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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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技巧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技巧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技巧1.建立信任关系:律师应该以友善和专业的态度与当事人交谈,展示出对其问题的关注和尊重。

他们应当表现出耐心和善意,且始终保持专业的形象。

2.发问和倾听: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需要学会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并倾听当事人的回答。

通过有针对性的发问,律师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的意图。

3.问开放性问题: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应该提出开放性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是非题。

开放性问题可以帮助律师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细节,从而更好地分析案件并提供法律建议。

4.不要干涉或打断: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干涉或打断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可能在说话中透露一些重要的信息,律师应该给予足够的空间让其表达出来。

5.使用非语言沟通技巧: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可以运用非语言沟通技巧来增进彼此的理解。

例如,通过面部表情、姿势和眼神交流,律师可以表达出自己的理解和同情。

6.简单明了地解释法律问题: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应该避免使用法律术语和复杂的解释。

他们需要以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法律问题,并确保当事人理解,以便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7.尊重和保密: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该始终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保持会见内容的机密性。

律师应该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其法律职责和义务,并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优先。

8.建议和指导: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该向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后果,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9.记录笔记: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应该记录详细的笔记,包括会见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

这些笔记可以为律师提供方便,以回顾和分析会见的信息,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10.合理安排时间: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该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并回答当事人可能有的许多疑问。

他们需要留出足够的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流。

总之,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一个很关键的步骤,对最终的案件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掌握这些技巧,以便能够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并有效地收集信息、提供法律建议和制定案件策略。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律师会见是律师和客户之间交流的重要环节,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一些技巧和避免一些禁忌,以确保会见的效果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律师会见的技巧和禁忌。

技巧:1.充分准备:在会见之前,律师应该对案件进行充分准备,包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求等。

这样可以确保律师在会见中能够提供专业和有针对性的建议。

2.建立信任:律师需要建立与客户的信任关系,使客户愿意与律师分享案件的细节和信息。

律师可以通过倾听和关心客户的需求,以及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来建立信任。

3.提问和倾听:律师在会见中应该提出明确的问题,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

同时,律师也应该倾听客户的陈述,对客户的意见和需求给予重视,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情况和客户的需求。

4.清晰有效的沟通:律师在会见中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向客户解释法律问题,并确保客户能够理解。

律师还应该避免使用法律术语和复杂的语言,以免让客户产生困惑。

5.尊重和保密:律师应该尊重客户的意见和选择,并保持对客户的隐私和信息的保密。

这样可以让客户感受到关怀和安全感,并保持与律师的良好合作关系。

禁忌:1.干涉和假设:律师应避免在会见中干涉客户的陈述和表达,或对客户的陈述进行假设和预测。

律师应该尊重客户的表述,并在客户陈述之后提出问题或进行解释。

2.批评和指责:律师不应该在会见中批评或指责客户的行为或选择。

律师应该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提供法律建议和引导,而不是对客户进行批评。

3.不作评判:律师在会见中应尽量避免对客户的情况和选择进行过多的评判或提供主观偏见的建议。

律师应该基于法律和专业知识提供客观和中立的建议。

4.不过多涉及个人生活:律师在会见中不应过多涉及客户的个人生活和私人问题,除非这些问题与案件有关。

律师应该尊重客户的隐私和个人领域。

5.缺乏耐心和同理心:律师在会见中应该保持耐心和同理心,对客户的情绪和感受给予关注和理解。

律师不应该急于提供解决方案,而是要耐心聆听和理解客户的需求。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五、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六、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八、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九、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附相关法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经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十要十不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十要十不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十要十不要”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见当事人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工作之一,有利于确认委托关系,赢取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也是律师核实案情、有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的基础。

同时,表明了律师的工作已经开始,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

同样,去看守所会见也存在很多风险。

一、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有明确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另外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也有详细规定。

1、第十八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第十九条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

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第二十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4、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5、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如下:
1.准备好身份证件:律师需要准备好自己的律师证和身份证等证
件,以便在会见时出示。

