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 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苏安监〔2012〕15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专家技术性审查的质量,规范专家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简称《审查要点》)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要点》分为“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三部分。
各地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根据审查内容,由专家分别填写对应的表格。
二、《审查要点》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细化。
在项目安全审查时,可根据所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审查内容,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省安监局委托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位专家填写的审查意见应同时报省安监局。
各地在使用《审查要点》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和省安监局联系。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苏安监[2006]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23【实施日期】2006.08.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盐城射阳“7.28”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必须立即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文件精神,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全部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只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要做好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以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三、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实行备案。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向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附件2),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县(市、区)安监部门在实行备案后,要及时将备案情况报省辖市安监部门,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报省级安监部门。
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精神,巩固近年来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规范化工园区管理,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推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治理任务依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控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
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淘汰关闭工艺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基地。
三、组织领导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办公室主任陈正邦,副主任赵利复,办公室成员凌培新、钱圣林、汪波、曹斌、苏斌、武奇、乔勇、孙友和、曾宪华、曹永荣、刘彦伟,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1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集中整治,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总结经验成果。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1﹒全面摸排风险。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苏安监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苏安监规〔2018〕1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3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苏安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7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年多来,在全省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对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安监部门认真组织,严格把关,截止2006年3月,全省已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00余家,占应领证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为巩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效果,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
各级安监部门要克服“重发证、轻监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已领证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单纯领证现象,防止企业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条件。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全面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要内容的反“三违”活动;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安全隐患整改承诺必须限期完成,并防止产生新的隐患;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预案演练台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处置应急情况的能力;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安全审查手续,安全设施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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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1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
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致。
同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依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附件1),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设区市的;(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除国家和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以外,市安监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分别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县安监局,统称为许可部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可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局组织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公布,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项目,不得委托。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安全审查的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其审查结果由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安全审查,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二)市安监局确定的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三)市安监局确定的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市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各级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
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3);(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还应当出具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议,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
专家组应当按照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审查部门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2);(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6)。