护人的职责72.试论刑事代理中的几个问题73.论自诉案件中的代理7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75.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76.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77.辩护律师的职责保密义务与作证拒绝权7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79.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80.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构建的思考81.论证据的特征82.刑事诉讼中物证的价值探究83.浅议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8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85.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之完善8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措施初探87.关于建构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88.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思考89.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建立90.补强证据规则研究91.论传闻证据规则在中国的构建92.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93.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94.析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重要性95.我国设置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构想96.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97.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探析98.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思考99.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100.透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01.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102.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103.论同案犯供述的刑事证据价值104.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完善105.刑讯逼供的根源与相应对策探讨106.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107.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重构108.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09.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110.浅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111.论证人出庭作证之规范112.我国污点证人制度之构建113.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114.试析我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115.我国证人资格的立法规定及理论探讨116.推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17.证据的效力研究118.免证事实的价值研究119.自认规则探究120.间接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价值研究121.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2.试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人权保障123.略论监视居住之改革124.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125.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反思及重构126.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7.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对策128.论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129.我国逮捕制度的缺失及完善130.我国逮捕条件的分析与重构131.对扭送制度的若干思考132.试论我国刑事拘传的立法完善133.论刑事拘留措施的完善134.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法律分析135.刑事诉讼中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问题研究136.我国现行羁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37.我国刑事审前羁押制度改革与尊重和保障人权138.浅析超期羁押问题13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40.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41.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的弊端和出路的思考142.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14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14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14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的“物质损失”辨析146.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14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研究148.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14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150.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151.论刑事诉讼的中止152.论刑事诉讼的终止153.刑事立案程序若干问题研究154.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155.论刑事立案条件156.论立案监督的制度保障157.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158.刑事立案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159.侦查目的论160.刑事侦查职能论161.论侦查公开162.论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价值163.试论侦查权的重组164.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165.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166.侦查监督制度研究167.刑事侦查构造比较研究168.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169.论诱惑侦查170.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171.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172.论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权173.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74.论检察引导侦查175.我国警检关系的完善176.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177.论我国侦查监听立法的完善178.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179.刑事辨认研究180.论司法刑事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181.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研究182.不起诉裁量权的完善183.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184。

律师七大业务类别

律师七大业务类别

律师七大业务类别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的业务类别丰富多样,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其中的七大类别。

一、刑事辩护业务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的重要领域之一。

当一个人被指控犯罪时,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其进行辩护。

这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寻找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等;在审判阶段,律师通过法庭辩论,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果。

二、民事代理业务民事代理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律师在民事案件中,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或者非诉讼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负责起草起诉状、答辩状,收集和整理证据,参加庭审并进行辩论。

而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谈判、起草协议等,以和平、高效的方式解决争议。

三、行政诉讼业务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诉讼日益增多。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需要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

例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许可的拒绝或不当授予等,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四、知识产权业务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业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

他们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的布局、维权和侵权纠纷的解决等服务。

比如,当企业的商标被侵权时,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公司法律业务公司的设立、运营、合并、分立、重组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

律师可以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各类合同、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

此外,在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时,律师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九章 辩护和代理制度-文档资料

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九章  辩护和代理制度-文档资料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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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一)辩护 辩护就不仅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
驳对其追诉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 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 除处罚的活动,也应包括那些针对警察、检察官、 法官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追求特定的程序 性制裁之诉讼结果,而要求法院作出专门的程序性 裁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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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2.王某绑架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
引 辩 护例 与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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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制
起公诉。由于王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 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律师刘某为其辩护, 但开庭后,王某当庭拒绝刘某为其辩护, 并要求人民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从而又为 其指定了律师孙某担任其辩护人。重新开 庭后,王某以孙某刚取得律师执照、缺乏 辩护经验为由,又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对 此,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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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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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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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制
委托辩护人,现在张某的身边可找到这么 几位人士: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 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 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 院任审判员;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 籍;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 员。问:在他们之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 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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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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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四、律师及其他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外,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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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辩护与代理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 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律师法》第36条, 第37条第1、2款)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3条) (3)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律师法》第34条)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 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 (2)代为委托; (3)受托辩护人告知。
委托辩护的限制: 其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
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其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二)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便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除了正在监狱等服
刑场所服刑的人之外,还包括宣告缓刑的、监外执 行的,以及正在执行附加刑的人;
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 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 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