2.遵守规定: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要遵守看守所的相
关规定和管理人员的指引。

3.保持客观中立:律师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应该带有个
人情感色彩,尊重被代理人的权利。

4.注意言行举止:律师在会见时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应
该做出不适当的表现或发表不当言论。

5.保密工作: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要保密工作,不得将
涉及案件的信息透露给外人。

6.记录会见情况:律师在会见时需要记录会见情况,以备后续使
用。

总之,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好保密工作,并记录会见情况。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

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

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

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在目前这样的状况下,虽然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认为需要争取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在办理一些具体案件的时候,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工作不够重视.由于侦查阶段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所以作为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具体范围,但是诸如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利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规定,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所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一、理性认识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现状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可向其提供法律咨询.但实际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是有限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会见次数、时间和谈话内容的限制,也没有规定会见普通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得到批准,但是,侦查机关和看守所通常不允许会见,除非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对于普通犯罪,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事实上,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均派员在场,几无例外,由于会见时办案人员经常近在咫尺,多数情况下还要求律师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敢说什么,担心律师离开后会有麻烦.正因为如此,在目前这样的执业环境中,多数律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会见不够重视.缺乏对会见在侦查阶段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许多律师往往因受限于会见次数、时间的因素或迫于办案机关不准谈案情的要求,在会见时仅仅局限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需要、反馈亲属的安抚、告之家庭的现状等等.而将侦查阶段难得的会见机会流于形式,这样的会见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由于没有就案件的相关问题给嫌疑人充分阐释,会见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反而更加忐忑不安、一头雾水,有些情况下甚至误导犯罪嫌疑人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至后来向办案单位做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给以后的辩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可见,作为律师,决不能把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当成仅仅是走个过场,甚至是用来应付委托人的例行公事,而是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并充分利用这一机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很大,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查、讯问往往无所适从,很多案件,在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来,即使其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往往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信息来源是不对称的,律师会见是其唯一能够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直接的体现.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犯罪但自己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律师个人来讲,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体现律师风采的最佳机会,律师如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学,给当事人一个良好的形象.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甚至在场办案人员的尊重,而且可以增加当事人的信任感、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拉近双方的距离、便于相互沟通.这样就能在教短的时间内与当事人形成默契,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把握好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关系后,其家属也才能在以后的律师工作中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寻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宜是绝大多数由其家属来办理的,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家属多数是慕名或经人介绍而来,家属与律师之间也有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心存担心到建立信任、从观察到熟悉的过程.律师如能在第一次的会见后赢得当事人对其法律水准、执业能力的认可,嫌疑人就能将自己认可的态度传达给其家属,进而让其家属感到放心,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频繁更换律师、影响委托关系存续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避免当事人过分的、时时刻刻向律师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至干扰律师办案的现象.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在会见前必须就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制定好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同时平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活动经常会出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律师就要不断的补充法律知识.如随着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两抢”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打击政策,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有的放矢、把握重点.3认真作好会见提纲.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会见笔录信纸,律师也只是到了看守所才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甚至有的律师一边思考问题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的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律师会见前还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等法律条文摘抄出来,罗列出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可以将“我是某某律师所的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来进行会见等”介绍律师身份的话语预先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先期摘抄出来到时加以宣读等.这样的工作不必到看守所会见时再做,会见前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的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四、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一避免同办案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会见时对侦查人员不准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的无理要求,切忌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更不能为一时的痛快逞口舌之强.因为:1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对多数的基层办案人员来说,已是一个行规,对于这一权利的争取还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但就个案而言,多数基层办案人员通常不会因律师的理论而让步.2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办案人员、监管人员迁怒于自己的当事人.3犯罪嫌疑人会对律师丧失信心,认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缺乏经验和能力,同时,律师和办案人员之间紧张的气氛也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4可能会直接导致中止或终止会见.5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也往往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产生信任的危机,使委托人包括家属对律师的执业能力、经验和法律水准产生一个低下的评价,往往影响委托关系的存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侦察阶段都会频频更换律师就是这个原因.