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
专利三步法的答复

专利三步法的答复专利三步法是指专利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检查和判断的方法。
这一方法主要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布审查。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三步法。
一、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专利审查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主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是否包含申请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纸等必备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此外,审查员还会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发明名称、技术领域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专利审查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在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主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具体来说,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进行调研和比较,查找是否存在已有的相关技术,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同时,审查员还会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和可行性。
如果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就可以进入下一步——公布审查。
三、公布审查公布审查是专利审查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后的一个环节。
在公布审查中,审查员主要对通过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最后的审查和确认。
具体来说,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最后的整理和修正,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规范和内容准确;同时,审查员还会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确认,确保权利要求的范围准确无误。
最后,审查员会将通过审查的专利申请公布,使其成为公众可见的信息。
专利三步法是专利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采用的一种方法。
通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布审查,审查员可以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判断,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了专利三步法的审查,才能最终获得专利权,享受专利保护的权益。
因此,专利申请人在准备和递交专利申请时,应该充分了解和遵守专利三步法的要求,以提高专利申请的通过率和质量。
同时,专利审查员也应该严格按照专利三步法的要求进行审查,确保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答复审查意见

第三讲:答复审查意见
答复审查意见
如何答复审查意见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并且具有 一定难度的工作,审查意见分为两类:补正通知书和审查 意见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针对形式缺陷,一般是在初审阶段发,补 正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一般是发明专利的实审阶段发,通常 用于提出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是否充分公开等实质性问题的质疑
个别情况,初审也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比如,保护客体属 于不授权的内容,比如,实用新型实际上要求保护的是方 法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
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标准表格、正文,此外 还可以包括附件。
标准表格中写明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所 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 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 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还给出专利申请 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 等。
正文部分主要指出并论证权利要求书和/或说 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 请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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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
1.明确通知书对该申请总体倾向性意见
肯定性结论:申请人应按照通知书正文部分提出的 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不定性结论:申请人应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 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 分指出的不符合规定部分进行修改,否则将不能授 予专利权。
答复审查意见
二个或以上的对比文件 1、罗列本发明的技术特征 2、罗列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3、指出区别点,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说明该区别点与其他对比文件揭示的不
同,或,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在其 他对比文件中并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与技巧ppt课件

1.1.2 中间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间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和/或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 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后发出的。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在此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将对申请审查的结论明
确告知申请人。由中间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利申请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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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中间审查意见通知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1)审查员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 行重新评价(新对比文件) ; (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 意见,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有遗漏) ;
1.2.2 非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 a. 主动纠错OK (见“第一次但是”) b. 五种主动修改不行(见“第二次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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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文件的修改
2.1 修改原则 法第33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 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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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请求原则(依请求而启动 ) 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
能启动。 有没有例外?
申请人正式提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 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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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听证原则 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陈述意见
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驳回前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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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 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 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专利申请怎么回复审查意见

专利申请怎么回复审查意见我们都知道,许多证书以及资料特别是具有法律效⼒的证书在授予时为了保证法律效⼒的合理利⽤往往都需要经过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其⽣产⽬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是否属于有创造性实⽤性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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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怎么回复审查意见1、如果申请⽂件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过对申请⽂件进⾏修改即可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对专利申请的前景起决定性作⽤,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重视其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2、⾸先需要明确对⽐⽂件的类型,如果对⽐⽂件为抵触申请,则只能⽤于评价新颖性,接着分析对⽐⽂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件所述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3、逐篇研读对⽐⽂件,理解并分析对⽐⽂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案进⾏对⽐分析,必要时可以列表分析,如此可以更清楚,确定对⽐⽂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对⽐⽂件披露,只要存在对⽐⽂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则本申请相对该对⽐⽂件具有新颖性。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五条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实质审查;申请⼈⽆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实质审查。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的申请专利审查过程中⼤多数的发明专利申请只要当事⼈能够针对申请书当中的意见提出令审查员认可的陈述书那么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所以建议如果时间⽐较紧迫的,请及时咨询专业⼈⼠帮忙处理,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及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唐跃强)

