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 二 ) 优 化 审 判 方 式 及 明 确 检 察 院 派 员 出庭 新法 第二 百一十条规 定 , 使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对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以下 刑 罚 的 ,可 以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判 ,也 可 以 由 审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判 ;对 可 能 判 处 的 有 期 徒 刑 超 过 三 年 的 ,应
的审判分流 方式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提 高 了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审判 效 率 ,但 存 在 适 用 范 围狭 窄 、检 察 人 员 不 出庭 控 诉 、被 告 人 无 处 分 权 等 问题 。学 者 们
对 此 给 予 了广 泛 批 评 。
2 0 1 2年 3月 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简 易 程 序 建 立 后 , 因 实 施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司 法 实 践 中 通 过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数 量 并 不
多, 并未发挥 当初立 法所预期 的功能效用 。 为此 , “ 两 高 一 司 ”连 续 出 台 了 系 列 “ 意见 ” 。2 0 0 3年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司 法 部 联 合 制 定了 《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公 诉 案 件 的若 干 意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卜2 9
作者 简介 :李金锋 ( 1 9 8 4 一 ),男,安徽阜 阳人 ,讲师 ,硕 士。研 究方向:警察 学。
二 、新 法 简 易 程 序 修 改 情 况
( 一 )扩 大 了 简 易程 序 适 用 范 围
1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新法第 二百零八条 规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管 辖 的 案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两点思考

一
、
保 障简易程序 中被告人的听 审权
相对于普通程序 而言 的简易 程序 的优势很 多 , 诸 如它 比普 通 程 序简化 、 快捷 , 有利 于节 省司 法资源 , 有利 于减少犯 罪嫌 疑人 的
审前羁押 时间并 能迅速地展 开对犯罪 的制裁 , 增强对 现行刑事 犯 罪的打击力度 , 有利于治安 防范 。但 刑事 简易程序 与普通 程序 最 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程序 的简化 不能为被告人辩护权 的行使提供 充 分的时 间和条件 , 意味着被告人不可能得 到太 多的程序保 障 , 这其 中隐含着误判 和错判 的风险 , 不利于人权保 障。
司法 效率 的最 大化 。
3 5 0 0 0 1 )
人选择 了 自愿认罪 , 等 同于放弃 了无罪辩护 的权利 , 放弃 了获 得无 罪释放 的机会 。一旦 开始适用 简易程 序 , 被 告人 的定罪 过程将 会
【 关键词】 简易程序 ; 听审权 ; 一审终审
现代刑 事程 序所追求 的双 重价值 目标是 正义 与效率 , 但 两者 难免存在 冲突。刑事简易程序就是要在公正与效率之 间寻 找一个 最佳 的平衡 点 , 即合适 的度 , 在 这个 度 以内 , 兼顾 公正 与效 率作 用
因此尊重被告人 的听审权 显得尤 为重要 , 它是 程序公 正 的基
本要求 , 是诉讼权保障 的核心 内容 , 也是公认 的最低 限度 的程序性 保障 。根据 听审权 的要求 , 被告人应 当享有充分 的请求 咨询权 、 请
求表达权和请求 注意权。但在简易程序 中由于法庭审理 的很多环 节被省 略 , 与普通程序相 比, 被 告人受 到侵 害的可 能性会增 加 , 这 就更需要确保被 告人享有听审权 。 首先对 于请 求咨询权 , 被告对 于案件 及适用 简易程 序 可能失 去 的权利必须有 清晰 明白的 了解 。其 次 , 是否适 用简 易程序 必须 由被告表达其 意志。最后 , 其表 达的意 志必须能 够产 生一定 的效 果, 否则请求咨询权和请 求表 达权 的存 在就 没有意 义 。被告 的请 求 咨询权是其 决定是否 放弃普通 程序选择 简易程序 的基础 , 否则 其做 出 的选择 是否 出于 自愿 、 是否是其 真实意思 的表达 就难 以得 到保证 。 对于请求表达权及请求注意权 , 修正案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这是尊重被告人人权的基础, 也是避免 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的基本要求。但是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
新刑诉法体系下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分析

◆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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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l ( 上)
新刑诉法体系下 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机制 分析
王 万 字
摘 要 对于基层 形 式检 察执 行机 关的 具体 司法 实践 过程 当中, 使 用 简易程序 实行 审理的案件 占据 着相对 比较 大的 比例 , 其在很 大程 度上 能够很 好地缓 解基 层形 式检 察执行机 关 办案人数 规模 小和案 件数量 庞大 等方 面的具体 突 出矛盾。 当然也 会存在 着各种各 样使 用范 围不 明确、 被告 人缺 乏选择 权等 各个 方面的 司法疑 惑与 急需解 决的 实际问题 。新 刑诉 法的产 生 , 能 够进 一 步地 改进 与 完善 刑 事案件 相对应 的简 易程序 , 明确规定 了 相 应 的合适 务件 、 检 察执行 机 关相应 的建议权 与被 告人 相应 的选择权 , 特 别强调 了对 于检察执 行机 关公 诉工作 影响程度相对 比较大 的则是明确 了公诉 人应 当出庭 公诉的 实际程序。 关键 词 新刑 事诉讼 法 公 诉案 件 简 易程 序 作者 简介 : 王 万宇 , 重庆 市渝 中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过 程, 对 于达成案件 办理 能够表现 出繁简 分流 的效果与提 高诉讼 人 已经承 认罪 名 : 对 于使 用简 易程序 没有任 何异 议。 ( 3 ) 对 于检 的直接 效率 能够 发挥 很大程 度 的积极 作用 。这 一方面 的具 体变 察执行机 关具 有相应 的建议 权 。( 4 ) 规定例 外状 况 。( 5 ) 根据可 化, 对于 强化法 律监督 , 增 强权 力限制 , 尊 重与保 护人权都 具有非 以判处三 年有 期徒 刑作 为界 限分 成两种 具体 的审判 形式 。 ( 6 ) 公 常 积极 的实际意 义 , 然而会 给检察 院公诉 执行部 门带来 了新型 的 诉 人需要 出庭 。 ( 7 ) 明确规定 审判人 员相应 的法 律义 务 。