二应对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策略在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不敢针对案情的有关情节向律师提问,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策略,那么作为律师也就很难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这个时候律师应当充分利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向当事人讲解其所涉罪名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就是通过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嫌疑人介绍所涉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即犯罪构成要件和整个司法程序,令其对自己所涉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自我认识,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一个沟通的渠道,以达到即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最大可能的、有效的帮助同时又不至引起在场办案人员的反感和干预.另外,既然办案人员已经在场,那就不要用一种漠视的态度对待他的存在,当谈到一些纯粹的法律问题时,还可以设法引导在场的办案人员参与到讨论中,这样一来可以使会见的气氛显得轻松一些,也可表示出对其应有的尊重,打消办案人员那种通常的对律师的抵触情绪.五、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1、要非常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1〕主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有什么区别,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并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的效果.2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在客观活动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行为是其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哪些事实或行为情节对其量刑有影响.通过给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其所涉罪名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那么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的向侦察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在涉及数额、数量等问题上,律师应该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立案、定罪、量刑的数额数量详细列举出来,这同样也可以使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具体的问题,将有关的信息传递给律师,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会根据律师讲解的法律知识,结合自身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律师发问,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问答当中,犯罪嫌疑人也就把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自己向办案单位曾经供述过的内容告诉了律师,犯罪嫌疑人也从中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2、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强调该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方面.1在办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2在办理抢劫、抢夺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3在办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4在办理盗窃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走私罪等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5对于共同犯罪,应解释什么是实行犯、什么是帮助犯以及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相互之间有何区别,对量刑有什么影响.3、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重口供、轻证据”仍在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律师就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供述的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定要教育他们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鉴定结论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走私罪和侵犯财产等罪中是具有至关重要的证据.嫌疑人往往只重视最后的鉴定结论而忽略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这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张冠李戴,或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所以律师还应告诫嫌疑人认真比对自己的行为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出入,找出差异,善于发现细微的错误很有可能对案件有较大的突破.4、讲解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会以自首、立功等因素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有必要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介绍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自守,哪些行为才属于立功、重大立功;比如同案之间的攀供就不属于立功;对于“余守”只能就属于自守的部分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哪些自守和立功行为对其所涉罪名的量刑有利,等等.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利于防止其被骗供、诱供.当然,对于确有立功的条件、自守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醒其不要错失机会5、律师还要注重程序方面的问题如被留滞盘查或传唤期间嫌疑人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情况,因为二者均非刑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犯嫌疑人属于自首等等.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见到律师后,最迫切的愿望就是希望律师能给其提供一些信息和法律知识以帮助他进行判断,当他看出办案人员不准其谈论案情后,便会对律师谈话的内容十分关注,如果律师表述不清楚或语焉不详时,他就有可能猜测为是一种暗示或提醒,而这种情况很可能对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判断产生不好的影响.由于上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完全是在法律咨询的形式下进行的,在场的办案人员一般不可能、也没有理由予以干涉,这样,既不会给自己的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又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达到最佳的会见效果.总之,作为律师一方面要为改善刑事辩护的执业现状、争取应有的权利做出不懈的努力,而另一方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又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妥协的策略、迂回的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以后的辩护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人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技巧:1,从会见时间上把握技巧在正式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说出这次会见的目的是要了解节本案件事实,希望被告人能如实回答,而且尽可能的使用简单的语言.但是如果案件复杂,请不要着急,慢慢的说.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盯着会见的办案人员心中先有个数.如果案件简单,会见可能会很快完成,但如果案件复杂会见的时间可能会长说白了一句话就是“丑话咱给说头里”.免得会见到一半时办案人员过来阻止.律师所说的这些话,办案人员是都能听得到的.既然丑话已经说在了头里,办案人员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2,从问的内容上把握技巧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的确非常喜欢干扰律师的会见,动不动就不许律师问这个或者问那个,尤其是在时间问题上就更是故意刁难律师会见.尽管律师会据理力争,但如果办案人员就是“混不讲法”,非要终止律师的会见,律师怎么也不能跟办案人员玩儿刀子吧,律师只能时候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投诉控告,但无论如何这次的会见是要泡汤的.尽管经过律师的控告后,可能相关人员不会再刁难会见,但这次的机会恐怕永远要丧失了.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不利的情况,律师就要尽可能的问些重要的内容,要在会见时做到迅速找到重要问题之所在,而不要漫天撒网,凡事都问.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也就不至于让那些想要“捣乱”的办案人员有可乘之机了. 3,从问的方式上把握技巧由于办案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进行审讯,因此他们总认为自己享受一些特权,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想问什么就问什么,想怎么问就怎么问,而当律师在会见时问一些问题的方式如果他们认为不妥当时,就很有可能出来干预其实这样做是不合法律规定的,结果造成律师会见不能顺利的完成.因此律师在会见时最好注意问话的方式,尽可能的不让办案人员挑出毛病. 4,不要过多地追问由于侦查阶段是进入刑事诉讼的开始,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愿意说出某些“事实”,而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也许谁都不清楚,此时即使律师听出了什么问题,也最好不要追问,避免使自己成。

