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不断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近一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评析,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它对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对权利的不断追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体系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对证据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程序,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3. 强化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和透明的要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三、修改的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些都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加快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3. 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总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和审理效率,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诉法修正案2018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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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人民检 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有助 于积极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实现 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该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减轻诉 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 ‘以牙还牙’的同态报复,而是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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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 认罚的法律规定。” 相对于原刑诉法的规定,本次修正案增加了 “ 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更 加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较多的 诉讼权利,在不同诉讼阶段权利的内容也不同。这里的“告 知诉讼权利”,不可能是机械地告知全部诉讼权利,应有个 侧重点,重点应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尤其是与讯问有关的诉讼权利。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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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可以 (不是必须,监察委员会也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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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 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法94条)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12月发布的新版《刑事诉讼法》中修改或新增了以下条文: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___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么值班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然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用于羁押的设施、监狱、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地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以便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4)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检查、搜索、调查、拘留、询问、鉴定等措施的权利。
刑事侦查权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刑事案件依法办理的基础。
刑事侦查权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分析和鉴定案件相关证据。
二是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有立案的条件。
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确。
四是独立行使职权,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的惩治。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 合并传讯和传唤制度,明确传唤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传唤的程序和方式。
2. 确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审批、起诉和审判的专责机关,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和技术人才储备。
3. 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充侦查措施。
4.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5. 修改并完善了对涉及死刑的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程序,明确死刑判决必须经立案复核和二审程序,并明确死刑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1. 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侦查机关要采取科学、规范、人性的调查方式,提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刑诉法

刑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现将刑事诉讼法修正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是中国法律领域的重要事件,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深远影响。
该修正案在继承和发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注重法治精神的体现,从多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
首先,修正案重视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
修正案规定,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这项规定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司法人员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权的行使,更加依法打击犯罪,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其次,修正案增加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人或者委托法律援助人代理,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这一改革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了辩护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处理。
再次,修正案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
修正案规定,取证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具体要求,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这项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公正,有效避免了违法取证和非法证据的使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于打击滥用职权、违法侦查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侦查监督,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修正案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修正案规定,对于规模较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简化程序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
这一改革有助于解决审理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供了更加稳定、高效的刑事司法环境。
总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推进了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这一修正案的出台对于加强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引言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与完善。
这一次修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一直持续不断。
此次修正案作为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修正案的制定是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复杂的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亟待提高。
因此,修正刑事诉讼法成为了一个迫切的任务。
其次,修正案的制定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加强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一直是改革的核心目标。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旨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再次,修正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2018年修正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亮点:1. 人权保障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其中,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人权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证据收集与使用修正案对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针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刑事诉讼程序简化修正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
其中,对于涉及案件较轻的罪行,可以采取加快程序的方式进行审理,以提高效率。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审理程序等内容,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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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岀了历史性贡献。
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
刑诉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严厉打击惩处贪腐、恐怖主义等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与此同时,为保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1.基本原则的衔接。
《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
2.管辖衔接。
《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
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
3.强制措施的衔接。
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岀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4.审查起诉的衔接。
为了跟《监察法》更好地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法》第47条对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其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规定如下: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岀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5.证据的运用和要求的衔接。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及“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其证据标准仍然是“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方能提起公诉。
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裁判均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来审查监察委提供的证据。
6.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置。
《监察法》第46条明确规定关于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处置,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七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建构了缺席审判制度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做到了既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又充分保护诉权,尤其是辩护权的保障;既严格控制缺席审判的范围,又严格规定缺席审判的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
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由于缺席审判,被告人失去了亲临法庭的权利,此次刑诉法修改因此对缺席审判作出了严格的控制。
1.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的控制缺席审判是被告人不到庭仍进行审理的特殊诉讼制度,这个制度巳经打破了对席审判的常态,是普通诉讼程序的一个例外情况,因此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根据这一规定,缺席审判的范围严格限制在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并附了三个不可缺少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巳经在境外;(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3)案件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还增加了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六个月后仍无法岀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岀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岀判决。
第297条还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岀判决。
”3.辩护权的保障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设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充分重视缺席审判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总结试点经验,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速裁程序1.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放在刑事诉讼法总则里,说明认罪认罚从宽是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无疑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除了总则之外,刑诉法修改决定还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批准逮捕程序中,把认罪认罚情节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之一。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七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告知。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九项:“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一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权利告知和值班律师的参与,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四项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需签署具结书,并规定了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三种情形。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5)关于量刑建议。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六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对于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得随意调整,只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才能进行调整。
(6)关于撤销案件程序。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八项做了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这类案件岀现的频率极低,但各位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在办案过程中认为符合这一条规定的,应该积极争取适用本条文。
(7)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判程序: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审查重点以及量刑建议的采纳。
一是告知权利和审查重点,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是关于量刑建议的采纳,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一项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岀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四)完善律师制度的新措施刑诉法修改决定共有26项,其中有7项涉及辩护律师的相关内容。
一是修改决定第三项,关于律师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执业执照以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
二是修改决定第四项,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职责以及权利。
三是修改决定第五项,关于在侦查阶段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会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