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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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本月修正2023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本月修正2023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军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军队空余房地产面临租赁管理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资源,推动军队经济建设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租赁管理工作坚持以经营性、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2. 租赁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维护军队和租赁方的合法权益;3. 租赁管理工作注重统筹规划,保障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效益最大化;4. 租赁管理工作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三、租赁主体1. 军队内外单位可以作为租赁主体享受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权;2. 租赁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 军队内外单位租赁房地产的需求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四、租赁程序1. 租赁流程包括信息发布、报价、竞标、签订合同和交付使用等步骤;2. 租赁信息发布应公平公正,充分披露有关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和租赁条件;3. 租赁报价应合理、公正,不得存在偏高或者偏低情况;4. 租赁竞标应公平竞争,保证租赁主体的选择权;5.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 租赁交付使用应在签订合同后按时完成,租赁主体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地产的权利。

五、租金收取1. 租金收取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及时提供相关发票;2. 租金收取应遵守国家相关税费规定,确保合法合规;3. 租金收取应按月结算,不得有欠款情况;4. 租金收取应定期审核,确保租金收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六、维护管理1. 租赁房地产的维护管理由出租方负责,租赁主体有权提出维修维护要求;2. 维护管理应及时响应和处理,确保房地产的正常使用;3. 维护管理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违约处理1. 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2. 违约行为应及时进行记录,确保违约的证据清晰可辩。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维护军队财产安全和管理效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空余房地产指军队单位、部队和军事机关无任务需要的房地产。

第二章租赁条件第三条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租赁单位必须具备合法运营资质;(二)租赁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三)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四)租赁单位需提供租赁用途的详细计划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五)租赁单位需提供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租赁流程第四条租赁需经过以下程序:(一)租赁申请:租赁单位向军队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租赁申请书;(二)审核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租赁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经济评估;(三)租赁协议:经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四)履行合同:租赁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军队单位履行相应管理义务;(五)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六)续租和退租:在租赁期满前,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续租或退租事宜,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条军队单位在房地产租赁中需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一)加强安全管理:对租赁单位进行安全审查,保障军队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二)监督经营行为:对租赁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军队利益;(三)维护和改修:定期维护房地产设施,确保租赁的质量和条件;(四)租金管理:按照约定期限收取租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落实;(五)信息报告:定期报告房地产租赁情况和经营状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对军队单位和租赁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租赁纠纷,保障军队利益和租赁单位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军队空余房地产:指军队单位、部队和军事机关无任务需要的房地产。

2、租赁申请书:租赁单位向军队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的租赁申请文件。

全军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

全军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

全军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全军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空余房地产的浮现也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空余资源,规范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本旨在全军范围内,规范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保护各方利益,推动军队建设与发展。

二、涉及方面本涉及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空余房地产的管理规定、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租金及费用的确定与支付、权益保护与纠纷处理等内容。

三、空余房地产的管理规定1. 空余房地产的定义及范围a. 空余房地产的定义:指军队单位、军人、家属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拥有但暂时不用于自身居住或者办公的房地产。

b. 空余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宿舍楼、办公楼、军事设施以及其他未被利用的土地和建造物等。

2. 空余房地产的管理责任a. 军队单位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空余房地产的管理与租赁工作。

b. 空余房地产的管理责任应有明确分工,包括租赁广告发布、房屋勘察、租赁合同签订与履行、维修与保养等。

3. 空余房地产的租赁条件与资格要求a. 租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目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保证金等。

b. 租赁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军队单位、军人、家属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主体。

4. 空余房地产的租赁流程a. 广告发布:通过适当的媒介发布租赁广告,发布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赁条件等。

b. 房屋勘察:对租赁意向方提出的租赁需求进行核实、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c. 租赁合同签订与履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租金支付方式与期限,并进行签订合同。

d. 维修与保养:对租赁期间发生的房屋损坏、设备故障等进行及时维修与保养。

五、租金及费用的确定与支付1. 租金的确定a. 租金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市场行情、房屋条件、租期等因素。

b.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充分利用资源、提高房地产利用效率,根据《军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租赁范围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军队机关、军营、军用地等空余房地产。

第三章租赁条件第一节租赁资格1.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节租赁程序1.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军队房产管理机构提出租赁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2.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事项并遵守合同约定。

第三节租赁费用1.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应按照市场价格交纳合理的租金。

2.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期缴纳租赁费用。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一节租赁监督1. 军队房产管理机构应对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确保租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或纠纷应及时向军队房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租赁维护1.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房产,并按照约定或法律法规对房产进行维修和保养。