律师会见过程的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过程的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过程的注意事项近几月,没少往看守所跑,有时一天跑两趟。

律师进看守所,唯一的目的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应该如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自己又应当注意些什么事项,下面谈谈我的看法:1、律师会见,应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虽然《律师法》没有对律师会见的人数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律师在会见时,为了自身安全以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意外,最好为两人以上。

假如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攻击自己时还有另一人可以帮助,被司法机关处罚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另一位律师可以作证。

律师会见确实应该谨慎。

2、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会见时,律师往往会遇见一些家属苦求让想办法让他们见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家属会找人通关系会见。

但是作为律师应该恪守自己的职业规范,如果会见带家属被告监管人员或者看守所监察室的看见,轻则不让再会见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则可能到时只能为自己辩护。

再者,一般的家属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任何作用,二般的家属见了有作用可能把律师出卖了。

会见时,不带家属是条禁忌。

3、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更不能传递一些可能转移财产的账号或者密码。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无论任何信件,机密的东西,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最好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审查以后传出。

如果律师私自传递了不应该传递的东西,可能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4、律师会见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是审判阶段都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

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应当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不仅是对其的尊重,也是和法律法规相协调。

以上四点是律师不变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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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在目前这样的状况下,虽然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认为需要争取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在办理一些具体案件的时候,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工作不够重视;由于侦查阶段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所以作为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具体范围,但是诸如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利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规定,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所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一、理性认识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现状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可向其提供法律咨询;但实际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是有限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会见次数、时间和谈话内容的限制,也没有规定会见普通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得到批准,但是,侦查机关和看守所通常不允许会见,除非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对于普通犯罪,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事实上,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均派员在场,几无例外,由于会见时办案人员经常近在咫尺,多数情况下还要求律师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敢说什么,担心律师离开后会有麻烦;正因为如此,在目前这样的执业环境中,多数律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会见不够重视;缺乏对会见在侦查阶段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许多律师往往因受限于会见次数、时间的因素或迫于办案机关不准谈案情的要求,在会见时仅仅局限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需要、反馈亲属的安抚、告之家庭的现状等等;而将侦查阶段难得的会见机会流于形式,这样的会见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由于没有就案件的相关问题给嫌疑人充分阐释,会见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反而更加忐忑不安、一头雾水,有些情况下甚至误导犯罪嫌疑人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至后来向办案单位做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给以后的辩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可见,作为律师,决不能把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当成仅仅是走个过场,甚至是用来应付委托人的例行公事,而是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并充分利用这一机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很大,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查、讯问往往无所适从,很多案件,在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来,即使其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往往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信息来源是不对称的,律师会见是其唯一能够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直接的体现;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犯罪但自己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律师个人来讲,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体现律师风采的最佳机会,律师如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学,给当事人一个良好的形象;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甚至在场办案人员的尊重,而且可以增加当事人的信任感、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拉近双方的距离、便于相互沟通;这样就能在教短的时间内与当事人形成默契,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把握好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关系后,其家属也才能在以后的律师工作中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寻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宜是绝大多数由其家属来办理的,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