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3.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在贸易和蟆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 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美送自由进出。 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4.贸易便利化是自由贸易区最基本的功能,即在没有海关监管、查禁、关税干预下 的货物自由进口、制造和再出口。
11.自由贸易区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变“一审一核登记制”为“宜接登记制”,实施 网上登记、微信核名,企业注册登记可一次办结。
12.《人民的名义》中,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记提出了一个口号:“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法律
理念也恰恰体现了自贸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13.大连片区将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启用“一口受理”式行政服务大厅,实现 行政审批“单一窗口”。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慧行政的服务体系,变部门条块窗 口为综合服务窗口。
但是哪两个行业除外银行业、通信业
19.海关会对货物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将货物分为
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完税货物
20.建设高水平自贸区的基本原则包括
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我为主、于我有利
前瞻布局、量力而行;灵活务实、互利共赢
四、填空
1.2017年4月10日起,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委会马大连金普新区管委金合署办公。
9.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成立,区内互减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化,是当代世界上第 一个自由贸易区。
10.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实 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 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津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一)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拓市场。
构建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
鼓励引导企业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提升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能力。
(市商务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分类服务强化主体队伍。
深入开展招商引贸工作,瞄准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领先商业模式的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吸引能源资源进口商在本市聚集。
实施外贸培训成长计划,围绕市场开发、供应链金融、跨境电商、贸易合规等内容,组织开展外贸精品课程培训;帮助企业深度开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相关国家市场,构建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
自贸区解读

福建自贸区
1、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 以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 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2、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加盖登记机关电子印章,赋予企业“电子 身份”,方便企业商务交易、办理行政事务手续。(福州、厦门、平潭片 区) 3、实施卡口智能化管理。对智能化卡口识别条形码系统进行改造,实 现车辆过卡自动比对、自动识别、自动验放等智能化管理。(福州、厦门、 平潭片区) 4、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5、对台湾地区输入区内的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6、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一批18项规范性文件。(福州、厦门、平潭片 区) 7、对整车进口口岸非中规车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验证改装、事后 监管”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福州片区) 8、创新金融服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东盟水产品交易所功能。 (福州片区)
自由贸易区是指一国境内、受海关保护的、无贸易 限制的关税豁免区域,是世界经济自由区中开放程 度最高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国 家行为、境内关外、功能突出、高度自由”。自由 贸易区是一个关税、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突破口 以及适用特殊海关管理的区域,实际上是采取自由 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自由贸易区:通俗来讲,也就是说促进共同发展, 实现经济优势互补;就是国家划一块地方给商家卖 国外进口的东西搜索,不收关税,这样,价钱肯定 低,老百姓就能得到实惠。去自贸区的人多,也会 拉动当地的旅游、餐饮等,所以自贸区的经济就会 比较发达,人气较高。
天津自贸区优惠政策
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 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50%的,经认定, 企业中年薪(税前)超15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 (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 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 予以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的奖励。
自贸区政策文件

附件一、天津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情况据统计,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及其驻津机构、天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目前已相继出台了29个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文件。
一是国家层面出台了13个文件。
1、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市政府和商务部《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7号)。
3、今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
4、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办发〔2015〕23号)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国办发〔2015〕24号)。
5、2月17日,银监会办公厅回复天津银监局《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函〔2015〕6号),明确天津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事项比照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6、3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提出了包括实时分线监督管理、优化动植物检疫审批等22项支持政策。
7、4月3日,保监会办公厅批复天津保监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请示》(保监厅函〔2015〕95号),同意我市复制推广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的11项政策措施。
8、4月8日,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
9、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5〕208号),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措施推广至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同时再推出10项创新措施,统称为“办税一网通10+10”。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津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津政发〔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7日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建设立足京津冀、面向国内外,展示中国文化和天津魅力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5000亿元,国内外旅游人数达到3亿人次,国内国际旅游花费超过4800亿元,天津国际知名度、消费繁荣度、商业活跃度、通达便利度、政策引领度全面提升,传承百年商埠底蕴,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天津样板”。
到2027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较2022年翻一番,国内外旅游人数达到3.2亿人次,国内国际旅游花费超过5000亿元,消费供给更加丰富,消费能级大幅跃升,建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际消费向往地、全球消费资源聚集地、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成为展示国内大市场风范的靓丽名片。
二、重点任务(一)聚焦特色资源,彰显城市魅力,打造国际知名消费目的地1.增强海河消费功能。
深化资源开发,贯通北运河桃花堤至国家会展中心(天津)航线,新建改建游船码头,发展“水上巴士”,开发相声船、演艺船等特色功能性游船。
依托水、船、桥景观,策划大型水上实景演出,举办天津马拉松、海河龙舟赛等赛事,推出更多运动体验项目。
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的发展现状分析