浅析刑事诉讼中代理的种类

浅析刑事诉讼中代理的种类

浅析刑事诉讼中代理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申述案件中的代理等。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同意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高检刑诉规那么》第318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的特点为: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能够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能够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

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代理人。

3、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即公诉案件在侦查时期,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案件移送起诉以后,包括一审、二审都能够随时委托代理人。

(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给予被害人全数或部份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要紧有:一、在起诉时期,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若是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能够就起诉书指控的犯法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能够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能够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从头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五、被害人不服地址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的,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一)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同意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一、辩护的概念辩护:指刑事被告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从实体上反驳指控包括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以及从程序上辩护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维护被二、辩护的分类一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实体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二根据辩护人身份的不同:律师辩护与非律师辩护;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问题:这三种人之间有什么区别1.非律师辩护人不得从事的事项:无权介入___________阶段;不能带为申请_______________;不能_________________;2.须经批准才能从事的事项: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三根据辩护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为自己所作的辩护;2.委托辩护: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的辩护;1何时可以委托律师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法第33条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第33条可以得出什么结论2委托的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_______________最多可以委托______________辩护人;同案各被告人不能委托同一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3.指定辩护:概念;审判阶段,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也就是法律援助;1前提2适用阶段3适用的案件4指定的主体5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①盲人②聋人③哑人④限制行为能力人⑤未成年人⑥可能判处死刑的人6可以指定辩护的人①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清的③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____________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的⑤被告人具有__________________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4.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的区别问题: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的区别是什么5.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处理1在审判阶段,对于一般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2对于一般的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重新开庭后,他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是,被告____________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__________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3对于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__________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_________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4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_________________;例题104年司法考试真题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答案是:例题208年司法考试真题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答案五、辩护人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5.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6.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4、5、6、7项如果同时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不是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3条例题109年司法考试真题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B.郭某的儿子,16岁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答案例题2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间内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答案:例题32000年司法考试真题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A.王某在公安机关任科长的哥哥B.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答案:例题4胡某是某市高校的一名博士生,因为求爱不成将其同班的一名女同学用浓硫酸烧成重伤;胡某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在胡某欲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不能准许的有A.他的好朋友,现是某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史密斯美国人B.他的刚刚取得日本国籍的胞兄C.他的一位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姐夫D.目睹了他作案过程的同班同学小虎答案:例题5某共同犯罪案件,有甲、乙两名被告人,谭律师已经接受了被告人甲的委托,收取辩护费1万元,后被告人乙也想请谭律师为其辩护,并提出只要谭律师接受他的委托,他就付2万元辩护费;那么谭律师应当如何处理A.接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同时为两名被告人作辩护人B.先解除同被告人甲的委托合同,然后为被告人乙辩护C.不接受被告人乙的委托,让其找其他辩护人D.既不作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又不作被告人乙的辩护人答案: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侦查阶段的权利状况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状况A.只享有以下权利:a.提供法律咨询;b.代理申诉、控告;c.申请取保候审;d.申请解除强制措施;e.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f.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B.不享有以下权利: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申请调查取证权;2、会见权1会见的时间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2会见的手续律师法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3会见的情形根据律师法,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派员在场进行监督;例题1李律师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那么在这个阶段中,他可以进行下列哪些工作A.会见犯罪嫌疑人B.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进行调查取证工作D.为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答案例题205年司法考试真题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二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除享有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以外,还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判阶段除享有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之外,还享有参加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的权利,以及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上诉的权利;1.会见通信权,并且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不需要经过审查起诉的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得派员在场;2.阅卷权1范围①侦查阶段:②起诉阶段:③公诉案件一审阶段:④自诉案件一审阶段:⑤二审阶段:3.调查取证权:根据新律师法第38条的规定,律师根据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需要,有权调查,收集、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4.质证权:例题12003年司法考试真题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例题204年司法考试真题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答案三辩护律师的义务1、接受委托之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委托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2、执业保密的义务例题06年司法考试真题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答案3、利益冲突禁止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避免委托人之间、本人以及近亲属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七、刑事代理制度首先,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证据,以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能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再次,在特定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最后,辩护人不必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可以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例题1张律师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不但向其讲清了伤害案件的经过,还告诉他还犯有盗窃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对此张律师应当如何处理A.向公安机关揭发被告人的盗窃行为B.拒绝继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C.继续就伤害罪为被告人进行辩护D.告诉被告人千万不要向公安机关自首盗窃罪的事实答案例题2沙律师接受被告人被控抢劫一案以后,经过调查、取证,以及听取法庭调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抢夺罪,那么,他应当如何辩护A.指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但构成抢夺罪B.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抢劫行为,因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C.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当庭释放被告人D.要求控方重新以抢夺罪重新起诉答案例题308年司法考试真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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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辩护制度是实现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辩护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抗辩,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