家属多数是慕名或经人介绍而来,家属与律师之间也有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心存担心到建立信任、从观察到熟悉的过程;律师如能在第一次的会见后赢得当事人对其法律水准、执业能力的认可,嫌疑人就能将自己认可的态度传达给其家属,进而让其家属感到放心,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频繁更换律师、影响委托关系存续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避免当事人过分的、时时刻刻向律师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至干扰律师办案的现象;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在会见前必须就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制定好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同时平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活动经常会出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律师就要不断的补充法律知识;如随着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两抢”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打击政策,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有的放矢、把握重点;3认真作好会见提纲;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会见笔录信纸,律师也只是到了看守所才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甚至有的律师一边思考问题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的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律师会见前还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等法律条文摘抄出来,罗列出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可以将“我是某某律师所的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来进行会见等”介绍律师身份的话语预先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先期摘抄出来到时加以宣读等;这样的工作不必到看守所会见时再做,会见前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的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四、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一避免同办案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会见时对侦查人员不准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的无理要求,切忌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更不能为一时的痛快逞口舌之强;因为:1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对多数的基层办案人员来说,已是一个行规,对于这一权利的争取还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但就个案而言,多数基层办案人员通常不会因律师的理论而让步;2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办案人员、监管人员迁怒于自己的当事人;3犯罪嫌疑人会对律师丧失信心,认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缺乏经验和能力,同时,律师和办案人员之间紧张的气氛也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4可能会直接导致中止或终止会见;5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也往往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产生信任的危机,使委托人包括家属对律师的执业能力、经验和法律水准产生一个低下的评价,往往影响委托关系的存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侦察阶段都会频频更换律师就是这个原因;二应对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策略在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不敢针对案情的有关情节向律师提问,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策略,那么作为律师也就很难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这个时候律师应当充分利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向当事人讲解其所涉罪名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就是通过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嫌疑人介绍所涉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即犯罪构成要件和整个司法程序,令其对自己所涉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自我认识,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一个沟通的渠道,以达到即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最大可能的、有效的帮助同时又不至引起在场办案人员的反感和干预;另外,既然办案人员已经在场,那就不要用一种漠视的态度对待他的存在,当谈到一些纯粹的法律问题时,还可以设法引导在场的办案人员参与到讨论中,这样一来可以使会见的气氛显得轻松一些,也可表示出对其应有的尊重,打消办案人员那种通常的对律师的抵触情绪;五、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1、要非常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1〕主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有什么区别,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并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的效果;2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在客观活动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行为是其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哪些事实或行为情节对其量刑有影响;通过给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其所涉罪名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那么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的向侦察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在涉及数额、数量等问题上,律师应该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立案、定罪、量刑的数额数量详细列举出来,这同样也可以使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具体的问题,将有关的信息传递给律师,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会根据律师讲解的法律知识,结合自身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律师发问,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问答当中,犯罪嫌疑人也就把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自己向办案单位曾经供述过的内容告诉了律师,犯罪嫌疑人也从中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2、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强调该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方面;1在办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2在办理抢劫、抢夺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3在办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4在办理盗窃