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细则(新版)
阳江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新版)

阳江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职工参保:(1)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企业和单位。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1、职工首次参保:(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出具的开设基本帐户的开户证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原件。
(5)本单位报送市统计局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劳动情况统计年报。
(6)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花名表和相关档案资料。
2、城乡居民参保:户口簿、联系(成年人)、残疾证(残疾人)、低保证(低保家庭)等有效证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新参保居民携带上述办理资料,在本人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领取材料:1、第二代居民联系。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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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作用。
我市2015年出台《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5〕3号),规范着全市工伤保险事业稳健运行。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意见的出台,修订工伤保险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通政规〔2020〕8号公布了关于修改《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接下来,将以问答形式和您一起认真学习。
问1:现在工伤保险是不是市级统筹呢答1:根据省政府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我市修改决定规定:“按照收支平衡、职责明晰、缺口分担的原则,工伤保险在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实行省级储备金制度。
”也就是说,已经将以前的市级统筹调整为省级统筹了。
工伤保险费率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基准费率由原来缴费基数的0.8%-3.1%降到0.2%-1.9%,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从参保项目或标段工程总造价的1.2‰降到0.9‰,实实在在为用人单位减轻了负担。
问2:我市是建筑之乡,本次修订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参保有没有政策变化答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工伤风险率较高,我市开创的以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广大建筑工人健康撑起了安全保护伞,为全国施行同舟计划做了有益的探索。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为所使用的人员办理实名制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也就是说,企业在承接施工工程后,需要在工程施工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措施查验手续时,负责查验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实名制参保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工伤权益,切实提高建筑项目险的保障水平。
问3: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有没有新的规定答3: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使用严格执行省文件规定,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社会保险基础(90分答卷)

社会保险基础(试卷)本考卷得分90分,可参考本卷答案(题目后已备注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只有唯一一个选项正确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
DA.20B.30C.40D.102•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A.24B.6C.9D.123.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DA.1年B.2年C.5年D.30日4.()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建立DA.《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D.《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5.李某2009年8月份失业,当时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0个月,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4个月后再次就业,工作至2013年12月与单位劳动合同终止。
李某本次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个月。
AA.12B.18C.6D.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BA.国家B.用人单位和个人C.用人单位D.个人7•我国基本医疗保障采取的模式是()°CA.储蓄性医疗保险模式B.国家卫生服务模式C.社会医疗保险模式D.商业医疗保险模式8.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BA.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B.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C.随时D.60周岁前9•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BA.50000元B.100000元C.不封顶一D.17000元10.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常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分别是()和()。
CA.20%10%B.12%8%C.20%8%D.12%10%11.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最早施行于什么时候?BA.2005年B.2012年C.1996年D.2000年1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数读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7)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一、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一)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时应注意6点: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仲裁机构在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时,应注意:1、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2、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3、劳动者从业状况;4、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5、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6、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分险等因素;2个特别提示:1、对于发挥联系中介作用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关系,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信息费用的,双方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劳动者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要求,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注意2点:1、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2、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和终止问题(三)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注意正反2点:1、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

根据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年试点工作情况和我省具体省情,《办法 (征求意见稿)》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 开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一)关于超龄从业人员范围问题。随着我省人口结构年龄的变化,大量超龄从业人员具有工作的意愿和能力 ,这部分人群依旧需要得到职业伤害保障。从我省省情和其他省份经验来看,我们按照稳妥有序、逐步推开的原则 ,将超龄从业人员的参保年龄上限确定为65周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
(五)关于待遇重叠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 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 保障试点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六)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已按照《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化规培生,参保期限继续执行到规培期结束。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 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 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8•【文号】人社建字〔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市)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市、县(市)及通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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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从业伤害保险保障,防范和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通人社规〔2014〕12号《关于印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伤害保险)的单位
本市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参保单位)可以按照“通人社规【2014】12号关于印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愿为本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它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它从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统称参保人)办理从业伤害保险,缴纳从业伤害保险费。
二、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从业伤害保险保险费收取标准为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年1400元,其它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600元。
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从业伤害保险保障。
保险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对参保人进行免费替换,替换人员保险自参保单位申请次日开始生效。
三、保险责任范围
本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参保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参保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参保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保险责任项下的具体赔偿项目
参保人若遭受上述责任范围的从业伤害达到下列标准,参保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获得相应保险赔偿:
(一)死亡保险金
参保人因从业伤害导致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
补偿标准为:以男80周岁、女75周岁,与参保人死亡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20年,最低不少于5年。
退休返聘人员按照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付,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每年3.6万元给付。
(二)伤残保险金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参保人因从业伤害经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伤残保险金,标准为:一级31万元,二级28万元,三级25万元,四级22万元,五级17万元,六级13万元,七级9.5万元,八级7.5万元,九级5.5万元,十级3.5万元。
肢体残缺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伤残人员,一至四级的伤残保险金增发50%,五至六级的伤残保险金增发20%。
死亡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三)生活护理保险金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参保人因从业伤害经鉴定有生活护理依赖的,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赔付生活护理保险金。
赔付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5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2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万
元的赔付标准一次性进行赔付。
但事故伤害发生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按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万元计算,最低赔付不少于5万元。
(四)医疗保险金
参保人发生从业伤害后应当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伤害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自伤害发生之日起2年以内产生的用于治疗该伤害所用医疗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支付目录范围,5000元(不含)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按80%赔付,最高赔付限额20万元,5000元(含)以下部分免于赔付。
本保险受益人为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得到某次保险事故各项保险赔偿后,该次事故伤害所涉及本保险项下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五、责任免除
即便发生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但是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失踪下落不明的;
(五)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因疾病导致的伤害;
(六)职业病。
六、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
当参保人受到从业伤害后,参保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事故认定。
申请事故认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事故认定申请表(含事故证明材料);
(二)医疗诊断证明;
(三)保险证明。
保险公司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事故确认决定,并将事故确认书反馈至参保单位。
参保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情鉴定。
但最长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伤情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七、参保单位在办理从业伤害保险业务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单位参保人员名册;
(三)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返聘人员需提交退休证。
八、参保单位申请伤害赔偿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理赔申请表;
(二)事故确认书;
(三)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病史资料;
(四)发生费用的原始票据以及票据明细;
(五)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身份证明材料(死亡人员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七)交通事故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单位银行账号。
九、咨询服务窗口
南通市区: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中心三楼人社局31号窗口
联系电话81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