( 8 ) 经 压 力和 新式 的挑 战 , 依据基 层形 式检察 院实际 的公诉案件 统计分 过审判人 员相 应 的许可 , 被 告人与辩 护人 能够 同公诉人 、 自诉人 析, 近几 年 以来 简易程序相 应 的案 件 已经 占据 了所有 案件 6 0 %的 与诉讼代 理 人进行 互相 的实 际辩 论 。( 9 ) 不会 受到送 达期 限、 讯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本次调研旨在就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前往多个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与执法人员和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此外,我们还邀请了多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访谈,听取他们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证据收集难度大:当前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方面,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如黑恶势力案件等。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证据的收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对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训力度。
刑事辩护权保障不足:刑事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刑事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诉讼程序不合理: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如审查逮捕环节的时间过长,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再如,审判程序中,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环节的程序繁琐,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各个环节的程序进行合理优化和简化,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浅析

刑 事诉 讼 以惩 罚 犯 罪 的效 率 为 目标 与 评 价 标准 1 。现 行 刑 事诉 讼
民检 察 院 是 家 法 律 临督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是 否 依 法 进 行 实行
法 创设 简易 程 序 的 目的是 提 高 诉 讼效 率 , 节 约 司 法 成本 。现 代刑 法 律 督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 0 3条 f 原第 1 6 9条1 规定: “ 人 民 检 察 事 诉 讼 愈 来 愈 注 重诉 讼 中 的人 权 保 障 和程 序 正 当 ,因此 其 程 序 院发 现 人 民法 院审 理 案 件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诉讼 程 序 . 有 权 人 民 设 置 和 制 度 构 建 愈来 愈 精 密 细 致 ,伴 之 而 来 的则 是 程 序 运 行 所 法 院 提 出 纠 正意 见 ” 检 察 院 对 简 易程 序 审 理 公诉 案 件 嘘 派 员 需 的 司法 资 源 愈 来 愈 多 , 司法成本愈来愈高 , 而 司法 效 率则 与 之 出庭 , 是 加 强 对 法 院 审判 活 动 监 督 的最 重 要 途 径 之一 既 可 以 避 相反 , 如果 只考 虑 公 正 , 不 注重 效 率 , 则会造成案件堆积如山 , 诉 免 法 官 同时 行 使 控 诉 、 审判 职能而出现角色混淆的尴尬局面 . 义
过宽, 适用 比例 较低 。 加之 现 代刑 事诉 讼 愈 来愈 注 重诉讼 中的人 权保 障 和程 序 正 当 , 导 致 简 易程序 适 用所 耗 的 司法资 源愈 来愈 多 . 司法成 本愈 来愈 高。因此 , 为 进一 步应 对 司 法 实际 需要 ,  ̄ L 4 -  ̄ 司法资 源 配置 , 新 刑事 诉讼 法在 修 改 时对 简 易程序 进 行 了重要 修 改 与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引发的思考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引发的思考摘要:新刑诉法对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检察机关该如何适应新法的要求,通过派员出席法庭,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改背景、原因及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检察机关适用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案件办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法律监督一、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修改的背景1、基本情况分析以往简易案件的庭审,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不出庭”往往变成了“实际不出庭”。
这样做虽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快了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
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普遍存在着简易程序检察院出庭案件少、无提出抗诉、对简易程序监督乏力、且对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监督更是“盲区”等。
这些都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
2、简易程序修改完善的原因分析公诉人不出庭往往会带来以下弊瑞:(1)审诉合一,检察监督缺位。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在不出庭情况下,由法官代为宣读起诉书和代为举证有审诉合一的弊端,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原则和影响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2)不利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而且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的很少,绝大部分都是服判的。
正因为如此,从而忽略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无从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其适用简易程序的受理数量、庭审过程、判决结果一无所知,又何谈依法实行监督呢?显然,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这也进一步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二、实行简易程序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影响1、新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一是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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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
