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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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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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机构及人员,逐项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并按月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研究出台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至基层,细化工作环节,使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为严格落实本市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市规发[2004]1268号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制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各有关单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应当应用广泛、技术成熟且经济合理的室内灭火设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具体规定。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北京市决定下列建筑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建筑物总面结大于2000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及其库房;2、单位建筑物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商店、招待所、旅游度假中心;3、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茶馆;4、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设制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地下室旅馆;5、独立建造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定义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编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J01-617-2004),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审定,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是对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补充。

工程建设首先要执行国家标准,当国家标准尚未规定,但符合北京市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场所,应执行本规程。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上述1—5项范围内的已建建筑物凡未达到本通告要求的,应由所属单位加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证在12个月内通过验收。

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目次1 总则 (1)2 名词术语 (1)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2)4 系统组件和管道 (2)4.1 喷头 (2)4.2 报警阀组 (2)4.3 水流指示器 (3)4.4 末端试水阀 (3)4.5 水泵结合器 (3)4.6 倒流防止器 (3)4.7 消防给水 (3)4.8 管材及其连接件 (4)5 喷头布置 (4)5.1 一般原则 (4)5.2 直立、下垂型标准喷头 (5)5.3 直立、下垂型扩展覆盖喷头 (5)5.4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5)条文说明 (6)1 总则1.0.1 为了充分发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生命和财产的作用,正确、合理地设计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结合北京市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颁布时间:1998-9-17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消防组织由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组成,并形成网络。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

第十一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DOC 36页)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DOC 36页)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DOC 36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模板范本】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模板范本】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实施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实施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实施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实施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方案按照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等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市安委会《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为有效治理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乱象,提高消火栓完好率,着力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施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强化法治、精治、共治建设,力争通过三年治理使我市消防车通道的畅通率和消火栓的完好率得到有效提高。

2020年完成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消火栓划线标识,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制定实施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2021年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车通道、消火栓治理机制,持续推进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工作,督办整改一批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隐患问题,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和消火栓损坏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2022年持续推进和督办整改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和消火栓损坏隐患问题,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初步形成,不断推进城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规范治理标准制度,完善基础信息。

1.发布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通告。

由市消防救援总队会同市规自、住建、交通、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人口)、应急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附件1),向市民讲明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埋压、圈占、损坏消火栓的危害,声明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各区要于2020年10月前完成通告张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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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站规划》北京消防队站规划1 规划指导思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指导思想,以突出重点、把握全局为规划原则,优化市域消防队站布局结构,构建完善高效的城市消防队站系统。

(1)规划充分保障城市防灾体系的建立:城市消防设施在消防火灾、紧急救援、紧急抢险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针对我市消防队站严重不足的问题,城市规划应构建完整的消防队站体系。

(2)规划应保证消防队站用地的落实:消防队站规划用地必须落到实处,并密切关注队站的实施建设情况,保障消防队站建设的顺利实施。

(3)规划应重视与建设管理工作的紧密配合:重视与消防局、各区县分局等部门的沟通,跟踪调查消防队站用地建设情况,保证急建站和重要队站的建设。

本次规划对北京中心城、新城、城镇的消防队站做了全面研究,共完成中心城122个消防队站的控规、新城及城镇206个消防队站的规划布点工作,为下一步的建设管理及深入规划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技术依据。

2 规划范围与规划依据2.1规划范围规划研究覆盖北京市域16410平方公里范围,包括中心城、新城及城镇地区。

其中,中心城地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近郊区及昌平区的北苑、回龙观地区,规划城市建设区面积约892平方公里;新城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11个新城,规划新城建设用地约636平方公里;城镇地区即北京市域的城镇地区。

2.2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4)《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年5月1日施行);3 消防队站现状建设情况3.1火灾发生趋势及经济损失分析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火灾发生隐患及火灾种类不断增加,自20世纪50年代始至21世纪每年发生火灾呈明显上升趋势;火灾平均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自20世纪50年代至21世纪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由于东方化工厂火灾,1997年造成全市直接经济损失达1.31亿元。