2.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三节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期满后双方可续约或终止。

2. 租赁期满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空房产,将房产交还给军队房产管理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规处理1. 对于违规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军队房产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限制租赁等相应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军队房产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纠纷解决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另行制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后勤供应与维护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后勤供应与维护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后勤供应与维护规定1. 前言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后勤供应与维护规定是为了合理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资源,满足内外单位的需求,确保房地产的安全、稳定、高效使用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军队单位和部队的空余房地产租赁供应与维护工作。

2. 租赁流程2.1 租赁需求申请军队单位或部队需要租赁空余房地产时,应提出租赁需求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租赁房屋的类型、面积、位置等具体需求;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相关材料的提供。

2.2 后勤管理部门审核军队后勤管理部门收到租赁需求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租赁需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租金支付能力;相关文件的完备性。

2.3 租赁合同签订租赁物的具体描述,包括房屋的面积、位置、设施等;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约违约责任;维护及日常管理责任。

3. 后勤供应与维护3.1 后勤供应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期间,后勤管理部门应负责对租赁房屋进行后勤供应,以确保租赁方的正常使用。

后勤供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水电设施及维护;提供基础设施维护服务;提供日常保洁服务;提供安全防护设备。

3.2 维护责任军队单位或部队在租赁期间应负责租赁房屋的维护工作,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具体维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房屋及设施的状况,并及时报修;维护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护房屋及设施的完好性;防止火灾、水灾等事故的发生。

3.3 维护费用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维护费用由军队单位或部队承担。

如属于人为损害的维修费用,由租赁方承担。

4. 安全管理4.1 出入管理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期间,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出入管理,确保租赁物的安全性。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租赁场所;设置出入口门禁系统;指派专人负责出入人员的登记与核验。

4.2 日常巡查后勤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周边环境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水电设施的安全性。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修订与优化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修订与优化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修订与优化近年来,随着我国军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也面临着新的调整和优化。

为了更好地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官兵的居住需求,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与优化。

一、目的与意义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的修订与优化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军队空余房地产资源的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满足军队官兵的居住需求,同时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增强军队的社会形象。

二、租赁权限与程序在修订与优化后的规定中,明确了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的权限和程序。

具体来说,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的权限由军队各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权,租赁程序包括房屋勘察、租赁协议签订、租金支付等环节。

同时还规定了军队租赁房屋的时限和续租流程,以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租赁价格与管控为了更好地保护官兵的利益,修订与优化后的管理规定对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租金价格进行了管控。

具体来说,租金价格将按照市场价值和房屋质量等因素确定,并设立了合理的租金上限以防止恶意牟利行为。

同时,对于低收入官兵,还规定了租金补贴和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居住条件。

四、居住环境和维护责任为了保障官兵的居住环境,修订与优化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维护责任。

具体来说,军队单位将加强房屋的保洁和维修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同时,官兵也有义务遵守租赁协议,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五、资源监管与效益评估为了进一步提高军队空余房地产的资源利用效益,修订与优化后的规定建立了资源监管和效益评估机制。

具体来说,军队各级单位将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对空余房地产的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并定期进行管理评估,以评估租赁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六、宣传与合作为了更好地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修订与优化后的规定还提出了增加宣传力度和加强合作的要求。

具体来说,军队各级单位将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大众对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的了解和认可;同时,也鼓励军队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房地产租赁项目,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军队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拥有大量的房地产资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武装力量的现代化建设,军队的空余房地产逐渐增多,如何有效管理这些资源,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成为了摆在军队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工作,军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 租赁目的和原则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是为了在保证国防建设需要的前提下,通过租金收益提高房地产的利用率和效益。

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租赁的目的和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提高资金利用效益,通过租金收益解决军队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更新;(2)加强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单位内外环境品质;(3)推动军地融合发展,实现双赢局面;(4)确保租赁合同的公平、公正、合法。

2. 租赁管理程序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过程包括申请、审批、合同签订、履行和监督等环节。

(1)申请:申请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说明租赁用途、期限、租金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包括审核租赁需求的合理性、租金的合理性、申请方的信誉等。

(3)合同签订:达成租赁协议后,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关键条款。

(4)履行和监督:租赁期间,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租赁条件与限制为了确保租赁活动的公平公正,军队对租赁条件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1)租赁条件:申请方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财务状况、审批程序等。

(2)租赁限制:军队对一些特殊房地产资源设定了租赁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令部、军事基地、机场等关键军事设施,以及涉及国防机密和军事保密的房地产资源。