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
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
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刑诉法修改前有明显扩大,从理论上讲,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应有明显上升。
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适用简易程序情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及简易程序适用率均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较小。
2013年1-7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50%;去年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6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6.7%,相比来讲,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数仅增加3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增加了13.3%。
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
序的适用率增加幅度会更大。
但在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符合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但却并没有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限制。
如对于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类案件和一些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职务犯罪案件等。
而对于没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如果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都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出庭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基层院公诉部门目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现状下,如何克服人手不足困难成了摆在公诉部门的一个难题。
就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来讲,目前公诉科除科长外只有3名人员实际参与办案,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们采取的是“三个集中”模式,即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对一个时期的简易程序案件,由科长协调在审结后集中移送案管办,这样就减少了审批、送卷的时间,节省了人力。
在庭审前,科长通常会和法院提前商议,将一个时期的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开庭,由一名检察人员集中处理。
从而避免分散诉判,减少工作重复。
上半年,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的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率为100%,且没有因出庭而影响到办案进度。
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对其适用存在隐性限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案件等,大部分都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0天的审限无疑是增加了法院的审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达成刑事和解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使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也不会采纳。
因为法院在审判阶段会面临调解任务,20天内结案存在很大困难。
还有一类案件是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由于内部审批环节多而复杂一般也不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有程序变更权,如果认为20天内无法结案,是不可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对其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
(二)人案矛盾较为突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势下,公诉机关虽然通过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审批等方式缓解了一定的办案压力。
然而目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主体多元化、侦查重心下移以及刑事案件持续高发等现实情况,移送起诉难以形成批量和相对定时;而
法院受理案件、安排庭审排期与开庭审理分属不同部门,同时兼顾内部监督制约工作要求,落实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机制较为困难,且简易程序又分独任制审理与合议庭审理两个模式,集中排期也势必带来难处。
因此,检察机关独自采取相对集中起诉工作机制,缺乏配套性,可能造成路程上的无谓消耗,时空上不能衔接,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又如,尝试建立与“三个集中”办案制度相配套的“专人审查、专人出庭”机制,由不同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使得审诉双方仅靠主动交流实现对案件存在问题或需要在出庭时重点问题的提示,当案件多时或一方不主动时,出庭人只能凭经验来应对,无法保证案件质量。
特别是部分案情较为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由他人代为出庭,若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会使公诉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也无法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