3.2. 现状消防队站建设基本情况根据市消防局的统计资料,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市共建设各类消防队站60个,其中中心城有37个,新城及城镇23个。

全市平均每个消防队站的服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9.2平方公里,每个消防队站服务的城镇人口为19万人。

现状消防队站按行政区划分:东城区3个,西城区2个,崇文区1个,宣武区3个,朝阳区10个,海淀区6个,丰台区7个,石景山区3个,通州2个,顺义3个,亦庄3个,大兴2个,房山3个,昌平4个,怀柔1个,平谷1个,密云2个,延庆3个,门头沟1个。

3.3 现状消防队站建设问题分析(1)消防队站设施严重不足,与国家建设标准相差较远,新城及城镇相对中心城地区更加不足,特勤消防站建设存在空白。

(2)城市建设区内消防队站分布不均匀。

(3)消防队站的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标准,特别是一些建设较早、位于城市建设密集区内的消防站,队站用地面积局促。

(4)消防队站的建设机制不顺畅,建设周期长。

(5)工业开发区、大型仓储区的消防站建设布点没有标准。

4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了本次消防队站规划布点建设标准:(1)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2)消防站的辖区面积原则:中心城及新城消防队站按7平方公里责任区进行布局,规划用地大于5平方公里独立占地的石油化工区、仓储区、工业区等区域需设消防站。

(3)特勤消防站设置原则:规划5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区及有特殊需要的地区安排特勤消防站。

(4)旧城消防队站建设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北京消防队站规划用地建设标准》作为参考标准,具体建设规模要根据实际用地条件确定,同时配合采用特殊装备等方式(如配备特制小型消防车辆),以应对道路狭窄、交通拥挤等制约因素。

(5)乡镇消防队站设置原则:综合考虑规划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消防救灾服务距离要求,一般每镇设一处消防队站。

根据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近期建设应重点保障重点镇消防队站建设。

一般镇应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本次规划提出消防队站用地建设指标如下(表5-2):北京消防队站规划用地建设标准体研究控制指标。

5消防队站布局原则中心城消防队站应在现有基础上尽快完善系统建设,新城消防队站应按照标准随新城建设同步实施。

5.1 一般区域消防队站布局原则(1)消防站的选址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2)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米;(3)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米;(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5米。

5.2 旧城区内消防队站布局原则针对北京旧城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分布多,文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特点,我们提出了旧城内消防队站选址布局原则。

(1)在有利于旧城整体保护的前提下,消防队站整体布局应均衡合理。

(2)消防队站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挂牌四合院的保护要求,避免对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的影响。

6 规划结果本次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规划目标确定至2020年,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全部队站建设目标完成会延续到2020年以后。

按照规划标准和布局原则,本次规划结果为:(1)中心城安排消防队站共122个,其中特勤站18个,普通站104个,平均责任区面积约7平方公里。

(2)新城规划消防队站共99个,其中特勤站9个,普通站90个,平均责任区面积约7平方公里。

(3)城镇规划消防队站远期共107个,其中特勤站2个,普通站105个。

近期重点建设约35个位于重点镇的消防队站。

(4)全市规划消防队站远期为328个,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的建设规模、城镇体系规划有关内容制定的队站建设终极目标,近期建设应保障中心城、新城、重点镇共256个消防队站建设。

7 北京消防队站规划——中心城部分中心城规划消防队站122个。

其中:——东城区消防队站共计8个。

一级普通消防站6个,二级普通消防站2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3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5个。

包括有故宫、北新桥金宝街、王府井等消防站。

——西城区消防队站共计7个。

特勤消防站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6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2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5个。

包括有府右街、西直金融街、新文化街、黄寺等消防站。

——崇文区消队防站共计4个。

均为一级普通消防站。

其中现状消防站1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3个。

包括花市、磁器口、龙潭湖等消防站。

——宣武区消防队站共计5个。

一级普通消防站4个,二级普通消防站1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3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2个。

