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14章A-关联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第二章a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和上市科的组织、职能、职责和程序第二章B审查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和信息第六章暂停、退市和退市股本证券第七章挂牌方式第八章挂牌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第四章待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第九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第二0章核准的单位信托、共同基金和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第21章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第二二章上市方式(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第23章上市资格(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第二5章上市文件(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6章上市协议(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7章期权、认股权证和类似权利第28章可转换债务证券第二9章无限期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和资产支持证券第30章矿业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第三十五章担保人和担保发行(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六章境外发行人(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七章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第一章总则的解释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主板\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1.01在本卷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过户登记处\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股票登记员)\章程\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articles)\资产担保债务证券是指以金融资产担保的债务证券。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
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1)其配偶;(2)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3)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侄、甥子女;及B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而香港联交所认为他们与有关个人的关系使拟议的交易应遵从关连交易的要求。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附件3: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及审批规则1.《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第14A章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的适用规则。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所有的关联交易中与相关方签订书面协议。
上市发行人应以“百分比率”中适用的测试确定特定交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详情如下: n 资产总值测试 (assets ratio)注:分母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或中期报告所披露的资产总额的账面值;分子为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总值。
例如: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若不涉及并表变化,则资产总值为交易股本对应的总资产账面值;若涉及并表变化(如从并表变为不并表),则资产总值为涉及标的100%资产总值。
具体请参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四章(特别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2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n 盈利测试 (profits ratio)在一般情况下,此测试不适用于关连交易。
注:分母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所披露的盈利的账面值;分子为作为交易标的的盈利。
例如: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若不涉及并表变化,则资产总值为交易股本对应的盈利账面值;若涉及并表变化(如从并表变为不并表),则盈利为涉及标的的100%盈利。
具体请参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四章(特别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2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n 收入测试 (revenue ratio)注:分母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所披露的收益的账面值;分子为作为交易标的的收益。
例如: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若不涉及并表变化,则收益值为交易股本对应的收益的账面值;若涉及并表变化(如从并表变为不并表),则收益为涉及标的100%的收益值。
具体请参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四章(特别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2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n 代价测试 (consideration ratio)注:此处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是指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乘以该交易发生前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平均收市价。
香港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收购、并购、交易、披露、守则

上市公司持續責任(收购相关)上市後,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均須承擔各種不同的持續責任。
《上市規則》涵蓋該等責任,其中的主要責任如下:持續責任《上市規則》載有發行人在其證券於本交易所上市後須即遵從的相關持續責任,主要內容包括:1. 一般披露責任,包括有關須公布以避免其證券出現虛假市場的所需資料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須披露的內幕消息(見下文「避免出現虛假市場的披露」)。
2. 就本交易所對發行人上市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異常波動、其證券可能出現虛假市場、或其他問題的查詢作出回應。
3. 無論何時,均須遵從有關公衆人士持有上市證券數量的指定最低百分比。
4. 優先購買權:訂明上市發行人董事須事先在股東大會上取得股東同意,方可進行分配、發行或授出證券。
5. 股東周年大會及董事會會議的安排。
6. 財務資料的披露(見下文「財務資料的披露」)。
7. 通知本交易所有關上市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的改動、其董事會或監事會的人事變動、附於任何類別上市證券的權利的更改、核數師或會計年度結算日的任何變更、公司秘書或註冊地址的變動。
8. 發行人在刊發公告前須先將公告草擬本呈交本交易所審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3.52(1)及⑵條及《GEM上市規則》第17.53(1)及⑵條。
9. 交易及交收安排。
10. 董事買賣證券、服務合約、提名及聯絡資料。
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三詳情請參閱《GEM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章「持續責任」(股本證券)「持續責任」(股本證券)企業管治本交易所提倡採納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並鼓勵及/或要求上市發行人確保他們擁有充足及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處理財務及監察事宜。
監察主任 《主板上市規則》並無此條文GEM 發行人其中一名執行董事 必須獲指派擔任監察主任,確保 該公司符合《GEM 上市規則》及 其他有關法律及規例,並從速及 有效回應本交易所的 查詢。
所得款項用 途的披露主板發行人須在其年報內披露在股份發 售中所籌得款項的運用方式。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一、确定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鉴于关联交易披露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该由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下可设置专门部门,协同法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以及对下属公司进行该方面的专门培训。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以及责任人,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部门在关联交易日常管理中的职责等等。
二、关联方的界定管理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首先要界定关联方的范围。
实务上,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14A章之关联方定义,定期发布上市集团关联方清单。
该清单中对关联方范围的认定,一般采取问卷方式及直接认定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架构图,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1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可直接认定为关联方。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关联方,公司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随时上报其个人及亲属或其个人控制(除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实体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以问卷形式,向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下发关联交易调查表,以掌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方细节。
三、正确判断关联交易性质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应掌握关联交易豁免申报、公告和独立股东批准的条件;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但须履行申报、公告义务的条件;以及必须申报、公告以及经独立股东批准之关联交易的条件等。
《上市规则》中列出了五个规模测试,其中除盈利测试外,其余均适用于计算关联交易的额度。
(一)资产比率:即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资产总值。
(二)收入比率:即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入,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入。
(三)对价比率:即有关对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
(四)股本比率:即上市发行人发行作为交易对价的股本面值,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上市发行人已发行的股本面值。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
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
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I) 财务要求: 主板创业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 盈利测试2. 市值/ 收入测试3.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 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
《主板规则》第19.05(1)(b )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 )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4. 关连交易
规则载于 《上市规则》第14A章* 监管目的: − 确保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提供若干保障(如独立股东批准),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 − 独立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 通知股东 独立股东可表决重要的交易 受监管交易的范围: − 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和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关连人士可 透过交易获得利益 − 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可以是单一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
不包括: 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创业板规则》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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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交易类 别 股份交 易 内容
刊发 公告 需要
停牌 需要
股东批准
刊发股东通 函及股东大 会通知
发行人被 视为新上 市申请人 不会
以上市证券作为代价的资产 收购
所有百分比率< 5%
5% ≤ 比率 < 25% 需要
规模测试 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 股本比率 何时须刊发公告? 于确定交易条款后,须尽快刊发公告 终止交易 交易条款出现重大变动 协议完成日期出现重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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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通函规定
内容要求 一般原则:资料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欺诈成份 具体披露内容,如: − 交易的基本性质 − 目标公司的陈述 − 交易条款 (如: 交易金额) − 交易原因及影响 何时须刊发通函?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出售、反收购行动 − 在公告内披露预计发送通函日期。但如属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须在15个营 业日限期内发送通函 − 通函须于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发出 (如属中国发行人,可 根据《中国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如刊发补充通函,须股东大会前至少10个营业日内发送
联交所关联交易

类别 章节 事项 内容
关联交易以披露为原则,以豁免披露为例外。关联交易一般须予披露并经独立股东批准。 基本分类 14A.74 分类 豁免大致分为两类:(1)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及 (2)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适用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1)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上市规则》第 14A.76条); (2) 财务资助(《上市规则》第 14A.87至 14A.91条); (3)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92条); (4)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93条); (5)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回购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94条); (6)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上市规则》第 14A.95及 14A.96条); (7)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上市规则》第 14A.97条); (8)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上市规则》第 14A.98条); (9)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上市规则》第 14A.99及 14A.100条);及 (10)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上市规则》第 14A.101条)。 14A.74 本交易所有权指明豁免不适用于个别交易。 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除外)。 (1) 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a) 低于 0.1%; (b)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c) 低于 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 益)亦低于 30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