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同名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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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现将《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教育局2022年5月9日附件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2〕8号),为做好城区(不含双阳、九台,下同)、开发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和长春市招生工作“十不准”,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和相关纪律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坚持公正公平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市级统筹市教育局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招生工作。

(四)坚持属地主体各城区、开发区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包括中、省、市直属学校及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入学工作。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正文:----------------------------------------------------------------------------------------------------------------------------------------------------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师资第四章学校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社会办学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吉政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认真实施省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城乡教育普惠工程,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保障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以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缩小校际间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目标。

所有学校达到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县域内校际间校园校舍、仪器设备、图书配置基本均衡;教育教学质量普遍提高;教育投入持续增长,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师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推进和保障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趋于完善。

到2014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25%,到2015年达到65%,到2018年达到100%。

二、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三)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优先安排财政拨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

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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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合 理分 区。
学校有 围墙 、 门 、 牌 、 校 校 自行 车棚 , 旗杆 、 台应设 置 旗 在 校园 中心 广场或 主要运动 场区等 显要位 置。
进 修的需要 。 第十三 条 校长 应取得 教师资格 , 有 中级 以上专业 具
技 术职 务 , 5年以上教 育教学 工作经 历 。 有
计算机 网络 教室装 备达到省 定标 准 , 它学科 教学 仪 器设 其
备配 置基本 满足实 际需要 。 第 十一条
3 0册 。
生均 藏书 , 小学 不少 于 2 0册 , 中不 少于 初
有 一 定 数量 的 教学 参 考 资 料 、 具 书 、 刊 、 像 资 工 报 音
料、 电子读 物等 。
每 年新增 图书 比例 一般应不 少于 藏书标 准的 l 。 %
第五 章 师资 队伍
第 十二条
按 照《 吉林 省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关 于转发 吉
林 省普 通 中小 学教 职工 编制 核定深 化 改革 实施 意见 的通
学校按 教学 、 办公 、 体育 运动 、 活等不 同功 生
知》 吉 政办 发  ̄0 4 6 ( 2 0 5号 ) 定 的编 制标 准配备 教师 、 3 规 职 员 、 学辅 助 人员 和工 勤人 员 , 教 满足 教育 教 学和 教师 离 岗
第七条

生 均校 舍建筑 面积( 不含学 生宿舍 4 - ・ 4 +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十 一+ -十

-- - 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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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 明确 了今后 一个 时期义务教 育均衡 发展 的工作任 务 。 ,
装 备条 件
每生有 一套符合 国家设 计标 准的课桌椅 。

1978~2008:吉林省“普九”三十年回眸

1978~2008:吉林省“普九”三十年回眸

1978~2008:吉林省“普九”三十年回眸作者:袁海军来源:《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2008年第05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坚持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坚持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地位,于上世纪末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

进入新世纪以后,我省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方案,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正在向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目标稳步迈进。

【关键词】“普六”;“普九”;义务教育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8)05-0005-0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宏大的一项教育工程。

30年来,我省坚持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尤其坚持把农村“普九”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地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回顾30年“普九”历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必将有助于增强在新时期高水平推进“普九”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根据目标与任务的不同,我省30年“普九”史可具体划分为普及小学教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三个发展阶段。

一、普及小学教育时期(1978~1985)(一)及早提出普及小学教育任务我省历来重视基础教育工作,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为普及小学教育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早在1952年,省教育厅就提出在10年内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1960年4月,省委发布《关于在农村继续普及小学教育的指示》,对普及农村小学教育做出具体部署;1964年,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在农村普及小学教育问题的通知》,提出一系列措施提高农村小学生入学率。

尽管这项事业一度被中断,但1978年后,我省及早重新提出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并撤销农村小学附设初中,恢复农村中心小学,揭开了普及小学教育的序幕。

1980年5月,省政府批转原省教育局《关于普及小学教育的报告》,明确提出从1980年起要利用三五年的时间在全省普及小学五年教育;1981年1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省教育厅制定并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重申五年完成普及小学五年教育的目标,并做出分三批在全省逐步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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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同名178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进一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标准》作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学区范围科学合理,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4年级以上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走读或寄宿。

学校招收寄宿学生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生活条件。

对农村学校超出入学半径,既不能住宿又不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走读学生,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供的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服务。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第六条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七条学校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

学校应有围墙、校门、校牌,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八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6.35平方米、5.75平方米、5.66平方米;初中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30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7.8平方米、7.01平方米、6.66平方米、6.4平方米。

第九条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第十条学校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宜分设且相对集中,宿舍和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十一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各学科实验室设置,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具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文体活动场馆(室)和卫生保健室完善,音体美器材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四条计算机教室设置、设备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农村乡(镇)中心校及以上小学、所有初中实现宽带网络接入。

第十五条图书馆(室)、阅览室设置达到省定标准。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30册,初中不少于40册。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生均0.5册。

报刊、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种类达到省定标准并能不断更新。

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逐年增加。

第五章师资队伍第十六条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符合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3-5年。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职责明确。

第十八条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实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按照教育教学需要配齐各学科教师。

教师年龄、学科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合理。

第二十条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教师每学年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岗位培训。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第二十一条公办学校办学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

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四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制度健全。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无超标准、超项目收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学生寄宿需求。

第二十九条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平行分班,做到公开、公平。

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第三十一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

开展法制教育,注重行为规范养成。

德育融入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过程,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联系制度,形成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二条走读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

教学用书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目标明确,措施配套,效果明显。

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个性发展,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

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及体测,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艺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利用博物馆、科技馆(站)、美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展览馆、纪念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面向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文化建设持续深入,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学校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第三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结果客观公正。

学生学业评价科学有效,保证信度。

第三十九条教师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制度健全。

校本教研、科研和培训制度完善。

第四十条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得到充分运用,管理严格,维修、补充及时。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宿舍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相关人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校园内有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达到国家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安保队伍建设、视频监控建设、报警系统建设等须达到相应标准。

设置校园警务室,按要求选配驻校民警。

校园校舍、附属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师生具有较强的自救自护能力。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章教育教学质量第四十三条年度巩固率,城市初中不低于99%,农村初中不低于97%。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熟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内容,言行符合要求。

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保护环境的良好品质。

初步具有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五条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注重学生的特长培养和个性培养。

第四十六条全科合格率:小学不低于97%,初中不低于95%;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5%。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小学不低于98%,初中不低于96%。

第四十七条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近视率和肥胖率得到有效控制。

附则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办学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

未有规定的,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学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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