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负责人及

合集下载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通政办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24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

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南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南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本地区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

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分别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9日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责任,是指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履行职责,应当给予责任追究:(一)未按《南通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制定行政审批清单,以及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二)行政审批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实施行政审批不符合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的;(三)不采取措施有效承接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四)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不到位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六)未按规定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理由的;(七)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出具受理通知单的;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按规定出具补正通知的;(八)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九)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中,拖延不办,不及时主动协调,本部门行政审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影响行政审批办理的;(十)不按规定调查处理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十一)对行政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十二)行政审批中其他的不履行职责行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机关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监测、检验检测与鉴定、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5日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建设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市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含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大数据发展规划、促进部门之间信息整合共享、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的信息化项目;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业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等项目。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市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及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要求,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为目标,坚决遏制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违法建设产生,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建成区范围由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规划、建设情况认定),有序实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7年至2020年,2017年~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管辖区域内拆违控违负总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查违控违的责任主体。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
负责人及工作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0]1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负责人及工作机构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内部管理,更加有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