包括广安门、东经路、大栅栏、宣武门等消防站。

——朝阳区消防队站共计37个。

特勤消防站8个,一级普通消防站28个,二级普通消防站1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10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27个。

包括垡头、酒仙桥、左家庄、亚运村、红庙、建外、百子湾、四惠、楼梓庄、华威、朝外、北工大、黄港、水碓、望京东、孙河等消防站。

——海淀区消防队站共计25个。

特勤消防站2个,一级普通消防站23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6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19个。

包括颐和园、清河、香山、双榆树、航天城、采石路、巴沟、羊坊店、五道口、四道口、圆明园、温泉、上庄、北安河等消防站——丰台区消防队站共计23个。

特勤消防站5个,一级普通消防站18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7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16个。

包括方庄、大红门、右安门外、西客站、丰台、五里店、长辛店、马家堡、石榴庄、科技园等消防站。

——石景山区消防队站共计9个。

特勤消防站2个,一级普通消防站5个,二级普通消防站2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3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6个。

包括石景山、高能所、石电、五里坨、八大处、首钢、玉泉路等消防站。

——昌平区在中心城范围内规划消防队站共计4个。

均为一级普通消防站。

其中现状消防站2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2个。

包括北苑集团北(天通苑)、西三旗、建材城、回龙观消防站。

8 北京消防队站规划——新城及城镇部分8.1新城及城镇消防队站规划布局北京新城及城镇规划消防队站206个(不含昌平中心城内消防队站4个)。

特勤消防站1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190个,二级普通消防站5个。

新城消防队站99个,乡、镇消防队站107个。

其中:——通州(不含亦庄新城):新城部分:新城安排消防队站12个。

特勤消防站2个,一级普通消防站10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2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10个。

包括永顺、梨园、金庄、通州、玉桥等消防站。

城镇部分:城镇安排消防队站5个。

均为规划新增一级普通消防站。

包括漷县、张家湾、台湖、西集、永乐店等消防站,。

——顺义:新城部分:规划安排消防队站18个。

特勤消防站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16个,二级普通消防站1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3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15个。

包括南法信、望泉寺、滨河、林河、马坡、马坡路西、牛栏山、后沙浴、温榆河、天竺、国门、北小营、南彩、顺义、空港、北轻汽等消防站。

城镇部分:城镇安排消防队站11个。

均为规划新增一级普通消防站。

包括杨镇、高丽营、北石槽、龙湾屯、张镇、大孙各庄、李遂、北务、李桥等消防站。

——亦庄:新城部分:规划安排消防队站15个。

特勤消防站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14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2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13个。

包括马驹桥、永乐、站前区、物流基地、环保园、鹿圈、安定营、富有庄、亦庄、东田阳等消防站。

城镇部分:城镇安排消防队站4个。

均为一级普通消防站。

其中现状消防站1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3个。

包括长子营、青云店、瀛海、采育消防站,。

——大兴(不含亦庄新城):新城部分:新城安排消防队站10个。

特勤消防站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9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2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8个。

包括西红门、兴丰、黄村、孙村、念坛、生物制药基地、物流园消、大兴、米高店训练中心等消防站。

城镇部分:城镇安排消防队站6个。

特勤消防站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5个。

均为规划新增加消防站。

包括旧宫、安定、庞各庄、榆垡、礼贤等消防站。

——房山:新城部分:新城安排消防队站11个。

特勤消防站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9个,小型消防站1个。

其中现状消防队站2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9个。

包括良乡、东杨庄、鲁村、固村、羊耳峪、向阳、燕山、房山等消防站。

城镇部分:城镇安排消防队站18个。

一级普通消防站17个,小型消防站1个。

其中现状消防站1个,规划新增加消防站17个。

包括韩村、窦店、琉璃河、长沟、张坊、阎村、十渡、上方山等消防站。

——昌平:昌平南部地区属于中心城的范围,规划有4个消防站位于中心城的范围内,不计入新城消防队站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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