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走私罪等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5对于共同犯罪,应解释什么是实行犯、什么是帮助犯以及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相互之间有何区别,对量刑有什么影响;3、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重口供、轻证据”仍在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律师就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供述的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定要教育他们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鉴定结论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走私罪和侵犯财产等罪中是具有至关重要的证据;嫌疑人往往只重视最后的鉴定结论而忽略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这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张冠李戴,或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所以律师还应告诫嫌疑人认真比对自己的行为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出入,找出差异,善于发现细微的错误很有可能对案件有较大的突破;4、讲解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会以自首、立功等因素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有必要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介绍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自守,哪些行为才属于立功、重大立功;比如同案之间的攀供就不属于立功;对于“余守”只能就属于自守的部分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哪些自守和立功行为对其所涉罪名的量刑有利,等等;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利于防止其被骗供、诱供;当然,对于确有立功的条件、自守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醒其不要错失机会5、律师还要注重程序方面的问题如被留滞盘查或传唤期间嫌疑人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情况,因为二者均非刑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犯嫌疑人属于自首等等;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见到律师后,最迫切的愿望就是希望律师能给其提供一些信息和法律知识以帮助他进行判断,当他看出办案人员不准其谈论案情后,便会对律师谈话的内容十分关注,如果律师表述不清楚或语焉不详时,他就有可能猜测为是一种暗示或提醒,而这种情况很可能对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判断产生不好的影响;由于上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完全是在法律咨询的形式下进行的,在场的办案人员一般不可能、也没有理由予以干涉,这样,既不会给自己的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又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达到最佳的会见效果;总之,作为律师一方面要为改善刑事辩护的执业现状、争取应有的权利做出不懈的努力,而另一方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又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妥协的策略、迂回的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以后的辩护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人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技巧:1,从会见时间上把握技巧在正式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说出这次会见的目的是要了解节本案件事实,希望被告人能如实回答,而且尽可能的使用简单的语言;但是如果案件复杂,请不要着急,慢慢的说;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盯着会见的办案人员心中先有个数;如果案件简单,会见可能会很快完成,但如果案件复杂会见的时间可能会长说白了一句话就是“丑话咱给说头里”;免得会见到一半时办案人员过来阻止;律师所说的这些话,办案人员是都能听得到的;既然丑话已经说在了头里,办案人员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2,从问的内容上把握技巧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的确非常喜欢干扰律师的会见,动不动就不许律师问这个或者问那个,尤其是在时间问题上就更是故意刁难律师会见;尽管律师会据理力争,但如果办案人员就是“混不讲法”,非要终止律师的会见,律师怎么也不能跟办案人员玩儿刀子吧,律师只能时候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投诉控告,但无论如何这次的会见是要泡汤的;尽管经过律师的控告后,可能相关人员不会再刁难会见,但这次的机会恐怕永远要丧失了;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不利的情况,律师就要尽可能的问些重要的内容,要在会见时做到迅速找到重要问题之所在,而不要漫天撒网,凡事都问;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也就不至于让那些想要“捣乱”的办案人员有可乘之机了; 3,从问的方式上把握技巧由于办案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进行审讯,因此他们总认为自己享受一些特权,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想问什么就问什么,想怎么问就怎么问,而当律师在会见时问一些问题的方式如果他们认为不妥当时,就很有可能出来干预其实这样做是不合法律规定的,结果造成律师会见不能顺利的完成;因此律师在会见时最好注意问话的方式,尽可能的不让办案人员挑出毛病; 4,不要过多地追问由于侦查阶段是进入刑事诉讼的开始,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愿意说出某些“事实”,而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也许谁都不清楚,此时即使律师听出了什么问题,也最好不要追问,避免使自己成为另一个“办案人员”,不自觉当中充当了别人的枪;刑事辩护比较难,而且风险大,但大凡做律师的人特别是我等无名之辈大都要是从刑事开始的,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相当重要,我也问了风个师傅、看了一些书,就把一点心得贴出来,权作交流;侦察阶段会见的步骤和内容在侦察机关的安排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谈话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进行:第一、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话语要温和,情结饱满,使其对律师有好感愿接受,与此同时,征询其是否同意家属聘请本人担任他的律师,若同意则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谈话开始后,首先告诉犯罪嫌疑人,我这次来会见,要感谢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及时安排,并由两名公安或检察人员亲自来陪同我到看守所,这表明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工作态度,不愧为全国公安或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就吹吹他们吧,他们一高兴,你下次会见的事就好办多了;第二、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事诉讼法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使其了解并明白侦察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这样做同时也是向在场的侦察人员打一个预防针,以防止他们在后面借故制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例如不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中涉及案情;第三、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基本情况出生、籍贯、工作单位,健康情况及本案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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