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通 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3.09•【字号】吉建管字[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管字[2004]5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产局、公用事业局:现将《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OO四年三月九日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下同)、使用(维修、保养等,下同)、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含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
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
验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质检锅函[2003]5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9.12
【实施日期】200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公布《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通知
(质检锅函[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暂确定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现予以公布。
型式试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首批公布的型式试验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制订承担项目的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试行开展工作,并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完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核准证》后正式开展相应工作。
公布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
一、压力容器(含气瓶)及附件
二、压力管道元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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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第四条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青建管质字〔2009〕88号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和辖区内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确保《通知》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职工夜校等形式认真组织宣传教育,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流程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要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安装资质证书、安装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安装人员的特殊工种证件、身份证号码和相片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
资料审查合格,安装单位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后,持填写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2)和其它相关资料(见附件3),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的安全管理流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联合验收。
使用前2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持填写完整的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书(见附件4)和检验合格报告、联合验收报告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苏建质安〔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二)系统登录方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登陆。
具体登录方法详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三)系统过渡期使用方法。
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
关于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安监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省建管局关于《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记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6}92号)、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办理要求(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江阴市和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产权单位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2份;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6、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已使用过的起重机提供改造、大修情况资料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产权登记部门发放产权登记证与产权标志铜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规则见附件七)。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施工现场安装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提前一周到该项目管理的安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办理安装告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2、安装单位提供经(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和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信用手册和复印件、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4、产权登记证原件、安装单位与使用或租赁单位的合同原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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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通
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行为,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建建…20 ‟号)要求,由企业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和精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我省从事“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全市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从即日起,由相关
单位自行联系经省厅审核同意的检验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附件: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名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