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目錄第一冊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導言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四會計師報告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上市方式章數八上市資格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公佈規定章數十三上市協議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股份計劃章數十八礦務公司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認可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八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章數三十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 章數三十七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章數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停牌及復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有關供股及公開售股須獲全數包銷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未繳足股款的證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年度業績的評論(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股份購回規則某些重要條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的上市事項(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 _ 附加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如何決定某項交易是否須予公佈的交易,以及發行人在附屬公司及主要附屬公司之權益攤薄第14項應用指引進一步發行權證與現有權證成單一系列第15項應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有關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披露的特定情況之指引第20項應用指引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總則釋義為釋疑起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只適用於那些與證券和其發行人有關的事宜,而該等證券是在由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除創業板以外)上市的;這個證券市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是被界定為"主板"。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港交所上市规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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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2 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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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八、、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 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 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 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 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 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 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 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 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 项应用指引第2 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 项应用指引第4 项应用指引第5 项应用指引第6 项应用指引第7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 项应用指引第9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 项应用指引第11 项应用指引第12 项应用指引第13 项应用指引第14 项应用指引第15 项应用指引第16 项应用指引第17 项应用指引第18 项应用指引第19 项应用指引第20 项应用指引**********、I • d: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条件规则一直备受关注。
上市条件规则是指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需符合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不仅对公司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数据,对香港上市条件规则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香港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行。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包括其背景和意义。
然后详细解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要点,包括上市条件、符合规则的标准等内容。
最后,分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对香港市场的影响,探讨其对市场和企业的意义。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在香港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1.3 目的:在本文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我们将详细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以及其要点,分析其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为他们在香港市场上进行投资和经营提供指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规则的分析,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为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稳健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条件规则是严格而严谨的。
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作为香港的主要上市机构,执行着一系列严格的上市规定,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稳定。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主要包括资格要求、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方面。
在资格要求方面,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市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董事会成员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和背景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证监会(SFC)和HKEx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重要资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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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
在本册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过户登记处”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share registrar)"章程" 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Articles)“有资产支持的指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证券”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asset-backed 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但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securities) 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联系人”(a) 就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个人)而言,(associate) 指:(i) 其配偶,以及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继子女(“家属权益”(familyinterests));(ii) 在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则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iii) 其本人及/或其家属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b) 就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公司)而言,指任何其他公司,而该等公司为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主要股东及/或上文所指的其他公司(一家或多家)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附注(1) 就《上市规则》第(1)(a)及(1)(b)条提及的关连交易而言,本项释义乃分别为《上市规则》第(3)及(4)条所修订。
(2) 如属中国发行人,而就其发起人、董事、监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而言,本定义须按《上市规则》第19A.04条加以修订。
“授权代表”指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条所委任为授权代表的人士(authorisedrepresentative)“银行”(bank) 指根据《银行业条例》领有牌照的银行,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的银行,而银行监理专员认为该银行在其注册或成立的地方,已受到当地认可的银行监管机关充份监管“不记名证券”指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bearersecurities)"董事会" 指根据章程选举或委任的本交易所董事会及(倘文意许可)其任何(Board) 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营业日”指本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business day)“中央结算系统”指由结算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 Array“行政总裁”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上市(chief 发行人业务的人士executive)“《基金守则》”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Code)“《股份购回守则》”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股份购回守则》(Code on ShareRepurchases)“证监会”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3条设立的证券及(Commission)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指在任何地区注册或成立的法人团体(company)“《公司法》”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CompanyLaw)“关连人士”(a) 就中国发行人以外的或中国发行人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connected 言,指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person) 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及(b)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o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
附注:单就《上市规则》第至条而言,本项释义已按《上市规则》第(2)条的规定予以延伸。
“控股股东”指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controlling (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shareholder) 比)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如属中国发行人,则具有《上市规则》第19A.16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可转换债务证券”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convertible 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debt securities) 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可转换股本证券”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本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convertible 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equity securities)“债务证券发行指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计划”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debt issuance 於余上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後分一批或数批进行programmes)“债务证券”指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debt 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securities) 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董事”(director) 包括以任何职称担任董事职位的人“内资股”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domesticshares)“合资格证券”指结算公司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不时接纳而指定为有(Eligible 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放、结算及交收的证券发行,而在文义Security) 所指的情况下包括该项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证券;“股本证券”包括股份(包括优先股)、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equity 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但不包括securities) 互惠基金所发行的可赎回股份“上市科执行总o”指不论以任何职称不时担任上市科总o一职的人士(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本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Exchange)“交易所参与者"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Exchange Participant) (a) 根据《交易所规则》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及(b) 其姓名或名称已获登录在由本交易所保管的、以记录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的人的列表、登记册或名册内“本交易所的上市指本交易所不时制订的证券上市规则、其附录、根据上述规则规则”与任何一方订立的任何上市协议或其他合约安排,以及本交易(Exchange 所根据上述规则而作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