4. 租金制定与支付租金制定是租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资源的价值和租赁双方的利益。

军队根据市场行情和资源本身的价值,制定了统一的租金政策,并对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做出规定。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一)2024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一)2024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充分利用军队资源,提高军队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队单位及其所属空余房地产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军队单位包括军队机关、军队学校、军队医院、军队训练机构等各级各类军队单位。

第四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应依法、公正、透明、高效进行,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军队空余房地产指的是军队单位拥有的、未被正常使用或出租的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

第六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军队单位的管理部门。

第七条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能被租赁的空余房地产范围,并向上级军队单位进行报备。

第八条军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制度,包括租赁申请程序、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与支付、设施维护等内容。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九条军队单位进行空余房地产租赁前,应当向上级军队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需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

第十条上级军队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同意租赁。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军队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军队单位审批结果,在指定时间内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军队单位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有关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事项,并保证合同的公正、合法性。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军队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合同信息报送上级军队单位备案。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十四条军队单位对空余房地产的租金收取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

第十五条军队单位应当建立租金管理制度,制定租金收取的具体办法,并向租赁对象告知租金的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租赁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费用。

第十七条军队单位应当建立租金收取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租金的收取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租金的正常收取。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八条军队单位在租赁空余房地产时,应当明确设施维护的责任归属,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维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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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2011-09-08 来源:万城地产网
核心提示:总政、总后新修订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已经颁布。

为此,记者采访了总后有关部门领导,记着对相关提出的问题,总后有关领导做出了解释: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解释
总政、总后新修订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已经颁布。

为此,记者采访了总后有关部门领导。

问:为什么要修订《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答:《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是指导全军各单位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法规依据。

现行《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是2002年由总后勤部颁发的。

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军委、总部首长的指示精神,保证租赁工作的依法进行和规范实施,我们联合总政有关部门,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调整了审批权限,改进了发证方式,强化了安全管理。

在管理制度方面,在坚持租赁项目分级审批、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审核、年度检查4项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军队单位租赁情况年度报告和先缴费后发证两项新制度。

在租赁项目审批方面,由原来的总后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两级审批调整为总后、总后基建房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
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四级审批。

在租赁许可证核发方面,由原来的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调整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两级核发,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驻京单位的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核发。

在租赁工作安全管理方面,规范了租赁安全管理的措施办法,明确要求将租赁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范畴,提高了租赁安全工作的地位。

问:贯彻落实《规定》要树立什么意识?
答:首先,要树立依法开展租赁工作的意识。

各级各单位要模范执行租赁工作的法律法规,让军队的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经得起国家、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其次,要树立注重提高租赁政策宏观效益的意识。

采取租赁许可制度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有助于把分散的财力集中起来,缓解全军基建营房事业供需紧张的矛盾,提高综合保障能力,确实发挥好租赁工作为基建营房事业建设服务的作用。

第三,要强化租赁工作安全责任意识。

各级各单位必须强化租赁工作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监督,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进行犯罪活动,严格规范租赁收入管理使用,严防租赁场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租赁工作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

问:贯彻落实《规定》要抓好哪些环节?
答:一是要抓好审批环节。

抓审批环节,核心是强调谁审批谁负责。

各级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审核工作力度,严把租赁范围关、租赁用途关和租赁合同关。

二是要抓好租赁许可证核发环节。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开展租赁工作的合法凭证,也是军队享受免税政策和承租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必备条件。

抓好租赁许可证的核发环节,主要目的就是掌握租赁项目,进一步加大租赁工作的管理力度。

三是要切实抓好监督环节。

要贯彻从严治军的方针,发挥好军地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的问题要从严惩处,切实规范军队房地产租赁秩序。

问:新修订的《规定》对租赁范围、用途和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租赁活动,务必要从严控制租赁范围和用途。

能够对外租赁的房地产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

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军事行政区内的、未达到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的、列为危房和设施老化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空余房地产等,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

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

承租双方签订合同时,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严格遵循军队的一些特殊要求: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

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

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问:这次对驻京单位的租赁管理机制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修订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军队驻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两个通知,都着重对驻京单位的租赁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

其主要内容:一是将租赁项目审批权和许可证发放权剥离,租赁项目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租赁许可证统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

二是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赁项目按规定比例上缴租赁经费后才能领取租赁许可证。

三是设立了专用账户收缴驻京单位租赁上缴经费,改革了原由大单位按后勤财务供应渠道上缴经费的办法。

四是完善了军地协作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制度,与北京市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行租赁事前控制,事后共同监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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