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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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一、民间借贷公司安全吗?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手中闲置的资金增加却没有好的理财渠道,而大量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等问题。

于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桥梁。

它的出现打破了借贷信息的不对称,也解决了出借人缺乏专业知识、缺乏法律协助的问题,实现了资金要素的市场配置。

那么,民间借贷公司安全吗?在政府倡导民间借贷阳光、规范发展的大趋势下,如果想通过中介机构参与民间借贷,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中介机构只能提供咨询、配对、协办工作,不能经手客户资金;(二)中介机构促成借贷关系后只能收取服务费,而不能赚取息差;(三)出借人要能全程透明地参与整个借贷过程;(四)一定要有必要的担保,比如房产抵押等等;(五)较好选择经营时间较长,有较多成功案例的负责任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既然民间借贷并不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在实际生活中一提到民间借贷就容易让人联想到“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呢?这是因为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很多风险,具体来说,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借款用途的风险。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

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

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较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

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张维迎】 经济学家
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吴英案意味着中国
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 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保护吴英就是保护
我们自己。
【王巍】 并购专家 吴英案是恶法导致,计划经济是“强盗经济”, 改革的过程应是恢复市场经济的过程。
【张思之 著名律师】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 反映的
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
决之道 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 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 我开始做小额信贷的时候就属于非法集资,向 公众吸收存款,而且已经做了好多年。这暴露 出中国金融市场不是市场,仍有计划经济的痕
江苏常熟跑路美女老板涉嫌非法集资6亿元
(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1年 温州民间借贷崩盘 中小企业主跑路成潮
神木民间借贷崩盘 半年近200名老板跑路
亿万富姐沦为阶下囚——吴英案件
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 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 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 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 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 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款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

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其成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1. 借款合同风险(1)合同主体不合格:借款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合法:借款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合同条款不明确: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2. 担保合同风险(1)担保主体不合格:担保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不合法:担保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方式不合法:担保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如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合同风险(1)抵押物不合法:抵押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登记不完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行使障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程序、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

4. 借款人违约风险(1)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借款合同纠纷。

(2)提前还款: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可能导致贷款人损失利息。

(3)恶意拖欠: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

5. 贷款人违约风险(1)未按约定放款:贷款人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放款,导致借款人权益受损。

(2)违规放贷: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如发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3)不当催收:贷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2.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1)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2)民间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 (3)吴英案:民间金融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 (4)企业之间借贷违法,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3. 民间借贷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也 可不约定利息。 (1)对利息未作明确约定的。 (2)对利息有约定但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利率标准不明的。 (3)对利息、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4)对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均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 其合计金额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6. 民间借贷还钱是要注意的问题
借款人还要有已经还款的凭证,包括还款的银行转帐凭证,或者出借人亲笔书写的收到 还款的收条,或者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7. 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 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4、借款利率约定多样,本息查清难度较大。
5、当事人出庭率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6、案件调处及执行工作难度大。 7、隐性非法借贷增多,存在虚假诉讼倾向。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民间借贷看借条等书面形式及其相关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隐性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隐性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隐性风险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许多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隐性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和防范这些隐性风险呢?首先,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常见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隐性风险多种多样,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

在借贷过程中,如果借款人信用不佳,可能会出现逾期还款甚至恶意逃债的情况。

这不仅会给出借人带来资金损失,还可能导致出借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出借人在决定借款之前,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的银行信用记录、了解其过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或者向熟悉借款人的人打听其信用口碑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物,以增加还款的保障。

利率风险也是民间借贷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过高,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法的利率,避免因利率问题引发纠纷。

出借人不应贪图过高的利息,而借款人也要对过高的利率保持警惕,以免陷入债务陷阱。

法律风险是民间借贷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性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缺乏规范的合同和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合同条款不清晰而导致出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交易。

在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大量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案例【正文】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未经授权放贷、超出法定利率、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放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尚未得到合法的认可,许多借贷双方在缺少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贷款交易,导致贷款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放贷资格的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借贷双方都将承担风险。

2. 超出法定利率的风险《利率法》规定了我国的贷款利率上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利率范围。

这种情况下,虽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利率过高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3. 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的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但有时候抵押物价值低于应还本息的金额,甚至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借贷人将面临抵押物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1. 借助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贷款方信用、银行征信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风险。

2. 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并规范行业发展,减少非法放贷。

3. 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制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依法惩处借贷人收取高额利率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在协议中规定利率为20%,共计利息6,000元。

由于张某在贷款协议上贴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后来遭受诈骗,诈骗人使用复印件伪造签名,导致贷款协议受到了质疑。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彭进,杨峥嵘(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当前,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一种新途径,但是,在其方便、快捷、成功率高的背后,也存在不少隐忧。

小微企业进行P2P网络借贷,有可能陷入洗钱、非法集资、诈骗、隐私权泄露等诸多风险。

而产生这些风险的成因,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制度缺失、监管职责不明、征信体系不完善等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明确其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完善征信体系,完善资金担保及托管服务。

