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9日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通政发[2013]071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通政发[2013]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通政发〔2011〕91号文件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2011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65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5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订完毕,逾期未修订的一律失效。
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通政办发[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责。
(二)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负责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安排。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审核市政府领导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外地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的请示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完成市政府领导和上级研究部门布置的调研课题。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通政规[2015]3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和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市区工伤保险事务,并对各县(市)和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负总责。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通政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4月26日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理论、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示范,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分别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1]160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3【实施日期】2011.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开展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5号)和《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下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评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网站的主要职能。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凡是可公开、不涉密的政府信息,都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公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重点报送机构人事、重点项目、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资金等方面的信息。
被采用的,每条计3分。
(二)民生服务。
政府网站是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报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服务类信息,重点报送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住房、交通,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监管、民生价格、“三农”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社会公益、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信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4•【字号】通政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的全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五)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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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0]20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4
【实施日期】2010.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的全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五)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九)加强在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
(十)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五)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
拟订吸引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二)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 20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化处)
综合协调局内政务、事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宣传、机要、档案、信访、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办事项的协调、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