实施细则第118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 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 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 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 的证明材料。
意见陈述中对申请文件 修改的要求
• 专利法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 范围。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及 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专利局电学部
唐跃强
2008.09
内
容
第一部分 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第二部分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国际阶段、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部分 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37条 实施细则第3条 实施细则第7条 实施细则第118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实施细则第7条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 理有关手续。
案例分析
所有的陈述意见都应当进行充分说理,同时必须针对 每1条审查意见进行陈述,针对修改应给出出处--原说 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具体位置
案例分析
一、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陈述
专利申请文件 审查意见的答复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3 1.3对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的分析
是否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是否为中国专利文献 对比文件的申请日是否在本发明的申请日之前 此处所述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2021/4/18
3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都是相同的,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
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理由
2021/4/18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审查意见通知书
正文——结论部分
•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按照目前的文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申请人按照本通知书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克服所存在的缺陷,则本申请可望被授予专利权。请申请人注 意,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 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否定性结论意见的典型情形
法2-2(全部主题)
法22-2,法22-3(全部权利要求)
法22-4(全部主题)
法条
法26-3(说明书全部主题)
2021/4/1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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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5,法25(全部主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2 1.2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倾向性意见 不定性结论意见
不全面审查
无法通过合法修改 克服实质缺陷 无授权前景
同时指出其它次 要缺陷和/或形 式缺陷无意义
实质缺 陷审查
前景 预测
仅指出 主导缺
陷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bb63ce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ec.png)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授权,大大缩短了实质审查程序;相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势必加长实质审查程序,甚至会使有可能取得专利的申请导致驳回的结果。
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对于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加以提高。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将充分论述该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理由。
由此可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重要且内容最多。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往往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补充,由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利申请的前景。
审查意见通知书由标准表格(通常又称作通知书扉页)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
在标准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标准表格中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必要时还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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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30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
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假如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二是经
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奇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
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假
如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
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要按照审
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对第三种类型,由于涉及专利撰写时的失误,比如公开不充分等,
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
本文着重讨论针对第二种类型,假如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何撰写出
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楚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
一、“特征比较”法
“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
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
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
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非凡性,还需要仔细研究
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
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特征比较”法的基本思路。
案例介绍
题为“单板大容量数字时分交换网络”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
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为证据,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接着指出,
权利要求2、
6和7无创造性。
笔者运用“特征比较”法,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相
对照,逐一比较分析,得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审查员对笔者的分析表示认可,最终授予
了专利权。
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借助于方法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介绍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首先,开宗明义地提出申请人不同意申请员的意见;
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
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
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列出,对应地创建一个表格,对应
地填入技术特征;
通过表格,对照说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哪些特征与对比文件不
同,不同的理由是什么。
二、“特征比较”法在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一案的具体运用。
根据上述的“特征比较”法,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并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
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后,分析了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是:串并转换模块、并串转换模块、1×n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地址比较模块、
控制存储模块;
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多个串/并转换单元、多个并/串转换单元、多个数据存储单元、多
个控制存储单元;
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地址控制存储单元。
下来,用列表的形式,将上述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便于直观分析,表格如下: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分析: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1 串并转换模块多个串/并转换单元
2 并串转换模块多个并/串转换单元
3 1×n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多个数据存储单元
4 地址比较模块地址控制存储单元
5 控制存储模块多个控制存储单元
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申请人认为,即使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1、2、3和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
征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即:地
址比较模块与地址控制存储单元的作用是不同的。
”
值得注重的是,通过列表分析,实际上申请人已经默认了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特征已经覆盖了本
申请的相应技术特征,只是从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
”方面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申请人接着分析了对比文件2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与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的不同之处,申
请人认为:
“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包括读和写存储器,用于存储数据(存储地址可控制)。
而权利要
求1明确指出其地址比较模块,“是用来控制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的”。
二者的功能是根本不同的。
审查员既没有说明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是如何与本申请中的地址比较模块相同的,又没
有说明将两份对比文件的结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理由。
由于两者的上述作用的区别,将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并不能得到本发明。
”
为了使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能够更有说服力,申请人接着引用了《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指出
: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对创造性提出了明确的判定方法,其中的第三个步骤要求判定这种
对比文件的结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定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
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
问题的启示”。
下述情况,《审查指南》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
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见《审查指南》2-54页)
在本发明中,对比文件二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与地址比较模块的名称和作用均不相同,即使“所述
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但是由于该技术手段与本发明的地址比较模块所起
的作用的本质不同,并没有给出上述的“技术启示”,明显不符合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
”
最后,申请人总结了对比文件2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与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的不同之处,
“由于本发明地址比较模块的作用是用来控制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所以,其结构也有显著特点,说明
书附图的图4,给出了本发明地址比较模块的一种结构,它包括地址比较单元,每个地址比较单元包括比
较器、第一、第二选择器。
这与对比文件2的附图1所公开的结构完全不同。
对比文件2并不能照搬到本申
请中,仍需要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
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