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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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

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

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

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注:

1、电梯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变更登记

说明:

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

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

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改造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改造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

(5)改造后的《产品数据表》(原件)。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2、移装变更

(1)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C、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A、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注:原登记机关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并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B、再到移装后区域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各1份);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下同。

3、单位变更

(1)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原登记机关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并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 1份);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d)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4、更名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注:登记机关在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注销标志。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

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按规定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

(4)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

注:登记机关在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三、停用(1年以上)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四、停用后启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1份);

(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五、报废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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