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的发展现状分析
学科分类
(二级)
7903199
题目来源(a.教师拟题;b.学生自拟;c.教师科研课题;d.其他)
b.学生自拟
本选题的根据:1)说明本选题的研究意义和应用价值
2)简述本选题的研究现状和自己的见解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研究意义
2015年1月,上海自贸区启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此后,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也相继启动试点。首批四家获批平行车试点均为自贸区,新一批试点包括四川、大连试点,也落在自贸区,显然自贸区已经成为发展平行车产业的“主战场”2017年上半年,全国平行进口车数量达到81649辆,同比增长49.7%,上半年累计占进口总量的14.1%。而天津自贸区进口平行进口汽车55491辆,同比分别增长89.6%,占到全国总量近68%。天津自贸区一家独大的地位更加巩固。2017年上半年,天津自贸区进口平行进口汽车55491辆,货值27.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89.6%和87.2%。平行进口的增幅远大于其他业务类型车辆的增幅,成为天津自贸区进口汽车的主要增长点。同时,天津自贸区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数量,占到全国总量近68%。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落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三年以来,业绩显著,据统计2018年全年,天津平行进口汽车进口量占比超过60%,继续保持行业龙头地位。此次《2019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年会》旨在发布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成果,宣讲行业最新政策,推广试点成熟经验,预判行业最新动向,推动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升级发展,巩固天津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在全国的主导地位。天津自贸区一家独大的地位更加明显。天津自贸区凭借较强的通关能力和货源优势一直占据平行车进口的半壁江山,成为全国保税平行进口汽车进口额最大口岸。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

知识竞赛必答题1、《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一线”最大限度予以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面向试验区和国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贵金属交易、交割和结算服务,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使用。
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所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规定:适合入区企业类型有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和保税服务类企业。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先行先试工作的函》规定:对进入交易(展销)中心的进境食品、化妆品、箱包、饰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入区一次性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监管模式。
6、《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7、《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规定: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所称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0、《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规定: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秉承“为政府试政策,为行业立标准,为市场树信心”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牵头单位为市商务委,成员单位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高法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委,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均需经过商务部认定。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六条建立完善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三级垂直监管体系,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
该平台通过对接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及试点对象的相关系统,及时掌握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为政府有效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试点对象应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试点平台会员企业信息、销售及售后网点信息、车辆销售信息等。
试点对象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将其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支持本市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行业研究、行业自律、政策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试点对象认定第十条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对试点对象的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试点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
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委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第十三条试点期间,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与申请试点资质时不一致的,应重新申请,按照认定标准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第四章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第十四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对试点对象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试点对象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试点资质意见。
对于撤销试点资质的,在报请协调小组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经协调小组认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三)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四)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六)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的;(七)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五章试点对象经营规范第十九条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拼装车、非法改装车、与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车型不一致或超过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
第二十条试点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试点对象在申报入境货物报检单时,“收货人”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台登记的会员企业,否则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二条试点对象在申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消费使用单位”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台登记的会员企业;“收发货人”项填写应与关联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项或“进口用户”项一致,否则海关部门不予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及相关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按照《平行进口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二十五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在交付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前应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测,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试点对象可采用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
鼓励试点对象在其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悬挂或张贴统一制式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或售后服务标识。
第二十七条试点对象应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总局进行家用汽车“三包”和产品召回备案,留存销售信息记录,且档案留存时限应符合产品召回制度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二)研究提出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三)明确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重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四)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领导区有关部门实施试点工作;(二)督促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督促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修订完善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二)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三)负责平行进口汽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四)协调其他各成员单位落实协调小组有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监管试点对象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依法对试点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对试点对象的投诉并依法处理;(三)联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津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二)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通关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操作规范的实施工作;(三)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仓储等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天津检验检疫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二)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召回监管、缺陷调查及相关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三)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警示通告和相关预警信息,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风险预警及消除工作;(四)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四条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作为第一监管单位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试点对象解决相关问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本区域内试点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二)联合本区域内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督促试点对象依法依规做好包括家用汽车“三包”在内的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在本区域内落实国家及天津市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四)组织本区域注册企业试点资质的申报和初审工作;(五)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聚集平行进口汽车海外采购商、零配件供应商、汽车销售商、售后服务商、网络运营商以及金融、保险、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
第三十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试点管理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二)试点对象的评审、考核及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三)牵头搭建、完善服务和管理平台;(四)明确试点对象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要求及流程、督促试点对象及时录入及更新企业信息。
第三十六条其他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口岸便利化、财政支持、机动车登记、资金融通、涉法风险、港口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试点对象的支持力度,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