并且,各地区也应该因地制宜,探索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区域发展模式,方能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监管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由于小微企业的内在缺陷及其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与金融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作为资金需求者,小微企业融资都存在壁垒。

从资金供给面来看,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倾向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呈现萎缩态势,而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也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近年来民间资本不断累积,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新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①的出现,也进一步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

在当前国家银根紧缩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这种金融创新模式为小微企业设置了较低的借贷准入门槛,提高了其借贷的成功率,已经悄然在许多小微企业中推行。

但是,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监管的缺位,导致其中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2011年至今,已经相继发生了“哈哈贷”、“淘金贷”、“众贷网”、“网赢天下”等多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倒闭事件,这些无疑都给想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的小微企业发布了风险提示。

二、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及风险分析(一)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当前,我国的P2P网贷已经进入爆发增长期,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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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系列讲座,将会涉及民间借贷、银行贷款、企业拆借、典当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股权融资、产权交易融资、引进风险投资者、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等各种融资渠道的有关基本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这其中涉及到我们温州人常用的融资手段,也会涉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一般企业较少采用的融资手段。

古人行军打仗,讲究“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现代人市场商战,必然也必须重视“粮草”问题——资金。

企业从其成立一开始,就直接关系到“钱”的问题,“钱”是企业存在的前提,也是企业存在的目的。

对此,我们温州商人能深深理解并体悟这一点——没有钱先借钱,创业是硬道理。

然而,恰恰是这一点,往往会使人不小心碰触法律的“高压线”,近几年,我们浙江以及温州因为民间融资而触犯刑法案例为数不少:
浙江东阳吴英案(涉案8亿元)、浙江义乌冯民朋案(涉案7800多万元)、浙江宁波张忠军姐妹案(涉案金额
9.45亿元)、浙江缙云孙振波案(涉案金额1亿元)、浙江诸暨赵婷芝案(涉案金额
2.27亿元)、;浙江宁波天一证券案(涉案金额38亿元)等等,这些一个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重视民间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一、防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就是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条文。

条文很简单,也正因为简单,使得对其适用和认定就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会使得罪与非罪的界线变得模糊,所以,这也导致该犯罪的法律风险控制难度变大。

结合《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构成本罪的基本要点是: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存款”是指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而不应包括向诸如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或国家机关等有特定关系的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犯罪客体是侵犯合法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业务专营权——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专营权,二者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在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发生的同时,也侵犯了商业银行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的专营权。

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既可能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现实中,该如何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非罪呢?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界定“公众”的内涵。

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和合法金融机构的专营业务,其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公众”,这里“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它必须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广泛性”是指人数多,资金量大;“不确定性”是指吸收存款的对象不受行业、地域、内外的限制;“公开性”是指向社会公开,非秘密性地进行。

这种专营业务是商业银行和合法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经营的。

以此来衡量当前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既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民间拆借行为。

如何界定这个“公众”,直接关系到我们如何防范和避免碰触这根“高压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28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下表:
类别金额起刑点户数起刑点损失起刑点其他
个人20万30户10万造成恶劣社扰乱金融秩会影响的序情节严重单位100万150户50万
上述的规定的起刑点,作为一个可能需要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务必引起高度的重视。

达到或超过上述“警戒线”,那就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了。

当然,与上述情况相对照,个人或单位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它与上述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就在于这种借贷行为的对象不是“公众”,不具有“公众”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征。

它的借贷对象是特定的,有局限的;它的借贷行为凭借的是个人与个人或与单位之间的信任度;其借贷行为也不具有公开性。

除此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可能因此而引起社会不稳定;而民间的借贷行为则不
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所以,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或者在这种借贷中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没必要动用公权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放高利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高利放贷罪”,因此,放高利贷的行为,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拆借资金,也无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同期同种利率的4倍,都属于民事行为,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关。

只不过如果利率超过同期同种利率4倍,法律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只限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它所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对商业银行或合法金融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专营权,而且二者缺一不可。

以此为基准,方可划清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

二、防止构成集资诈骗罪。

与民间融资相关的另一条更为严厉的刑法条文是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另,《刑法》第199条规定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刑法》第200条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犯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也正是因为集资诈骗罪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量刑的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

作为商人应以诚信为本,一般来说一开始就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是比较少的。

但是,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在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获得资金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力偿还,为了掩盖无力偿还的事实,虚构事实,继续融资,这将可能会导致从起先的“借贷”,随着事态的发展演变为“诈骗”。

三、确保民间借贷融资的不违法性。

我这里使用了“不违法性”这样的一个词语,现实中的民间借贷融资,有些方式的“合法”的,但有些方式,属于创新方式,目前法律体系中属于空白地带,不能说其合法,但也确实“不违法”。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如何确保民间借贷融资中的合法性以及有关诸如企业内部集资、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理财融资等“灰色地带”的民间集资有关法律问题,留待以后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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