刑事代理则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虽有一些共同之处,但二者作为两项基本制度,有着很多区别。

笔者在这里拟先分别阐述辩护和代理的相关内容,而后再对二者做一比较研究。

一、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制度的演进。

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辩护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权益,因此这与中世纪欧洲所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格格不入,所以在这一时期,辩护原则是徒有虚名,跌入低谷。

待到历史进入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程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作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

再看我国辩护的历史演进。

在刑罚用于残酷镇压的封建时期,基本上完全否定了被告人辩护权利。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

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后国民党政府在1928年和1941年分别制定和颁行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法》,构建了一套辩护体系,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但是还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建国以后,新中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白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1996年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从而使被告人能更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
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对于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建设又迈进一大步。

(二)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笔者在这里拟重点讨论委托辩护中的辩护律师的作用。

毫无疑问,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能展现辩护魅力的地方,往往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的修正,犯罪嫌疑人得以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及辩护人有与控诉一方平等的向法院举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权利,但不能否认,在具体程序设计上,也有疏忽和不合理的地方,律师辩护中存在下列有待深入解决的问题: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这里的一个最大缺陷在于只规定了律师可以做什么,并未明确在侦查阶段律师属于法定诉讼参与人中的哪一种,于是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多种称谓,目前较为通行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律师”,但这些由于法律未予明确定位,都有违刑诉法第82条第4项所列明的诉讼参与人的称谓规范,同时仅根据律师某项具体工作内容来给这一阶段律师的诉讼角色定位未免失之浅薄。

2、关于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权”和“会见批准权”问题。

会见难,侦控机关找借口百般阻拦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才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其余案件,律师会见无需经过批准,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安排。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远非这么简单,部门之间相互推倭,各种不合理借口,律师会见非常困难,即使最终被允许,也对会见中各项活动作了各种严格的限制和束缚,根本不能很好发挥律师作用,也不符合刑诉法设立本条款的立法目的。

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由于法律未进一步规定在场目的和方式,所以司法界和律师界对此理解不一。

在操作中,许多侦查机关为了顺利破案,将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成了“应当”,显然,你不能说它不符合法律,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在于刑诉法对此处的改革不彻底,留下了漏洞。

这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立法本意,无论是联合国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还是《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都规定,律师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用目光监视,即“看得见,听不见”规则,只有这样,在押人才会放心的和律师交谈,使其打消各种顾虑,律师也能够根据情况,提供切实有益的帮助,否则这种会见只会流于形式,走过场。

3、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刑诉法修改之前,辩护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问题上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存在问题,虽然律师介入时间较晚,但却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案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但对阅卷权问题却面临严峻挑战,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由于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故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只提供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其他部分案件材料不向法院移送,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无论在哪一阶段,辩护律师都不可能看到全部案件材料,怎么能使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作充分准备?出庭时又怎能对控方未移送的证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和反驳呢?
二、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是与辩护相对应的用以维护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和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

96年刑诉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赋予了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维护。

虽然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被害人同属控诉一方,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同时维护被害人利益,但由于刑事案件复杂性和两者强调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因此实难做到两全,所以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进行刑事诉讼,一方面与公诉机关配合,共同揭发犯罪,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弥补公诉机关对被害人保护的不足。

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侦检机关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起诉而不起诉,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等行为,刑事代理制度会起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被害人、自诉人等权益的作用,因而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应更加重视代理的重要性。

我们注意到,刑诉法只对刑事代理制度中的代理权、代理人范围和委托代理人的时间进行了简单规定,这还很不够,立法应尽快完善刑事代理制度,使之能够更充分的发挥作用。

三、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
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参考书目: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徐静村: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
3、顾永忠:试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出处同上。

4、郑禄、姜小川主编:刑事程序法学,群众出版社20XX年版。

5、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李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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