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领域指南

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领域指南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是一个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要任务的专业机构,致力于为湖北省的工程领域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工程领域的需求,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领域指南,以便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中心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一、认定领域的范围与定义1.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建筑材料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认证。
2.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认证。
3.交通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交通管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认证。
4.环境工程:包括环境治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认证。
5.电力工程:包括输配电机械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认证。
6.机械工程:包括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认证。
7.信息工程:包括通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认证。
8.其他工程领域:其他未涉及但与工程技术相关的领域认证。
二、认定标准与要求1.技术水平:申请者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进行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2.创新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一定的工程研究与创新能力,能够运用新技术和新理念解决工程实践中的问题。
3.服务能力:申请者需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协调配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工程服务。
4.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者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具备执业资格和相关证书。
5.道德职业素养:申请者需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客户和公众利益。
三、认定流程与规定1.申请:申请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验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认定申请表。
2.资格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将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
3.技术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者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项目成果进行评定,给出评审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4号令),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湖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5〕4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5〕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省科技厅对2011年出台的《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15年10月27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程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产业,承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技术创新平台,是带动与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扩散、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部门认定、面向应用、奖优汰劣、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重点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转移、规模化生产等创新链中后端的研究开发,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国际科技交流,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服务,培养或培训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推动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省工程中心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分为企业类、高校类两类,依托单位是事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参照高校类进行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省工程中心在统一规划的引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省科技厅计划处会同条件处、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制定省工程中心阶段性发展规划。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对外发布实施。
省工程中心阶段性发展规划包括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总体数量及其领域分布、发展目标、重点研发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湖北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

湖北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鄂教研〔20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湖北教育现代化2035》《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是指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设,设立在合作单位,由高校研究生导师和合作单位兼职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进行产学研合作的重要载体。
工作站既是高校联合合作单位共同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基地,又是合作单位联合高校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工作站建设是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用结合,提升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工作站建设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以提升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养高水平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目的,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高校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高校与合作单位双方条件(一)合作双方已建立校级研究生工作站,建站时间满2年且近2年进站培养3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总数8人以上。
(二)具有高水平的联合指导队伍;具有良好的联合培养模式和运行机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具有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合作计划,近5年联合承担过市(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已有横向合作项目或合作成果。
第六条合作单位条件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合作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技术创新需求或产品研发方向;(二)拥有数量充足的相应领域高水平研究生兼职导师,能满足指导研究生科研与实践的相关要求;(三)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定的工程实验条件。
合作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作领域具有创新需求和明确的研究方向;(二)拥有数量充足的相应领域高水平研究生兼职导师,能满足指导研究生科研与实践的相关要求;(三)具有开展社会调查、数据采集与分析、实验与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功能的科学研究平台。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
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有关市发改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全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材料初审、专家答辩评审、现场核查、信用查询、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生物医用与防护材料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33个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
请各地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管理,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引导创新主体紧紧围绕省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应用示范,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条件,探索长效管理运行模式,加速创新人才培养和集聚,切实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附件: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附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1.明确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门主管等职位设置。
2.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职责清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二、人员招聘和管理1.制定科学公正的人员招聘制度,包括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等方式,确保招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管理1.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建立项目进展和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报销等方面的规定。
2.建立财务审核机制,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五、知识产权保护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2.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
六、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管理、文档管理、知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机密信息和个人隐私。
七、团队建设1.建立团队建设机制,包括组织团队培训、开展团队活动等方式,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合作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包括褒奖制度、晋升机制等方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八、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审查等方式,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运行效果。
2.建立评估机制,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和效果评估,为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依据。
以上是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通过合理规范的制度建设,可以提高研究中心的管理效能和科研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工程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的,以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转化为主导,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技术辐射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创新发展,推动技术突破,提升核心竞争力;(二)坚持协同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三)坚持开放合作,加强与国际接轨,提升国际影响力;(四)坚持制度创新,完善管理机制,保障中心健康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技术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中心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及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条工程技术中心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委员会由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工程技术中心的职责:(一)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转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二)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的科研任务,参与重点工程项目;(三)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四)推进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心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研发与创新第七条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研发设施建设,提升研发能力。
中心应具备先进的实验设备、检测设备和技术服务平台。
第八条工程技术中心应积极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心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九条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突破。
中心应关注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技术研发路线图,开展前沿技术研究。
第十条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中心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创新成果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素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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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贯彻“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
同时,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争取经过若干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升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
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湖北省各项重点科技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
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3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10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已建有研究开发中心。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五)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下达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的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
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有关组建中心的建议书由省科技厅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有关综合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报省科技厅主管厅长审定,然后组织有关依托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
(三)省科技厅综合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会同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组建中心的可行性论证。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或可行性论证的结论下达组建工程中心的立项批复。
(四)依托单位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实施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安排部分引导资金。
经济实力强的依托单位也可采取完全自筹资金建设。
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将停止下拨余留科技经费。
第十一条省科技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省科技拨款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同时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依托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若发现与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
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十八条提倡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省科技厅按照工程中心实施计划,定期组织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停拨经费,问题严重者取消组建资格,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依据省科技厅制定的相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按规定程序提前验收。
对于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应及时报告,申述理由,省科技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办法试行前由原湖北省科委以文件批复形式确认的工程中心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验收,正式授牌。
第二十三条现已批准的国家工程中心,不再重新申请组建省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